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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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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甲方 乙方基金合同合同编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人: 重要提示本基金投资于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在存续期间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2、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本合同(样本)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

3、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揭示:一、拟参与的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私募基金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的基金管理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特定账户管理委托资产的活动,具有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前,已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

4、、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内容的讲解。二、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可能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二)信用风险指本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导致基金财产损

5、失。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对手、发行人和担保人。在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或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判断不准确,可能使基金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三)流动性风险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等风险。1、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2、个别投资品种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

6、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预期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3、不可赎回风险本基金在存续期间不开放赎回,基金投资者无法在存续期间进行基金赎回操作。(四)操作风险1、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投资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管理风险。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完整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2

7、、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可能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欺诈、交易错误等。3、税务风险: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委托财产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4、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基金财产

8、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使基金违反有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从而使得基金财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五) 本基金特定风险1、未设预警止损线风险本基金未设预警止损线,在极端情况下,基金投资者投入的本金有可能出现全部损失的风险。2、新三板的投资风险(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三板企业或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票或股权收益权,新三板挂牌(或拟挂牌)的企业质量参差不齐,投资新三板风险较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委托财产的实际投资收益与理想预期不同,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2)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由于其市场预测的不准确、管理责任的不到位、法律监控的不规范、合作伙伴的违约

9、等导致基金本金遭受损失,进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遭受亏损的风险。(3)信息披露的风险: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虽然管理人不应完全依赖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但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可能影响管理人的投资决策,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4)本基金到期后,所投资的优质股权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致使优质股权卖出价格较低,导致基金财产本金遭受较大幅度的损失,进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遭受较大亏损的风险。(5)流动性风险:虽然新三板股权可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协议转让、证券公司柜台做市转让、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

10、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等方式实现退出,但存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转让的风险。(6)估值风险:新三板市场交易方式主要以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为主,且无涨跌幅限制,本基金对于以做市方式进行交易的股票的每日估值数据可能出现较大波动幅。但随着新三板市场的交易量上升及活跃度上升,本基金的估值将越来越趋于平稳和公允。(7)本基金受基金管理人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的直接影响,在参与新三板企业股权投资时,投资经理的判断可能与公司的实际表现有一定偏离,从而对投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本金发生损失。(8)新三板股权收益权的相关风险:1)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

11、变化等因素,影响股权收益权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收益产生影响。2)对股权收益权回购有相应义务和责任的当事人可能因任何原因未按约定履行其约定义务的,或导致股权收益权无法实现。4)股权收益权的出让方因任何原因违反约定,导致本基金受让股权收益权后,无法享有股权收益权相关权利的风险。5)若股权收益权的出让方信用状况恶化,丧失清偿能力甚至破产,股权收益权的回收款与出让方其他资金混同,从而给股权收益权造成损失。特别风险提示:本基金可投资于未挂牌公司股权,但因本基金属契约性基金,本身不具备法人主体地位,本基金进行投资所应获股权无法过户到本基金名下,只能采取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持有的方式处理,基金管理人如进行不正当

12、行为运作或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运作,将会对本基金投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投资者本金发生损失。本基金合同的签署,即表明基金投资者已充分知悉和认可该种操作模式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并愿意承担此项风险。(六)主经纪商交易系统风险主经纪商交易系统具有普通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系统具有的全部风险,同时具有程序化自动委托等量化交易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技术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风险等各种风险。(七)不可抗力等其他风险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本基金和托管人

13、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本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八)产品提前结束的风险如基金存续期间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时,基金存在提前结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投资者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

14、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2、投资者声明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3、投资者知悉并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

15、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4、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上可能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范围与本基金存在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5、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16、基金管理人以及销售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

17、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特此承诺。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投资者告知书尊敬的投资者: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清算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募集清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清算账

18、户是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清算账户的使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外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募集清算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清算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19、年 月 日目 录风险揭示书. 3一、前 言. 11二、释 义. 11三、声明与承诺 . 13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 14五、基金份额的分级 . 15六、基金份额的募集 . 15七、基金的成立 . 17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17九、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18十、基金的托管 . 21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21十二、基金的投资 . 23十三、基金的财产 . 25十四、投资资金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6十五、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 26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26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27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 . 28十九、信息披露义务 . 29二十、风险揭示

20、. 31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31二十二、违约责任 . 33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34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34二十五、其他事项 . 35一、前 言(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订立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

21、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全部赎回本基金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22、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二、释 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 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任何对其有效的变更和补充。2、本基金:指 。3、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4、私募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米多 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6、基金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与投资本基金相关风险能力的个人投

23、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投资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7、基金管理人:指 。8、基金托管人:指 。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10、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为 。11、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1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指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

24、会组织。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15、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6、工作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17、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18、开放期(如有):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所有工作日。19、T 日:指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投资交易等特定行为发生日。20、T+n 日: 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当 n 为负数时表示 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21、基金财产、基金资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所有权

25、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22、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23、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24、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证券资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

26、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25、募集清算账户:指由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收付。募集清算账户是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清算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外包服务机

27、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外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26、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27、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28、基金单位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2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30、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间。31、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完毕之间的期间。32、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

28、金份额的行为。33、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34、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3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声明与承诺(一)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1、基金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

29、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3、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5、基金投资者知悉并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

30、诺或担保。(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署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三)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合同聘任外包服务机构,但基金管理人将相关基金运营事项委托外包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并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放弃相应事项的管理职责,外包服务机构不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受本合同直接约束。外包服务机构的具体权利义

31、务由基金管理人同其签订的 协议另行约定。基金管理人就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向基金投资者负责。(四) 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本基金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四、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米多 。(二)基金的类别;契约型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运作。(四)基金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于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和回报。(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提前终止本基金。本基金到期前,若本基金所持

32、有的股权或股票收益权出现企业股东不能履行回购义务等无法变现的情况,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期限延长至相应的股权或股票全部变现并分配完成日止。(六)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七)基金的预期收益率: 100万-300万,年化 ;300万-1000万(含300万),年化 ;1000万以上(含1000万),年化 。(八)本基金的封闭期: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本基金终止之日封闭运作。(九)其他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份额的分级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分级。六、基金份额的募集(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1、初始销售期间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自

33、基金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募集期间 (或称认购期、发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自 年 月 日止,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相关信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基金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2、销售方式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产品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为: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

34、对象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本合同约定限额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一次性全额划款至募集清算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四)募集清算账户信息基金管理人委托基

35、金外包服务机构开立募集清算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清算账户是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募集清算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本基金没有认购费用。(六)认购申请的确认当日的认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下午 15:00 点前撤销,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36、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基金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七)认购申请的款项支付认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即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不计利息。(八)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份额=认购金额面值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九)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应存入本基金募集清算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人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十)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七、基金的成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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