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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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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AbstractInveracious investment is long standing, it exist after the corporation system produce. Because it can increase registered capital and strengthen the fund liquidity and so on, so lots corporations try to neck or nothing. our countrys corporation system started fairly late, the old corporatio

2、n law is not perfect, the new corporation law definitude the investment-checking institutions liability, we can find that the country attach importance to this question. but about the inveracious investment still not erfect, so I discuss the concrete legal by research the Inveracious investments pre

3、sent situation and defect ,thus to prevent and reduce Inveracious investment.Key words: Inveracious investment ;investment-checking institution;legal liability完善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探究在公司法律制度中,股东出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公司法实施以来,由于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缺陷及相应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使得我国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现象异常严重,特别是虚假出资,严重影响了市场

4、经济的交易安全及信用体系的建立,从而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虽然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在股东出资制度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但是对虚假出资规制的相关规定仍然不够完善,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出资的认定及虚假出资者的责任追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对案件的解决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笔者主要从相关法律对虚假出资的规定入手,在借鉴外国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善我国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制度。一、完善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意义多年来公司注册资本一直被誉为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是公司债权人的唯一担保,对社会交易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完善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主要的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5、面:(一)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虚假出资的公司显然违背了公平这一原则,对于其他真实出资的公司来说,他们具有更多的优势,同时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完善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打击虚假出资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二)建立现代公司信用体制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假冒伪劣、欺诈交易等形形色色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人们对公司信用乃至社会信用的丧失。但是“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存在天生的弱点,单纯依靠自律无法消除这种缺陷,还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和需要,介入法律的调控

6、,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蓝景贤论虚报注册资本罪D厦门:厦门大学2006通过完善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公司合法、诚信经营,推动现代公司信用体系的建立。(三)维持公司的稳定,保障股东的利益公司的信誉主要体现在注册资本,公司的发展需要注册资本来维持,虚假出资会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同时也损害了合法出资股东的利益。(四)降低交易风险,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现行公司制度最大的优势在于有限责任制度,股东只需完成出资义务就可以享受股东的权利,债权人的利益主要由注册资本来承担。注册资本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公司承担责任风险的能力,除了可以有效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更能保障债权人

7、的利益,完善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对于债权人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五)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的公司法是05年修订,刑法也是97年颁布,现在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虚假出资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面对这些变化,我们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及时更新。完善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打击虚假出资行为,同时也为促进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打下坚实的基础。二、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一)对虚假出资的定性不明确重庆市南岸区工商局对该辖区内2005年到2008年的案件统计,四年来,该局立案案件1102件,其中登记类案件达719件,占四年总案件数的65.25%。据统计,在719件登记类案件中,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较为复杂的

8、案件平均每年占登记类案件总数的4.6%。这仅仅是登记在册的数量,由此可见虚假出资的泛滥。陶小娟南岸局近四年来办案情况调研分析报告EB/OL2009-03-01.2010-02-01虚假出资之所以会如此泛滥的最直接原因是对虚假出资的定性不准确。我们在追究其责任前必须要明确什么是虚假出资其判断标准又是什么。但是相关法律没有对虚假出资做出明确的定义,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虚假出资的认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使得对虚假出资的限制及虚假出资纠纷案件的解决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二)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虚假出资责任是指设立人对违反出资义务,采取欺骗方式所从事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有关虚假

9、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首先我们先分析虚假出资股东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然后阐述现行公司法在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缺陷。1.我国法律有关虚假出资股东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59条1款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3条中

10、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这是我国刑法对有关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原公司法第208条有追究虚假出资股东刑事责任

11、方面的规定,但新公司法取消了这一内容,只规定了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在性质上既不同于刑事责任那样的惩罚性,又不同于民事责任那样偏重补救性。从程度上看,行政责任虽然具有惩罚性功能,但其惩罚性低于刑事责任,从而体现了与刑事责任的相互衔接。具体到公司法,就是对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国家公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但是又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然而从新公司法第200条可以看出,新公司法较之原公司法对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并无实质性的变化,只是进一步明确了虚假出资行政责任方面的内容。虚假出资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的规定。至于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方

12、面的内容,新公司法仍将其与其他形式的出资瑕疵放在一起,而未作专门明确的规定,这样很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的追究。2.我国虚假出资追究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虽然对虚假出资的责任从不同主体角度作了大量规定,但不能否认我们现行的有关虚假出资责任的规定仍有一些欠妥的地方,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值得商榷。公法上的救济并未能从根本上弥补债权人的损失,相比之下,民事赔偿的确立更为重要我国公司法与刑法关于虚假出资问题的种种规定,多是集中于刑事及行政惩罚。然而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实属于民事纠纷,即便是对责任人处以很重的刑罚,十分严厉的罚款,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而言都于事无补。但是相关

13、法律法规对于虚假出资民事方面的规定却十分少,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更倾向于选择民事赔偿的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刑罚或者行政处罚都不是他们的最终目的,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才是法律的最主要任务。法律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确立、实施虚假出资的民事赔偿机制,对债权人的利益做出更加具有实际意义的保护。(三)验资机构虚假验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缺陷“实践中虚假出资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出资程序不严的问题,也有验资机构作假的问题。”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00许多企业无视企业法人登记法规,利用虚假出资来欺骗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取得工商登记后,更是疯狂从事诈骗式的经营活动。实

14、践中虚假出资案通常都有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参与。因为从公司设立的程序来看,如果没有虚假出资股东和开户银行职员、注册会计师的合谋,虚假出资一般不会产生。此时追究验资机构责任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我国规定了严格的资本检验制度,公司设立和增资时都必须验资。但由于验资机构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完善,公司登记机关对验资报告又只进行形式审查。所以验资机构虚假验资的现象屡屡发生。验资机构虚假验资,很容易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状况产生误解,造成经济损失。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惩罚性功能并不足以弥补公司债权人的损失。所以完善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当务之急是要合理地界定验

15、资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关于验资机构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性质,无论是公司法还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明确验资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是关键。(四)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不力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当,给虚假出资者留有余地。工商管理机关负责公司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如果工商登记机关能够严格履行其职责,做到登记前严格审查登记材料,登记后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将会大大减少虚假出资的发生,也可以使存在的己发生的虚假出资及时得到整改,压缩虚假出资的环境。然而现实中发生的大量的虚假出资,大部分都是在出现了严重的后果,引起了民事、刑事纠纷以后才得以发现,这与工商管理机关的监管不力不无关系。行政管理机

16、关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大量出现的公司注册代理机构的产生。很多公司注册代理机构为股东虚假出资提供了条件,他们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主动为企业垫资,验资后即可抽回,这样就会使注册成立公司的资本空虚。2007年7月10日的人民日报的一篇虚假出资成风,威胁市场诚信的报道中有一家代理机构竟声称,目前70%的公司都是这样做出来的。虽然这个数据不一定准确,也缺乏权威性的统计,但是现实中却有大量的公司是通过代理机构的垫资而注册成立的,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状,原因就在于对这些违法操作的公司注册代理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五)人格否认制度不够完善应进一步完善关于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

17、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无疑是一个进步,但由于该制度引自国外,立法者对其在我国法律的适用上持保守态度。因此,公司法的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使许多具体适用问题暂时得不到解答。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阻止公司的独立人格被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在一定情形下,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要使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规范虚假出资行为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关键是要正确把握该制度的实质内容。在实践中,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仅限于个案的认定,必须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公司人格是否形阂化。新修改的公司

18、法在是否需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制度曾发生过很大争议,虽然最终通过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这一制度,但是对何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认定。邢光虎,徐铮论公司法人格否认EB/OL2005-07-25http:/www.chinacourt.org/2010-03-01(六)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问题对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问题有两种理论:“一元论”认为因虚假验资行为而导致的损失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二元论”认为应由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坚持“一元论”的理论

19、根据是民法中的职务行为的“替代责任”,他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会计师的行为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而主张“二元论”的人认为会计师这一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注册会计师的鉴证行为充分应用其个人的职业判断力,这一点与银行职员不同。杜红原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问题分析D2006对于注册会计师所应承担的个人责任仍然是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三、德国关于虚假出资的有关规定 尽管我国关于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们可以参照国外关于虚假出资的有关规定,从而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德国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关于虚假出资的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德国法对虚假出资主体民事责任的规

20、定1.创办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德国公司法的规定,创办人对接收股东的出资应作出书面报告,并对该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当股东出资不实导致公司发生亏损时,接收其出资的创办人承担过错责任,即:当该创办人明知该出资的股东无支付能力时仍作出接收手续时,该创办人除了应对其作出的接收报告中不足的部分进行补充外,还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创办人之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出资不实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则全体创办人应当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董事和监事的民事责任根据德国公司法律的规定,董事和监事应忠实、谨慎地履行其职责。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尤其是对股东出资的审查,董事和监事若不尽职尽责造成损失的,其应向公司承担相应的

21、赔偿责任。此外,董事和监事涉及处分公司资产的行为还要受到特别约束。例如,根据联邦德国股份制法第93条、第116条的规定,董事和监事若违反以下义务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将资本撤回给股东、在票面价值或更高的发行金额完全支付之前发行股票、在公司已经陷入无支付能力境地或已形成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仍然支付款项以及提供信用贷款等等。这些规定体现了保护公司资本稳定的精神,消除了股东与董事、监事串通对公司进行虚假出资的隐患。3.其他人的民事责任在德国的公司法中,除了对以上几类群体进行了特别规定外,还对其他一切知晓、参与股东出资不实的人员规定了赔偿损失的责任。例如联邦德国股份制法第117条规定:“谁故意在利用他对公司的

22、影响,决定让一个董事会成员,或者一个监事会成员,一位代理人或者一位授权的商行全权代表去从事损害公司或其股东的事情,他就有义务向公司由于这些活动而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那些对股东出资不实的事实知情者和不实出资损害公司利益的参与者等等都负有向公司赔偿损失的责任。4.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首先,对于未及时交付出资的股东,德国两部公司法典均规定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支付迟延交付该笔出资的利息。如股份公司中,没有及时交付所要求的款项的股东,要从到期开始起算付款项百分之五的年息。公司的章程还可以规定对未交付出资的股东进行罚款。因为设立公司的过程中,股东出资实质上是履行与其他股东为共

23、同的目标而形成的合同。因此,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不出资时追究其合同责任。其次,公司对未出资的股东予以警告并给予一个宽限期,若在宽限期内该股东仍未缴清出资,公司将收回其股份,并将其除名。同时,“公司将开除其股东资格的事项于公报中予以公告。如果该股东的股份是经转让获得的,则公司可向其前手追究缴清出资的责任。若其前手不能缴清,公司则可将该股份按官方价格予以出售或拍卖。” 霍丽娜论我国公司法中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N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8-02-08(3) (二)德国公司法对我国的影响德国法公司法虚假出资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反观国内公司法对民事方面规定的空白,值得我们反思。同时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上

24、,迟延交付利息和宽限期后回收股份,也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打击虚假出资的行为。尽管德国法的规定比较完善,新公司法很多规定都有借鉴的痕迹,但是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来完善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四、对完善我国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建议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时期,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加之公司制度在我国建立不久,各种制度还不完善,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所以股东与验资机构合谋虚假出资、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进行欺诈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虚假出资民事责任制度既是公司立法宗旨的要求,也是实践提出的要求;研究虚假出资民事责任问题具

25、有重大的意义。(一)明确界定虚假出资的法律性质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所以股东应无条件地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公司实践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经常发生。虚假出资是表现最为恶劣的一种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态。对于虚假出资的法律性质,赵旭东认为“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欺骗的手段取得公司出资证明,但实际上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00而孙晓杰则认为“假出资是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情形,是指宣称其己经出资而事实上未出资,其性质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

26、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孙晓杰公司法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71学者对虚假出资的定义主要来源于原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定。但公司法颁布后,对原208条进行了修改。新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责令改正。由于新公司法中不再有“未转移财产权”这一表述,而用“未交付或未完全交付代之”。一般来说,股东得以虚假出资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收款证明,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分不开的。根据新公司法的精神,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

27、者非货币财产,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真实出资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江平,李国光最新公司法疑难释解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91-99(二)完善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制度1.加强对虚假出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民事责任方式是国家对受侵害的民事权利采取的补救方法,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行为人采取的制裁措施。我国公司法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的主要民事责任有:违约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其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归结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但这些规定还不能有效、及时地保

28、护受到损失的一方的利益。各国关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失权程序、利息罚则、损害赔偿、定金罚则、缩股等等。其中对我国最具有借鉴意义的是失权程序的设计。这一制度设计弥补了一般违约责任方式的不足,如该虚假出资的股东无力对差额进行补足时,取消其股东资格,由公司或其他股东认购其股份将能使公司所受的损失最小,也避免了该股东对出资无限期的拖延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的发生。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失权程序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2.对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和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其享有股权的基础,而股权又是股东实现自己利益的基础。虚假出资的股东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

29、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却享有着超出其出资范围的权利,相当于变相缩小了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股权,剥夺了其他股东本能享受到的更多的利益。例如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里的“出资比例”应为股东认缴的出资,虚假出资的股东以认缴的数额享有与其相对应的表决权,影响了其他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表决权,剥夺了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这时,虚假出资的股东所应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同时虚假出资股东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消极侵权,使得公司的实有财产不当减少,这种情况本来可以避免的,所以应该按照侵权来处理。目前我国公司法仅对让虚假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忽视了其

30、行为的侵权性,实在有所欠缺。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及民法通则的规定,立法者应赋予已足额出资的股东选择权,让合法出资股东从保护自己的实际利益出发来选择追究其民事责任。此外对于公司来说,补足责任是虚假出资的股东首要且必须要承担的,但若公司的财产因虚假出资而受到损失,应由该股东承当赔偿责任。(三)完善验资机构虚假验资民事责任制度1.我国有关虚假验资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公司法修订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虚假验资所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共出台了五个司法解释,它们分别是:法复(1996)3号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

31、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法释(1997)10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法(2002)21号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五个司法解释中三个主要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法(2002)21号虽针对金融机构做出,但根据规定也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涉及金融机构的法复(1996)3号批复因行政机关不得开办企业早已失去意义。2.验资机构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新公司法修改了原公司

32、法第219条只规定验资机构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做法,增加了民事责任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208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股东虚假出资会导致两种情形:第一,部分股东虚假出资,但公司资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之上;第二,全部股东虚假出资,公司为“皮包公司”。第一种情形,虽然部分股东虚假出资,但公司合法成立。此时公司的债务首先由公司以其所有资产来承担,公

33、司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只有当公司资不抵债,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债权人直接向虚假出资股东追索。这时候验资机构应在虚假出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验资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第二种情形,全部股东虚假出资,与验资机构合谋出具虚假验资证明,骗取公司成立。此时的公司是非法人性质的组织,各虚假出资的股东与验资机构应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让验资机构承担补充责任。3.验资机构的行政监督和行业监管针对验资机构的违法行为,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

34、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4.关于验资机构所需承担责任的建议在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验资机构应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有的学者同时提出“在要求验资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应考虑验资行为发生的时间,验资行为已发生十年以上者可以不予追究责任,五年以上不足十年者,验资责任可比照五年以下的验

35、资行为减半”。李金泽关于银行在虚假出资中的验资法律责任问题N上海金融2001-04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实践中应引入。(四)加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力度工商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制约虚假出资具有重要的职责,如果工商管理机关能认真履行职责,对虚假出资及时查处,将会大大制约虚假出资现象的泛滥,我国之所以会出现如果严重的虚假出资状况,与工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力度薄弱不无关系。工商管理机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管理:首先,加强日常监督,适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调查其资本账户,分析资金流向。例如对企业实地调查非货币出资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其次,与银行、评估机构、验资机

36、构保持密切的联系,而不是彼此孤立,这样可以及时发现真正的问题;最后,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给群众提供反应问题的畅通的渠道,发现线索,及时调查,认真对待。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时应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为避免公司成市不久股东就抽同投资,应推行验资同访制度,徐银红公司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弊透析NCHINA ECONOMIST2008-03-11(3) 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由会计师事务所于公司成立的二个月内对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金进行复验,报注册地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同时对代理机构进行管理,不定期进行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的代理机构。 (五)完善人格否认制度 首先,通过司法解释对新公司法规定的

37、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增加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把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损害的情形也纳入到里面,以避免出现滥用股东对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现象的发生。同时,当股东滥用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都应当全额赔偿,从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可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各种情形。如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般条件作出概括式的规定,并对经国内外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列举,以便更好的发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 最后,对与公司人格否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依法科学地进行“法典编篡”

38、,消除各层级规范性文件的相互抵触、矛盾之处,废除明显不适应当前社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对预防和减少虚假出资行为将起到重大的作用。(六)注册会计师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单纯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这个责任的话,债权人的利益会很难保障,但会计师事务所有着一定的承担风险的能力,并且人们更多是相信会计事务所的信誉,而并非会计师的个人信誉,所以笔者认为使用“二元论”的观点会比较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即应由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由于我们特殊的国情而采用这种制度,同时该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现,采取以上的措施只能减少部分虚假出资的现象。资本制

39、度日后发展的趋势是授权资本制,叶林、王世华公司法定资本制的检讨EB/OL2005-12-162010-2-6授权资本制可以有效打击虚假出资的行为,投资者更加看重公司的综合信用,而不仅仅是注册资本。这是目前英美国家所采用的资本制度,也是我国资本制度以后发展的趋势,但是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国家仍会保持这种状态目 录第一章 总 论1一、项目概况1二、项目所在区域简介1三、报告编制依据2四、编制内容3五、简要结论3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5一、项目建设背景5二、项目建设必要性5第三章 服务对象与需求分析8第四章 建设内容及规模9一、建设内容9二、建设规模9第五章 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10一、项目

40、选址10二、什邡市概况10三、建设条件11第六章 项目建设规划和工程方案设计15一、项目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建目标15二、项目建设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16三、工程方案设计原则16四、总平面布局17五、建筑设计17六、结构设计19七、电气设计21八、给排水设计21九、通风及空调系统22十、建筑装修和防护23第七章 节能方案25一、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25二、主要节能措施25第八章 环境保护与消防设计28一、施工期环境保护28二、营运期环境保护28三、消防设计30第九章、安全文明施工33第十章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36一、什邡市卫生项目灾后重建项目领导机构36二、项目建设实施的管理机构38三、人力资源配置39第十一章 项目招投标及进度计划40一、招标方案40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40第十二章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42一、投资估算范围42二、投资估算依据42三、编制说明42四、估算结果43五、资金筹措45第十三章 社会效益评价46一、项目对本地区社会影响分析46二、项目与本地区互适性分析46三、社会风险分析48第十四章 结论和建议49一、结论49二、建议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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