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代实务考点以及模板一、新颖性1、新颖性-现有技术v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公开v全世界范围公开现有技术分析答复模板: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授权公告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可用来评价本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新颖性-抵触申请v申请在先公开在后,包含当天。v向国知局提出(包括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抵触申请答复模板:对比文件X与本专利均属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对比文件X的申请日(xxx)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公开日/授权公告日(xxx)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3、新颖性-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4个相同,领域、问题、方案、效果)简单文字变换 上下位概念 数值范围 惯用手段直接置换4、新颖性-优先权(首次、12个月内、相同主题)相同主题: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预期的效果相同优先权答复模板:对比该专利和附件X,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附件X的权利要求1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之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附件X的优先权。(注意是全部优先权还是部分优先权)5、答复模板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权利要求1
3、具有XX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6、答复模板2-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尤其是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XX,由此两者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因此,两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7、答复模板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A,B(相当于本发明的B),C(相当于本发明的C)和D。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
4、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二、创造性-答复模板1、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均没有公开1.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A。基于该区别特征,本发明具有 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3.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对比文件2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4.权利要求1的技术
5、方案能获得 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但是作用不同1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或(相同),公开本文中的相同技术特征最多,所以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2.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1相比,新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的技术效果。(定区别以及问题)3.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是A在对比文件2的作用是.,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而其在本发明
6、中的作用是.,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4.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获得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3、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但有相反教导(技术偏见)1.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A。基于该区别特征,本发明具有 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3
7、.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A,具有.的作用,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明确指出特征A和C结合会导致.,带来.问题。因此,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不可能给出通过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解决技术问题B的技术启示。因此,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4.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获得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4、创造性-没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为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领域、问题、效果或者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
8、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由该特征可知,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应用到对比文件1来解决技术问题B的技术启示。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三、单一性判断及答复模板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独立权利要求A和B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C和D,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技术上不相关联,也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具有
9、单一性。2、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独立权利要求A和B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C,采用的技术手段分别是D和E,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具有单一性。3、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A和B中均包含“C”这一特定技术特征,技术上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有单一性。4、单一性-优选分案根据历年的试题自己脑补5、单一性-必须分案根据历年的试题自己脑补四、清楚-不清楚模板1、缺乏引用基础从属权利要求X引用权利要求Y,但从属权利要求X中的“xxx”在权利要求Y中并没有记载,权利要求X缺乏引用基础,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2、用词
10、不当权利要求X中含有含义不确定的用语xxx,从而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说明书充分公开-答复模板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对于本申请,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xxxx,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记载的技术方案,即可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并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满足了充分公开的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
11、条第三款的规定。4、说明书未充分公开-质疑模板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xxx,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但是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技术手段xxx,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说明不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五、无效程序v无效理由 v无效证据v无效
12、修改 v口头审理1、无效程序-理由v范围-发明及新型共11条专利法9条专利法细则2条A2-保护客体A25-不予授权R20.2-独权缺必特A5-违法乱纪A26.3-公开不充分R43.1-分案超范围A9-同样的发明创造A26.4-支持、清楚A20.1-违反保密规定A33-修改超范围A22-三性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2、无效程序-证据v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v可以在一个月后补充无效证据的情形-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需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公证文书、原件等证
13、据,并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原因3、无效程序-修改v修改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v修改方式权利要求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合并-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独权不修改,则从权不允许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一般是删除和/或的技术方案v修改方式的限制一般为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可以以合并方式修改的三种情形-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14、-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4、无效程序-口头审理v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v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v可以委托其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v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v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提无效模板】尊敬的复审委: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人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XX,名称为XX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具体
15、理由如下:一、证据分析附件1: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xx,授权公告日为xx。对比文件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xx,授权公告日为xx。(假设构成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xx,公开日为xx 。(假设构成抵触申请)由上述可知,现有技术模板,抵触申请模板。二、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没有新颖性模板。三、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没有创造性模板。四、其他无效理由-不清楚模板、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模板等。综上所述,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
16、专利权全部无效。【答无效模板】尊敬的复审委: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XX于XX年XX月XX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对比文件1和2,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如下修改:将原授权公告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将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无效修改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二、证据分析对比文件
17、中是否有抵触申请,优先权判断等,确定证据的效力。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X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1、新颖性权利要求1-答复模板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2-X也具有新颖性。2、创造性权利要求1-答复模板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2-X也具有创造性。四、其他答复不清楚答复模板;保护客体答复模板等。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修改文本的基础上依法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答复OA模板】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研读了您的审查意见,现针对该审查意见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v权利要求的修改不
18、违反法33条v不允许修改情形(增加权利要求,删除技术特征,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如下修改: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xxx,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xx段xx行;删除了原权利要求xx;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X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1、新颖性权利要求1-答复模板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2-X也具有新颖性。2、创造性权利要求1-答复模板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2-X也具有创造性。三、其他答复不清楚答复模板;说明书支持模板等。经过上述修改和陈述,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请审查员在此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其他问题,敬请联络本代理人,本人将权力配合审查员的审查。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