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面设计合同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平面设计的事宜,双方经过友好洽谈和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昭信守:第一条设计内容(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平面设计,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二)设计的要求如下:1、设计宗旨: 2、设计风格: 3、设计要素: 4、设计画面: 5、其他要求: 第二条设计、制作费用(一)设计与制作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二)付款时间:甲方
2、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交付预付款 元(大写 圆),即总费用的 %;乙方向甲方交付设计的小样通过甲方审核后 日内,甲方支付总费用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设计制作成品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即总费用的 %,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三)付款方式: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付款:(1)现金;(2)转账;(3)支票。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四) 乙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前述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第三条设计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一)设计小样交付时间: 年 月 日之前;设计完成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3、制作成品交付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二)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方案。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三)交付方式:小样电子版交付至甲方指定邮箱: 制作成品由乙方交付至甲方处。第四条知识产权(一)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制作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二)甲方将委托设计制作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二)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三)甲
4、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四)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五)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六)为保证设计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对乙方的设计给予积极的配合,不得无故阻碍设计的进行与发展。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三)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四)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与制作。(五)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制作作品。(六)乙方应认真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设
5、计制作出最符合甲方意愿的平面作品。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二)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三)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四)如乙方无法按本协议按时完成设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五)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乙
6、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四)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 %的违约金。(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六)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第八条保密(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1、该信息由
7、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第九条不可抗力(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
8、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
9、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通知和送达(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
10、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
11、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本合同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