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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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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创作)   题  目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姓  名 陈璐          学  号 200910205102        院、 系 政史系          专  业 思想政治教育       指导教师 张晓玲         20 13年6 月 教务处制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是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设计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创作的、已公开发表或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设计创作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声明:该毕业设计是本人指导学生完成的研究成果,已经审阅过论文的全部内容,并能够保证题目、关键词、摘要部分中英文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内容提要: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但是,考察我国现行立法,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同其他国家相比,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隐私权立法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需要进行不断地探讨和研究,以构建完善的隐私权保护规范体系.本文旨在通过揭示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对如何完善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隐私权 现状 法律保护 制度完善 Abstract: In modern society, people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privacy, self privacy protection concept is gradually recognized by the community. While, the study of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the law on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still relatively small. Compared with other countries, needs to be further enhanced。 Th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on is not only the need of the legal construction in our country, also need to achiev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so, In order to historical task of building a society ruled by law and realize social harmony,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of citizens, need to continue to study and research。 To establish a privacy protection system, this paper aims to reveal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analysis of its causes, and how to improve the research.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 Key words: right of privacy; current situation; legal protection; the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一、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的性质和特征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从隐私权的概念中可以知道隐私权的性质,因为是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本身不具有直接财产的内容,而是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人身权主要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是随着公民的出生就具有,它包括多项民事权利,隐私权虽然与人格类型的权利关系密切,并存在交叉的地方,但是由于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和它内容所具有特殊性而形成了独立的人格权. 隐私权主要有两个特征: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隐私权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处理而产生的保有人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以及与外界相隔离的安居环境的权利。它的产生以及存在依据,都主要是以人的精神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利益需求为起点的。法人没有精神活动可言,因此法人不能享有隐私权。至于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则属于法人的无形资产,应该是属于财产权性质的知识产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隐私权为人身权,与知识产权是不属于同一类型的民事权利的。第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个人信息,也可以说是个人情报资料或者是个人咨询,包括所有个人的生理信息、家庭信息、财产信息、通讯信息以及其他与个人生活有关的并且可以识别该个人的情况和数据资料。例如,在很多国家,询问女性年龄会被认为是很不礼貌的行为,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包括我们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婚外性关系,以及其他个人的不愿意公开的活动。例如,私自在他人住所安装摄像头,就是对他人私人活动的侵犯。个人领域,也可以叫做私人空间,指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领域,无论是隐形的还是虚拟的空间,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大体可以分为物理空间、心理空间和网络空间三部分。例如,黑客侵入电子邮箱,就是对个人网络空间的侵犯。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1.个人信息控制权。即公民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收集、储存、传播、修改所享有的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个人的信息,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其他人不得私自持有和分享。 2.私有领域的保密权。即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破坏私有领域的隐秘。隐私最主要是为了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1】。公民有权维护自我人身与精神私有领域的隐秘,并且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3.个人活动自由权.即公民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私人活动在不违反法律与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时,享有不受他人干涉、追查或支配的权利. 4。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即公民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各种活动,满足自身的需要。在实践中,公民为了个人利益的需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披露自己的隐私,或者也可以让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生活,这是行使隐私权的一种方式,也是公民的权利【2】.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对隐私权的保护,涉及到个人的尊严.主要包括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在内的私人生活的保护,隐私是一个人生命中特别值得珍惜的一部分,也是一旦与别人“分享”就失去了价值的人生宝贵财富。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就等于是剥夺了他生命中最为珍视的财富、伤害了人之为人最重要的独特性和被他人尊重的条件。同时,每个人都有其虽与公共利益无关、却也不愿为人所知的生活,人类社会是由不完美的个体所组成的,但是却需要对美好生活的想象。把每个人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的缺陷揭露出来,以满足他人的偷窥欲,这与我们文明、进步、和谐的社会目标是背道而弛的。不仅如此,散布了一个人的隐私,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让一个人生活在充满恐惧的环境中。当日记、私人生活都可以被当作罪证来指控某一个人的时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是很危险的了.越是现代社会,科技越发达,人要想保持有质量的自由安宁的生活,就越是需要人和人之间保持合适的距离,以及对公民的隐私权形成法律性的保护.加强隐私权保护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安宁与安全感,给人们留出个人的空间充分发展个性,免受他人的非法侵扰,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加强隐私权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远远落后于世界先进国家的,为了满足人们对私有空间的需要,也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就必须对隐私权给予足够重视,并且在立法中加以体现,我国法律通过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 (一)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是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我国宪法虽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直接的保护性规定,但是却间接地从其他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不容侵犯给予了确认。 (二)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确立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容侵犯的民法保护精神;二是通过确定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而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三是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保护【3】,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中,民法是对隐私权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 (三)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这些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和表现,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着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四)行政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关于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出版、广告、宣传、医疗卫生、邮电、档案管理、社会治安等许多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例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就对任何报纸不得刊载的内容做出了规定,其中主要包括诽谤或者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的内容。国家通过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姓名、地址等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我国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律师有责任对公民个人的隐私保密,医生、会计师、公证人、新闻工作者对其在职务活动中获得的他人隐私材料,负有保密的义务。【4】 (五)程序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的法律确立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但对于有些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部法律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以上简要列举了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这对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隐私观念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考察我国现行立法,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显然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作全面、充分的保护。 三、我国隐私权保护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上看,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隐私权在我国还没有成为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还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立法上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不足,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不被侵犯,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公民隐私权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传统落后于西方国家,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法律观念比较淡薄,很多的公民对隐私权一知半解或是知之甚少, 更不用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当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时也察觉不到.有这样一个案例,李某是学校邮件收发室的工作人员,有一封信在收发室放了一个多月没人来取,李某出于好奇就拆开看了,结果第二天就有人找上门,说李某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去法院告他.其实类似这样的事我们生活中也会经常遇见,只是我们不在意,或者说并没有意识到是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当今社会,现代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网络使个人隐私权更是越来越难以保证。用户在网上申请个人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申请其他如购物、医疗、社交等服务时,服务商通常要求用户登录个人的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有关身份和健康状况的相关个人情况。服务商还将个人的银行消费、就学任职、电话号码、医疗记录等信息都收集起来,来为自己服务。公民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服务者得以合法的途径获得和利用用户的这些隐私,而他们对保守个人的这些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却不予或没有很好的履行.对此,许多公民都缺乏防范和保护意识。由于许多公民对个人隐私被侵犯抱有无所谓、容忍或无可奈何的态度,从而使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二)我国宪法未对公民隐私权进行直接规定 我国不同的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保护,或附属于公民人格尊严、名誉权,或附属于公民通讯自由,或附属于公民居住安宁权.但是由于法律还没有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尤其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没有对隐私权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仅仅规定有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没有把原则上升为权利,这样就削弱了对隐私权的保护【5】。 (三)我国民法未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国家部门法,不但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明确规定,也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导致在实践中只能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虽然多处提到隐私权的概念,但是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处理却以他人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为前提”。司法解释将隐私权与名誉权放在一起难免有些牵强附会,错误地把隐私权认为是名誉权方面的一种利益.这种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方法,必然让大量侵害隐私权但却未造成名誉权损害的侵权行为不能受到法律制裁,这与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是相背的。 (四)我国刑法未规定“侵犯隐私权罪”的罪名 《刑法》条文中除了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通信秘密等行为受到刑法处罚外,对其他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很难找到相关的处罚条款.刑法本是惩治各种危害社会行为最强有力的武器,惩治对象理应包括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的人身权,失去刑法保护是不可能彻底实现的。其理由在于隐私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有时并不亚于对公民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有的侵犯隐私的行为甚至会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大量的实践证明,运用刑法调整和保护公民的隐私和隐私权,可以增强对隐私权法律保护力度。 (五)我国诉讼法未赋予公民隐私的诉讼权 我国现行诉讼法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是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公民隐私权的诉讼保护问题均未作出明文规定。因为《民法通则》作为实体法没有确认对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来保护,也就没有承认其实体权利的法律地位,而诉讼法保护的是实体权利.因此,对只有“人格利益"法律地位的隐私权来说,也只能依据司法解释,以侵害名誉权为案由提起诉讼,从中得到一定的司法救济,这就为审判带来了很多不便,这对隐私权的充分保护也是不利的。 四、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制度设想 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两种:预防和救济。立法保护具有预防性,司法保护具有救济性,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里,立法、司法保护应该共存于一个和谐的权利保护体系中。通过对隐私权理论和当前对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来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已是当务之急,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我国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缺陷,笔者认为,在我国,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应该形成以宪法保护为核心,以民法保护为重点,以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为辅助的法律保护体系。具体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我国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建议 鉴于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议在《宪法》中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予以直接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非法刺探、披露、宣扬、公开公民的隐私。”如果有了根本大法对隐私权保护这一原则性的规定,这势必会引起广大公民对隐私权的重视,促使其自觉尊重他人隐私,维护自身隐私,同时,也为其他部门的隐私权立法提供了根本依据. 2、我国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建议 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民法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中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为此,建议在将要制定的《民法典》中增加以下内容:确认公民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范围;将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用列举法的方式在法律条款中加以固定。 3、我国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建议 我国《刑法》关于侵犯隐私权罪名只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侵犯通信秘密罪”这两项,这显然不利于有效地惩罚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刑法本是惩治各种危害社会行为最有力的武器,其惩治对象理应包括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因此,在我国的刑法中增设“侵犯隐私权罪"。 4、我国诉讼法对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建议 对公民隐私权的诉讼法保护,可以借鉴国外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经验,在诉讼法中赋予公民以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权利,由间接保护方式转入直接保护方式。因为这种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方法,一方面必然使大量侵害隐私权但却未造成名誉权损害的侵权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法律的正义、公平相背离;另一方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不仅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而是包含了几种侵权行为,侵害了几种不同利益,只是以统一的隐私权侵害为名而已。同时,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更是应该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办案中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益的职责,尽快建立隐私案件的审判制度。 (二)我国公民隐私权的司法保护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仅体现在实体法上对其的确认,程序法中也应加强对相关内容的保护。在司法过程中,应尽快建立隐私案件的审判制度,防止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保公民隐私权证据的合法收集 我国在证据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由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供,法定机关、法定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核实。仅认为证据是与案件相关联的客观事物,或者证据不是按法定程序提供及时调查收集、审查核实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无法起到证据的证明作用。原因有以下几点:(1)隐私权涉及到敏感的个人问题,不经合法收集的证据,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和权力的滥用。学理上衡量是不是权力的滥用的标准是侵犯一种权利能否带来更大的效益和是否别无选择,必须采取侵犯该权利这一方式,如果不能做到,这种行为就不具备合法性,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2)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所争执的事实必须通过大量的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并非所有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要以牺牲对方当事人的隐私为代价. 2、确立公民隐私权严格不公开审判制度 隐私权是以事实不被公开为内容的权利,它具有秘密性。隐私内容一旦被公开,就受到侵害,而隐私权人自愿告诉他人时,隐私权就不存在了.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真正目的,应明确规定隐私权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时,一般不作出公开审理的决定,只有在当事人请求下,且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和案件隐私或取得其他当事人和涉及隐私的案外人的一致同意时,方可作出公开审理的决定。【6】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的自我保护 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正在迅速发展,中国公民隐私权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当更多的公民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就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因此,提高公民隐私权自我保护法律意识是法律之外的一项治本的措施。 1、加大普法教育和道德教育力度 人类的文明,社会有序的发展,除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保障外,更主要的是依靠人类自身的觉悟和素质的提高。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有许多的案件是由于行为人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在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之后并没有觉察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我们知道,制定法律的目的不仅是在于怎样处罚行为人,最重要的是保护行为人。在制定和完善法律的同时更应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坚持以事前保护、预防为主,事后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国家有必要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使得公民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从而建立一个和谐文明稳定的社会。 2、加强个人及行业自律,切实加强法律意识 媒体单位人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同时,人们也要切实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如网络技术的发展日益迅速,法律的规定、行业惯例总不免滞后于技术发展,因此,个人资料主体应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积极使用有效的技术保护手段,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免遭他人的侵犯. 五、结语 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紧迫要求。现代人权观念引导人们重新认识人身权,发现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生命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贞操以及身份的权利,这是人之所以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如果民事主体丧失这些权利,就丧失了做人的资格和最基本的价值,其不仅没有资格进入社会成为社会的成员,而且也无法享有其他的民事权利。因此,重新审视公民隐私权,加大公民宣传和教育力度,并且尽快进行立法,已经是刻不容缓了。我们相信,通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有关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体系不久将展现在我们面前。在此,我郑重地向全社会呼吁,希望大家携起手来共同关注公民隐私权这一课题,关心你身边的每一个人!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杨立新等,《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 版社,1997 【2】王利明、杨立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5 【3】张新宝《论公民的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9 【4】岳西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群众出版社 【5】杨立新、朱曾义编著《侵权法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6】陈慧《浅谈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J]﹒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2 致谢词 四年的大学生活在这个季节即将画上一个句号,而我的人生只是一个逗号,我将面对又一次人生征程的开始.回首大学生活,师院承载了我大学生活里最美年华里的四个春翡夏翠秋金冬银,有过欢笑也留下遗憾,但庆幸的是,我们都曾遇见过,并携手走过彼此最美的青春。 借此机会,我想对我的指导老师以及帮助过我的同学致以最真挚的谢意,最想感谢的是我的指导老师张晓玲老师,一位见闻广博,而又耐心细致的良师。她在本文的选题、构思和撰写等方面都给了我很好的指导和极大的帮助,也在我论文修改上给予了很多好的建议,多次认真的审阅和耐心的指导使我的论文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乃至终于定稿,这些都多亏了张老师的辛勤指导和教诲。此外,本文最终得以顺利完成,也是与政史系其他老师的帮助分不开的,虽然他们没有直接参与我的论文指导,但在开题时也给我提供了不少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的建议,他们是武勇老师,田振国老师,在此向他们表示深深的感谢! 最后感谢的是我的父母,他们也为我能够顺利完成毕业论文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与帮助,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与工作,不辜负父母的殷切期望!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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