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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员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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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考评员守则         1 、考评员是持有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对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分等工作。       2 、考评员应认真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政策法规,熟练掌握考评理论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 、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及考务工作时,必须佩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发的、配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       4、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前,必须熟悉当次考核的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并在考前由考务员配合做好有关设备的准备和检查工作。       5、开考前10分钟,考评人员应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与应考人、应考工种和级别相符。       6、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防止考生夹带、偷窥、传递答案或代考等舞弊行为,做好纠正和记录工作。       7、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告或终止考试等处理。并即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8、考评员在考场执行考务工作期间,不能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监考的,经考场负责人同意并有人接替后,才能离开。       9、考评员必须认真做好考核评分工作,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平,最后应将考核结果填写在考核记录表上,并签名确认。       10、考评员应主动执行三回避制度(亲属回避、师生回避、师徒回避等)。       11、考评员在进行考评工作时,不得从事与考评员身份无关的工作。       12、考评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秉公办事,严守考评纪律,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坚决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       13、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对考评小组在评分中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严守保密要求。       14、考评员应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巡考员、督导员等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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