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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营养费等计算公式.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644068 上传时间:2024-06-0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5.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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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误工费: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2、无固定收入的: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注:“相通相近行业”判断标准:营养费:1.什么是营养费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

2、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2.营养费的范围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

3、物人、昏迷;(6)较大面积烧伤者。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4.营养费的证据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

4、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在判断真实性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营养意见出具的医疗机构是哪个等级。一般情况下,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出具的,可信度较高,因为这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高、比较注重信誉及形象。护理费:在当事人因伤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护理费赔偿标准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应指出的是需要护理的一般是指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医院要求家属护理的情况。护理费计算期限已结案前的住院期间为限。伤者住院期间伤情危重需24小时日夜护理的,护理人数量不许超过2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10)、(11)项的规定,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的必需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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