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用资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一、行政责任风险。对于出借资质证书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民事责任风险。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也有规定,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借用资质是违法行为,为了掩盖,合同也必须以出借人的名义签订,此外项目部名称、财务专用章、项目部公章等也应当用出借人的名义。出借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以下几点:1、合同无效
2、风险。借用人以出借人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无效。一般建设单位不会发现借用资质的事实,因此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建设单位一旦发现,则建设单位有权随时要求停止施工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借用人与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借用人和出借人因无效合同获得的利益法院依法有权予以收缴。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签订的以出借资质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能导致出借人承担责任后无法向借用人追偿。2、连带责任风险。首先,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借用人与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借用人擅自以出借人名义与其他人发生经济往来,一旦发生纠纷,其他人知道借用关系的,则其可以以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3、,也可以只起诉出借人;其不知道借用关系则只可能以签订合同的单位(出借人)为被告。3、劳动风险。资质借用人如果擅自以出借人的名义雇佣劳动者,则出借人要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借用人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人身损害则要承担雇主责任或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风险防范措施:1、要求借用人提供必要的担保。2、加强合同管理,监督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借用人需要使用出借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经过出借人的审批。3、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期,防止出现事故和施工违约行为。4、加强财务监督管理。要求借用人每月报一次工程进度及债务情况,并派人员到现场核对大宗建材和机械设备的购买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5、出借人协助提供的财务专用章、项目部公章应当由出借人保管,借用人需使用的,应当提出申请,盖章的文件应当报出借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