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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朝地方监察制度的体系及特征——以《宋会要辑稿》资料为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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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廉政建设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23 年第 4 期论宋朝地方监察制度的体系及特征以宋会要辑稿资料为中心江 涛1 瞿州莲2(1.东北大学 民族学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2.吉首大学 人文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摘 要 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建立了路、州(府、军、监)地方监察制度。以宋会要辑稿为资料基础,可见赵宋形成路级地方监察制度的“监司”、州级地方监察制度的“通判”为主体的地方监察体系,呈现出地方监察制度设计严密性、官员权力分散性和制约性、中央皇权集中性、官僚机构冗杂重叠性及官员选任、监督、考课制度完备性等特征。宋代地方监察制度在控制地方财政、行政、军事、司法等权力方面发挥

2、了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了中央集权,防止了地方分裂割据,维护了国家统一。同时,这制度也为后世地方监察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借鉴。关键词 宋代;地方监察制度;宋会要辑稿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750(2023)04-0040-06 基金项目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18JD60);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先秦典籍中民族共同体形成的史料整理及研究”(项目编号:20A416)的阶段性成果。收稿日期 2023-10-20 作者简介 1.江涛(1998-),男,重庆巴南人,东北大学民族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历史民族学;2.瞿州莲(1968-),女,土家族,湖南

3、永顺人,博士,吉首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历史民族学。古代统治者对国家管理的重视,主要体现在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和监察制度监督的发展完善上。自晚唐起,各地藩镇形成尾大不掉之势。鉴于此,为维护中央集权,宋朝统治者采赵普“夺其权,制钱谷,收精兵”之提议,削地方权力,最终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地方监察监督体系,设御史台谏院以监中央,设立路、州两级监察机构以监地方。这一体系对于加强中央集权、避免地方割据、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学界对宋代地方监察制度的研究,多从地方监察官职设置以及监察官员的角度出发,研究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宋朝官员的选拔、任用与整合等问题,相关研究成果涉及了多个

4、学科。就宋代地方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的研究付之阙如。宋会要辑稿是一部汇集了宋朝各个方面的历史巨著,涉及政治、文化、法律、职官等各方面的内容,是研究宋代历史和文化的重要资料之一。为此,本文以宋会要辑稿资料为中心,拟对宋代地方监察机构、内在运行机制和特点进行探究,意在深化对宋代地方监察制度研究。一、缘起:宋朝地方监察制度设立的背景宋代建立了从路、州(府、军、监)、县严密的地方监察机构,实现了“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14993(一)加强中央集权和皇帝专制的需要自宋以降,中国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形势经历了深刻的变革,进入了封建社会发展的中后期,封建专制制度也因此进入空前的发展阶段。从中央监察体制来看,

5、宋朝吸取了晚唐五代的教训,采取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预防措施。2宋代的地方监察制度相对于之前一元化的体系更为严密,并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层次的组织结构。自唐朝中后期,由于藩镇割据,皇帝失去对41廉政建设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23 年第 4 期州县管理的控制,导致了中央王朝的衰落和分裂。“五代十国”时期更是社会动荡不安,战争成为政治制度变革的重要因素之一2,各路军阀割据称雄,导致战乱不断,人民遭受了无尽苦难。宋朝建立后,采取了“强干弱枝”“通过分权而集权”“相互牵制”等措施来稳定政局。这些举措重在加强对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确保中央王朝的稳定和统一。譬如,“通判”的设置则是为了防止藩镇割据,增强对地方

6、官员的监察。“转运司”的设置则是在赵宋面临“罢节镇领支郡”等背景环境下设立。为此,通过设置地方监察官以削弱地方权力,有利于以维护皇权和地方稳定。(二)维护商业经济繁荣的需要宋朝是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高峰,陈寅恪曾言“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3。宋代商业繁荣使得地方经济产生了大量的财富,但同时也带来了贪污、偷税漏税等问题。这就促使统治者设立严密的监察机构,监督并惩治官员敛财贪墨。在北宋初期,地方监察使职的晋升受到考核官员结果的直接影响,考核结果对于他们至关重要。就如北宋转运使不仅需要考察官员的政绩,还需评估他们办事效率的高低、是否存在贪污或渎职行为,以及

7、是否对地方正常行政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等。当然,统治者对于有敛财贪墨行径的官员采取极为严厉的惩罚手段,如:导江县令源铣等人因敛财贪墨被朝廷发现,最终被判处极刑。最后“布告属吏,咸使知戒”。由此可见,从历史角度分析,查处官员是否存在贪污行为一直是监察使职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存在贪污行为的官员,对其整顿和处置也成为官员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历史上,皇帝曾多次下诏书对贪腐行为进行整顿,但随着时间推移,对贪腐行为的纵容程度也会发生变化。总之,宋朝商业繁荣使得地方经济产生了大量的财富,但同时也带来了贪污、偷税漏税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促使统治者设立严密监察制度的重要原因。(三)宋代主流思想的影响在古代封建社会中

8、,法律是基于各家思想整合不断发展而来的。唐代通过修订唐律,标志着法律的儒家化基本完成,但佛教的兴盛对传统法律的发展带来冲击。4宋代理学的建立,融合了儒、释、道三家思想,为儒家思想在法律传统上带来了新的发展。同时,宋朝政府为加强中央集权,需要选拔大量人才来服务政治。因此,科举考试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度化,录取条件和任用范围也更加宽松,这使得大批儒士得以进入政治舞台,为宋代社会的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在这样的背景下,士大夫的家国精神鼓励监察官敢于直言进谏,形成了积极的谏诤氛围,使谏诤皇帝成为宋代监察最大的特点。此外,扩充的学士队伍取代了谏官部分职能,促进了台谏制度的发展。台谏与宰执抗衡局面的形成标

9、志着宋代监察制度逐步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二、监司与通判:宋代地方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宋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朝廷更好地监督地方官员、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这些制度的实施为宋代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也为后来的中国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一)宋代路级监察机构“监司”目前,关于路监察制度构成学界存在争议。本文以宋会要辑稿为基础,认为由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以及走马承受等四个方面构成路级监察机构。首先,转运司,亦称“漕司”。转运司,最早的路级监察机构,设置于天宝元年(公元713年),由唐代转运使发展而来,当时称为“水陆运使”,负责都城的物资与赋税运输。唐代末,

10、转运使的主要任务因为当时社会的变化,变为为战争运送军用物资5。北宋乾德元年(公元963年)设置转运使职位,掌路一级官员考核及按察,太祖开宝九年:漕司监察内部知州、通判等。掌“计度通融”“诸路漕臣职当计度”62346“行通融使无有余不足之患”62347。还掌边部防患、盗贼抓捕、刑事诉讼等。淳化年间,有“录问刑禁”的诏令。综上,转运司官员职能有掌一方财政事务,监督、审理地方司法案件,参与行政管理,参与处理民族事务和边防事务五项。其次,提点刑狱司,亦称“刑司”。由于漕司掌管了地方各方面权力,职权过大,为分其权遂设提点刑狱司。提点刑狱司的发展演变过程较为曲折: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始设,淳化三年(公

11、元992年)更名为“提点刑狱”,淳化四年太宗废42廉政建设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23 年第 4 期除,其职又回归转运司;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正式恢复提点刑狱司,七月,真宗诏令:“癸巳,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今可复置具名以闻”7。至神宗时,提点刑狱司与转运司并行成为路级监察机构8356。提点刑狱司的职能主要是处理路一级的疑难案件,且监督该路的案件审判,纠正冤假错案。8377兼有监察之责,以监地方官员。自宋孝宗时期,江西提点刑狱辛弃疾因为镇压起义立功被朝廷嘉奖而升官起,提点刑狱负责镇压农民起义亦被写入庆元条法事类。8377总之可概括提点刑狱司的主要职责:一是行使地方司法权;二是管理一路财政权

12、;三是负责镇压地方农民起义事件;四是举荐及监督地方官员;五,参与管理地方军政事宜。此外,提刑司有时还负责茶、盐、农等相关民政事务。9从熙宁初年开始整顿监察司的职权之后,取消了武官担任提点刑狱的职务。设置提举司后,提点刑狱、转运、发运副使等职也有所调整。再次,提举常平司,亦称“仓司”。纵观宋历史发展,提举常平司的发展颇为曲折,各朝代对该机构及职位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仓司为保证熙宁变法新法顺利实行而设。直到元祐初,提举常平司被废,其职事又归提刑司。哲宗期间,掌“常平、义仓、免役按察官吏之事”。建炎元年(公元1127年),相关职事并归提刑司,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又重新复职,并掌管与主持常平仓和

13、免役等政策10334。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又诏,常平司兼领盐官事务。又二年,茶盐官改提举常平茶盐,并负责管理义仓、水利、征役和赈济等相关事务10227。同年,直到吏部上书高宗,提举茶盐与转运判官、序官以及岁举改官五员等职位合并。至此,提举常平司才恢复了其监司的身份及职责。关于其职能,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总领一路变法政务,自此提举常平司“总一路之法”、负责管理常平钱谷、庄田产业、绝田土、保甲制度、义勇军事、农田水利、差役、坊场和河渡等方面的事务等6984。二是主管常平仓和义仓。“督责所部州县,候秋成日,将人户合纳之数盘量见在米斛,具数闻奏”等。三是赈济灾民。如哲宗继位期间曾令

14、淮南东、西路提举常平司“绢十万疋,分赐河北东、西两路提举司,准备赈济”。宣和年间,淮南地区受到重大灾害,徽宗曾令提举常平司官“躬至所部,竭力赈济”等。四是掌领慈善事务。如两宋时期,由于地主的剥削压迫,规定“应诸坊、厢委系贫乏妊妇无力养育之家,诉于临产之时,经坊长保明”,提举常平司“支保产米一石,会子五贯”11。此外,提举常平司还掌盐法、买纳盐场、按察官吏、诉讼等。最后,走马承受公事。“走马承受”是较为特殊的宋代地方路级监察机构。其是一种差遣官名,是君主集权的产物。12考据史料,有以下数种称谓,主要称呼有:一是走马;二是承受;三是走马承受、承受公事;四是使者等。12但主要称谓为走马承受或者走马承

15、受公事。关于其设立时期,史料有不同记述:马端临认为其成立于仁宗年间;徐松认为其成立于太宗年间;毕沅亦认为其成立于太宗年间。关于其职责范围,据史料记载可分为以下几方面:一是监视本路将帅及按察州县。如寇准曾在长安时,因过度奢靡而被走马承受上奏其行为等;二是监视军队、了解边警敌情。如关于边境探报的事情,按规定封装信件送交给走马承受等;三是审查相关账目。如大观年间,徽宗令各路走马承受官员,从今以后要在索取封桩时提交所得到的钞票、粮食数量以及其他物品,听取审查和报告,后来还规定,走马承受要事先途经本路的州县等,交出所索取的封桩物品进行检查。如果供报不准确或者不完整,将被视为违抗政令,会受到制裁等。四是维

16、护地方治安。走马要每月上报盗贼情况,将关门牒分配给各地官员,督促他们负责捉拿盗贼等。此外,走马承受公事还兼领观阵并建议赏罚、粮饷供应发放、探报边警敌情等。12(二)宋代州级监察机构“通判”通判的创立标志着宋代地方监察制度趋于完善。其官秩虽七品,但仍为“郡最要之任”。通判厅是宋代府(州、军、监)监察机构,而通判则是通判厅的最高行政官,行监察之责。通判作为宋代社会政治、经济具体环境的产物,其职能变化经历了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13通判的政治职能,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掌监察之权。如真宗景德年间,“乃诏应防、团、刺史在本任及州处见任通判,令转运使密其能否以闻”11349等;二是掌行政之权。据宋史载

17、通判和长吏都是管理州府政务的官员,他们都有治理州府的职责、知州掌管郡国的政务,而通判则是知州的副手,协助43廉政建设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23 年第 4 期他处理政务。三是掌财政之权。如开宝四年(公元971年),阆州通判路职役户负担沉重,且常有逾期未交租税的情况发生,因此在通判厅单独建立版簿,以便实施督责。后来,太祖下令,在各州府都要设立形势版簿,并让通判专门处理涉及租税方面的事务。乾德年间,曾诏所有州的通判官员到任之后,都必须对帐籍上所列举的官员物品加以仔细查阅,以防止贪污腐败的行为发生。此外,宋史载通判负责管理兵民、钱谷、户口、赋役、审讯和裁决等相关事务,部下的官员如果有表现得好或者不好

18、的事情,职务状态需要进行调整,得刺举以闻14。可见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具体还包括:一是监视钱谷出纳;二是巡视仓库,并指定点检官员负责检查粮食等物资;三是拘收检察经总制钱;四是按察官吏赃罪;五是对宋朝官吏政绩进行各类考核。13此外,通判亦有负责奉行荒政、督促植树造林、监督差役等方面的事务。15三、瑕瑜互见:宋代地方监察制度的主要特征赵宋之前,地方监察相对单一且松散,对地方官员很难起到监督作用。到宋朝才逐步建立了广泛化、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实行了完整的监督和反监督制度,这在中国古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承前启后。宋代地方监督制度极为严格、较为完善,有效地维系国家机器高效运转。宋代地方监察制度

19、具有鲜明的特点,最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地方监察制度设计的严密性在赵宋之前,地方监察制度严密程度不高。地方监察机构不仅不固定,而且多为一级制。这种不固定的监察体制,导致监察官员对地方官的监察呈现出不规范的现象:一级监察体制覆盖面有限,难以对地方官实行全方位的监察。宋代建立的地方监察体制,构建了双向监察网络,实现了对地方官的规范和全面监察,使得地方监察体制变得更加完备和严密。1.中央对监司官员的监察中央对各理财部门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还赋予地方各级机关相互监督的权力,尤其对转运使的监督更为严密。唐代以来,“制敕不下支郡,刺史不专奏事”的现象被废除,中央加强了对地方财赋的管理及监督,甚至

20、出现“经费之钱总于转运,转运不自有也,皆听知,通以支之”的现象。此外,又如宣和七年(公元1125年),朱彦美将征收的钱物运往偏远的小村庄,存放在专门设立的仓库中。被人发现后,朱彦美受到免官处分。宋朝当诸路转运司需要使用钱物支出时,必须由所在州的粮院、勾院审查核实、然后记录在政和给赐令一书中。2.路级监察的内部制衡宋初,路只是为了适应军事需要,便于筹集粮草物资而临时划定的区域,设转运使一人。转运使最初的职责只是负责对一路范围内的赋役征收和转运,巡视辖区,并审查账簿和举报官吏的不当行为。久之,转运使成为现实意义上的路一级的监察官。但宋代转运使又远远超出了监察之责,凡一路经济、政法、军事、文化及民族

21、事务等,几乎无所不掌。转运使职权极广,对一路事务无不参与,因此它实际上相当于地方一级行政长官。然而,转运使作为一级行政长官,其职务尚未定型,其建制也尚不完备。宋朝廷唯恐转运使成为一路全权长官,形成割据势力,又先后另设了宪司、帅司、仓司等以分其权,并互相监督节制。这样一路之中,形成了帅、漕、宪、仓四司并列、分而察之的局面。这四司长官实际上都不是地方长官,而是中央派到地方来监督指挥地方军事、政务、刑法、财务等,故又称他们为“监司”。续资治通鉴长编载:“朝廷外置诸路监司以为耳目之官,提振纲纪”19988最后达到朝廷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废黜不称职官员的重要途径。3.监司对通判的监察制衡宋代通判主要接受

22、本路监司的监察。南宋皇帝多次下诏重申监司监察通判的制度。孝宗在淳熙九年(公元1182年)下诏强调监司监察通判的制度。规定通判不能以季节为由随意离开县城或是因各种事情擅自请假,同时要求监司必须常切监察,不能忽视。如果监司发现问题而不加问询,也会被追究失职责任。因此,在南宋时期通判接受监司的监察已经成为正式的制度。此外,除了监司监察通判,通判还要接受州郡长官的监察。如高宗时期,知州与通判在处理事务时如有矛盾,朝廷常令“监司之清正有风力者依公究治”。淳熙十三年(公元1186年),知州詹仪之曾弹劾通判,并请罢去其通判职,帝言“但此门亦不可开,监司按通判则可,知州于通判按举皆不可。”1232544廉政建

23、设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23 年第 4 期4.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如财政方面,勾院举报上级三司使的违纪行为,都凭由司处理;审计司进行事前审计以监督各部门、寺庙和监狱的财务支出。地方州县通过县级机构对州、军和监司进行监督,形成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体系。朱熹对宋初财政管理制度的总结可谓切中要害:太祖皇帝通过削减军阀的支持者的地方政权来减轻他们掌控的力量,设立通判以夺取权力,指派通监来管理军队并控制财政。以达“向之所患今皆无忧矣”。16(二)地方监察官员权力的分散制约性、中央皇权集中性太祖鉴于晚唐尾大不掉之势,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严密的地方监察机构,以加强对整个官僚体系的控制。采赵普“夺其权,制钱谷,收精兵

24、”之提议,建立了严密的地方监察机构。“稍夺其权”中的权,主要指行政权。就整体而言,宋初权力呈现地方向中央集中、中央向皇帝集中的趋势。各州直接隶属中央,由中央政府直接派文臣担任知州、县令,统领地方政事。在地方层级,又设计了权力分散和制衡的相关制度。在路级监察机构上,宋代有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等多种机构分掌监察权。在参与地方政务的过程中,其权力也为通判、知州等地方官员所分割。这种相互制约,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最终的目的还是有利于强化君权,扭转此前“君弱臣强”的局面。“制其钱谷”,是指采取有力措施,断绝藩镇财路,使其没有经济实力与中央对抗。宋初,财政收入主要有赋税、商税两种。乾德二年(公元95

25、4年),太祖下令规定:各州每年征收的民租和菀榷税,除了用于支付度支预算以外的部分,包括布匹等物品都必须运往京城。乾德三年,又下令各州在除去度支经费之外,所有用于军费的金银等物品都必须运往都城,不能占为己有。还规定州县不得留存财物,天下财政开支全部由三司负责。各路设置转运使,负责转输地方财物。这样就有效地把财政大权集中到中央,从根本上切断了地方藩镇赖以自存的经济命脉。转运司在财政事务上领导知州,而通判归提刑司和常平司管理。因此,通判的上缴物资不需要向转运司报告,但需要向提刑司汇报,互不打扰。钱物由常平司管理,转运司一般不能干预,但是通常由通判提举。县令和县丞在财经事务上与知州、通判的地位相当。这

26、些监管机构共同协助,确保地方经济的平稳运转和财政的透明管理。地方官员内部之间如县令、县丞相互监察,上层监察机构也进行监察,环环相扣。一方面,“互论不法事件”;另一方面,“通判与守臣通签书施行”。17北宋对监司及州、军、县的防范措施,使这些机构在督促地方财赋征收中更加尽力,同时还不能把持地方财赋。(三)地方监察官僚机构的冗杂重叠性宋朝通过“分权”来达到“以小制大”的目的,为了分掉一个权力需要多配置几个职位才能实现。例如,本来兵部就可以主制国家军政,到宋代却需要枢密院、中书、三司等部门,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其官员队伍冗杂。据调查,东汉总官员数量为7500余人、晋6800余人、隋12500余人、唐18

27、800余人、北宋则高达24000余人。18宋代通过建立庞大的官僚体系来实现权力分散,但这也导致了宽容和纵容的政治文化,中央和地方的重叠,官员过剩,行政效率低下,例如三司官员互相依赖,文书积压,有些案子需要五七年才能处理,导致文案积压和民众不满,经常导致灾害的发生。此外,地方监察官僚机构权力也呈现重叠的特征。上文所述转运司还兼有掌地方军政、民政及民族等事务。达到相当广泛的职能。而刑狱司也有按察刺举官员之职能,监察地方各级官员,兼有互察之职责,且亦有行使司法权、管理一路的财政事务、负责镇压农民起义,举荐官员、参与管理地方军政事宜。此外,提刑司有时还负责茶盐、农业等事民政事务。可见二者具有相当的重叠

28、部分。当然,重叠也不局限在路一级的监察机构范围,在州级亦是如此。知州与通判的职责常常相互重叠,导致地方运行混乱。上文提到通判是对知州行政权职能的分割与制衡:知府“总理郡政”,即掌行政,钱赋,案件等,而“通判与长吏均理州府之政”63418。可见,两者也具有很强的职务重叠性。(四)地方监察官选任、监督及考课制度的完备性宋代的地方监察制度相对于前朝产生了一些新变化,比如监察官的选任、监督和考试制度都更为完善。就拿地方监察官的选任来说,宋代的监察官体制建立了涵盖路、州(府、军、监)各45廉政建设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23 年第 4 期等级完善的选任制度。比如路级监司,就在选任方式、回避法规定等方面都

29、制定了规范化的条例。同样的,府、州、军级级别的监察官也在资历法和回避制度上确立了相应的规范性标准,并制定了四种选任方式来应对实际情况的需要。而宋代以前,地方的监察官则一般由中央所派遣的官员直接担任,缺乏对选人因素的多角度考察,也没有形成制度的流程。如路级监察官属官与同路诸司官之间也采取避亲嫌,即“诸经略、安抚、监司属官与本路诸司官系亲嫌者,并回避。”1522宋代地方监察制度另一个新特征是对监督和考课制度的完善。赵宋之前,由于对地方官员缺乏监督,导致地方监察官与中央产生矛盾对立。而宋代吸取了历史教训,对地方监察官监司和通判建立了完善的监督和考课制度。例如,对监司建立了纵横交错的监督机制,还规定了

30、监司官的考试方法等内容;通判除了接受监督和考课之外,有时还要受到知州的监督和制约。宋代地方监察官选任制度的完备,是宋代地方监察制度高度发展的标志之一。如天禧三年,真宗诏:转运副使、提点刑狱、馆阁、台省官在外任满一定年限后需要回到京城,然后参加审官院的考试和面试。按照京朝官来进行。62144此外,宋代对地方监察官的行政职能也做了规定,如监司掌管一路财政事务,通判参与州那财政管理。这个特征的出现说明宋代统治者比前代更重视对地方财政的监督管理。四、结语地方监察制度是宋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对于认识宋朝权力机关行使各项职能及宋代国家机构运转具有积极意义。文章以宋会要辑稿为资料中心,

31、通过分析宋代地方监察制度,了解了宋代自上而下的地方监察体系。并总结出地方监察制度设计严密性、官员权力分散性和制约性、中央皇权集中性、官僚机构冗杂重叠性及官员选任、监督、考课制度完备性等特征。虽弊端颇多,但客观上有效控制了地方财政、行政、军事等权力,加强了中央集权。参考文献:1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M.北京:中华书局,1979.2 贾玉英.唐宋地方监察体制变革初探 J.史学月刊,2004(11):26-31.3 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 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245.4 李 凤 鸣.宋 代 理 学 对 中 国 法 律 发 展 的 影响 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

32、07(6):10-12.5 郑世刚.北宋的转运使 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322.6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 M.北京:中华书局,1957.7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 M.长沙:岳麓书社,1992:317.8 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 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9 辛怡阳.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研究 D.山西大学,2017.10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 M.北京:中华书局,2000.11 周积明,宋德金.中国社会史论(下卷)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270.12 申忠玲.宋代的走马承受公事探究 J.青海社会科学,2011(5):189-193.13 罗炳良,范云.宋代通判制度述论 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1):91-97.14 (元)脱脱.宋史卷150-190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77:2486.15 代有利.宋代地方监察制度研究 D.华中师范大学,2022.16 (宋)朱熹.朱子语类 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2706.17 方宝璋.宋代财经监督研究 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158.18 刘笃才,杨一凡.论北宋的冗官问题 J.学习与思考,1983(5):76-80.责任编辑 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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