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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FOB项下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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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1 毕 业 论 文 题目:论FOB项下出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 系 院:经济贸易学院 专 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姓 名:zhangsan 班  级:2009级2班 学 号:123456789 指导教师:lisi 二零一二年六月 13 摘 要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联系不断加强,尤其是贸易联系越来越紧密了。而其中80%贸易都是由海上运输完成的,同时在外贸业务中以FOB术语交易的比例逐渐增大。然而,FOB贸易术语对于出口商而言仍然存在着诸如保险、船货衔接、提单结算、及货代等方面的众多交易风险,本文从出口商的角度出发,对各种风险作出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同时通过案例对风险的防范做更透彻的分析。 关键词:FOB 出口商 风险 对策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 economy, the exchanges and contact between China and the world continue to strengthen, especially in the trade are increasingly linked. More than 80 perc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by sea transport, foreign trade business to the proportion of the FOB term trading gradually increased. FOB trade terms, however, still exist for exporters with many trading risk, such as insurance, cargo convergence, bills of lading, settlement, and freight forwarding 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xporters to make a concrete analysis of the various risks and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at the same time to do a more thorough analysis of risk prevention through case。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 Keywords:Fob; Exporter; Risk; Countermeasures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绪 言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意义 1 第二章 FOB项下出口商的风险 2 2.1 FOB项下的出口商 2 2.2 FOB条件下出口商的风险 2 2。2.1出口商具体面临的各种风险 2 2。2.2 出口商具体面临的风险具体原因 5 第三章 FOB项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6 3.1 在货物装船前可能面临的风险防范 6 3。2 在货物装船后可能面临的风险防范 6 3。3 其他可能面临风险的防范 7 第四章 FOB项下出口商风险及其防范的案例分析 8 4.1 案例 8 4.2 FOB项下出口商遭遇风险及防范的案例分析 8 第五章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第一章 绪 言 1.1 研究背景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国班轮公司便开始纷至踏来,在中国的各大主要沿海港口抢滩登陆,与此同时,境外货运代理们也是蜂拥而入,这些举动为贸易中的海外进口商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一路狂涨的石油价格也使得班轮公司频繁的涨价,这就造成了外贸出口商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成无利甚至亏损,因此许多外贸公司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规避运价风险,主动选择了以FOB术语成交,以此来避开订舱之后运费与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 以FOB术语成交的贸易,对出口商而言需要承担的义务较少,手续相对来说简明扼要,同时也更方便于报价。有时签约到一些比较偏僻的目的港,出口商采取FOB术语交易,可以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因此,有很多的外贸企业,尤其是一些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的中小企业在进行外贸交易时通常采用FOB术语进行交易. 但是在出口合同中采用FOB术语交易,对出口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地发展,外贸业务往来越来越频繁,出口商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因此,有必要就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出口商的风险问题以及相对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讨论,也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1.2 研究意义 据统计,目前我国出口贸易业务中有70%-80%的出口业务都是以FOB方式进行,并且一直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可以说,在外贸交易中FOB术语一直扮演着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FOB术语交易出口商所面临风险的讨论,将会有效的帮助一些外贸出口公司认清自身在以FOB术语交易时所面临的风险,从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规避不必要的损失。长远来看,这也必将有利于我国进出口外贸业务的良性发展,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出口贸易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继续保持一个高速稳定的发展。 第二章 FOB项下出口商的风险 2.1 FOB项下的出口商 FOB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术语的国际代号,其英文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出口商(卖方)完成交货。也就是说,从货物越过船舷的那一刻起,买方必须承担货物损坏及灭失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出口商不再承担。 按照英国的商业习惯,对于“On Board"解释为装上船舶,是指“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卖方自付费用将货物装上船舶”。然而,在美国,对于“On Board”解释却加以扩大,除了“On Board Ship(船上)”以外,还包括了其他运输工具在内.因此,在美国所谓的“On Board",一般都是指“运输工具上交货”。但在国际贸易术语中所规定的FOB专指利用船舶运输的FOB。与《美国定义》不同,根据《2000年通则》解释,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作为FOB项下的卖方即出口商必须承担: 1。办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的义务。 2。应该在与买方约定好的时间或此期间内,于指定的装运港口按照该港口的习惯性做法,将符合买卖合同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指定的船上。 3.卖方应该将货物已经在船上交货一事,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4。通常卖方有义务申请、提供例如商业发票、符合合同的证据、出口许可证、交货证明、运输单据等一系列单据,并协助买方取得过境、进口所需单据。 5。通常卖方在履行交货通知义务的同时还需根据买方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于购买保险所需要的信息。 6。卖方应承担诸如取得出口许可证、出口通关、交货、包装标识、检验、交货通知等的费用. 2.2 FOB条件下出口商的风险 2.2。1出口商具体面临的各种风险 FOB项下出口商面临的各种风险,可以按照贸易双方交易的一个流程来划分,将整个贸易看做一个动态的过程,可以大体分割为三大类风险:在货物装船前所面临的风险、在货物装船之后所面临的风险、其他风险。 一、在货物装船前所面临的风险 众所周知,采用FOB术语成交的贸易合同,其风险临界点的划分为“越过船舷”,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备货前往指定港口的,在越过船舷之前的一段路程中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及其所有风险将有出口商自己承担。 同时由于在FOB术语交易中,保险是由买方投保的,但是在越过船舷之前出现的货损,其损失都是由出口商自己承担的,不能通过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说对于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起讫都是采用的“仓至仓”条款.但是,根据各国的保险法包括我国的保险法都有规定“投保人对于投保标的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进口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拥有货物主权即保险利益的是出口商,但由于投保人是买方而非出口商自己,因此在此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全部由出口商自己承担,有时候我们习惯上也会将这种风险称之为:“保险空白”。 此外,在FOB术语成交的贸易中,虽说买卖双方都有给予对方充分通知而责任和义务,但是这对于远隔重洋的贸易双方来说仍然存在很多沟通不顺畅的问题,这也就直接导致了船货衔接的问题。出口商必须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并在指定的装运港口装船,但是由于买方的各种状况诸如:到期不派船、船期延迟、订不到舱又或者是船名变更,这一切都将直接导致出口商仓储等费用的增加,同时也导致了卖方货款的延期造成不必要的利息损失。 当然如果备货时间仓促,或者指定船公司航次太少或者不及时安排仓位,又将导致出口商无法在指定时间内把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出口商不仅要承担因此造成的空航费或滞期费,更有可能需要面临违约甚至合同撤销等更具大的风险。 二、在货物装船之后所面临的风险 首先,FOB贸易术语下出口商要办理运输事宜,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很少,绝大多数的买方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买方指定货运代理出于各种考虑,例如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通过货代获得优惠价格;当然也不能排除某些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货物. 国外买家要求采用FOB术语的,一般与其指定船公司货运代理有着良好甚至特殊关系,他们不仅可以担保提货,有时还能指示船公司或者货运代理提出无理要求,甚至也有可能搞无单放货,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使用的是信用证条件,出口商也难以保证安全结汇。并且由买方指定的货代公司,通常价格昂贵,这也无形之中增大了出口商的支出费用,造成一定的损失。 其次,出口商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是负责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所以往往会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一栏里填写买方自己的名头。当然若这种做法是在买方付清货款后也是未尝不可,但是FOB项下成交,买方通常都是象征性交付,卖方并没有拿到实质性的货款。如果这使得出口商缺少经验或疏忽大意同意了买方的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一栏里填写了买方的名头,那么整个提单中就会找不到卖方与货物的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出口商将面临着钱货两空的巨大风险。 三、其他风险 首先,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如果买方发生巨大的变故,如破产。此时,货物的承运人则无法再继续向买方收取运输费用时,就会转头向出口商讨要运输费用。若承运人起诉出口商,出口商是极有可能败诉的.因为在FOB买卖合同中只对合同的买卖双方做出了责任与义务的划分,且买方承担运输费用只是对出口商作出的一个承诺,但是,这却不能影响到承运人所持有的运输合同。因此,作为这批货物的货主——出口商,在进口商拒绝或无法支付运输费用的情况下,承运人是可以向出口商索要运输费用的.由此看来,出口商在一定程度上还承担着海运费用的风险。 其次,一笔外贸业务的签订直到其履行完毕,期间要经历许许多多复杂的环节,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而在这段时间里,买方有可能遭受到市场行情的影响,此时,若买方不恪守承诺,出口商就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买方遭受市场行情影响后,商品价格一落千丈,同时又由于买方掌握租船订舱的主动权,这时的买方会以各种理由拖迟装运,直到信用证过期。卖方为了尽量减少损失,不得已将货物低价转售他人,或向买方一再降低商品价格。若是时鲜或者季节性较强的产品,出口商则要遭受更大的损失。当然这是无良进口商的违约行为,但若出口商采取维权则有可能会耗费更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很多出口商都只能吃闷亏。 再者,FOB贸易中由买方指定船公司,而通常买方都是委托船代公司接货,而这些船代公司有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更甚者根本没有注册。因此出口商难免冒着买方与船代公司相互勾结,欺诈出口商的风险。 FOB术语的风险临界点为“货物越过船舷”,但是在不同的贸易规则中关于风险临界点的解释又有所不同,仅“装船"这一概念的看法大体上就有三种观点:越过船舷、装至船上、装到船舱。虽然贸易规则对这种风险分界点都有原则上的解释,但是这种概念的模糊,更使得FOB术语的使用风险增大. 2.2.2 出口商具体面临的风险具体原因 在FOB贸易合同中,卖方负责装船备货,而租船订舱则是由买方来负责,这样就是的一套原本连贯的流程被分割成双方分别负责,因此,远隔重洋的贸易双方稍有沟通不畅或是某一些主观原因往往就会造成船货衔接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到贸易合同的顺利履行,使得出口商面临着不小的风险。FOB术语的变形较多,当然这些变形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一些诸如装卸船费用的问题,但也正是这些纷繁复杂的变形需要出口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有和买方协商好相关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且谨慎的选择正确的贸易术语。在使用FOB术语的交易中,卖方为实质性交货,但买方却是象征性交付,这一点使得出口商要承受着巨大的钱货两空的风险。综合上述种种,FOB术语成交的国际贸易,其面临的各种风险,主要原因是在于术语本身有许多模糊概念,同时有太多细节问题需要出口商与进口商共同协商,并且谨慎选择。并且就一些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没有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也是造成贸易风险的原因。 第三章 FOB项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3.1 在货物装船前可能面临的风险防范 FOB项下,在货物装船前主要面临的是“保险空白”及“船货衔接”两个风险。 针对出口商面临的“保险空白”风险,出口商可以在装船前单独以自己为投保人针对货物进行国内运输险的投保,这样一来就很轻易的避免了保险盲区。但是,这样一来也增加了出口商自己的财力负担,所以可以在一开始报价的时候将这些考虑进去综合报价,或者是直接争取以FCA术语成交,这样一来就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在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就将风险转移,来减小进口商自身的风险。 关于船货衔接的问题,则是要分开考虑,要看买方是出于客观还是主观原因。若买方出于主观原因故意拖延装运,则此时的出口商可以试着和买方沟通,让其明白长期合作的重要性,以及未来的可观的利益。当然,无论是出去主观还是客观原因,这都属于买方责任,出口商最简单最直接的止损方法则是撤销合同并向买方索赔。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出口商已经产生了装运费用,并且,国际索赔又是件耗时耗力的事情,所以对于出口商来说这并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 若买方是出于客观原因的确不能够及时的租船订舱,那出口商可以和买方协商,代买方租船订舱,在货物装上船之后,凭提单议付货款.在信用证成交的支付方式下,最为合适的处理方法是将货物装运到港口,凭码头仓库栈单领取货款。 3。2 在货物装船后可能面临的风险防范 在FOB合同中,出口商可以接受买方指定的班轮公司,但应明确由出口商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订舱,即提单委托人必须为出口商名头。如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出运,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此时出口商应该与被委托的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就需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船公司如果是榜上无名的最好不用,如果是通过境外货代找的无名船公司更是不可以使用,否则就会发生整船货物灭失的风险。所以,在选择货代时,需要十分的谨慎,要选择实力强、有经验、最好是在国内外都有网络有互为代理合作伙伴的,能开展多式联运业务,能够签发自己提单的货代。因此,作为出口商来说,考查一家货代公司的资质及实力也是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手段。 3。3 其他可能面临风险的防范 对于买方与货代公司相互勾结共同欺诈的风险,作为出口商,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都是肯定需要十分谨慎的,对货代公司资质实力的考察也是不可松懈的.但是,有效减小、规避这种风险的方法是完全掌握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尽量的避免钱货两空。 在FOB出口贸易的情况下,班轮公司的提单是最可靠的,出口商最好不要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因为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只有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出具的提单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如果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要求提供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则应该要求修改信用证,但是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还是货代、无船承运人提单,都应该是以出口商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 第四章 FOB项下出口商风险及其防范的案例分析 4.1 案例 案例一:浙江某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当时以3.5万元美金每吨FOB杭州签订合同,交货日期为八月1日之前,付款条件使用的是即期信用证. 出口商在7月28日就已经将货物运至指定港口等待装船。 可是,临近装船期,却始终不见买方的装船通知,此时A公司多次致电催促,但是一直到信用证过期,买方也没有做出任何反应。事后,通过A公司调查了解,原来是此商品在日本市场的销售价格一降再降,使得B公司不愿意再进口A公司的商品. 案例二:1998年7月,江苏轻工与美国M/S达成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中国。江苏轻工委托江苏环球向美国博联托运其货物,江苏环球代表美国博联向江苏轻工签发了正本记名提单.提单注明卸货港为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收货人为美国M/S公司。背面条款载明经美国港口运输的货物的提单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收货人提货时称尚未收到正本提单,于1999年3月5日前向美国博联出具提货保函,付清运输费用后提取货物。事后买方一直没有支付该笔货款,也没有取得全套票据,卖方钱货两空.1999年7月,江苏轻工以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其无法收回货款为由,起诉江苏环球、美国博联,要求连带赔偿其货款损失。最后中国法院认为该案适用美国法律,而根据美国《商法典》有关规定,承运人交付货物前,只要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在货物已到达提单所注明的目的地后,可以将货物交给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因此,江苏轻工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案例三:江西T公司于2010年向韩国某公司出口50吨甘草,单价为FOB天津1000美金每吨。使用即期信用证条件付款,装运期为2010年5月8日之前,并要求货物并需以木箱包装装运. 因为T公司在天津设有自己的办事处,因此T公司在4月底就已经将这批货物运抵天津办事处,并要求天津办事处负责装箱。但是由于疏忽,天津办事处仓库突发大火,所有货物基本烧尽。江西T公司已无力再重新出口同等数量的货物,因此受到货物灭失及违约损失。 4.2 FOB项下出口商遭遇风险及防范的案例分析 从案例一分析来看,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所变化,不符合买方的预期,则买方就用各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甚至买方还会强迫出口商降价出售。 出口商很容易遭受这种由买方主观原因所带来的贸易风险,在此案例中的日本公司就是因为遭受到商品行情猛烈下降的情况而故意拖延装运以此来拒绝接货。此时的浙江A公司可以选择与日本公司协商洽谈,尽量避免损失。或者A公司可以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来为自己止损并挽回损失。当然,如果双方是使用的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条件,A公司最为合适的处理方法是将货物装运到港口,凭码头仓库栈单领取货款.这些都是事情发生后用来止损或挽回损失的手段,主要还是应该与贸易公司经常保持者联系,不断催促着对方,以此来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 案例二中,我们看到船公司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本该属于无单放货,船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江苏轻工却败诉,没有收到任何赔偿。 这一案例究其根本原因是在于江苏轻工对于贸易国的相关政策不了解,而轻易签订了贸易适用于他国法律的正本提单,导致的钱货两空。 案例中的买方,利用记名提单提货,就是利用了两个贸易国之间对于记名提单的不同规定的漏洞.在美国,记名提单属于不可转让提单,承运人只需要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即可算是完成交货义务。 就此案中,与我们前面分析的风险略有不同,因为这是在出口商掌握了物权凭证—-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仍然钱货两空的情况,因此这也警示我们,在对外贸易中不仅应该熟悉买方国家对于各种贸易规则的解释和规定,更应该谨慎的选择在本次贸易中,双方的适用的法律还有贸易规则。 在这种记名提单的情况下,还有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则是,船公司资信欠佳,其为了快速获得运输费用或者是出于其他原因,其他目的。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无正本提单提货或出示保函提货。通常这种情况,需要在货物运送之前,需要出口商好好地十分谨慎的考量船公司或货代公司的资质情况,把风险从源头扑灭。 案例三中,我们看到出口商所遭受的风险基本上与买方没有太大的关系,因为这些货物在装船“即越过船舷"之前就已经遭受了损失甚至是灭失的情况。 而这时的风险责任还没有发生转移,全部都是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我们假设江西T公司为这一批货物单独投保了货险,则此时的投保人即出口商是有投保利益的,所以在遭受案例中的损失时,出口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是,如果对于这部分保险盲区,出口商并没有重视,或者是说完全忽略掉了,那么所用的损失和风险都是由自己本身来承担。当买方不愿意作出延期的决定时,出口商还要遭受来自违约的损失. 由此可以看出,只是出口商自己的一个小小疏忽,出口商有可能遭受的是比钱货两空更加巨大的损失,因为涉及到赔偿问题。所以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规避这种风险,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T公司单独的为这批货物向保险公司单独投保“装船前险".这样一来,一旦发生案例中的情况,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弥补损失。当然光是买保险并不是关键性的解决措施,主要还是出口商自己要加强检查,妥善的保管好自己的货物。 第五章 结论 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深,中国与世界经济的交流与贸易联系越来越紧密,发展越来越快。当然,这些都是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我们不断的了解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将可以更好的与其他国家更好的开展贸易合作。 在我国的贸易出口中,较常用的贸易术语为FOB、CIF和CFR,但是在这其中使用的最多的仍然是FOB。不管选用哪一种贸易术语成交,都是有利有弊,承担着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哪种贸易术语好,最重要的是出口商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当时所处环境来决定选用最合适自己的贸易术语。 通过分析来看,FOB术语并不像它表面那样简单,因为出口商想要尽量降低风险的话,就必须对保险、货物装运,付款条件有充分的考虑,同时还要求出口商有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对各个国家不同地区的贸易术语解释规则比较了解,能够综合考虑,签订对自身有利的合同条款。 当然,除了积极规避各种风险以外,最为出口商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谈判上掌握主动权,争取更加有力于自己的合同条款。这才是出口商做的关键核心所在,也是从根本上降低风险的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郭静。 FOB出口合同卖方的风险与防范[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3):51~54。 [2]张鸣飞。 出口贸易中应用FOB术语的风险及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3):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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