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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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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施工常用技术标准及质量验收标准〔国家、行业、地方等〕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评别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根底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工程和一般工程验收
〔8〕对涉及结构平安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当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平安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平安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工程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严守标准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部满足平安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工程专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呈报的工程工程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一哦女冠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常用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
1.地基根底工程
〔1〕一般规定
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个检测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根底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灰土地基验收标准
主控工程:地基承载力、配合比、压实系数均要符合设计要求
〔3〕土方回填验收标准
a.土方回填前应去除基低的垃圾、树根等杂物
b.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前方可填入
c.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
d.主控工程:
标高允许偏差值:柱基基坑基槽〔-50mm〕;人工平整场地〔±30mm〕;机械平整场地〔±50mm〕;管沟〔-50mm〕;地〔路〕面根底层〔-50mm〕
分层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
〔4〕基坑工程的一般规定
a.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b.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紧超挖“的原那么
c.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合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d.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平安和周围环境平安为前提。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工程验收时应提供的技术文件
a.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b.半成品如预制柱、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c.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d.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e.其它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2〕进行验收工作的规定
a.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工程和一般工程进行
b.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c.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根底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取样
d.主控工程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工程应有80%合格
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屋面工程
卷材防水屋面
保温层、找平层、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
涂膜防水屋面
保温层、找平层、涂膜防水层、细部构造
刚性防水屋面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密封材料嵌缝、细部构造
瓦屋面
平瓦屋面、油毡瓦屋面、金属板材屋面、细部构造
隔热屋面
架空屋面、蓄水屋面、种植屋面
〔2〕卷才防水屋面找平层、保温层、防水层的要求
找平层:找平层外表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5mm
保温层:松散保温材料和整表达浇保温层厚度允许偏差: 10%,-5%;板状保温材料±5%,且不得大于4mm
卷才防水层:卷材防水层应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或沥青防水卷材。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接缝胶粘剂、密封材料等配套材料应与铺贴的卷材材性相容
屋面防水等级
设防道数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沥青防水卷材
Ⅰ级
三道或三道以上
不应小于
不应小于3mm
-
Ⅱ级
二道设防
不应小于
不应小于3mm
-
Ⅲ级
一道设防
不应小于
不应小于4mm
二毡四油
Ⅳ级
一道设防
-
-
二毡四油
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防水等级
I级:不允许渗水,结构外表无湿渍
II级:不允许漏水,结构外表可有少量湿渍。
工业与民用建筑: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2,任意100 m2的防水面积不超过1处
其它地下工程: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6‰,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2,任意100m2的防水面积不超过4处
III级: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沙。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2,单个漏水点的漏水量不大于/d,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7处
IV级: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沙。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m2·d,任意100m2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m2·d
〔2〕防水混凝土
a.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及坍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b.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c.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d.防水混凝土结构外表应坚实、平整,不得有露筋、蜂窝等缺陷;埋设件位置应正确
e.防水混凝土结构外表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并不得贯穿
f.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其允许偏差为±15mm、-10mm;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允许偏差为±10mm
5.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严守标准
〔1〕模板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a.一般规定: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给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b.现浇架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工程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轴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底模上外表标高
±5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截面内部尺寸
根底
±10
钢尺检查
柱、墙、梁
+4,-5
钢尺检查
层高垂直度
不大于5m
6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大于5m
8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相邻两板外表上下差
2
钢尺检查
外表平整度
5
2米靠尺和塞尺检查
〔2〕钢筋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a.当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b.钢筋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e.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a.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场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先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等的规定。疑心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应进行复验。
b.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氧化物的水泥
c.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d.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缺乏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砌体工程施工的根本规定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材料
〔2〕不得在以下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a.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b.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c.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d.砌体门窗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范围内
e.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f.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砌筑砂浆的质量要求
a.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疑心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复查检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b.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4〕砖砌体工程的要求
a.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
b.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5〕混凝土小空心砌块砌体的要求
a.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b.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c.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d.小砌块和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吨小砌块至少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根底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
e.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接茬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小于高度的2/3。每检验批抽检20%的斜槎,且不应少于5处。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还有一项重要的任务,即质量保修责任。
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概念
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2.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都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范围包括:地基根底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它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3. 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
a.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b.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4. 建筑工程保修的最低期限
a. 低级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方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e. 装修工程为2年
f.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当
三、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平安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熟悉内容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按发布部门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J、地方标准〔仅限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DB、企业标准QB
2.按执行程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3.按标准内容分为:设计类、勘察类、施工质量验收类、鉴定加固类、工程管理类
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平安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监督的依据,以地基根底、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监督的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监督的主要手段。其特点是:
〔1〕具有权威性
〔2〕具有强制性
〔3〕具有综合性
〔4〕具有宏观性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雨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是资料。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7〕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8〕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11〕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当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建设单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起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当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当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中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三、投标的一般要求和根本程序
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当招标工程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程序
组织投标机构 编制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
四、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资质条件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撤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平安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平安责任的划分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承当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当主要责任。
3.施工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当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4.施工单位平安生产根本保障措施
〔1〕平安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2〕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到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危险部位应设置平安警示标志
〔6〕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
〔7〕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明显标志
五、施工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之一,是发包人对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任务,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业可以是取得建设工程总承包资格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取得施工总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之分。施工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取得建设工程总承包资格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一般称为业主或发包人。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一般称为承包人。
分包合同又有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之分。分包合同的发包人一般是取得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一般仍沿用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名称,即仍称为承包人。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专业化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或劳务作业单位,在合同中一般称为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
了结内容
一、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七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成人员名单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建设性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资料后的15日内,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在验收备案表上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并将一份退建设单位存档。如审查中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不符要求,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15日内,在验收备案表中填写备案机关处理意见,提出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意见。备案文件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待再次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
3.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4.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处分规定
〔1〕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平安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分
〔2〕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撤消资质证书的行政处分,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三、建筑法关于施工、工程发承包的有关规定
1.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呈报。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当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局部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大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四、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
建设平安生产管理根本制度主要包括
1.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平安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根本的平安管理制度,是所有平安规章制度的核心。平安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平安责任落实到负责平安管理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平安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表达,是建筑平安生产的根本制度。
平安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2〕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制
〔3〕岗位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制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平安的一种制度
3.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阔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平安教育培训,提高平安意识,增加平安至使和技能的制度
4.平安生产检查制度
平安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撤消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的根本内容
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平安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施工企业违反平安生产条例的法规责任
1.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局部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平安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平安生产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平安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4〕项、第〔5〕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4.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1〕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未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平安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
七、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防范的有关内容
1.根据?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施工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2.施工合同纠纷的防范措施
〔1〕认真学习、理解和遵守合同及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2〕提高和强化合同意识和诚信履约意识
〔3〕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
〔4〕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
〔5〕正确和合理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建立企业标准的合同文本系列
〔6〕提高施工合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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