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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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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   健康----卫生法规基本原则 在我国宪法最大。超范围行医—刑法.民法.行政法  第十节  执业医师法   1999年5月1日实施  医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 考试和注册(个人都是15天,领导组织都是30天)  一月变更、注册好,不给注册半月诉,坐牢吊销要2年,重新注册要2年 。 1、考试条件: 1)执业医师(都是6年才可以考):本1专2中5 (1)本科,试用期满1年。 (2)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 (3)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 (4)七年制或八年制---毕业当年 (5)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  2)助理医师:(1)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 (2)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   2、注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考试通过--医师资格证(2年之内注册)→执业医师证  3、准予注册: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 。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 4、不予注册: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1)刑罚不满二年(2)吊销不满二年  5、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宣告失踪,(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不合格(5)中止执业满二年。  6、被注销有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 7、不予注册有异议-----15日内上诉  二、执业规则   1、 医师权利:是被动的,是应得的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义务:主动的 1)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技)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德)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患者的权利 :1)生命权—便利,获得条件,接受条件,质量2)身体权3)知情同意权4)自主决定权5)隐私权6)名誉权7)赔偿权 4、医师执业规则:1)不得索贿受贿2)服从调遣3)按规定报告  5、执业助理医师----乡以下的可以自己做主 6、不属于超范围行医:紧急情况  三、考核和培训   考核(卫生局委托医学会或者医院组织)不过关: 1.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 2.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  四、法律责任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行政处分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规出事的,(2).签字造假的(3).违规使用药械的(4).乱试、乱说、乱收的  (5).不服从调遣,不报的}; 卫生局的管医生---警告、行政处分、暂停执业、吊销证书、刑事责任 1)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是法规部分考核的重点)严重违反制度和规范 2)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抢救延误;先救人.后提钱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疗责任事故;记忆: 6个月—1年:1.违规出事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篡改文件;2.签字造假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非法药械;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3.违规使用药械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泄密;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牟利;4.乱试、乱说、乱收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不服从;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5.不服从调遣,不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概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床位不满100张--每年校验1次   大于100张---每三年校验1次 2、医疗机构职业要求: 1) 取得: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诊疗科目,3.诊疗时间4.收费标准----挂于明显处(开饭店一样) 2)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核准登记的   3)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加强医德教育 5)佩戴标牌上岗---姓名,职务/职称    执业规则:1.对危重患者立即抢救,2.尊重患者的权力  (患者知情同意,患者自己不能签字的,找家属,没有家属的,找领导)  第十二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核心:必须在医院发生; 违规在前,出事在后; 只要没有违规绝对不形成医疗事故   一、概述  2002年9月1日实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凡是没有经过卫生局批准的都是非法行医:无执业许可证、有证但超范围执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1、 医疗事故分级和依据: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重度残疾的(植物人);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记忆:1死2中3轻4伤  2、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因抢救未及时书写病历补记时间6h;科室里医疗有争议---向科主任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尸检时间: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在停尸房最长不超过2周)。死者近亲属同意签字  提出尸检:(医学会受理)5天内---准备材料,上交材料---10天,45天—出据鉴定书; 鉴定部门:医学委员会;审核部门:卫生局  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 1/2    )。 当事人不服,重新鉴定要在15日内提出  卫生行政部门—10内作出是否受理,若受理5日内通知交材料。 医患双方协商的7日内上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紧急情况,不可抗拒力):1)抢救垂危患者生命2)患者体质特殊 3)无过错输血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复议  5、医疗事故赔偿: 1) 残疾生活补助费:30年;60周岁以上---15年,70周岁以上—5年 记忆:最高75岁,最长30年  2)被抚养人生活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 3)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不超过6年。残疾---不超过3年。不超过2人。 4)误工费有工作的按3个人工资算,没工作的1个人工资算。 5)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其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 上一季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6、处罚(医院):给予警告,限期整顿; 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许可证。 7、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  第十三节   母婴保健法   1995年6月1日实行   医疗结构从事母婴保健的-----国标   医务人员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标)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结扎流产---县标  1、婚前医学检查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爱麻梅林—禁止结婚(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 3)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终止妊娠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3、技术鉴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市、县三级       第十四节  处理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发布了《处理管理办法》  1、 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空白化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2、开具处方要求:当日有效,不超过3天 不超过7日量,急诊---不超过3日量    3、处方保存:保存期限(普通-白色)---1年;  第二类精神药(白色-精二)—2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红色--麻、精一)---3年。  处方颜色:麻醉药品处方----淡红色。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普通处方--白色 助理医师处方权--乡级卫生医院以下:    要尽量写中文,阿拉伯数字;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才能开  第十五节  献血法    1998年10月1日实行   血站成立—国家或省级卫生部批准成立  1、 献血:年龄18—55岁,自愿献血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量:200ml--400 ml,两次间隔不少于6个月。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核查   3、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否则罚款1万以下。 4、择期手术(自身储血)    5、血站:安全,卫生,便利(条件 )   6、医疗机构法律责任:10万以下罚款  医务人员: 责令改正-吊销执照  7、血站法律责任: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出售血液-罚10万;  问题血液罚1万, 只要卖血罚10万,轻责改正,重责赔钱坐牢  第十六节  临床用血管理  1、输血治疗同意书—签字(主治医生) 2、交叉配血(3天之内)  3、保存:2-6℃冰箱,至少7天; 输血前至少要2名医务人员核对,  输血记录单贴在病例里面,把输血袋送到血液科保留一天;  第十七节  乡村医生  3个月申请再注册   乡村医师证----有效期5年  第十九节  人体器官移植   1、 移植器官:心、肺、肝、肾  2、 未满18周岁公民—不能捐  3、违反规定----医疗机构:3年内停业   医务人员:6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业 第二十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1行政审批:45个工作日   2办理登记:每2年校验1次 3不得进行性别选择 4.22-45周岁健康男性----供精者  5精子冷冻6个月后----5名妇女受孕  第二十二节  传染病防治法   1. 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传染病报告2小时  2.丙类传染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新加的 ;  记忆:丙类:一黑(黑热病)一红(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两风(麻风,风疹)两虫(包虫病,丝虫病),三流行(流感,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红两风两虫三流行 乙类(甲型H1N1流感、非典、肺炭疽…..)传染病,采取甲类预防、控制措施; 甲类:一窝老鼠(霍乱、鼠疫),甲类报告时间2小时,要隔离   尸体(甲类及炭疽要焚烧)   3.疫情报告遵循原则:属地管理   预情报告—两类人:义务报告人和责任报告人 4.传染病---疑似,尸检:不需签字; 医疗废物露天存放不得超过2天;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方均没有过错,由人民政府赔补偿费;   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艾滋病—自愿检查制度—疾控中心检查  第二十四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 地方---2小时内报省—1小时国务院  2、不得露天放置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3、消毒产品----有效期4年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   4  )年。  4、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2年  5、血浆每次采集:不超过580ml,两次间隔不少于14天  6、医院自己生产药----外面没有卖,不能往外卖。---省级批准  7、不正当竞争(回扣)---罚款20万----工商局(管药厂),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监局(药厂)  行政处分----卫生局(医师)  假药:没文号超范围禁止用  伪药:和有限期有关的  医院对医院的医疗废物作用只能暂时封存: 露天放置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如果污染了环境有环保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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