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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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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集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精神及要求,为切实履行集团相关要求,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好地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范围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2、若干规定和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决策制度实施办法(xx办2013624号)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推进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第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决策的原则。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内的规章制度、监管机构和集团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及公司党总支的相关制度、议事规则等。(二)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党总支会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人数,避免个人或少

3、数人决定。(三)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要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对“三重一大”决策的可行性、实施条件、实施效果、潜在风险和预期效益进行充分的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四)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党总支会的成员,相关部门人员,应自主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听取参与决策人员的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听取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1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集团重要决定重大措施的落实事项;2.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4、;3.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目标、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税后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4.公司重大资产整合优化,重大经营范围调整;5.公司与合作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且协议中包含具体业务合作内容或拟开展的业务合作的事项;6.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机构设置方案,整体薪酬分配策略及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事项,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7.公司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8.其它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1.公司经理班子、总经理助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公

5、司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应职级人员(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干部”);3.公司管理干部的内部竞聘和社会招聘方案;4.公司后备干部的选拔确定与管理;5.涉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管理干部的重要奖惩;6.选拔推荐集团驻外干部;7.其它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1.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 2.公司土地开发项目有关事项;3.公司收购、出让或处置物业资产事项;4.公司重大经营性物业租赁;5.公司服务咨询项目;6. 基本建设工程承发包项目的招投标;7.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包括:1.公司的重大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

6、2.公司的融资项目;3.对外担保事项;3.对外捐赠、赞助;4.其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上事项按集团对公司决策权限和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按照职权范围分别行使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审议决策职能。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或由董事长委托1名董事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1名副总经理主持。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提议程序

7、(一)上述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二)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能提议;(三)各分支机构根据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提出,公司相关部门预审后提议;(四)根据其它需要提议。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报送和审核程序(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各分支负责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提供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所需的报告、资料和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二)公司

8、相关部门以签报形式向公司分管领导请示;(三)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示;(四)根据总经理的批示,由议题发起部门准备会议材料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材料包括请示原由和请示内容、利弊分析,涉及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项目,必须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和财务评估、税务评估、风险报告。第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程序(一)决策事项应事先与党总支沟通,听取党总支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总支成员,应当贯彻党总支的意见和决定。(二)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三)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

9、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和公司党总支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和党总支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四)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五)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六)需要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按照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请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过程、各位股东会发言人、董事

10、意见、表决决议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条 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执行程序(一)决策的执行,公司经理班子负有领导责任;执行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综合管理部负有督办责任。(二)相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提出执行决议的具体意见,确保决议得到全面执行。(三)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四)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决策不能继续执行的,执行部门要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五)公司监审风控部和相关部门应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对决策过程、执行情况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促进决策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章 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和

11、执行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公司党总支会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行使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的审议决策职能。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前应事先听取公司党总支的意见。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由公司党总支会审议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公司党总支会由公司党总支书记主持,或由党总支书记委托其他总支成员主持。第十四条 公司党总支会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的提议、考核、审议程序(一)提请公司党总支会议审议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二)属于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公司分管领

12、导提议,也可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三)综合管理部按照上级规定和干部管理规定,负责任免事项的前期考察工作,并向党总支提交重要人事任免的各项材料。(四)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并保证纪检监察机构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第十五条 公司党总支会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程序(一)党总支会议召开前,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对有关任免事项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二)党总支会议召开时,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逐个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并说明理由。党总支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和建

13、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三)公司党总支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并在多数与会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形成最终结论性意见。(四)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五)重要人事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所涉及人员应当回避。(六)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党总支会议记录应送未到会成员阅。第十六条 公司党总支会重要人事任免的执行程序(一)公司党总支书记负责公司新提任干部的工作谈话和新提任干部的任前廉洁谈话,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重要人事任免

14、的落实工作。(二)综合管理部应定期开展公司管理干部考核工作,对发生违纪违规错误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向公司党总支提出调整的建议。(三)公司应通过组织考核、述职述廉、群众评议等方法,了解干部的选拔、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情况,不断改进和创新干部选拔工作,防止用人失误和“带病上岗”。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

15、十八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接受集团党组、集团党组纪检组等上级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公司党总支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做出评估,并向集团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第十九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司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二十条 综合管理部和监审风控部将“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和管理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人事

16、任免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企业相关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法律审核把关程序,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作用,防止出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工作,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内容与集团及其他上级规定如有冲突之处,以集团及其他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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