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新一代移动通信终端的欧盟市场准入制度.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604439 上传时间:2024-06-03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294.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一代移动通信终端的欧盟市场准入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新一代移动通信终端的欧盟市场准入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新一代移动通信终端的欧盟市场准入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新一代移动通信终端的欧盟市场准入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新一代移动通信终端的欧盟市场准入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3 新一代移动通信终端的欧盟市场准入制度欧盟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现有27个成员国,人口5亿,GDP14.5万亿美元。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和商品与服务出口国,其相对宽容的对外技术交流与发展合作政策,对世界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欧洲大市场的建立,使欧盟的市场准入制度变得规范和透明,其技术措施和认证体系具有标志性和领导地位,被许多贸易国认可和仿效。3。1欧盟移动通信终端立法概述欧盟的技术立法分为四种形式:指令Directive、法规Regulation、决议Decision和建议Recommendation

2、。指令是指欧盟议会有关产品基本要求、检验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法律条文,具有普遍适应性和约束力,在规定期限内,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并执行;法规是欧盟议会针对特定物质颁布的法律条文,不需要转化而直接适用。决定具有一定的约束能力,其影响范围较小。建议作为立法程序的一个环节,基本无约束力。3.1。1欧盟新方法体系为了加快欧盟统一市场的建立,及时规范和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法规和技术标准,1985 年 1 月 31 日,欧共体委员会向理事会提出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的建议,同年 5 月 7 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决议,提出了协调工业产品国家法规的新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过建立灵活和技

3、术中性的新方法指令,推动创新和竞争,将各国的法规差异协调到共同体水平。 根据新方法决议,除食品、药品、化学品、化妆品和机动车辆等沿用旧的立法体制外,其他消费产品都将启用新方法立法。 “新方法”在商品自由流通的法律框架内分清了欧盟立法机构和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的职责.欧盟指令规定的是“基本要求” (Essential requirement) ,即商品在投放市场时必须满足的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的任务是制定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相应的技术规范,即“协调标准” (Harmonized European Standards) 。符合这些技术规范便可以断定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这种职责的

4、划分缩短了指令制定周期,在基础要求的前提允许各国的差异性。1989年欧盟理事会发布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决议(90/C10/01),确立了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基本框架和合格评定政策的五条指导原则。在此框架和指导原则基础上,1990年欧盟理事会作出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加贴CE合格标志规则的决定(90/683/EEC,1993年被93/465/EEC替代)。确立了合格评定程序的8种基本模式和8种派生模式,协调各国的合格评定程序.所有新方法指令都采用模式方法进行合格评定,决定并确定使用CE标识作为法规符合性的唯一标志,尺寸规定如图3-1所示。图31 CE标识尺寸技术协调新方法

5、和全球方法基本实现了“一个标准(欧洲协调标准)、一个标志(CE标识)、市场通行(欧洲经济区)”的目标。新方法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很广,包括诸如消费类电子产品、无线通信类电子产品、信息技术类电子产品、玩具,医疗器械和压力设备等。其初衷就是确保这些产品设计良好,使用安全。新方法指令是完全协调的指令,将代替所有有关的国家法规,指令发送对象是成员国,成员国有义务将新方法指令转换为国家法规,并撤销所有与之相悖的国家法规。同时,指令的要求应全部转换,不允许维持或引入比指令要求更严的国家措施.另外,市场监督、不符合的处罚等都与国家现有的管理体系有关,各国不可能统一,所以具体的实施方式随国家而异。截止2011年

6、9月,欧盟颁布的新方法指令共计26条。涉及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监管的指令共有3项,即低电压(LVD)、电磁兼容(EMC)、无线通信指令(R&TTE)。其中,LVD、EMC为普适指令,R TTE指令为专项指令。 3.1。2 低电压指令2006年12月12日,欧盟委员会颁布了最新的低电压电气指令2006/95/EC,旧指令73/23/EEC废止。低电压指令覆盖了所有标称供电交流电压为501000V和所有标称直流电压为751500V的电气产品,要求其符合一定的电器安全要求:例如,绝缘距离要求、耐高压要求、抗燃性要求、温升限制、关键零组件的使用寿命及异常状况测试等。低电压指令的目标是确保电气设备综合安全、

7、设计和结构安全以及信息安全。低电压设备应达到11个安全目标:(1) 确保电气设备能够按照设计目的正确地使用,基本性能应该在设备上或在随附的报告上进行标识; (2) 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应清楚地印在电气设备上或在包装上;(3) 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应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并且正确地安装和连接;(4) 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防护(5)(11)指出的危害,如果设备按照其设计目的使用并且正确维护;(5) 对人身和家畜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因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造成的物理伤害或其他危害(触电);(6) 不会产生导致危险的温度、电弧或辐射;(7) 对人身、家畜和财产有足够的保护,免受按照经验电气设备导致的非电气

8、危险;(8) 在可预见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绝缘保护;(9) 电气设备满足预期的机械性能要求,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10) 电气设备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够抵御非机械方面的影响,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11) 在可预见的过载(过电流)的情况下,电气设备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此外,低电压指令还提及了辐射要求,限制那些直接对人体和家中动物产生危害的辐射限制要求。移动终端产品配套使用的家用充电器必须满足LVD指令要求,主要测试标准有EN 60950、EN50360等.3。1.3 电磁兼容指令电磁兼容性EMC(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

9、电磁环境中符合要求运行并不对其环境中的任何设备产生无法忍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国际电工委员会(TEC)对EMC的定义是:指在不损害信号所含信息的条件下,信号和干扰能够共存。电磁兼容指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电器组件或装置在电磁环境中能够具有正常工作的能力,以及研究电磁波对社会生产活动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机理和预防措施。EMC指令89/336/EEC最初制定于1989 年,后经过了91/263/EEC、92/31/EEC、93/68/EEC三次修订。2004年12月31日,欧盟公布了新EMC指令2004/108/EC,旧EMC指令89/336/EEC 也于2007年7月20日作废.到2009年7月20日

10、,符合旧指令的设备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EMC指令包含了电磁干扰(EMI)和抗干扰(EMS)两方面。在保护要求方面,指令要求设备应依据现状进行设计和制造,以确保设备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超过无线电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不能按预期用途正常运行的水平,并且设备对预期使用中遇到的电磁骚扰应有抗扰性,预期性能没有无法接受的降低。3。1。4无线通信指令鉴于无线电装置和电信终端是通讯设备的重要部分,无线频谱的正规有效使用,1999年4月7日,欧盟发布了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及其合格评定相互认可的指令(1999/5/EC,也称RTTE指令).按此指令,所有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无线和电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R&TTE指令的基本

11、要求,并要求个成员自2000年4月8日起开始履行该指令。该指令的第3条对无线和电信通信设备做了以下基本要求:1. 安全要求: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保护,包括低电压(2006/95/EC,LVD指令)涵盖的安全目标,但不包括其中关于电压范围限制的要求;2. 电磁兼容要求:RTTE指令所包含的有关电池兼容的保护要求;3. 频谱的有效利用:为了避免有害干扰,无线电设备应能有效使用分配的地/空无线电通信频谱资源和轨道资源;4. 特种类型的设备:欧盟委员会可以根据指令规定的程序,决定制造某些特殊类型的设备,包括网络连接安全、信息安全和支持特殊性能的设备.指令适用范围为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这里“电信终

12、端设备是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与公共电信网络接口相连而进行通信的终端设备。该指令不适用的设备如下:1.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所使用的设备;2. 电缆和电线;3. 仅用于声音和电视广播服务的单向接收无线电设备;4. 用于有关公共安全、国防以及刑法领域的国家活动的设备.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和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指令90/385/EEC所管制的产品中若集成了独立的无线器件(模块),则该无线器件(模块)应同时受到R&TTE指令和相关医疗器械指令的管制。机动车或摩托车中集成的无线模块,既要符合机动车型式批准电磁兼容指令72/245/EEC(已更为2004/104/EC)或两轮、3轮摩托车型式认证指令

13、92/61/EEC(已更为2002/24/EC),又要符合本指令。鉴于LVD指令和EMC指令都是普适指令,RTTE指令是专项指令,其管辖的无线和电信终端产品将不受LVD、EMC指令管制,但LVD、EMC指令中涉及的保护、安全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仍适用。根据欧盟决定2000/299/EC,欧盟将所有属于RTTE指令的设备分为两类:CLASS 1设备和CLASS 2设备.CLASS 1设备指不受限制投入市场使用的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CLASS 2设备指会造成有害干扰的欧盟各国认为需要受限制的无线电设备。符合1999/5/EC指令的第7(2)条或9(5)条的设备,属于class2,需贴如图所示的警示

14、图标。图X R&TTE指令class2设备的警示标志2011年9月21日,欧盟发布其最新R&TTE指令协调标准目录: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11:277:0001:0035:EN:PDF(相关后续指令); 2005/631/EC(nsuring access of CospasSarsat locator beacons to emergency services) 2005/53/EC(radio equipment intend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Automatic

15、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2003/213/EC: Commission Decision of 25 March 2003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3(3)(e) of Directive 199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to radio equipment intended to be used on nonSOLAS vessels and which is intend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Automatic I

16、dentification System (AIS3。1.5 能效环保指令 3。1。5.1 2005/32/EC2005年7月6日,欧盟发布EuP指令2005/32/EC,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第92/42/EEC号和第96/57/EC号理事会指令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0/55/EC号指令。EuP指令涵盖广泛,涉及所有在设计和制造后投放到市场的耗能产品。根据EuP指令中的定义,耗能产品(EuP)是指一件产品,当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时,需要靠能量输入(电力、化石燃料和再生能源)完成其预定工作;或是一件用于产生、转换和计量这种能量的产品,包括依靠能量输入并拟装配到指

17、令所涵盖的一件EuP上的零件,它们可以作为为最终用户提供的单个零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且其环境性能可以独立地予以评定。EuP条例管制范围发布日期实施日期(EC) No 1275/2008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模式电能消耗2008.12。18(EC) No 107/2009简单机顶盒2009。2.5(EC) No 244/2009非定向家用灯2009。3。24(EC) No 245/2009无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配套镇流器和灯具2009。3.24(EC) No640/2009电机2009.07。23(EC) No 641/2009无轴循环机2009.07.23(

18、EC) No 642/2009电视机2009。07。23(EC) No643/2009家用电冰箱及冷冻柜2009.07。23其中,(EC) No 245/2009取代了2000/55/EC,(EC) No643/2009取代了96/57/EC。EuP指令的立法实施进程漫长,须经过产品先期研究、利益相关方论坛咨询、立法委员会投票及由欧盟官方公报公告等过程,因此于各阶段释出的文件将有助于一窥最终实施方法之管制方向。3。1。5。2 2009/125/EC2009年10月31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OJ上公布了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2009/125/EC)。2009/125/EC对20

19、05/32/EC号指令进行了修订,并取代2005/32/EC号指令.2009/125/EC的一个鲜明的变化就是将2005/32/EC中的耗能产品扩展为能源相关产品(Energy-related Products),因此我们将2009/125/EC号指令简称为ErP指令。所谓“能源相关产品”指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在其使用期间对能源消耗有影响的所有商品,如水龙头、淋浴喷头、窗户等。这包括预期嵌入能源相关产品、对于最终用户作为独立单元、其环保性能能够被评估的零部件。ErP指令规定纳入实施措施的耗能产品必须加贴CE 标志,方能进入欧盟市场。在取得CE标志前,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已

20、按照实施措施规范的内容及程序通过合格评定,准备好产品合格评定相关的技术文件,并出具EC合格声明.ErP指令规定了耗能产品的一般生态要求(指令附录I)和特殊生态要求(指令附录II),并据此制定出具体产品的具体生态特征和实施措施规范(指令附录VII).制造商和欧盟进口商根据该具体规范来调整自己的产品,如果符合要求,便可在整个欧盟市场投放,否则将禁止其产品的投放或受到相关惩罚。ErP条例管制范围发布日期实施日期(EU) No327/2011输入功率在125W到500KW之间的. 电扇2011。4.6(EU) No1015/2010家用洗衣机2010。11。11(EU) No1016/2010家用洗碗

21、机2010.11。11ErP指令虽然取代了EuP指令,但不影响原EuP指令框架下的条例实施.截止2011年9月,欧盟已发布生态环保设计条例共11条。3.1.5.3 2010/30/EU 2010年5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及其理事会通过了一个新指令2010/30/EU,这个新指令重筑了之前的能源标签指令92/75/EEC的框架,规定了能源相关产品能源和其他资源消耗的指示性标签和标准产品信息。新指令将从OJ公布之日起生效,成员国应在2011年6月20日前完成指令的转换,旧指令(92/75/EEC)也将从2011年7月21日作废。旧能源标识框架指令(92/75/EEC)始于1992年,从此能源标识成为

22、欧盟促进高能效产品的手段之一。现有家用电器能源标识帮助消费者在购买冰箱、冰柜、洗衣机、滚筒干衣机、洗碗机、烤箱和空调时评估其运行费用,制造商则必须注明每年的耗电量,不论产品表现好(深绿色的“A”级)或不好(红色的“G”级)。92/75/EEC 的改写指令2010/30/EU旨在将产品范围扩展到家用产品以外,使得有更多节能产品供给政府采购选择。该指令的产品范围就和同样给能源相关产品设置要求的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保持了一致。此外,以推广最佳能效产品为目标,新指令在现有能效等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个新的能效能级.在原来七个能效等级A至G之上,新指令又增加了三个额外的等级A+,A+和A+

23、。当由于科技进步而产生了能效更高产品的时候,新的等级可以被添加到当前的分级体系里。原则上,能级总数被限定为最多七个。指令2010/30/EU的目标是通过提供清晰的标准化的信息,从而简化最终消费者对于更高能效产品的选择过程,同时也可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前可以获得相关的产品信息,无论产品的售卖方式如何. 对于该指令范围内的每类产品,欧盟委员会将会公布各个委任法令,这些法令将会对标签上必须要提供的信息提出具体要求.此外,在产品信息卡上,还必须提供有关能耗和任何其他与消费者产品使用相关的信息。欧盟委员会会提供一个能源相关产品的优先列表,列表上的产品将会优先被该新指令下的委任法令所覆盖.这样的一个列表也会

24、被范围相同且提出最低能效要求的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的工作计划图 (Working Plan) 所包括.新指令2010/30/EU于2010年6月19日正式生效,但是第五款(Article 5)供应商的责任的(d),(g)和(h)点的要求于2011年7月31日才生效。对旧指令92/75/EEC的引用,应该被理解为就是指新指令2010/30/EU。 能源标识和生态设计作为重要的节能减排措施,对于促进欧盟实现到2020年提高能源效率20的目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估计,新能源标识指令到2020年将为欧盟每年节约2700万吨石油当量的能源,相当于8000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或2020年奥

25、地利预计的年排放量。3.1。6 ROHS指令3。1.6.1 2002/95/ECRoHS指令(2002/95/EC)对包括无线电设备在内的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做了强制性规定,规定了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铅等六类有害物质的限制含量.该指令自2006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指令规定:2006年7月1日起在欧盟市场出售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所含的同质物料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及多溴二苯醚(PBDE)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1%;镉含量不得超过0。01;获豁免产品除外.表 RoHS指令所管的有害物质及其限值 有害物质限量水平ppm(mg/kg)主要用途重金属铅(Pb)100

26、0焊料、玻璃(如阴极射线管、玻璃灯具等)、陶瓷组件(如压电组件、电介质组件)、可焊接线端的涂层、电池、铅酸电池、作为聚氯乙烯(PVC)塑料的光或热稳定剂、油墨和颜料、用于涂料或油漆的干燥剂等汞(Hg)1000电池、燃料、荧光灯、电子管等镉(Cd)100作为稳定剂或颜料用的催干剂、焊料、厚膜电路和陶瓷中、电接触器、继电器、微型开关、镍镉电池、半导体光敏器件和新型太阳能电池等六价铬(Cr6)1000电镀件钝化膜、各种金属表面的薄涂层、颜料、镀金属膜塑料用的塑料腐蚀剂、耐蚀油漆和涂层等助燃剂多溴联苯(PBB)1000聚合物与塑料阻燃剂、印刷电路板(PCB)、连接器、塑料外壳等多溴二苯醚(PBDE)1

27、000聚合物与塑料阻燃剂、印刷电路板(PCB)、连接器、塑料外壳等指令中列出了20条获得豁免的内容,并且在2006年9月,又增加了9项豁免内容.其中与无线和通讯设备有关的豁免条款有:a) 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用焊料中的铅得到豁免(豁免批准到2010年); b) 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备用焊料中的铅得到豁免(其豁免期设置具体的时间期正在欧盟委员会的评估过程中); c) 由两种以上元素组成的焊料中的铅含量在重量的80%85间并用于连接插脚和微处理器的铅得到豁免; d) 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e)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

28、含量超过85%); f) 等离子显示屏(PDP)及表面传导式电子发射显示器(SED)的构件所用的氧化铅; g) 允许氧化铅用于焊接液晶显示器中前后平板荧光灯基质的玻璃.3。1。6。2 2011/65/EU2008年12月3日,欧盟执行委员会发布了电子电气设备中特定有害物质限用指令修正草案.2011年7月1日,欧盟正式发布了ROHS修改指令2011/65/EU,新指令从2011年7月21日起生效,成员国需要在2013年1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旧指令2002/95/E从2013.01。03起废止:新指令开始施行。在原指令2002/95/EC管辖范围外的设备,暂时不需要符合新版指令也可持续上市

29、,直到2019年7月22日。这意味着,经济参与者可以在欧盟市场上供应电子电气设备,以商业活动的形式进行流通、消费和使用,无论是付费或免费。修订指令对某些设备的上市过渡时间规定较短。例如,限制物质要求将于2014年7月22日起适用于医疗设备和监测控制设备。2011/65/EU较原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 范围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但是给予了新添入的第8类医疗器械。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RoHS修订指令的扩展产品范围与适用日程表:适用日期产

30、品类别2014年7月22日医疗器材及监控设备2016年7月22日体外诊断医疗设备2017年7月22日工业监控设备2019年7月22日未列于其上及先前RoHS指令适用范围的电子电气设备 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DEHP等在内的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新的释义 新指令引入了一些重要的释义,原有的释义做了改动,例如:1. “经济参与者”的定义: “制造商(manufacturer)、 “进口商(importer)、“经销商”(distributor)“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

31、tive)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2. “均质材料”的定义:作为一个统一构成整个材料。或者,由不能机械地分离成不同材料的组合材料组成的物质。这意味着机械动作,如旋开,切割,粉碎,研磨或研磨工艺,材料都不能被分离;3. “电气和电子设备(EEE)的新定义: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才能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其设计额定电压,交流电不超过1500伏,直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 “依赖”的定义是“需要电流或电磁场来实现至少一个预期功能。3。1。7 WEEE指令为协调欧盟各成员国关于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措施;提高设计电子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的环保能力,实现

32、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再循环和再利用,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2月13日颁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 ,即WEEE指令),该指令全称为“废旧电子电气设备回收指令(2002/96/EC,WEEE指令),不属于新方法指令范围.该指令阐明了十大类电气电子产品的废弃物管理和回收要求,其核心内容是:从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电子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用户能方便而有效地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根据WEEE指令的要求,2006年12月31日前,每人每

33、年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达4公斤,并且成员国应保证生产者达到的回收和再循环再利用率见下表:表3-8 欧盟EE产品回收和再循环率明细表产品组回收率(%)再利用再循环率()大型家用电器8075小型家用电器7050信息和通信设备7565消费类设备7565照明设备7050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7050电动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7050医疗器械(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的产品除外)-监测和控制仪器7050自动售卖机8075根据WEEE指令的要求,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应标有下面的标志(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标准印在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单上):图3-2 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符合性标

34、志2008年12月3日,欧盟执行委员会发布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修正草案.其重点内容如下: 1. 删除2002/96/EC 指令中的附录IA和IB; 2. 新增废弃电子电气设备装运的最低监控要求; 3.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需达到前两年市场销售总量65%的回收率; 4. 修改废物利用率(recovery)与再循环率(recycle)的目标(与原目标相比,修订后重量增加5),增加医疗设备的利用率(recovery)和再使用率(reuse).3.1.8 欧盟频谱资源管理(修)表 欧盟对移动用户终端(GSM)的频带的划分类别频带应用9890-915/935-960MHzGSM9880890/925935

35、MHzGSM9876880/921-925 MHzGSM917101785/18051880 MHzGSM1987年的GSMDirective法规为全球定位系统接入技术(如手机)保留了部分900MHz频谱。欧洲早在80年代中期即已开始研究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1987年正式提出了通用移动通信系统(UMTS)的概念。UMTS的目标是提供宽带多媒体业务,业务速率达2Mbit/s.UMTS面对第三代移动通信的频率规划为19002025 MHz和21102200 MHz。陆地业务频段为19001980 MHz,21102170 MHz和20102025 MHz;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频段为19802010 M

36、Hz和21702200 MHz。在陆地业务频段中,19001920 MHz为单向链路或者TDD技术,19201980 MHz为FDD上行,21102170 MHz为FDD下行。GSMDirective法规于2009年9月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法规也允许更为先进的下一代无线技术使用这一无线电频段,而最先试水的是3G(UMTS)移动宽带技术。2011年4月,欧盟委员会日前批准了900MHz和1800MHz无线频段应如何向4G开放的技术规则。制定这些规则是为了避免受现有全球定位系统和3G设备的干扰问题,并严令其会员国在今年年底实施。该委员会的决定还特别规定了技术参数,允许在900MHz和1800MHz频

37、率波段上的全球定位系统和3G与基于LTE或WiMXA的4G技术共存.该决定为这些技术协调原则的采用建立了一套机制,其基础是来自国家无线电频率专家的输入数据。各会员国政府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在国内实施该决定,以便LTE和WiMAX系统能够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的频段.其他:3。3 符合性评定据欧盟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模式以及加贴CE合格标志规则的决定(93/465/EEC)的要求,新方法指令覆盖的产品要求采用指令规定的模式进行合格评定,使用CE标志作为法规强制符合性的唯一标志,从1993年1月1日起,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电子产品必须满足相关指令要求,在产品上按要求加贴CE标志

38、.目前,在已颁布的新方法指令中,涉及电信终端产品的指令有无线电与电信终端设备指令(RTTE指令)、低电压指令(LVD指令)、电磁兼容指令(EMC指令)和关于制定用能产品生态涉及要求框架指令(EuP指令),电信终端设备在满足这些指令要求后可加贴CE标志。CE标志要求具体由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新方法指令要求对于电信终端产品,需要满足R&TTE指令、低电压指令(LVD指令)、电磁兼容指令(EMC指令)、ErP指令、RoHS修订指令,才能加贴CE标志。(2)协调标准针对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产品如果满足R&TTE指令、低电压指令(LVD指令)、电磁兼容指令(EMC指令)指令下的协调标准的要求,将等

39、同于符合新方法指令必要的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对于不发布协调标准的ErP指令、RoHS修订指令,需以指令本身及其具体执行条例进行符合性推断评估。(3)公告机构制造商对投放市场的产品负责,不同的新方法指令根据其规定的合格评定模式对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评定.在合格评定程序中,多数产品制造商自己进行符合性评定,但对高风险产品则需要第三方机构介入,参与合格评定的第三方机构称为公告机构。不同的指令有不同的公告机构,公告机构与一般的监测机构和实验室不同,有以下几个认定原则:l 由欧盟成员国政府指定本国领土内的机构,并通告欧盟各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l 所有公告机构都分配有一个安全识别代码,供机

40、构识别和CE标志使用;l 持续具备所从事领域合格评定的技术能力,符合EN 45000标准及职业保密的要求;l 欧盟公报正式通告公告机构名录,供制造商使用.(4)评定模式CE标志合格评定有八种模式,包含了涉及和生产两个阶段的控制,不同的指令下的基本要求符合性评定采用的模式不同. 表3-3 CE标志合格评定模式合格评定模式描述是否需公告机构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否模式B型式检验(需与模式C、D、E或F组合使用)是模式C(+B)基于型式检验的内部生产控制是模式D(+B)基于型式检验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是模式E(+B)基于型式检验的产品质量控制是模式F(+B)基于型式检验的产品验证是模式G单件验证是模式H全

41、面质量保证是(5)技术文件资料在CE标志合格评定中,制造商需要准备技术构造文件(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sTCF),其具体应包括的内容各个指令有不同的要求,一般包括产品介绍和技术条件、监测报告、电路图、关键证书清单、使用手册和符合性声明等.技术构造文件一般由制造商保存十年。(6)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是制造商或其欧共体授权代表向法定监督机构报告所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符合应用于该产品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符合性声明的内容各个指令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包括签发声明的制造商或授权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声明签发日期和签发声明的唯一职责说明、产品识别和公告机构识别、符合的协调标准、所

42、有需要的补充信息等。(7)CE标志及使用CE标志的使用表明产品完成了合格评定并符合所有适用的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CE标志见下图,实际使用时可按标准尺寸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字符的纵向尺寸最小不能小于5 mm。图3-1 CE标志3。3.1 LVD指令合格评定低电压指令采用模式A,即制造商的自我声明的合格评定方式。由制造商自己对产品进行评价,如果符合法规要求,制造商签发符合性声明,直接在产品上使用CE标志.政府不参与评定过程,只负责产品投放市场后的监督。具体见以下流程图:图31 低电压指令合格评定流程(1) 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必须包含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操作等详细资料,用以评估该电气设备是否符合L

43、VD指令规定。技术文件的内容有:l 设备的一般描述;l 概念设计和生产原理图,以及元件、子组件、线路等的图解;l 解释说明上述的图及图解,以及该电气设备操作的说明文件;l 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标准清单,以及没有使用标准时用以符合指令安全要求的解决方案;l 设计的计算结果,以及实施的检查结果;l 测试报告(由制造商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测试报告)。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在产品停止生产之日起,必须在欧盟境内保存技术文件至少10年。(2) EC合格声明EC合格声明必须包含:l 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及地址;l 电气设备的描述;l 参考的协调标准;l 必要时,声明符合性时所依据的规范;l 制造商及

44、其欧盟授权代理授权委托签署者的身份证明;l 产品(首次)加贴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EC合格声明必须以至少一种欧盟官方语言撰写;并且必须从产品最终投放市场起保存10年,以供政府主管部门检验之用。对于LVD指令,制造商采用自我声明的合格评定程序,制造商自己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定,不需要第三方机构介入。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责任是为企业进行测试,还可以协助企业完成技术文件。LVD指令下的公告机构,可在国家市场监督机构对产品的符合性产生质疑时,为制造商提供符合性报告;另外,如果制造商生产的产品没有对应的协调标准(或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造商需要通过公告机构来证明其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在欧盟,市

45、场监督已成为法律框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欧共体实施新方法指令的重要手段。LVD为市场监督提供了EC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供市场监督部门获取产品信息;监督部门还可以要求公告机构提供相关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信息。当国家主管当局发现不符合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视为严重的不合格品,必须采取适当的行动,要求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若没有达到预定效果, 主管当局将采取进一步措施限制或禁止产品投放市场,并保证那些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从市场撤出。对于不合格产品,可采取以下措施的一种:警告和罚款;要求 恢复符合指令的要求;禁止分销或销售;禁止进口。3.3.2 EMC指令合格评定在EMC指令中,采用模式A的合

46、格评定方式。制造商必须拟制技术文件来证明符合保护要求,这包括设备符合相关协调标准的证据,或者如果不使用或部分使用协调标准时一份详细的技术理由.制造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设备依据技术文件进行生产。对于EMC指令的符合性,有两种符合性评定模式:一是制造商完全依据、部分依据或不采用EMC协调标准编制技术文件,来说明产品完全符合协调标准或提供证明说明其完全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然后进行符合性声明并加贴CE标志;二是制造商采取编制技术文件加NB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并由NB出具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方式,然后进行符合性声明并加贴CE标志。是否需要NB加入由制造商选择决定,NB出具的证书也应加入技术文件中

47、。对于设备的合格评定程序见下图:图32 设备EMC合格评定程序首先,制造商需要根据相关EMC现象对设备进行EMC评定,以确保设备满足保护要求。EMC评定需要考虑设备所有正常预期工作条件。如果设备有不同的配置,EMC评定要确保在制造商确定的预期用途的所有典型配置下,设备满足保护要求。EMC评定有三种方式: 使用EMC协调标准; 不使用协调标准,而是制造商使用自己的方法; 两者的混合.制造商可以请第三方为其进行EMC评定,或协助其进行部分评定,但责任仍在制造商。(1) “最坏情况”方法如果设备有不同的配置,可以只对最可能造成最大骚扰和最容易受到骚扰影响的配置进行EMC评定,这种方法被称作“最坏情况”方法,旨在减少评定的成本.(2) 使用EMC协调标准正确使用涵盖EMC指令所有基本要求的相关协调标准,相当于进行详细的EMC技术评定。这是证明EMC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