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农村信用社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招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经营成本,规范操作程序,防范道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cc省农村信用社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和服务采购、软件开发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cc省农村信用社招投标活动应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分级负责、相互监督、合规操作、违规必究的原则。第二章 招 标第四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以及县级行社(含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是招标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第五条 省联社、
2、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应当成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是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的决策机构,代表招标单位行使招标人的职责,审议项目主办部门(提出招标申请的部门)提出的招标方案,包括资质条件、评分办法,并决定是否招标(必须招标、可不招标)、招标方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各级行社(含办事处,下同)理事长、主任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级行社财务、纪检监察、稽核、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委员会应设立招标办公室,承担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实行轮岗制度,轮岗时间为两年。第七条 各级行社招标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独
3、立开展招标工作,在招标过程中除接受监督机构的正常监督外,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第八条 招标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采取委托招标与自行组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九条 各级行社根据业务性质和标的额度分别组织招标。(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联社负责统一招标:1全省农村信用社办公用车、防盗门、保险柜、运钞车、电子监控系统的集中采购项目等;2全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工装的设计与制作项目等;3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企业形象设计、广告策划推广与大宗宣传品的印刷项目等;4全省各种账、簿、卡、折以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统一印制项目等;5全省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6省联社招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项目。上述项目招标,省联社也可根据
4、具体情况指定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级行社组织实施。(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事处(市联社)负责招标:1标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与营业网点设施购置、建设及装修项目等;2省联社相关规定以及授权各市负责组织招标的项目等;3办事处(市联社)在省联社负责招标项目之外,认为需要由市统一招标的项目。(三)县级行社负责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权限之外其他项目的招标工作。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负责组织的招标项目,如项目承办单位为县级行社,相关县级行社应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组织招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招
5、标:(一)标的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建设及装修等项目;(二)低值易耗物品的零散采购等项目;(三)开发商、供应商或服务商为特定机构,达不到邀标名额的项目;(四)标的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项目;(五)因时间紧迫等情况不宜采用招标形式的项目。其中,对因时间紧迫等情况不采用招标形式的,应由项目主办部门提交工作请示,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招标委员会研究决定。第十二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应当实行询价采购或集中竞价采购,择优确定开发商、供应商或服务商,项目主办部门的采购程序安排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纪检监察部门,采购活动全程应严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依
6、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需要招标的,项目主办部门应当向本级行社招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和招标初步方案(包括拟采用的招标方式等)。第十五条 本级行社招标委员会对项目主办部门上报的书面报告和招标初步方案进行研究审查,认为需要招标的,应当批转招标办公室与项目主办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具体组织落实。项目主办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招标方案,并对其真实性、合理性、适用性负责。第十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邀请书的
7、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七条 招标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委员会应以招标人名义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委员会应以招标人名义向三个以上(含)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要求、采购数量和交货交工日期;(三)对投标人资
8、格和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五)开标时间和地点;(六)招标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二十条 招标委员会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业绩优良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省联社出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者非由省联社出资但属于全省性的采购及服务项目,以及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仅限于省联社出资100万元以下、标的简单、以商务报价为主(商务报价分占总分80%以上),且不需要聘请外部专家评委的项目。各市级机构、县级行社招标方式划定标准由各市级机构、县级行社自行划定。第二十一条 委托招标代
9、理机构由纪检监察部门从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名单中随机抽取。招标委员会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缺乏职业道德、组织招标能力不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关系,以保障招标工作质量和自身利益。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办部门应根据招标项目需求以及招标委员会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由下列部分组成:(一)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二)合同主要条款;(三)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书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四)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五)技术条款:包括招
10、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六)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七)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三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代理内容、具体要求办理。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无论采取何种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布前应经本级行社的法律事务部门(或承担法律事务的其他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未经法律事务部门(或承担法律事务的其他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的招标文件不得擅自发布。第二十五条 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十七
11、条 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信息。第二十八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补充或更正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或更正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修改、补充或更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时投标人仍不足三个的,经本级招标委员会批准可不招标。第三章 投 标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良好资信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
12、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表达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遗漏或隐瞒。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
13、)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联合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同时,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将联合投标协议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招标人。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期限应当能够满足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的时间要求。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质量达标、性能成熟的产品,未经检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得参加投标。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限制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向招标委员会和评标委
14、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九条 开标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参加开标的各方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第四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和现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问题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四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在开标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第四十二条 自行组织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
15、原则。即:联社内部成员从本系统内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视项目专业性和复杂性情况,内部成员可适当增加;外部专家成员从省内相关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行业尚未建立专家库的,项目主办部门应提供拟邀请外部专家人数两倍(含)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名单(附专家简历),由纪检监察部门从名单中随机抽取。第四十三条 采取委托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16、;(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二)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但不得单独在评标现场外进行,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但须过半数成员认同;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单位进行举报或投诉。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评标纪律和评标原则,客观、
17、公正履行职责;(二)按照评标前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三)参与编写评标报告;(四)必要时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五)配合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评标:(一)资格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二)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三)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
18、、说明或者纠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必要时,评标委员会也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及其工作方案进行详尽解释。(四)比较与评价。应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评标应综合比较与评价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资信等因素,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不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五)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限定一至二个,并标明排列顺序。(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工作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供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材料: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说明,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中标候选人排序和排序理由,授标
19、建议。第四十九条 评标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一)价格评标法。在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并以此类推。(二)综合评分法。根据确定的评标因素(如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资信等)和分值,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每个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出每个投标人所得总分或平均分,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次之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并以此类推。第五十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
20、外。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原则上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本身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并以此类推。第五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三条 评
21、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签署评标报告,现场监督人员签署监督意见书。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答复,涉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答复。第五十五条 评标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意见。凡违反规定泄露评标信息者取消以后参加评标会议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一)招标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
22、招标资料的;(二)招标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四)投标人以向招标工作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以谈判的方式与投标人协商确定中标结果的;(七)有其他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第五十七条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须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如果放弃中标项目或在限期内不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第五十八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退回未中标投标人缴纳的
23、投标保证金。第五十九条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或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由招标单位主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内容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第六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主办部门应按cc省农村信用社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核手续。合同文本未经本联社法律事务部门(或承担法律事务的其他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核不得报送领导签发,也不得越权签发。第六十一条为避免合同纠纷,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原则上不得允许中标人先行入场施工或履行合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先行入场施工或履行合同的,项目主办部门应报经分管领导批准
24、。第六十二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双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均为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第六十三条 中标人不得自行将中标项目进行转让或分包,自行转让或分包的,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第六十四条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各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解决。第六十五条 招标采购的货物到货或项目工程完工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提出退换、改进或索赔。第六十六条 招标采购与相关合同履行完成后,招标委员会办公室与主办部门将所有与招标采购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移交同级行社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
25、存。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 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规范进行、更好地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利益,招标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开标前监督、开标、评标现场全程监督、中标事后监督。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认为农村信用社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省联社或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第七十条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省联社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 罚 则第七十一条 各级行社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应当尽职履
26、责,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而不招标的;(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三)将应当由上级行社组织的招标项目,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招标的;(四)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等其他方式进行招标的;(五)与招标委托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或接受投标人等相关人员贿赂,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六)向投标人透露已取得招标文件的其他投标人信息的,或泄漏招标标底等招标有关信息、资料的;(七)在招标活动中有其他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行为的;(八)违反国家其他规定的。第七十二条 各级行社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干预同级或下级招标活动者,一经查实,从严处理。第七十三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各级行社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三年内不再聘用其承接全省农村信用社招标代理业务。第八章 附 则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cc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