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企业)的合法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策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理机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分为委托招标和自主招标。
(一) 委托招标:项目总投资概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二) 自主招标:项目总投资概算30万元(含30万元)—100万元以内可进行自主招标。
(三) 项目总投资概算在30万元以内的可不进行招标,但必须采用方案优选核价比价的形式择优确定,其过程必须接受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室的监督。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规避招标和审批,将同类项目化大为小。
第五条 必须依本办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涉及职能部室职责分工
序号
工作程序和内容
责 任 部 室
部 室 工 作 内 容
1
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介绍工程内容、建设概况、招标范围和有关批准文件的招标须知;
主责
园区管理部
完成前期报批手续,编制招标系列文件
协作
公司办公室
提供、办理、签发相关文件、证明
协作
法务审计部
涉及法律、条例的符合审查及相关事项的复核审查
协作
财务融资部
相关费用的复核、支付
2
发布招标通告或函电,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刊登招标通告;
主责
园区管理部
拟定和组织发布公告,接受应招报名
协作
公司办公室
签发相关文件、证明
协作
法务审计部
涉及法律、条例的符合审查
协作
财务融资部
相关费用的复核、支付
3
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对规定日期内提出投标要求的单位,按照投标的具体条件,审查其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主责
园区管理部
审查其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标准,进行应招单位驻所和已施工工程现场观摩,以及以往合作单位走访
协作
法务审计部
报名应招单位的资格符合审查,全面参加本阶段的观摩和考察走访工作,出具审查报告
4
发送招标文件:对经投标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发送招标文件
主责
园区管理部
确定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
协作
公司办公室
签发相关文件、证明
协作
法务审计部
符合审查
协作
财务融资部
收取招标资料费用
5
组织投标单位了解工程概况,包括踏堪工程现场、解释询问
主责
园区管理部
组织踏堪工程现场、解释询问
协作
公司办公室
解释询问
序号
工作程序内容
责 任 部 门
部 门 工 作 内 容
6
接受投标单位
标书
主责
法务审计部
符合审查
协作
园区管理部
接受、登记投标单位的标书
7
开标、评标、决标
主责
园区管理部
组织开标、评标、决标
协作
公司办公室
参加开标、评标、决标
协作
法务审计部
参加开标、评标、决标,监标
协作
财务融资部
参加开标、评标、决标,收取招标押金。
协作
企管投资部
参加开标、评标、决标
协作
科技军工部
参加开标、评标、决标
8
发出中标通知
主责
园区管理部
发送中标通知
协作
公司办公室
签发中标通知
9
签定合同
主责
园区管理部
草拟合同文稿,负责合同文稿的传阅、修订、定稿和形成合同文件的资料归档
协作
公司办公室
审查合同文稿,签署意见
协作
财务融资部
审查合同文稿,签署意见
协作
企管投资部
审查合同文稿,签署意见
协作
科技军工部
审查合同文稿,签署意见
协作
法务审计部
审查合同文稿,签署意见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为确保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保证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五) 集团公司规定的其它特殊项目;
(六) 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等有明确要求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
第九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 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介绍工程内容、建设概况、招标范围和有关批准文件的招标须知;
(二) 发布招标通告或函电,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刊登招标通告;
(三) 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对规定日期内提出投标要求的单位,按照投标的具体条件,审查其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四) 发送招标文件,对经投标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发送招标文件;
(五) 组织投标单位了解工程概况,包括踏堪工程现场、解释询问;
(六) 接受投标单位的标书;
(七) 开标、评标、决标;
(八) 发出中标通知;
(九) 签定合同。
第十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已落实,并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工程内容;
(三)承包方式;
(四)总造价;
(五)开工、竣工日期;
(六)技术资料供应内容及时间;
(七)施工准备工作;
(八)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方法;
(九)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十)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十一)工程变更处理、停工、窝工损失处理办法;
(十二)工期要求及提前奖励与拖延惩罚;
(十三)竣工与决算;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保修期与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必须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连带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取消投标人资格,追究招标当事人责任,给予行政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一经发现取消中标人资格,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 它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使用援助资金或电信、消防、市政设施及动力供应等特殊项目的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或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亦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园区管理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修改权属集团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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