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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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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园学校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金马文华园学校 单位:(盖章)北京金马文华园房地产开发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经办人:孟繁杰 电话:62856420 发出时间: 3 月 金马文华园学校 招标文件 目 录 一、 投标须知 二、 协议协议书 三、 协议条款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四、 工程技术规范 五、 图纸清单 六、 附件 一.投标须知 第一条 工程概述 1.1 招标工程说明 1.1.1 工程名称:金马文华园学校; 1.1.2 工程建设地点: 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 1.1.3 工程建设规模:9348平方米; 1.1.4 招标工程项目具体情况; 1.1.5 工程图纸设计单位:北京世纪豪森建筑设计; 1.1.6 资金起源: 自筹; 1.1.7 计划部门同意文号:规(朝)建字0130号; 1.1.8 工程性质:(民用、工业、交通项目)民用。 1.2 单位名称:北京金马文华园房地产开发 1.2.1 单位地址:北京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 1.2.2 法定代表人:王晓云; 邮政编码:100089; 1.3 投标单位资格 1.3.1 参与此次招标投标单位已经过资格预审。 1.4 按要求,本工程需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待定 第2条 招标文件 本招标文件已经过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准立案。 2.1招标文件组成: 2.1.1 投标须知 2.1.2 投标协议协议书; 2.1.3 协议条款;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2.1.4 工程技术规范; 2.1.5 图纸清单; 2.1.6 附图。 2.2 投标单位应该认真审阅和全方面了解招标文件中全部须知、条件、格式、和图纸,假如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责任由投标单位负担。 2.3 通常取得本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均应该对招标文件保密。 2.4 招标文件解释和答疑 2.4.1投标单位在取得招标文件后,假如有问题需要招标单位解释和答疑,应该在 月 日早晨9:00时前,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文件(附3寸软盘)。 2.4.2投标预备会以后形成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是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和招标文件含有相同效力。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须经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准立案,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部投标单位。 2.4.3 本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是签署施工协议关键依据,施工协议条款中包含本招标文件条款应该和本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相一致。 第3条 招标标准及投标报价 3.1 招标标准 3.1.1本工程根据北京市相关要求已含有招标条件,并得到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准立案,根据“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标准,采取(公开、邀请)邀请招标方法,由3家投标单位参与投标。 3.1.2本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照京政办发《中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措施暂行要求》部令第12号及京建法(1998)339号《相关深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要求》、七部委30号令、市政府122号令等要求实施。 3.2 招标内容 3.2.1 招标内容: 一. 土建(基础、结构、装修、屋面);二. 电气(照明\动力\消防报警\弱电系统);三. 给排水;四.采暖;五.通风. 3.2.1.1其中本工程(需要)需要降水。 3.2.2.2其中本工程(需要)需要护坡。 3.2.2招标不包含内容:室外工程。 3.3工程质量、工期、项目总包、分包基础要求 3.3.1质量要求:合格 。 3.3.2工期要求: 定额工期:340 日历天(工期定额实施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招标单位要求工期: 289 日历天;工程计划于 3 月 31日开工。 3.3.3拟派施工管理班子基础条件: 经验丰富,技术力量强领导班子。 3.3.4中标单位必需负担总包责任,不得转包。总包单位必需自行完成招标工程主体部分或群体工程半数以上单项工程。对确实需要分包装饰工程或专业性很强工程项目,其工程分包项目和拟选择分包单位和企业资质等级应该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3.3.5招标单位指定分包相关费用:中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总包服务费。 3.3.6指定分包项目:消防、电梯等。 3.4投标报价 本工程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3.5其它 3.5.1投标时建筑面积、檐高依据图纸,按定额要求计算。 3.5.2钢筋用量按图纸用量计算,结算时不再调整。 3.5.3本工程 全部使用 预拌混凝土,投标报价中计入预拌混凝土费用。 3.5.4本工程不计取技措费、包干费,按协议价增减洽商按实调整。 3.5.5为落实市政府“控制扬尘污染”要求,投标人应在其投标预算书中列出一项“扬尘污染控制”子目,并依据下列具体要求填报一笔费用,计入投标总价,根据京建施[]802号文要求计取此笔费用,单独列项并入总价 。 3.5.5.1 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应包含: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档;关键道路要硬化并保持清洁;垃圾、渣土要立即清运;施工土方要覆盖;工地出口要设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要将车轮和槽帮冲洗洁净;水泥、石灰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材必需在库房存放或严密遮盖;严禁凌空抛洒垃圾、渣土。 3.5.5.2投标人必需对应上述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订具体方法,并将落实相关方法必需发生费用计入投标价格中,不许可以任何理由不报价。 3.5.6 为配合市建委在全市开展施工安全生产大整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制订安全技术方法。具体要求以下: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除施工现场总体管理方法外,各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法全部必需分别配以相对应安全技术方法和必需计算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制订紧急情况处理预案,特殊专业工程还应制订专题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等等。 对应施工组织设计中制订对应施工安全方法,投标人应单列出,并计入投标总价。根据京建施[]802号文要求计取此笔费用,单独列项并入总价。 需要制订安全方法方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各类基坑支护结构; (2) 各类临时支撑体系; (3) 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安装、使用和拆除); (4) 各类脚手架和作业平台; (5) 临时用电系统和电动机具、设备; (6) “四口五临边”防护; (7) 现场消防安全; (8) 高空作业(防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 (9) 现场周围环境安全; (10) 缩短工期安全方法等。 3.5.7 报价中须含施工人职员伤保险费用,详见京劳社发[]177号文和京劳社工发[]138号文,保险期限为协议工期。 第4条 投标文件 4.1 参与本工程投标单位是根据招投标法及相关要求选定。 4.2 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接收任何不符合、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 4.3 只有投标单位接到招标单位授标书面通知时,才能认为其投标文件已被接收。 4.4投标文件组成 4.4.1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投标书; (2) 施工组织设计; (3) 工程预算书; (4) 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其它资料。 4.4.2本工程采取技术标和经济标合并投标。 (一) 技术标投标文件包含内容: (1) 施工组织设计; ( 2 ) 对招标文件提出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响应书(格式自制)。 ( 二 ) 经济标投标文件包含内容: (1) 投标书; (2) 工程预算书。 4.5 现场考察及投标预备会 4.5.1 现场勘察定于 3 月 3 日下午2:00,在 工地现场举行。投标单位派代表按上述要求参与。 4.5.2 投标预备会定于3 月 5 日下午2:00,在工地现场举行。投标单位派叁位代表按上述要求参与会议。投标预备会目标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问题。投标单位提出和投标相关任何问题必需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并附3寸软盘)。 4.5.3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相关施工现场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客观、真实,是能够满足投标单位投标使用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推论、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6 投标文件编制及密封必需根据招标人提供密封条密封及要求填报,密封袋可使用一般档案袋。 4.6.1 投标文件密封必需用甲方提供封条在投标文件袋后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签各两枚。 投标文件袋正面按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签各壹枚。 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单位用其它密封条报送投标文件一律无效 。 4.6.2 技术标投标文件必需附施工组织设计壹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除正本封面外,正副本正文、副本封面、侧封、封底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单位字符及徽标,不然按废标处理。 4.6.3 经济标投标文件中必需附工程预算书壹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4.6.4 投标文件递交: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报送到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4.7 投标使用期 4.7.1 投标使用期为60天,从投标截止日期开始计算。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4.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使用期满之前招标人能够依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使用期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投标人能够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许可修改其投标文件。 第5条 结算时进行调整价款及调整工期范围 5.1 本招标文件第3.4内容。 5.2 发生下列情况招标单位和承包单位另行办理洽商,调整协议价款。 5.2.1 设计要求不允须冬季施工工程项目,能够根据要求延 长协议工期。 5.2.2 招标单位提供地下管网、地下构筑物等资料和现场实 际情况不符,而引发工程处理费及增加工期。 5.2.3 正常施工受到居民严重干扰,由此增加费用及延长 工期。 5.2.4 国家或北京市要求强制调整价款新出台文件。 5.3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第6条 工程款支付及预付款支付方法 6.1 工程款结算根据财建[]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措施》实施。工程预付款额度和支付方法在协议中明确。 6.1.1 协议签章后三日内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款10%。工程进度到60%时开始抵扣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每三个月后7天支付,每三个月支付本季度所完成工程量70%,完工结算后扣除5%尾款,其它款项结算后一次付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法费依据京建施[]802号文在协议签定后10日内支付50%,其它此项费用随工程进度同期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在签定协议后7日内支付。 6.2 工程价款根据承包工程协议总价加洽商增减(含第6条内容)在工程完工验收后结清并签署工程保修协议。 6.3 工程保修实施建设部29号令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布北京市工程保修协议相关要求。 第7条 开标 7.1 开标日期定于 3 月22 日10点30分,地址:朝阳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若有变更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 7.2 招标单位及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应该参与开标会,并携带法定代表人证件及证实本人身份个人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假如招标单位及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开标会,应该指定代理人参与,代理人必需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证实本人身份个人证件 (身份证或工作证)。 7.3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视为无效(即废标)。 7.3.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7.3.2 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成指定地点。 第8条 评标 评标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住宅工程)施工招标定量制一阶段评标暂行措施》编制本评标措施(以下简称“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是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实施,评标委员会由建委 教授库抽取教授和招标单位代表组成,应为5人(招标人代表1人,教授4人),其中建委教授库教授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条 按本措施评标,取得最高分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变更中标单位。评标小组将综合分在前三名投标人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依法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如第一名放弃中标,择优第二名中标,以这类推,若前三名均放弃中标,则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条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招标工程项目标开标、评标、决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标程序、方法及说明 第六条 评标内容包含: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书响应程度、投标报价评分和评定。上述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评标要求及程序 1.投标单位投标属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无效: 1) 凡投标内容属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按要求给予拒绝; 2) 投标单位投标行为违反本措施相关要求; 3) 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辩认,或未根据要求填写; 4) 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开标会议,又无指定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为准)或虽参与开标会议但无证件 ; 5) 参与开标会议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未按时到会; 6) 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 7) 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 8) 联合体投标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9) 投标文件中设置了拦标价时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 10) 报价显著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显著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实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11)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一样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申明哪一个有效; 12) 以她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它弄虚作假方法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不正当手段; 13) 以质量奖项替换质量标准; 14)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未单独报价; 15) 工伤保险未单独报价; 16) 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中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有疑问部分,能够向投标单位质询并要求该投标单位做出书面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质询工作应该由全体评委参与。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给予拒绝。质询工作应做书面统计,招标单位代表、评标委员会组员及投标单位应在统计上签字确定。 3.当投标单位按招标单位要求时间、地点等要求报送投标文件后,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措施,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计算出各有效标得分平均数,即为投标单位得分。 4.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汇报,报送招标单位代表(即招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 5.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评标结果有疑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招标单位会同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若发生并列第一名情况,由招标单位从并列第一名投标单位中选报价最低为中标单位。 第三章 评分措施及说明 第九条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条 投标报价评分方法及相关说明 1.由评标委员会教授计算出“基准价”,以投标价格(扣减不可竞争费用)和基准价差额百分比设定为评分标准。按投标报价评分表计算出各投标单位该项得分。 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价格在扣减不可竞争费用以后算术平均值。 本工程不设标底。 第四章 评分表 一、 技术标评分表: 表一、对招标书响应程度(4分) 序号 项目 标准分 评分标准 分值 备注 1 质量标准 2分 承诺建设单位质量要求 2分   不承诺建设单位质量要求 废标 2 投标工期 2分 承诺建设单位工期要求(注) 2分   不承诺建设单位工期要求 废标 注:投标工期提前于招标人要求工期,投标人在施工组织中应有提前工期方法,其费用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表二、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26分) 序号 项目 标准分 评分标准 分值 备注 1 施工方案 8分 优异 7--8分 可行 5—6分 不合理 0分 2 质量确保体系及方法 4分 确保体系完整、方法有力 3—4分 确保体系较完整、方法通常 1—2分 确保体系及方法欠完整 0.5分 3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法 4分 完善、可靠 3—4分 欠完善 0.5分 4 劳动力计划及关键设备材料、构件用量计划 2分 合理 1—2分 欠合理 0.5分 5 施工进度计划及确保方法 3分 合理 2—3分 欠合理 1分 6 抑制扬尘方法 5分 合理 3—5分 欠合理 1分 二、 经济标评分表 表三、投标报价评分(70分) 项目 分值 和基准价比较(%) 分值 备注 投 标 报 价(扣减不可竞争费用后) 70分 4以外 55 3~4(含4) 58 2~3(含3) 61 1~2(含2) 64 0~1(含1) 67 -1~0(含-1, 0) 70 -2~-1(含-2) 68 -3~-2(含-3) 66 -4~-3(含-4) 64 -5~-4(含-5) 62 -5以外 60 第9条 中标通知 9.1 招标单位将评标结果报经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立案后,招标单位向中标投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9.2 中标通知书是承包协议组成部分。 第10条 协议协议书签署 10.1 招标人和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10.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10.1款要求和招标人签署协议,则招标人将有充足理由废除授标。 10.3 中标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推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她人。 10.4履约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以下: (1) 担保活动实施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2) 确保人必需符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法()938号文精神。 (3) 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 (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确保担保,承包人应该在签定协议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确保担保保函,担保额度为协议金额10%。 (5) 承包履约确保担保使用期最长不超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以后30天。 (6) 承包人不推行承包协议,发包人能够要求确保人负担确保担保责任。 (7)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确保担保,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确保担保,担保额度为协议金额10%。 (8) 工程款支付确保担保金额和承包履约确保担保相等。 (9) 工程款支付确保担保使用期应该截止到除保修金以外协议约定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成之以后30天。 (10) 承包协议履约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要求确保人负担确保担保责任。 (11) 在使用期截止之前,发、承包双方不得相互退回保函,除工程提前完工情况外。 (12) 发包人确保保费应该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确保担保费应计入投标价格。 (13) 协议立案时,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同时向立案机关提交。 本招标文件及评标措施最终解释权在招标方 二、协议协议书: 协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北京金马文华园房地产开发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金马文华园学校 工程地点: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 工程内容: 民用配套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同意文号: 京计投资字[]2117号 资金起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见投标须知 三、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3.31 完工日期: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协议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协议文件 组成本协议文件包含: 1.本协议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协议专用条款 5.本协议通用条款 6.工程技术规范 7.图纸清单 8.附件 9.工程预算书 双方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和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期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它应该支付款项。 十、协议生效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本协议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码: 邮 政 编码: 三、协议条款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协议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签订,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协议推行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对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对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推行本协议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 1.11 协议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1.12 追加协议价款:指在协议推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协议价款情况,经发包人确定后按计算协议价款方法增加协议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应该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担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导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正确日期。 1.16 完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绝对或相正确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同意,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全部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所和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它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负担责任。 1.21 索赔: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失,而是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协议中要求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要求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终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二十四小时。 2.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2.1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本协议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协议专用条款 (5)本协议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协议推行中,发包人、承包人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2.2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处理。双方也能够提请负责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一样意负责监理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域,双方能够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协议。 3.2适使用方法律和法规 本协议文件适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标准、规范。 中国没有对应标准、规范,同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负责提供汉字译本。 本条所发生购置、翻译标准、规范或制订施工工艺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方法费用由发包人负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推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验时使用。 二、双方通常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施工程监理,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协议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协议约定先例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先例一些职权前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工程师应取得发包人同意。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推行协议代表在本协议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和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给予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协议推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事件时,负责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5.5 除协议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协议约定承包人任何权利和义务。 5.6 不实施工程监理,本协议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推行协议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协议约定自己职权,并可在认为必需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协议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局面形式函件,和工程师发出函件含有相同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定。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需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书面确定,承包人对工程师指令应予实施。工程师不能立即给书面确定,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定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回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定。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书面汇报,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汇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实施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实施指令,承包人应予实施。因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本款要求一样适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立即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同意并推行约定其它义务。因为工程师未能按同约定推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负担延误造成追加协议价款,并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协议发出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和工程师联络时,项目经理应该采取确保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汇报。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对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负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 7.5 发包人能够和承包人协商,建立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含有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处理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确保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和城镇公共道路通道,和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场地内关键道路,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确保施工期间通畅;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真实正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用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止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同意手续(证实承包人本身资质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担相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能够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8.3 发包人未能推行8.1回款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依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和工程配套设计,经工程师确定后使用,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进度统计报表; (3)依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5)遵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罚款除外; (6)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方法保护工程部位和对应追加协议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8)确保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专用条款约定要求,负担因本身原因违反相关要求造成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推行9。l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相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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