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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概說第二節傷害保險之種類第三節承保範圍與不保事項第四節基本保單條款分析,傷害保險,第一節概說,傷害保險:即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因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之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因而殘廢或死亡時,依照契約條款之約定,由保險人負責給付之保險。,,第二節傷害保險之種類,普通傷害保險(GeneralAccidentInsurance)團體傷害保險(GroupAccidentInsurance)旅行傷害保險(TravelAccidentInsurance)承保被保人於旅途中所發生的傷害(設有自動延長有效期條款)職業傷害保險(OccupationalAccidentInsurance)因執行職務所致身體之傷害,因而暫時或永久喪失其工作能力時,以補償其醫藥費用及薪工收入損失的保險,,第三節承保範圍與不保事項,承保範圍須為身體上之傷害(injury)須由外來突發原因觸發(sudden)須因意外事故(unexpectedevent)直接所致傷害之成因須非故意誘發不保事項除外責任──原因的規定除外責任──期間的規定,,第四節基本保單條款分析,財政部台財保第八七二四四○二○八號函修正,除外責任(原因)1/2,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除外責任(原因)2/2,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保險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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