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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政府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协审库采购项目招标标书-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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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政府采购服务类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ZBCG2014-75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协审库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安徽省宣城市审计局 集中采购机构: 宣城市招投标中心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协审库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宣城市招投标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协审库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协审库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ZBCG2014-75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项目内容: 1、项目预算:投标人应承诺按审计费用标准的 %收费(不得高于60%),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一包:甲级库:5家; 第二包:乙级库:10家; 2、具体内容见采购需求。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参与本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投标之日止三年内】; 4、第一包甲级库的投标人须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5、第二包乙级库的投标人须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6、投标人须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满足委托人对土建、安装、装饰、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的审计需要; 7、投标人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审结6个以上单位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竣工决算审计业绩;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方式: 1、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份(售后不退),在线支付,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支付、招标文件下载,不接受现金。 2、招标文件领取方式:(1)本项目只接受网上领取招标文件(包括会员和临时会员领取方式);(2)本中心投标企业会员库会员单位可登录宣城市招投标中心门户网站()点击本项目公告下方“领取招标文件”按钮,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招标文件领取流程;(3)非会员企业请注册、提交材料入临时库,成为临时会员(无需带原件来现场审核),完成注册并提交临时库后,关闭浏览器(需使用IE6.0及以上浏览器,360及其他浏览器可能导致控件加载异常)重新登录后,即可在线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在线领取招标文件,具体操作流程,请点击“临时会员入库操作手册”按钮,查询详细操作方法。 报名咨询电话:0563-2616617。 3、提交答疑截止时间:2014年12月5日17时整。 4、未交纳标书费用的投标人作无效标处理。 七、投标保证金: 第一包:甲级库 1、人民币:5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在2014年12月15日10时前必须汇至宣城市招投标中心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银行账户汇入以下指定账户。(不接受现金) 第二包:乙级库 1、人民币:5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在投2014年12月15日10时前必须汇至宣城市招投标中心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银行账户汇入以下指定账户。(不接受现金) 注:具体账号详见宣城市招投标中心门户网()上本项目招标公告。 八、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2014年 12 月 16 日 上午 9 时30分 宣城市招投标中心(市昭亭南路与梅园路交叉口西北角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四楼)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安徽省宣城市审计局 集中采购机构:宣城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 地址:宣城市梅园路52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地址:宣城市梅园路52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联系人:王明峰 吴 刚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0563-3033391 联系电话:0563-2616057 2014年11月24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文件 5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二、投标人须知 7 三、采购需求 17 四、评审细则 24 第二章 投标文件 27 一.开标一览表 29 二.投标确认函 30 三.入库承诺书 31 四.投标响应表 32 五.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3 六.法人授权委托书 34 七.拟派造价咨询人员名单、拟派人员履历表 35 八.单位基本情况表 36 九.2011年以来工程造价审计项目清单 37 十.2011年以来5000万元及以上(乙级库为2000万元及以上)造价审计项目清单 38 十一.2011年以来为审计机关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服务经历清单 39 十二.2011年以来为审计机关进行工程跟踪审计服务经历清单 40 十三.审计质量保证措施 41 十四.审计服务规划(格式自拟) 42 十五.有关证明文件 43 十六.其他 44 第一章 招标文件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协审库采购项目ZBCG2014-75 2 采购人: 采购人联系方式 详见“招标公告” 3 集中(代理)采购机构: 地址: 网址: 宣城市招投标中心 宣城市梅园路52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http:// 4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 30 天 5 投标保证金为: 详见“招标公告” 6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7 项目内容: 详见“招标公告” 8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 提交标前质疑的截止时间: 2014年 12 月 5 日 下午17时前接受书面质疑,同时请提交一份与书面质疑内容一致的电子版发至邮箱:cgzx608@。逾期不予受理。 详见“投标人须知”第6款 10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11 开标时间及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12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13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份数: 1 份 副本份数: 4 份 14 审计费用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费用标准:不超过《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皖价服[2007]86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其中: 1、竣工决算项目协审费用标准,除基本收费外,以审计净核减额为收费基数。特殊情况的项目在分派时另行约定。 2、重大项目跟踪审计费用标准: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项目基本费率为3‰;5000-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项目基本费率为2.8‰;10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基本费率为2.5‰。跟踪审计费用=审计后的建安投资(不含设备款)×基本费率。特殊情况的项目在分派时另行约定。 投标人应承诺按上述审计费用标准的 %收费(不得高于60%),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各投标企业按上述原则自主承诺,合同审计费用标准为所有入库企业投标承诺收费标准的平均值(保留一位小数)。 15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由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将相关证明材料放入投标文件。否则,将自行承担初审未通过的风险。 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第一包甲级库的投标人提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4、第二包乙级库的投标人提供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5、投标人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审结6个以上单位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竣工决算审计业绩(审核报告等)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6、申报的受托协审项目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注:以上资料均须装入投标文件;同时携带原件备查。 16 分支机构 注册地在宣城市区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若为中标人,中标后须在宣城市区设有分支机构,并且设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货物服务:既是指本范本适用于货物采购或服务采购,也是指货物采购中所伴随的服务或服务采购中伴随的货物采购。 2.2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既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3招标采购单位:是指具体负责和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总称。具体项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2、3中规定。 2.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即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所指称项目表现出兴趣,并有可能实际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合格的投标人 3.1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满足以下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投标人还应符合本采购项目(或包)的资质要求。(具体见本项目招标公告及采购需求) 3.3如果本项目实行会员制报名,则只有成为宣城市招投标中心供应商库成员的投标人,才能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3.4投标人必须确保自己在供应商库中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并保证投标文件中的有关信息与供应商库中的信息相一致。如因信息错漏使投标人蒙受损失,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除招标文件的费用外,宣城市招投标中心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无需考虑。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三)采购需求 (四)评审细则 (五)投标文件格式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6.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按招标公告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电报等)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在此规定时间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的问题,将以第7.2节所述方式进行答复,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质疑的答复和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3所述网址(以下简称指定网址)。该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该项目的相关公告。宣城市招投标中心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上述澄清、答疑或补遗公告在网站上发布的同时,将通过第三方短信群发方式提醒澄清、答疑或补遗公告发布前已下载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查询。此短信仅系友情提示,并不具有任何约束性和必要性,宣城市招投标中心不承担投标人未收到短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在澄清、答疑或补遗公告发布后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自行查看网站相关公告。 7.3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是由于其他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延长投标截止日期的通知将发布在指定的网址上,不再另行通知。 7.4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8.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文件包括: (一)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确认函; (三)入库承诺书; (四)投标响应表; (五)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六)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拟派造价咨询人员名单、拟派人员履历表; (八)单位基本情况表; (九)2011年以来工程造价审计项目清单; (十)2011年以来5000万元及以上(乙级库为2000万元及以上)造价审计项目清单; (十一)2011年以来为审计机关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服务经历清单; (十二)2011年以来为审计机关进行工程跟踪审计服务经历清单; 注:以上表(单)中需提供的材料,应在标书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十三)审计质量保证措施(质量内控体系的建立情况、质量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以及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性自我评价及其他能证明质量管理健全有效的材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效率性; (十四)审计服务规划(格式自拟); (十五)有关证明文件; (十六)其他。 (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都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2投标文件必须按照9.1节规定的内容进行编写,标明页码,胶装成册,活页式装订按无效标处理。 9.3投标人应准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3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内容一致;若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9.4投标文件除特殊规格的图纸或方案、图片资料等外,均应按A4规格制作,为节约和环保,建议投标文件双面打印,手工书写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9.5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9.6投标人不得擅自对招标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其投标文件在评标时有可能被认为是对招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的响应,而终止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 9.7如果项目分有多个包,投标人根据自身资质等级仅可以参与相对应的项目包的投标。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文件的审计费用报价表上应包含所投服务、保险、税费、免费后续服务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 10.2除非特别要求,每个项目(或每个包)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否则,多方案、多报价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10.3本项目投标报价包括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11、投标百分比 投标须承诺按审计费用标准的 %收费(不得高于60%);投标人按须报出百分比。 12、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格文件 12.1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应包括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以及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服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证明文件。 12.2除非本项目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外,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 (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中心。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3)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证明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须提交证明提供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3.2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技术、资信、服务、报价等全部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证明及数据,将导致投标无效。 13.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和资料)等,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4对于招标文件中标有“★”号的关键性商务与技术参数,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响应表中注明所投服务的实际响应情况及偏离情况,否则在项目评审中有可能被认为是虚假响应而被拒绝,该投标人甚至有可能被列入不诚信供应商的名单中。 13.5无论招标文件是否有明确的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必须是为完成本项目服务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下所必需的相应配件、附件、安装材料、工具、产品说明书或手册、培训等,如果是国家实行许可证、计量证、压力容器证等生产、经营准入制度的,投标人应当附上有关证书。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评审时,将被认为对招标文件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13.6如果投标文件中附有外文资料,投标人应当把这些外文资料准确、完整地翻译成中文。对于关键性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应该提供与英文内容相同、且由同一人签署(或盖章)的中文原件,或经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规定时间,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14.2投标保证金可以是在国内银行办理的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银行电汇; (2)银行转账。 14.3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足额到账(到账即在本中心账户上能查询到该笔资金)。在开标时,对于未能按本项目招标公告规定账户、时间及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评委会在初审时作无效标处理。 14.4投标人应保证其投标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由任何原因造成其保证金未能按时、足额到账而引起的后果,宣城市招投标中心概不负责。 14.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账户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6为方便投标人,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不需到本中心开具保证金到账收据,退还保证金时也不需向本中心提供保证金收款收据。 14.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对履约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8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在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并查实的; (3)投标人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26条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第27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4中有明确的规定。投标人如未就此提出异议,则视同接受;如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将被刊登在指定的网站上。 15.3投标人可以在招标采购单位延长投标有效期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表示拒绝,将视同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第14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文件签署 16.1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代表正确签署或盖章。被授权代表须将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16.2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封装好。封装应该严密、不易破损。封口处应盖有投标人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 17.2如果所投项目分有多个包,则投标文件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封装。 17.3投标文件包装袋上应清楚写明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如果项目分有多个包)、投标人全称。 17.4招标采购单位一律不予退还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迟交的标书并原封退回。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19.2投标人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按第17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和提交。 (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欢迎投标人委派代表参加。 20.2开标前,先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并拆封、唱标和公证。 20.3唱标的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等,以及招标采购单位认为合适的其它详细内容。 21、评标 21.1开标会结束后,评标随即开始。 21.2评标工作由为该项目(包)专门组织的、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 21.3评标包括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复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几个步骤。 21.4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两个方面。 具体初审指标见“四、评审细则”的“初审表”,初审未通过的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 21.5在初审阶段,评委会还需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4条“审计费用标准”的规定。 21.6评审中,评委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有可能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等情况需要澄清时,评委会将以询标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代表签字。对于询标后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委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予以书面记录。最终对投标人的评审结论分为通过或未通过。 21.7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委会将对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复审。复审的具体办法与标准,见本招标文件“四、评审细则”。 21.8评标结束时,评委会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写出评标报告,说明评标过程中的主要情况,按照顺序排列推荐中标候选人。 22、开标评标异常情况处理 22.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在报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作废标处理并重新组织招标。 22.2开标、评标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废标: 22.2.1投标人报的费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3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将通过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 22.4在评标期间,如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将比照第22.1条规定执行。 23、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3.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与标书审查、澄清、评价与比较以及授标建议等评审方面的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3.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如向评委会成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24、二次招标采购 24.1当出现前述22条的情形并明确二次招标采购后,采购代理机构可能发布二次公告,进行二次采购。 24.2二次采购可能调整前次采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包括采购方式、项目内容、投标人资格、付款方式、采购需求、评标办法等。投标人参与二次采购,应及时获取二次采购文件,以二次采购文件为依据,编制二次投标文件。 24.3前次采购失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二次采购前,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六)授予合同 25、确定中标人及合同的签订 25.1本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协审库的选定,评标委员会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包如有效投标人多于5家,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将排名前5名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如有效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家,评标委员会按末尾淘汰制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包如有效投标人多于10家,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将排名前10名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如有效投标人少于或等于10家,评标委员会按末尾淘汰制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保留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的考察权,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如提交虚假材料及瞒报有关情况的,一经查实后,将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报相关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采购人将从被淘汰的投标人按排名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递补。 25.2宣城市招投标中心将在网站上将发布预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转为中标公示。 25.3预中标公示期满如未接到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宣城市招投标中心将向其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在中标公示规定的时间内到我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25.4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作为合同的附件。 25.5中标人因不可抗力、自身原因、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进行重新招标。 26、履约保证金 26.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对履约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2合同履行期内,中标人有违反合同或招投标文件约定行为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因另选中介服务机构而造成的损失额超过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必须对超过部分作出完全赔偿。 26.3合同履行期内,中标人无违反合同或招投标文件约定行为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七)质疑与投诉 27、质疑 27.1招标文件发售后,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技术要求等存在倾向性、错误、遗漏、含混不清等问题,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以书面的方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要求修改或澄清。 27.2预中标公示发布后,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有异议的,应该在预中标公示期间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提出质疑。但属于第27.1节问题,且未在规定时间提出质疑的,不得提出质疑。 27.3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对预中标公示提出的书面质疑,负有举证的责任。在质疑函中应清楚地写明所质疑的项目名称、编号、包号包名(如果有分包)、质疑的事项与事实等内容,并附上质疑事项、事实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在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上投标人公章后,将该质疑函当面递交至招标采购单位。 27.4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投标人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退回投标人,并要求其提供符合要求的质疑函。 27.5对于虚假、恶意质疑的投标人,被质疑人应当驳回,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7.6招标采购单位处理质疑的时间,从实际接受投标人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27.7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三、采购需求 (一)项目介绍: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计等业务。要求: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其他成果文件,披露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成因,提出审计建议。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协审库采购项目选择15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建立中介机构协审库,分别为甲级库5家,乙级库10家。服务年限为两年(自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其中:投标甲级库的资质等级应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中标后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投标乙级库的资质等级应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中标后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项目服务需求一览表及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 1、项目内容: 凡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宣城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审计局可根据需要确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审计。 凡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按规定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审计。 中介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注:若中介机构曾参与实施被分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投标文件编制、工程结算价款审核等服务的,应当回避,项目委托单位不再安排其参与项目分配抽签。 2、服务要求: 1、法规依据。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等规定外,还应执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07年第20号令)、市政府办《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4〕40号)和《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宣政办〔2014〕1号)等规定。 2、机构要求。注册地在宣城市区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若为中标人,中标后须在宣城市区设有分支机构,并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人员要求。受托中介机构应当做好审前调查,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复杂程度,安排好足够的符合项目要求的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具体项目委托审计协议签订前,应当向项目委托单位报送审计组的组成及审计组成员学历、资历和业绩等相关情况信息表,项目委托单位认为不适合的审计人员应当予以调整。审计组成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项目委托单位同意,但项目负责人一旦确定,不得更换。 4、时间要求。委托审计项目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需延长时间的,应当征得项目委托单位同意。 5、资料要求。项目委托单位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资料提供给中介机构,审计资料为原件,并提供相应的电子资料;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接受施工单位送交的任何资料。 6、现场勘察。受托中介机构应对照施工设计图和竣工图,采用工程现场测量、审计抽样等审计方法核定实际工程量,竣工图纸、变更资料、现场签证等与审计现场勘察结果不符的,均以现场勘察结果为准;现场勘察由项目委托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方及审计专业人员参加,实测结果由各方代表现场签字认可,受托中介机构(人员)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丈量、复核。 7、工作纪律。审计过程中,受托中介机构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不得擅自答复问题,不得泄露与审计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情况,应及时向项目委托单位报告;及时报告审计工作进度、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以及核对结果、初审结果、定案结果。 8、质量控制。受托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建立健全审计复核机制。受托中介机构应当接受项目委托单位对审核结果的复核和审计机关对审计质量的抽查。 9、廉政纪律。受托中介机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严肃审计纪律,严守审计秘密。 10、争议事项解决。凡涉及审计事项的争议,中介机构(人员)不得个别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均需提交至项目委托单位,由项目委托单位组织协调解决。 11、其它事项执行《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以及宣城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业务操作规程、协审库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3、奖惩与法律责任: 受托中介机构按时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且审计质量较好的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审计项目。发现下列情况的,立即取消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审计的资格,并在5年内不接受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本市内的协助审计服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签约资格的; 2、隐瞒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 3、因协审人员过失、业务水平低劣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4、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 5、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或违规发布审计信息的; 6、违反廉政纪律要求和审计工作规定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审计内容 1、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到位; 2、工程是否超概算、超计划、超标准等并进行原因分析;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相应资质,有无经过公开招投标,是否存在挂靠行为,有无“明招暗定”行为,有无把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投标的行为;有无肢解、转包、违规分包工程的行为; 4、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控制价编制是否真实、准确及完整。 5、项目建设是否按规定签订各项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履行是否到位,有无利用合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6、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质量和造价管理是否到位、有效;是否存在因项目决策及项目质量等问题引起返工造成损失浪费的情况;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到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现象; 7、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规定;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规;结算内容是否与图纸和实际相符,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有计算误差;是否存在多算、漏算、虚报工程结算价款等问题; 8、定额、清单等套用是否正确,是否符合造价管理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定额理解偏差、错误套用、多次计取等问题;清单综合单价组价是否合理;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是否正确、完整; 9、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是否按规定的信息价或市场价计价,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多计、少计等问题; 10、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工程款等各项费用的预付情况,工程项目税费计提、代扣及解缴情况等; 11、全面跟踪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是否真实、合法及有效; 12、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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