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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汇总-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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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目 录总 则1第一编基础管理1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1第二章机构职责2第三章人员管理4第一节岗位管理4第二节身份号和密码管理7第四章尾箱管理10第二编客户、账户管理10第一章客户管理10第一节客户号管理10第二节客户群管理11第三节VIP客户管理13第二章账户管理14第一节账户开设管理14第二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16第三节客户身份识别管理18第四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21第五节客户密印管理24第六节账户收费管理25第七节长期不动户管理27第八节大额交易规定28第九节存取款免填单30第十节批量业务管理30第十一节存款的继承32第三编业务规定34第一章

2、基本业务34第一节基本规定34第二节活期储蓄37第三节定期储蓄38第四节定活两便41第五节通知存款42第六节一本通43第七节个人存款证明44第二章转账业务46第一节基本规定46第二节预约转账48第三章绿卡业务50第一节基本规定50第二节制卡的管理53第三节吞没卡、作废卡处理55第四节绿卡通业务59第五节联名/认同卡62第六节商易通业务65第七节网上支付通业务67第八节ATM交易68第九节POS交易69第十节对账单业务72第四章其他业务73第一节电话银行业务73第二节代收代付业务75第五章跨行业务77第一节银联跨行业务77第二节个人跨行汇款业务79第六章特殊业务81第一节查询81第二节挂失84第

3、三节止付90第四节取消92第五节冲正93第六节账户信息修改94第七节密码维护96第八节冻结、扣划96第九节急付款100第十节其他特殊业务102第七章网点营业前/日终处理105第一节营业前准备规定105第二节交接班规定106第三节日终处理规定106第四编参数档案管理108第一章业务数据管理108第二章业务参数管理110第三章档案管理110第五编风险管理111第一章事后监督111第一节一般规定111第二节监督内容113第二章安全管理118附 则119附件1211.1.1.1.2.2总 则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借记卡等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维护我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第一编 第一编 基础管理第一章 第一章 业务准入管理第三条 第三条 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准入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先行、效益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办业务应做到风险可控,遵循本行授权管理规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业务的整体发展。第四条 第四条 根据业务开办范围,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准入分为全国性业务和非全国性业务两类。全国性业务由总行报银

5、监会审批同意后,按本行授权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行内逐级授权开办。非全国性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适用审批制的,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办申请,经总行批准后向当地银监部门报批;适用报告制的,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办申请,经总行批准后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第五条 第五条 获得授权开办全国性业务的一级或二级分行,应在开办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获得授权开办全国性业务的一级支行(县市机构)或营业网点,由二级分行(无二级分行的,由一级分行代为执行。下同)代为一并向银监部门报备。分行报备时应至少提交开办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上一级行同意其开办该项业务的授权文件等。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六条 第六条

6、 我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管理机构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网点业务管理职责如下:(一) (一)总行1. 1.贯彻落实各项金融法律法规;2. 2.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发展战略与竞争策略;3. 3.负责制定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规章制度;4. 4.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价格管理和资费标准;5. 5.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6. 6.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7. 7.负责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审报准入管理;8. 8.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9. 9.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

7、业务的营销管理;10. 10.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产品开发与管理;11. 11.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12. 12.与总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二) (二)一级分行1. 1.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2. 2.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价格政策;3. 3.负责制定本行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4. 4.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5. 5.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6. 6.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市场准入管理;7. 7.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8. 8.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

8、业务的营销管理;9. 9.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产品开发与管理;10. 10.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11. 11.履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相应的权限职责;12. 12.与一级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三) (三)二级分行1. 1.负责贯彻执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2. 2.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规章制度;3. 3.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4. 4.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5. 5.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6. 6.负责组织开展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日常营销工作;7. 7.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

9、执行情况的检查;8. 8.履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相应的权限职责;9. 9.与二级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四) (四)一级支行(县市机构)1. 1.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2. 2.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3. 3.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4. 4.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5. 5.负责开展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日常营销工作;6. 6.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7. 7.履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相应的权限职责;8. 8.与一级支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五) (五)营业网点1. 1.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

10、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求;2. 2.受理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3. 3.开展业务营销工作;4. 4.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5. 5.与营业网点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一节 第一节 岗位管理第八条 第八条 办理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网点,从业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进行配置,保证权限落实到位:(一) (一)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二) (二)网点均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两个窗口同时对外办理业务;(三) (三)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九条 第九条 根据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岗位设置,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人员分为操作类和管理类两大类,不同类别的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

11、不同。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岗位设置为:(一) (一)营业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二) (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三) (三)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四) (四)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和综合主管;(五) (五)总行: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高级管理员和高级主管;(六) (六)制卡部门:卡片管理员、制卡员、卡业务主管。第十条 第十条 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管理原则为:(一) (一)各级机构在处理业务时,均应实行人员分类和权限管理;(二) (二)有权限制约关系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三) (三)人员权限管理在系统中采用输入身份号及

12、密码等身份认证方式。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普通柜员业务职责为:(一) (一)执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储蓄业务处理系统普通柜员权限内容,并在所属权限内进行日常业务操作;(二) (二)负责本柜员现金、凭证盘点,做好日终轧账,确保账实相符;(三) (三)配合支行(局)长开展业务的宣传、推广工作;(四) (四)与普通柜员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综合柜员业务职责为:(一) (一)负责业务指导。综合柜员要熟悉业务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指导普通柜员正确办理业务,提高业务服务水平,协助或辅导解决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协助支行(局)长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二) (二)负责业务

13、授权和监督。综合柜员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履行授权职责,负责对营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三) (三)负责会计管理。会计管理具体包括柜员管理、尾箱管理、现金、支票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报表管理、档案管理等;(四) (四)负责安全管理。综合柜员负责检查网点的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监督网点人员对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的执行,负责报告有关异常情况和提出对风险隐患的整改建议;(五) (五)与综合柜员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支行(局)长业务职责为:(一) (一)负责组织网点业务运营。支行(局)长根据业务规章制度,组织柜员开展网点营业服务;(二) (二)负责网点风险管

14、理。支行(局)长定期对营业现金、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安全管理检查,组织业务培训,并对检查整改效果负责;(三) (三)负责网点业务营销管理。支行(局)长组织网点开展日常营销工作,管理客户经理,并对网点经营效益负责;(四) (四)负责业务授权。支行(局)长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履行授权职责;(五) (五)与支行(局)长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第二节 第二节 身份号和密码管理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人员维护及身份号管理要求如下:(一) (一)身份号的管理原则1. 1.所有进入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业务的人员均配备一个身份号,业务人员凭身份号与密码进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2. 2

15、.身份号以省为单位,由系统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生成,在全国范围内唯一;3. 3.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号和密码,定期修改密码,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二) (二)人员注册1. 1.人员注册采取集中注册和逐级注册的方式。总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的注册、修改、删除的审批工作,总行技术支持中心负责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的注册、修改、删除具体操作;一级分行综合主管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综合管理员;综合管理员在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卡部等部门主管人员,负责在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注册、删除同级事后监督主管;一级分行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

16、、删除二级分行各部门主管。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本部门各类人员;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在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注册、删除同级事后监督部门各类人员,负责注册、修改、删除辖内网点支行(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2. 2.注册时,应将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分配身份号,建立身份号与该业务人员的对应关系;3. 3.注册后,该身份号处于待启用状态;4. 4.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维护同级

17、人员信息时,应向上一级部门报备,网点柜员信息维护报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主管审批。维护后应打印柜员维护清单存档。(三) (三)人员信息查询1. 1.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管理员可查询所辖范围内所有人员信息;2. 2.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相关部门可查询同级及下级同一部门人员信息;3. 3.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可查询同级人员及网点人员信息;4. 4.网点根据权限查询同级人员信息。(四) (四)身份号的启用身份号的启用采取集中启用和逐级启用的方式。1. 1.总行高级主管负责启用总行高级管理员,总行高级管理员负责启用总行各部门主管,总行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2. 2.一级分行综合主管负责启用同级综

18、合管理员,一级分行综合管理员负责启用同级各部门主管,一级分行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二级分行各部门主管;3. 3.二级分行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4. 4.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网点支行(局)长,支行(局)长负责启用综合柜员,综合柜员负责启用普通柜员;5. 5.身份号在启用时应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满后,须经重新启用后才能进入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业务。业务人员应在密码有效期内及时修改密码。(五) (五)身份号注销和重新注册1. 1.业

19、务人员调出省内储蓄业务处理系统时,应在本省系统内注销其身份号;2. 2.跨市(地)、跨县(市)人员变动以及本县(市)内由网点各级柜员身份转变为县(市)内各部门人员身份的,应在原注册地注销原有身份、在调入地重新注册;3. 3.同县(市)内跨网点柜员调动的,应修改该柜员所属机构号;4. 4.网点内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身份互相转变的,应修改其相应权限。第四章 第四章 尾箱管理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尾箱分为系统尾箱和实物尾箱。系统尾箱指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用来记录柜员日常现金收付、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的虚拟钱箱。实物尾箱指装有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钱箱。本制度中未特别指明的尾箱均为系统尾箱。第十六

20、条 第十六条尾箱按使用级别分为普通柜员尾箱和综合柜员尾箱,按用途分为现金尾箱、凭证尾箱和现金、凭证混合尾箱三类。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普通柜员尾箱的增加、删除应由网点报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审批后由综合柜员办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一个网点只能设置一个综合柜员尾箱,按一个台席一个尾箱的原则设置普通柜员尾箱并与实物尾箱相对应。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柜员领用尾箱后方可对外正常营业。普通柜员每日需交叉领用尾箱。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营业结束,普通柜员轧账正确无误后必须上缴系统尾箱,同时将系统尾箱对应的实物尾箱上缴综合柜员。第二编 第二编 客户、账户管理第一章 第一章 客户管理第一节 第一节 客户号管理第二十一条

21、第二十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客户管理是通过客户号管理实现的。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客户号管理是指以客户号为索引,对同一个客户在系统中记录的各种信息按客户号进行归纳的管理方式,以达到采集和分析客户信息的目的,并对客户评定等级。客户号管理包括客户号的编制,客户号的生成,客户号的归集以及客户号的注销。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个人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第一个存款账户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客户实名证件、按照一定编制规则生成一个可以标识该客户的号码。该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同一实名证件开立的不同账户均自动归集在其所对应的客户号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同一个人客户拥有多个客户号的情况

22、时,在确实能够证明不同客户号属于同一客户的前提下,可将多个客户号进行归集处理,保留一个客户号,其他客户号予以注销。原注销客户号下的所有存款账户及客户信息自动归集到保留的客户号下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凡所有存款账户全部清户、且在5年内没有开立新账户的客户号,每年定期(各省自定日期)进行注销,并将注销后的客户号及所对应的客户信息妥善保管。注销的客户号不得重新使用。第二节 第二节 客户群管理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客户群是指由于经营策略、与代收付委托单位的商定、或政府部门的规定等原因,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其某些收费项目执行特殊资费的一批客户群体。客户群账户是指上述客户群体在中

23、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客户群账户特殊资费项目包括异地存取款手续费、转账手续费、挂失手续费、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客户群资费最低为免费,最高为正常资费。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客户群账户通过储蓄业务处理系统进行资费控制,通过邮政金融客户管理系统进行账户动态跟踪与统计分析。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客户群账户的增加支持联机和批量两种方式,客户群账户的删除支持批量和自动两种方式。批量方式和对不达标账户系统自动撤销的处理当日操作,次日生效,联机方式的处理即时生效。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从客户群账户中删除后,此账户不再执行该客户群资费。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客户

24、群账户换卡/折、加办卡/折、挂失补发新卡/折后,其卡/折发生客户群特殊资费业务时,执行客户群资费。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一个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只能归属于一个客户群,并执行该客户群资费。如需改变此账户客户群的归属关系,必须在原客户群将其删除后,方可在新客户群增加。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可根据不同的客户群提供不同的服务或优惠。涉及跨省的服务或优惠由总行统一规定,一级分行负责省内服务或优惠规则的统一制定,二级分行提供的服务或优惠必须取得一级分行的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客户群账户变更(增加或删除)或客户群资费变更,除委托单位同意自行告知的,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

25、以公告或信函等方式告之客户。以公告方式告知客户,应不提及客户的姓名和账号信息,仅包括客户范围、收费项目、调整后的资费等;以信函方式告知客户,应包括账户的账号、收费项目、调整后的资费等。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当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既是客户群账户又是VIP客户账户时,在涉及资费优惠的交易中系统自动比较客户群资费与VIP的优惠资费,执行较低资费。第三节 第三节 VIP客户管理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VIP客户是指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评定标准、领取VIP卡的个人客户,包含总行级VIP客户和分行级VIP客户。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VIP卡是VIP客户享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优先、优惠、优质服务的依据,具有客

26、户身份识别和绿卡借记卡的功能。不同类别的VIP客户发放不同卡面的VIP卡,总行级VIP客户发行绿卡贵宾金卡,分行VIP客户发行绿卡贵宾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VIP卡的使用对象仅限VIP客户本人。VIP客户享受VIP服务时应事先出示VIP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总行级VIP客户金融资产,包括储蓄存款余额、基金金额、国债金额、理财产品购买金额等。分行级VIP客户金融资产由各分行自定。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绿卡贵宾金卡客户理财服务中心、大客户室、VIP专柜是为VIP客户服务的重要场所。绿卡贵宾金卡客户理财服务中心是绿卡贵宾金卡客户的专属服务场所。绿卡贵宾金卡客户的专属客户经理是联系和服务

27、绿卡贵宾金卡客户的重要人员。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各级邮政储蓄机构可与第三方运营机构合作,为VIP客户提供相关增值服务。第二章 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一节 第一节 账户开设管理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两大类。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有效实名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绿卡账户纳入个人结算账户管理。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结算账户:(一) (一)工资、奖金收入;(二) (二

28、)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三)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四)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五) (五)个人贷款转存;(六)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七) (七)继承、赠与款项;(八)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九) (九)纳税退还;(十)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十一)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个人结算账户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实名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

29、。活期储蓄账户、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通知存款账户均纳入个人储蓄账户管理。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个人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加办绿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如实提供姓名、国籍、有效实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可选择提供以下信息: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电子邮箱、工作单位、个人职位、供职于现任职单位的时间、前任职单位、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等信息。如果为代理人开户,还应提供代理人姓名、有效实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第

30、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有效实名证件发证机关所在地填写规定。存款人为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外国居民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为北京市;存款人为武警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为重庆市;存款人为军人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为天津市;存款人为中国居民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为证件上标明的发证机关所在地。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开户时普通柜员应根据客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时将客户完整信息录入系统。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客户在我行开立储蓄账户时,我行应按照客户特点、账户属性、国籍、地域、行业或职业、业务、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方式等因素,对客户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划分。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评估的标准及

31、方法详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节 第二节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遵循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使用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邮政储蓄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等,以确定客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存款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一) (一

3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二)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三)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四)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除以上有效实名证件外,邮政储蓄机构还可根据需要,

33、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代理他人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的营业执照、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并对其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留存复印件。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要严格执行实名制有关规定,加强对个人存款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匿名账户。柜员在办理业务时需将证件号码

34、所有字符(中英文)完整输入到系统中。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对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处理(一) (一)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单等,并出示有效实名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二) (二)在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应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单等,并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办理清户手续。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客户在办理与账户相关的需要核对有效实名证件的业务时,提供的证件应与系统内该账户记录的相一致,若不一致的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 (一)系统内记录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

35、位,客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姓名相同但由于增加两位年份号码和最后一位校验码升至18位的,应予以办理,同时柜员应提示客户由本人到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实名证件变更。客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由其他原因升至18位的,须先办理实名证件变更;(二) (二)系统内记录的是居民身份证,客户由于证件丢失补办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经联网核查相符后,视同居民身份证办理,同时普通柜员应在相关交易凭单上注明实际办理业务所使用的证件类型,并让客户签字确认;(三) (三)系统内记录的是临时居民身份证,客户持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的,经联网核查相符后,对于客户本人在开户省内办理的,为客户办理账户信息修改手续,将系统中记录的证件类型修改为居民

36、身份证后,再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留存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邮政储蓄各级机构及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邮政储蓄机构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节 第三节 客户身份识别管理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邮政储蓄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时,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对客户身份识别的有关规定。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邮政储蓄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转账等一次性金融服务

37、时,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实名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并根据需要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范围(一) (一)开户交易1. 1.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要求核对账户户主有效实名证件,登记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有效实名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基本信息,户主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户主的经常居住地,并留存账户户主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2. 2.代理他人开立存款账户的,除核对户主有效实名证件外,还应核对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留存代理人及户主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8、;3. 3.单位代理个人开立存款账户的,除核对户主有效实名证件外,还应核对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留存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户主的有效实名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4. 4.在确认客户已与邮政储蓄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已保存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前提下,在给该客户办理多笔开户业务时,只需保存一份其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二) (二)转账及存取款交易1. 1.客户本人办理单笔交易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2. 2.客户本人办理单笔转账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账户间转账业务的,应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

39、证件,并进行登记;3. 3.客户本人办理单笔转账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现金到账户转账的,应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4. 4.他人代理客户办理业务的,当交易金额达到单笔5万元(含)以上时,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同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实名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三) (三)重新写磁及随机换折交易客户在办理重新写磁及随机换折交易时,应检查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由他人代理客户办理的,应同时检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

40、影印件。(四) (四)其他规定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交易。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我行在以开立账户的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还需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邮政储蓄机构除核对有效实名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 (二)回访客户;(三) (三)实地查访;(四)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客户在

41、营业网点办理需识别身份的业务时,营业员要检查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有效期,确认已过有效期的,不得为客户办理业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他人代理客户本人办理业务时,要求检查和登记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要检查和登记客户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联网核查客户身份信息的,要联网核查客户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的,应当同时留存客户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四节 第四节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邮政储蓄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时,应遵循公安部及中国人民银行联网身份核查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42、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邮政储蓄机构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访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提供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的行为。可实现单笔和批量两种核查方式。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一级支行(县市机构)至少配备一台PC机或图形终端,邮政储蓄网点也应至少配备一台PC机或图形终端,用于核对被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个人在办理下列业务前出示居民身份证的进行联网核查,打印联网核查结果:(一) (一)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开户、修改实名证件业务;(二) (二)单笔交易金额在5万元(含)以

43、上的大额存取款业务;(三) (三)单笔交易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现金到账户转账、单笔交易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账户间转账业务;(四) (四)挂失补发、挂失清户、挂失撤销凭证、解挂失、密码重置业务;(五) (五)重新写磁、随机换折、紧急折取款业务;(六) (六)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进行联网核查的业务。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邮政储蓄机构在办理需要进行联网核查的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结果的处理(一) (一)如果核查结果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

44、码、签发机关、照片,下同)与客户的身份证记载信息核对完全一致,应将核查结果打印在客户填写的相关业务申请书正面或存取款、转账凭条背面,然后继续为其办理业务;(二) (二)如果核查结果信息与客户的身份证记载信息不一致,营业人员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为虚假证件时,应拒绝为其办理业务,将相关情况向上级机构报告,上级机构应及时将可疑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客户在同一网点连续办理多笔需要联网核查的业务时,在第一笔联网核查结果信息与客户持有的身份证记载信息一致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的其他业务无需进行联网核查。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邮政储蓄网点应建立联网核查手工登记簿。在进行

45、联网核查时,如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进行联网核查时,在营业人员采取形式视验或其他验证方式后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同时,营业人员应在联网核查手工登记簿上对未联网核查的居民身份信息做手工登记,登记信息还应包括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办理业务类型、账号等。待故障排除后,对登记的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相关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实:(一) (一)要求客户提供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进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经佐证,相关居民身

46、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的,网点应留存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也可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或专门鉴别仪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确属真实证件的,可继续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二) (二)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由客户持该证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如经核实确属真实证件,公安机关为相关个人更新公民身份信息后,客户可持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到网点申请办理业务;(三) (三)将疑义信息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申请核实,由公安机关将内部核实后的相关信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反馈。特殊情况或需要紧急办理的,也可直接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如经核实确属真实证件,可继续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第五节 第五节 客户密印管理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客户可选择使用密码、印鉴确认身份,预留印鉴和未设置密码的客户除存款业务和密码加办业务可在同县(市)办理以外,其余业务只能在开户网点办理。无密户办理各种交易须本人持存款凭证、凭有效实名证件办理。绿卡和可办理通存通取业务的账户必须设置客户密码。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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