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开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高校学生社团,是指上海高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第四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根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开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效劳和凝聚学生。三发挥共
2、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第五条高校学生社团受所属院校党委的领导,各高校团委受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当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高校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形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所属院校的财务制度。第七条高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所属院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八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中国国籍、正式学籍的
3、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九条高校学生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效劳、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十条高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各高校团委,团委在必要情况下,委托学生会或其他学生管理机构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十一条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根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标准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标准固定的活动场所;一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二有标准的章程。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
4、校园文明风气。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 筹备申请书;二 章程草案;三 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根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四 指导教师根本情况、身份证明。第十三条高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 名称、活动场所;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 学生社团类别;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那么;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
5、方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6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五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天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其间具体的考察方法和细那么由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以公告或其它方式宣布成立。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四在申
6、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以下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一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参谋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二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7、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方法由各高校自行制定。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它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登记机关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相应机构批准。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
8、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二十五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七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
9、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一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当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二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第三十条高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参加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三十一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成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
10、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当相应义务。第三十五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开展。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
11、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高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第四十二条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每年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上海
12、高校创明星社团。第四十三条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实行挂牌和淘汰制度。第四十四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将设立上海高校社团活动奖励基金,每年对“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进行奖励。第四十五条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的评选细那么在?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创立手册?中另行规定。第四十六条各高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选拔出校级“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具体评估方法由登记管理部门依照?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创立手册?自行规定。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二不接受本
13、条例规定、各高校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三财务制度混乱;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缺乏30人的;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第八章 附那么第四十九条本方法由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制定。第五十条 本方法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各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调整和确定本单位学生社团管理方法。本方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方法为准;本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细那么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