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方: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 :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 分部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申请 浙江 省/市/跨地区【 A 】事项的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咨询服务事项咨询事项名称完成时间(自相应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价格(人民币:元)A 工作日B 工作日C 工作日P代收款共计: 前述关于完成时间之约定,为审批部门正式受理后的正常审批时间。此完成时间不包括:在实践操作中,因审批部门对收受申请材料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修改意见,乙方不可避免地进行修改
2、和完善所花费的时间。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前述情形,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达到审批部门的要求。 第二条 咨询内容、要求和方式1、咨询内容:乙方对甲方申请【 】事项,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审批部门的审批要求,乙方负责协助对甲方所咨询事项的材料进行审查、筛选、组织、整理和编制;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2、咨询要求:乙方应根据国家审批部门对咨询事项的审批要求、流程,进行相应材料的准备,以使得该材料符合审批部门的基本要求;3、咨询方式:乙方提供【 】事项的专家咨询意见,并协助甲方完成申请材料的编制、报送、沟通和取证等工作,除非有其他约定,本合同所约定的咨询以及相应材料的编纂工作皆在乙方所在地完成。4、跟踪
3、服务:签订合同后,乙方将向甲方发送事项实施进度说明,甲方亦可询问项目进度,对接资质申请硬性材料,即时对乙方咨询、实施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确保咨询事项如期完成。 5、售后服务:咨询事项完成后,乙方提前1个月可向甲方发送年检提醒。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五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进行咨询事项所必需的证明材料、公司基本情况、服务项目、技术方案和其他编制申请材料所需的等材料,并保证这些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由于甲方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及隐瞒重要信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能如期提供材料的,导致乙方工作难以开展,乙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2、甲方应指定专门负责人与乙
4、方专员进行密切配合,及时提供咨询事项过程中所需资料,因甲方延迟提供材料导致咨询期限拖延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所指派的专门负责人为本合同中写明的联系人,通过合同中写明的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与乙方专员进行沟通,以保证相关资料的安全、完整。乙方咨询服务过程中,甲方不得随意更改网站内容、不得工商变更、停止员工社保缴纳等。相关部门审批过程中,甲方相关网站无法打开、工商变更、社保问题等行为影响项目完成时间及结果,乙方不承担责任。4、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包含甲方提供的第三方资料)使用期限为1年。5、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收到甲方完整的所必须的材料后且
5、收到甲方第一阶段款项后,及时整理、编制后递交至相应审批部门。2、乙方完成咨询事项的程序包括:协助甲方进行咨询事项材料的整理、编制,协助甲方向审批部门初步递交咨询事项材料,根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建议和指导意见修整材料、递交最终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待审批部门最终审核意见等。3、乙方应积极、负责地完成合同约定的咨询事项,及时准确地向甲方反馈进展情况。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圆整),其中咨询报酬为 元。2、本合同总金额由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信息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与时间如下: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报酬,合计人民币 元整(
6、大写:人民币 圆整)。 乙方银行账号信息:账户 名称: 开户行名称:账 号:3、根据乙方各阶段提供的相关服务,甲方支付对应款项,在甲方付清尾款后,按甲方实际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用开具相应额度发票,代收款不开具发票。第六条 保密义务1、保密内容:双方对各方合法拥有的任何信息及本合同涉及的双方的合作内容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允许,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保密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双方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向聘用的雇员、中介机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披露的除外)。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可避免的会将提供咨询事项的材料和信息传递给甲方,甲方特此承诺,此类材料和信息为乙方之专有,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
7、披露、转让,也不得在获取这些材料和信息后自行完成合同约定的咨询事项,否则视为乙方已经完成咨询事项,甲方应当按本合同全款支付咨询报酬。3、泄密责任:若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另一方有权追究其泄密责任,并要求泄密方承担对守秘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当前的损失)。4、保密期限:在任何情形下,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且不因合同目的之达成或合同提前解除而终止。5、本合同若因某种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各方应将为完成咨询事项所编制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制件、纸质存储、电子格式存储的材料)归还对方;无法归还的,应当永久删除,否则将视为侵犯商业机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第七条 免责与赔偿1、甲方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乙方将依据这些文件、资料以及调查结果开展合同所要求的服务工作。如果乙方因使用了甲方提供的有重大错漏的文件和资料而交付的服务成果致使甲方不能通过审批或者迟延通过审批以及直接或间接地致使甲方蒙受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对乙方就合同范围内提供的服务,因乙方自身原因所引起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将对甲方承担相关的责任。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与完成合同服务相关的任何偿付责任概不超出甲方所支付的全部合同金额,同时还须考虑甲方人员的相关疏忽责任,以合理确定各方对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乙方的偿付数额比例应限于其应
9、承担责任的相应比例。3、本合同项目涉及政府审批,受政府政策及审批部门规定的约束,可能出现超出乙方防范或预见能力并影响审批进程的事件。双方确认,乙方仅能以合同签订时所知晓的政策、标准或者要求对本合同咨询事项的可完成性进行判断,非因乙方能控的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若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新的规定或意见拒绝审批该咨询事项的,乙方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与审批部门沟通、斡旋,且须协助甲方重新修改材料以符合审批部门的要求与规定,最大限度的完成咨询事项。4、在合同期间,合同双方都可能经常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互联网通讯方式与对方进行交流。尽管合同双方均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
10、,但由于电子信息的传输存在的潜在的风险,包括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信息的信息截取、损坏、迟到或不完整,甚至带来不正确的信息和使用的不安全性,这些问题使信息的传输质量和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双方均对由于电子传输给对方造成的技术问题不负任何责任。第八条 违约责任1、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履行,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第一条相应义务过程中,甲方不得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否则甲方仍需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2、甲方应当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咨询事项无法完成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已付金额不予退还。3
11、、乙方应当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咨询事项无法完成的,并未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无法完成事项的已付款项(评测费、代收款不退还)。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咨询事项无法完成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款项。4、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经乙方提出催款后10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在甲方逾期付款期间,乙方可以中止相关咨询事项服务,直至甲方依合同约定付款。在此期间造成甲方未及时取得咨询事项对应的相关证件、资质的,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5、任何一方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若发生变化,应
12、于变化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对方,若由于一方未及时告之导致材料或原件遗失的,由未告知方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 合同解除、终止条款:1、本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无需再履行本合同任何义务(保密义务除外)。2、发生以下情形,符合合同解除条件。(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自然灾害、火灾、动乱、法律法规颁布、政府政策变动等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不能控制的意外事件等,本合同自动解除,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及乙方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2)符合法定解除的其它情形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3)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第1条之情形,乙方有权解除合同。(4)符
13、合本合同第八条第2、3、4条之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3、双方协议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之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同时乙方应将持有的甲方的一切材料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制件、纸质存储、电子格式存储的材料)归还甲方;无法归还的,应当永久删除。4、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得再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第三方资料)。第十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非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单方对本合同作出的任何修改均无效。3、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温馨提示:金三科技将竭诚为您提供高效、快捷、满意的服务,如您有任何建议请拨打服务热线:*-*。甲方: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