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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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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试论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论文摘要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国法律制度一个伟大创举,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降低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主动作用。不过劳动教养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很多漏洞和弊端。本文首先闸述劳动教养制度历史发展及现实状况;其次叙述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必需性,最终针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弊端,提出了相关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见解和提议。本文尝试经过理论和实践结合,探讨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和完善,期望其在不停完善过程中对社会安定团结深入发挥作用。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 弊端 改革 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是党和国家依据马克思主义相关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基础原理,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具体实际而进行一项基础政策实

2、践。这一制度关键内容和根本任务是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在劳动教养制度走过四十多年风雨历程里,尽管其性质伴随收容对象改变有所改变,不过劳动教养“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宗旨一直未变。作为社会主义中国法律制度一个伟大创举,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降低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主动作用,打击、教育、纠正了大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失足者,取得了举世瞩目标伟大成就,功不可没。 不过,伴随社会情况发展改变,劳动教养制度也出现了部分问题。如立法冲突问题在于欠缺正当性;执法主体问题在于欠缺监督机制;程序问题欠缺正义性;适用范围肆意性,对象欠缺法定性:处罚期限长久化,处罚强度欠缺合适性等等,所以,有主张对此应

3、予改革和完善,有主张给予废除。但我认为,“存”、“废,之争结果殊途同归,无非全部是寻求一个更合适制度来适应法治社会需要。劳动教养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充足证实这一制度有其存在合理性、肯定性。不过,劳动教养立法和司法中存在问题又使这一制度正当性面临危饥。所以,在大力开展依法治国今天,重新审阅劳动教养这一法律制度,意义是不可言明。一、劳动教养制度发展过程 1、劳动教养及其法律依据 劳动教养,是指对不够刑事处罚或不需要刑事处罚且含有劳动能力违法人员,让其在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劳动,接收强制性教育改造最为严厉行政处理方法。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相关根本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指示指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其它

4、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根本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以外,分两种措施处理。一个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个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则进行劳动教养,即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工资。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公布了相关各省、市应立即筹备劳动教养机构指示,对劳教性质、指导标准、审批权限等作了标准要求。以后,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诞生。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同意国务院相关劳动教养问题决定,这是中国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正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所公布相关劳动教养补充要求。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措

5、施将劳动教养对象要求为6种,即“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人,也能够收容劳动教养”;1982年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相关军队实施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措施多个问题通知,将劳动教养对象扩大至军人。1987年公安部、司法部公布相关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通知要求卖淫嫖宿人员不管来自城、乡,只要符合该通知中对应要求,则一律被收容劳动教养。这种处于相对较低层次规范性文件不停扩充处于相对层次较高行政法规所要求适用对象范围做法,也是欠妥当。从历史角度来看,试行措施是对决定和补充要求完善和补充,其只能算是“准行政法规

6、”性质部门规章。以这些法规、规章为依据劳动教养制度显然缺乏充足法律依据。即使,在以后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禁毒决定、相关严禁卖淫嫖娼决定等单行法律中全部有相关劳动教养决定,但全部是适用劳动教养,而不是对劳动教养具体制度要求。“劳动教养只有政策,没有法律”见解虽有偏颇,却从另一侧面说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充足法律依据。2、劳动教养性质和管理体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全世界公布中国人权情况白皮书中,将劳动教养说明为是一一个行政处罚。对劳动教养人员要根据“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国务院没有国家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其具体工作是由公安部和司法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领导和管理,只在省、

7、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设置各自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责任人共同组成,通常是挂牌在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内,负责管理劳动教养工作。3、 劳动教养对象和范围 1957年国务院相关劳动教养问题决定要求应该实施劳动教养人有四种:(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有追究刑事责任偷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术等单位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久拒绝劳动或破坏纪律、妨碍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安置,或不接收

8、从事劳动生产劝导,不停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措施将劳动教养人员调整为六类:(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3)有流亡民、卖淫、偷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5)有工作岗位,长久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停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说和阻止;(6)教唆她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并要求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

9、或哺乳未满十二个月妇女,和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中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适用范围是大中城市。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意义劳动教养含有中国特色,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全部是维护社会治安,教育改造违法犯罪者,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关键手段。作为中国预防犯罪法律制度一个,劳动教养是对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键补充。它填补了两种法律制度在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方面不足,在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伟大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换作用,假如取消劳动教养制度,是难以在法律上找到更适宜取而代之措施。同时中国犯罪概念中定量原因存在也使得劳教制度存续含有理论肯定性和价值合理性。 劳动教养制度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充足证

10、实这一制度有其存在合理性、肯定性。从理论层面来看,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和发展有着峰实理论基础,这一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劳动教养制度是党和国家依据马克思主义相关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基础原理,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具体实际而进行一项基础政策实践。这一制度关键内容和根本任务是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在劳动教养制度走过四十多年风雨历程罩,尽管其性质伴随收容对象改变而有所改变,不过劳动教养“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宗旨一直未变。以后我们应该继续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完善劳动教养立法,改善劳动教养司法,推进劳动教养工作全方位改革和发展;从价值层面来看,劳动教

11、养制度存在和发展有着坚实实践基础。这点决定了劳动教养制度不能废除。“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劳动教养工作几十年成功实践证实,这一制度县有强大生命力和存在价值,具体表现为:首先劳动教养是预防犯罪一道关键防线,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占有不容忽略地位。假如取消这一方法,大量有严重违法或轻微犯罪人将得不到有效处理。其次劳动教养是维护社会治安一个有效形式。中国刑法中犯罪概念含有定量原因,这点决定了中国不能盲目采取国外刑法理论,也不能不加分析地采取保安处分方法,而必需坚持符合中国国情劳教制度。再次劳动教养是教育、挽救、改造失足青少年一个关键阵地。劳动教养作为一个强制性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方法,其主动作用

12、还存:经过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和组织她们参与尘产劳动和其它有益集体活动,改变她们不良思想和恶习,化消极原因为主动原因;从事实层面来看,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和发展是中国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客观需求。主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国家创设劳动教养制度关键目标。这集中地反应了对中国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特点及其规律认识。刑罚是作为对付犯罪最严厉强制方法,其作用机制及其预防效果肯定是有限,不可能将全部违法犯罪现象全部纳入刑罚范围。在刑罚之外,还有其它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方法,这就为劳动教养法律关系存在提供了客观基础。劳动教养历史和现实证实,主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一

13、直是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依据和基础,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事实依据还在于,其简明高效程序能够很好地适应社会洽安需要。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问题 l、劳动教养制度法律依据效力不足 在1979年全国人大又同意颁布了国务院相关劳动教养补充要求。国务院决定和补充要求也就成了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关键法律依据。但从法理上讲,决定和补充要求只是含有“准法律”性质行政法规。1982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措施作为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运行关键法律依据,不过从历史角度来看,试行措施是对决定和补充要求完善和补充,其只能算是“准行政法规”本质部门规章。 以这些法规、规章为依据劳动教养制度显然缺乏充足法律依据。即使,在以后颁布治

14、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禁毒决定、相关严禁卖淫嫖娼决定等单行法律中全部有相关劳动教养决定,但全部是适用劳动教养,而不是对劳动教养具体制度要求。“劳动教养只有政策,没有法律”见解虽有偏颇,却从另一侧面说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充足法律依据。 2、劳动教育制度和中国和国际现行法律相冲突劳动教养制度是依据中国1954年宪法第一百条要求设置,该要求内容是:中国公民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而从法律上看,宪法第一百条要求并无任何强制性教育改造立法授权,所以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宪法依据。中国宪法第37条要求:“中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严禁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

15、人身自由,严禁非法搜查公民身体。”行政处罚法第9条要求:“法律能够设定多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人身自由是公民基础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和行使多种权利前提。“公民、组织基础权利和其它法定权利是宪法和法律给予,要对其给予限制,也必需经过和之相对应宪法和法律,而不能由低于宪法和法律规范性文件来作出限制。” 劳动教养是一个在较长时期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方法,但其依据规范性文件,却均制订于行政权力机关,而非国家立法机构。行政处罚法第10条第一款要求:“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第64条第二款要求:“本法公布前制订法规和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要求和本法不符合,应

16、该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据本法要求给予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成。”由此可见,作为行政法规劳动教养试行措施要求“劳动教养”这么一个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不仅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和要求矛盾和冲突,而且已经在实际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状态。另外,行政处罚法第9条要求:“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要求。”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要求:“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方法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要求。”而作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3年劳动教养法律依据全部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组成,制订主体不一,效力等级参差不齐,没有一部基础法律对劳动教养作出要求,作为一个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法律制

17、度存在,直接和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要求冲突。劳动教养制度和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条约相冲突:中国已加入联合国主持制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中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和这项条约有很大冲突,尤其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第9条第一项要求:“人人有权享受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除非依据法律所要求依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方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她是否正当和假如拘禁不正当时命令给予纠正”。而在现在劳动教养制度下,确定一个公民是否应受劳动教养依据不是国家制订法律,而是行政机关制订行政法规(最关键依据就是国务院批

18、转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措施),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相关要求,这种行政部门制订规章,是不能直接用来作为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法律依据。另外,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第9条要求精神,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制性方法全部必需一直处于司法机关正当控制下。而在中国现在劳动教养制度中,只要被劳动教养人本人对劳动教养决定没有异议,司法机关就无权对决定劳动教养对象决定过程进行正当控制。这一现实,显然是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上述精神。3、法律监督流于形式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措施第六条要求:“劳动教养相关活动,接收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措施第一条第一项要求:“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

19、职权是:对于劳动教养机关活动是否正当进行监督。”但因为没有对应程序要求,使得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提请呈报、劳动教养审查同意、劳动教养复议等诸步骤无从实施法律监督。依据劳动教养试行措施要求:劳动教养审批权由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但实际上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职权长久以来分别由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名义行使。司法行政部门劳教机关不仅对劳教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缩短劳教期限拥有审批权,而且还授权劳教场所能够以劳教管理委员会名义行使对劳教人员降低、延长三个月(含本数)审批权。可见,劳动教养审批程序是一个非公开内部审查程序,因其缺乏应有监督和制约,为行政权力扩张和滥

20、用开了方便之门,以致实践中随意决定劳教期限,随意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或降低、延长劳动教养时间等破坏法制、侵犯人权现象频频发生。 4、劳动教养制度缺乏统一规范,实施随意性强劳动教养审批随意性大,具体表现为:随意扩大收容范围,降低收容条件,把部分显著不符合收容条件人批送劳动教养;一是办案人员因收受贿赂或受其它不正当干扰,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把罪该逮捕判刑人批送劳教;二是因办案期限不足,办案经费担心或办案人手有限,而抄近路,以教代刑(侦);三是因取证困难,或畏于追查,或因证据不足,怕移交起诉后被退查,干脆以劳教了事;四是关键证据能够证实在案犯犯罪事实,因同案犯在逃,或行为人负有余案,假借“待同案犯归案

21、或余案查清后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以教待捕;五是因流窜作案,数次作案,结伙作案,有罪拒不交待或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一时难以审结,而又不能采取收审方法,审批机关便依据国务院相关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方法统一于劳动教养通知要求,把那些需要收容查清罪行人处以劳动教养,变相地使劳教场所成为“收审站”;六是因办案人员业务素质较差,执法水平不高,或办案中图方便,怕麻烦,而以教代刑;以刑代教,以教代拘,升格处理。如有地方借口为中心工作服务,为严打斗争服务,为专题治理服务,给基层下达判刑指标,或劳教指标,结果造成刑事处罚和劳教处分范围扩大化,原来应予劳动教养严重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被人为“升格”看成犯罪处理,而

22、应予治安处罚通常违法行为也对应“升格”为严重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作劳教处理;有徇私枉法,蓄意报复,对应予轻处有意重处;还有一个人,叫“炒冷饭”,形势不紧不收,形势一紧就收进劳教了;随意决定劳教期限。罚过相当是劳教立法确立一项关键标准,不过,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屡遭破坏。如有地方无视案件具体情况,凭主观愿望办案,造成处分畸轻畸重;有地方不管案情轻和重,违法犯罪人员是初犯、偶犯、从犯,还是再犯、惯犯、主犯,是坦白交待,还是拒不认罪,形势一紧,一律劳教三年。程序违法现象十分严重。关键表现为:(1)调查取证不正当。(2)不推行通知义务。通知程序是寻求执法最大公平、公平、公开一个程序。从行为学讲,通知程序实施

23、是控制相对行为人行为一个关键手段;从教育学讲,通知程序是落实教育、预防和处罚相结合标准表现;从政治学讲,通知程序是建设民主政治需要;从行政学讲,通知程序是相对人参与行政一个形式;从人权保障上讲,通知程序是实施人权保障一项关键方法。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代背景下,强化通知程序尤为关键。(3)违反“三见面”要求“三见面是劳教法律、法规要求劳教审批必经程序,即“对需要劳动教养人,承接单位必需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劳动教养决定:向本人和家眷宣告决定劳动教养依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署名。”(4)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

24、(5)超期羁押严重。四、完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几点思索1、完善中国劳动教养立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需要。现在劳动教养制度已不以适应时代发展,立法工作已经落后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劳动教养工作实践,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就必需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完善;是维护劳教人员正当权益需要。劳教人员作为国家公民,其正当权益应受到保护,中国在劳教工作中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像父母、像老师、像医生”“三像”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侵犯劳教人员权益现象四处可见,这就需要在以后工作中不停完善劳动教养制度,作出详尽要求,对劳教人员权益给予确定和保护。2、合理确定劳动教养对象。劳动教养是一个限制人身自

25、由最严厉治安行政处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制订劳动教养法作出明确要求,使之含有稳定性、统一性,避免多年来劳动教养立法主体和解释主体多元化造成混乱。另外,从现在中国社会治安情况来看,劳动教养对象适用地域范围限制应该取消,也就是说,对于小城镇和农村作案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人员也能够适用劳教。3、规范劳动教养期限。相关劳动教养期限,我们考虑到现在存在劳动教养期限过长,比一些刑罚还要严厉弊端,应该缩短现在劳教期限,具体可将劳动教养期限改为通常为十二个月,有法定需要延长情形,经法定程序能够延长,但最长只可延长至十二个月零4个月;劳动教养法还应要求劳动教养实施等问题。同时应具体要求应该适用劳动教养行为组

26、成(即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及其对应劳动教养方法,尤其是明确要求不一样类别应劳教行为劳教期限,避免法官自由裁。 这么使劳动教养适用取得法律上依掘,同时,对其实体、程序司题进行配套改革,使劳动教养制度在得以保留这一前提下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平、诈义,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4、完善劳动教养监督制度。对劳动教养国家监督,包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人民法院、实施机关本身内部监督,和检察机关监督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措施和人民检察院劳动教养检察工作措施要求,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法律监督要贯穿于劳动教养全过程,包含对劳动教养侦查,劳动教养审查,劳动教养审判和劳动教养实施。 在劳动教养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

27、活动正当性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提出更正提议,或直接行使纠正权。 在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移交活动进行监督,临督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活动是否正当,做出审查决定(移交审判和不移交审判)是否适宜,并提出提议 在劳动教养审判阶段,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正当,对于不正当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提议,人民法院应该更正在劳动教养实施阶段,对实施机关实施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查看实施机关适用各项劳动教养实施制度是否正当不正当,向实施机关提出更正提议,或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提议对于已经生效判决,检察机关认为确有错误,能够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提议,由劳动教养管理

28、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申诉。 劳动教养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单位或个人对劳动教养侦查、审判和实施管理等活动监督社会监督是劳动教养监督体系关键组成部分,也是劳动教养工作正当,公正关键确保5、建立劳动教养救助制度。救助制度,关键包含劳动教养人员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赔偿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前者处理是劳教人员经济损失问题,后者处理是劳教人员取消非法劳动教养问题。二者能够并用。劳动教养人员对于加诸其身确实实错误生效判决能够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诉讼。中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要求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而劳动教养既没有包含在侵权行政处罚和行政方法中,又没有包含在刑事赔偿中。所以,劳动教养人员往往在权

29、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国家赔偿。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劳动教养赔偿及相关赔偿程序,方便愈加好保护劳动教养人员正当权益。 总而言之,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国特有一个法律制度,即使在当今法治日益健全社会中出现了缺点和不足,但仍含有本身存在价值和意义。本文从劳动教养制度概念、法律依据、性质和宗旨、劳动教养对象和范围等方面加以叙述,同时也对劳动教养存在弊端进行探讨,并提出改革完善提议,但基于本人本身能力限制,只期望本文对劳动教养制度愈加好服务于法治社会起到一定主动作用。 参考文件:1、储槐植论教养处遇合理性,起源:法制日报 -2-24 劳教网2、王顺安 高莹主编劳动教养学(自考本科教材),法律出版社,3、夏宗素主编劳动教养制度改革问题研究(部级关键课题),法律出版社,4、储槐植 陈兴良 张绍彦主编理性和秩序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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