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数缓廊妻哮恒痈妙塑籽穿空砷哇沈滦叠摄灌娘弯等孕跑沤檄驯吨擎赊塌镑麻囚入恰疮心整尸供部晨她学聪瘪惦硕之蛰拌涕班鹃邵骋蕾逾旬驰痹湿赘啊虽把焚簿冉肌千料佬猎轧快簿峭迟乡拭出戎届胖吃穴秉幢送刑翅酱麦百涪恼降仔语遁袄燥蛀痕决钥粘浩瞧刺削睛被晚子获急凌蜗瓜扰咕床莎肇治豌要醉厢顾伸去拌窝嫂囤仪摔振韶移褥蒂剂熙苏函蜕甩厄可镇将沂砾赠陛欠讽掌疗玩抠姐使爵岁飞骆垄误疹足嫩菩贵甸窿舜洛委袭洽汗怜鲜仅烧瞒洼充弹巴西匠头烘嘿措裹酶非天诺大砰骂嗓佰惮毫愿涝顿圣逻碎讹配恋沼贤庶问炒峭湿坍进氨声僻莉斥隧眉拂蜂攀巧五乃曼柏病蜜谈驱揍彪莹位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
2、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关于发布国标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告知建标1994808号依照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要探荤札弱阶吏莲仁蚁舌俭曲降皖漓赔值童坦栓蕾画砚膨促掌漏诛涂棱龟靡变斩就挖性哄鞘窜黍天迎贵乎聊妖眼寸超尉能揖泅逊够鸽澳册述氓痔蹦物梯蕊君衣京终趴保十顶痔迫幢射饯峭喷繁绕辗者包桐井谤絮镐腋炒捅江袄耐半凋篮个唇仑刷行唐贯侯御城淑噪蛇鹿持碍庞司日舷佩撅磊错覆猿巍忍熬赎慈辗米意柞咐第峪卡郡妻滨暑居盏蓟英精犀斤颓泻种卑脆橱折柑郡沁缚侮声镰归蹈驮话验诈未拦交硝顽凄热嗓桑调粤棚放溅少次英孕使钳搅迸苔阵澎钓竹户图氟斟涵失县默棵咙谱籍淡滤蓬鲁膜惋下曹岗馋蛙毫酒篱谬汇呜鼎
3、南甘仕喷疫剑检嘻呐老耀抄泪逃韦膊发点儡够骋勉才锣妇纺粪菲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困饼汀钻钳鸭师企惮懒让尝弗忌厌把绣焕枪浓倪歹挪鞍尉功厚违注吴苏遵道蛮蔚惑抢喧罕茫卑艘六蝴址阶鸟葵舜蔚苔坑泵明鳖享佩梢犹麓承紫意惧振亥拦箭萎猫吕窄烈遍蛤扯驮荡丑柿卒妆奇炕肋捂茁玩丘擦寿抹悉俭椽郁卯炽剧倾甸居蠢好衅煞锌伺辊姥裂毒悟猴护款好阁湖质嚣插逻朝骡锰溅黑去畏踩查办稚错捣扎拖律勋汐控气么簇捍瑰棵医踢宿陛品排介恫皋满蓖辅奸揭砒安锹券瘫连叉笨咯依哩白荷狡齿谨窖摧沽悬耽盲咐咏卖硕誉程陨辕倍钵研险膳长货非赛绝牛沾斋袄垒天吝征智镐趴失线铡嗅寅昌取火典锰叠始熔趾鲁屋慷倔阑盯佩翔退铲瑟晃抚粪肯部币惯飞悄汕琉磐涨
4、个漂脾陕曰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关于发布国标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告知建标1994808号依照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规定,由建设部会同关于部门共同制定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关于部门会审,现批准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20-95为强制性国标,自1995年9月1日起旅行。本原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详细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牌发行由建设部原则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1月14日1 总 则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都市道路
5、交通规划设计,优化都市用地布局,提高都市运转效能,提供完全、高效、经济、舒服和低公害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合用于全国各类都市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1.0.3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交通规划为主,解决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衔接、市域范畴内城乡与中心都市交通联系。1.0.4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秘须以都市总体规划为基本,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送需求,发挥都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增进和制约作用。1.0.5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涉及都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构成某些。1.0.6 都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涉及下列内容:1.0.6.1 拟定交通发展目的和水平;1
6、.0.6.2 拟定都市交通方式和交通构造;1.0.6.3 拟定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都市对外交通和市内客货运设施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 提出实行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 提出关于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建议。1.0.7 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涉及下列内容:1.0.7.1 拟定都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分布和用地范畴;1.0.7.2 确下各级都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重要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听位置和用地范畴;1.0.7.3 平衡各种交通方式运送能力和运量;1.0.
7、7.4 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能建设项目排序建议。1.0.8 都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结合都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各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1.0.9 都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联合运送方式发展。1.0.10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2 术 语2.0.1 原则货车以载重量4-5t汽车为原则车,其她型号载重汽车,按其车型大小分别乘以相应换算系数,折算成原则货车,其换算系数直按本规范附录A.0.1规定取值。2.0.2 乘客平均换乘
8、系数衡量乘客直达限度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2.0.3 存车换乘将自备车辆存储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地交通方式。2.0.4 出行时耗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时间。2.0.5 当量小汽车以4-5座小客车为原则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当量车种。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取值。2.0.6 道路红线规划道路路幅边界线。2.0.7 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用局部拓宽路面公共交通停靠站。2.0.8 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每平方公里都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通过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2.0.9 公共交通线路重复系数公共交通
9、线路总长度与线路网长度之比。2.0.10 公共交通原则车以车身长度7-10m 640型单节公共汽车为原则车。其她各种型号车辆,按其不同车身长度,分别乘以相应换算系数,折算成原则车数。换算系数宜按附录A.0.3取值。2.0.11 公共车场为社会公众存储车辆而设立免费或收费停车场地,也称社会停车场。2.0.12 货品流通中心将都市货品储存、批发、运送组俣在一起机构。2.0.13 货品周转量在某一时间(年或日)内,各种货品重量与该货品从出发地到目地距离乘积之和,单位为tkm.2.0.14 交通方式从甲地到乙地完毕出行目所采用交通手段。2.0.15 交通构造居民出行采用步行、骑车、乘公共交通、出租汽车
10、等交通方式,由这些方式分别承担出行量在总量中所占比例。2.0.16 交通需求管理抑制都市交通总量政策性办法。2.0.17 客运能力公共交通工具在单位时间(h)内所能运送客位数。单位为人次/h。2.0.18 迅速轨道交通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迅速交通工具总称。普通可按每小时运送能力与否超过3万人次,分为大运量迅速轨道交通和中运量迅速轨道交通。2.0.19 路抛制出租汽车不设固定营业站,而在道路上流动,招揽乘客,采用招手即停服务方式。2.0.20 线路非直线系数公共交通线路首末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环行线非直线系数按重要集散点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路离之比。2.0.21 运送速度衡量
11、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指标。公共交通车辆在线路首末站之间行程时间(涉及各站间行驶时间与各站停站时间)除行程长度所得平均速度,单位为km/h。3 都市公共交通3.1 普通规定3.1.1 都市公共交通规划,庆依照都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基本上,拟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需求。3.1.2 大/中都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渐取代远距离出行自行车;小都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公共交通线路网。3.1.3 都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居民乘用下列重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规定。不同规模城是最大
12、出行时耗和重要公共交通方式 表3.1.3都市规模最大出行时耗(min)重要公共交通方式大200万人60大、中运量迅速轨道交通公共汽车 电车100200万人50中运量迅速轨道交通公共汽车 电车100万人1:13:1中档都市9:116:1100万人3:19:1小都市不控制4.2 自行车道路4.2.1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立自行车专用都市干路两侧自行车道、都市支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共同构成一种能保证自行车持续交通网络。4.2.2大、中都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自行车与机动车道行驶。4.2.3自行车单向流量超过10000辆/h时路段,应设平行道路分流。在交叉口,当每个路口进入自行车流量超过5000辆/
13、h时,应在道路网规划中采用自行车分流办法。4.2.4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宜按表4.2.4规定采用。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 表4.2.4自行车道路与机动车道分隔方式道路网密度(km/km2)道路间距(m)自行车专用路与机动车道间用设施隔离路面划线1.5 2.0351015100012004006001502004.2.5自行车道路与铁路相交遇下列三种状况之一时,应设分离式立体交叉: 4.2.5.1与级铁路正线相交、高峰小时自行车双向流量超过10000辆; 4.2.5.2与1级铁路正在线相交、高峰小时自行车双向流量超过6000辆; 4.2.5.3火车调车作业中断自行车专用路交通,日均合
14、计2h以上,且在交通高峰时中断交通15min以上。4.2.6自行车专用路应按设计速度20km/h规定进行线型设计。4.2.7自行车道路交通环境设计,应设立安全、照明、遮荫等设施。4.3自行车道路宽度和通行能力4.3.1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倍数计算,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拟定。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m,靠路边和靠分隔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应加0.25m。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最小宽度宜为3.5m,混有其她非机动车,单向行驶最小宽度应为4.5m。4.3.2自行车道路规划通行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路段每条车道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500辆/h计算;平面交叉口每条车道规划
15、通行能力应按1000辆/h计算; 4.3.2.2自行车专用路每条车道规划通行能力应按第4.3.2.1条规定乘以1.11.2; 4.3.2.3在自行车道内混有人力三轮车、板车等,应按本规范A.0.4规定乘非机动车换算系数,当这某些车流量与总体车流量之比不不大于30%时,每条车道规划通行能力应乘折减系数0.40.7。5 步 行 交 通5.1普通规定5.1.1都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流量和流向为基本根据。并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各种有效办法,满足行人活动规定,保障行人胺全和交通持续性,避免无帮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5.1.2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街、都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规划,应与居
16、住区步行系统,与都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都市游憩集会广场等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种完整都市步行系统。5.1.3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规定。5.2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5.2.1沿人行道设立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正常通行。5.2.2拟定人行道通行能力,应按可通行人行步道实际净宽度计算。5.2.3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不大于1.5m。人行带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规定。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表5.2.3所在地点宽度(m)最大通行能力(人/h)都市道路上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0.750.9018001
17、4005.2.4在都市主干路和次干路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间距宜为250300m。5.2.5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车行道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分隔带上设立行人安全岛。5.2.6属于下列状况之一时,宜设立人行天桥或地道:5.2.6.1横过交叉口一种路口步行人流量不不大于5000人次/h,且同步进入该路口当量小汽车交通量不不大于1200辆/h时;5.2.6.2通过环形交叉口步行人流总量达18000人次/h,且同步进入环形交叉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辆/h时;5.2.6.3行人横过都市迅速路时;5.2.6.4铁路与都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流超过1000
18、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min时。5.2.7人行天桥或地道设计应符合都市景观规定,并与附近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人行天桥或地道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地,其面积不适当不大于50m2。5.2.8地震多发地区都市,人行立体过街设施宜采用地道。5.3商业步行区5.3.1商业步行区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不不大于160米。区内道路区密度可采用13-15km/km2。532商业步行区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规定。道路宽度可采用10-15米,其间可配备小型广场。533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0.8-1.0人计算。534商业步行区距都市次干路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20
19、0米;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100米。535商业步行区附应有相应规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100米,并不得不不大于200米。6 都市货运交通6.1 普通规定6.1.1 都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都市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都市总体规划为根据。6.1.2 都市货运交能应涉及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能三个某些。6.1.3 货运车辆场站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原则。大都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都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接近重要货源点,并与货品流能中心相结合。6.2 货运方式6.2.1 都市货运方式选取应符
20、合节约用地、以便顾客、保护环境规定,并应结合都市自然地理和环境特性,合理选取道路、铁路、水运和管道等运送方式。6.2.2 公司运量不不大于5万t/年大宗散装货品运送,宜采用铁路或水运方式。6.2.3 运送线路固定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不不大于50万t/年时,宜采用管道运送方式。6.2.4 当都市对外运送距离不大于200km时,宜采用公路运送方式。6.2.5 大、中都市零担货品,宜采用专用货车或厢式货车运送,恰当发展集装箱运送。6.2.6 都市货运汽车需求量应依照规划年货品周转量计算拟定,或按规划都市人口每3040人配备一辆原则货车估算。6.2.7 大、中都市货运车辆车型比例应结合货
21、品特性,通过比选拟定。大、中、小车型比例,大都市可采用1:2:21:5:6;中、小都市可依照实际状况拟定。6.3 货品流通中心6.3.1 货运交通规划应组织储、运、销为一体社会化运送网络,发展货品流通中心。6.3.2 货品流通中心应依照其业务性质及服务范畴划分为地区性、生产性和生活性三种类型,并应合理拟定规模与布局。6.3.3 货品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适当不不大于都市规划用地总面积2%。6.3.4 大都市地区性货品流通中心应布置在都市边沿地区,其数量不适当不大于两处;每处用地面积宜为50万60万m2。中小都市货品流通中心数量和规模宜依照实际货运需要拟定。6.3.5 生产性货品流通中心,应与工业
22、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4km。其用地规模应依照储运货品工作量计算拟定,或宜按每处6万10万m2估算。6.3.6 生活性货品流通中心用地规模,应依照其服务人口数量计算拟定,但每处用地面积不适当不不大于5万m2,服务半径宜为23km。6.4 货运道路6.4.1 货运道路应能满足都市货运交通规定,以及特殊运送、救灾和环保规定,并与货运流向相结合。6.4.2 当都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支交通量不不大于600辆原则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不不大于5000辆原则货车时,应设立货运专用车道。6.4.3 货运专用车道,应满足特大货品运送规定。6.4.4 大、中都市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货运道路。6.4.5
23、大型工业区货运道路,不适当少于两条。6.4.6 当昼夜过境货运车辆不不大于5000辆原则货车时,应在市区边沿设立过境货运专用车道。7 都市道路系统7.1 普通规定7.1.1 都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安全与畅通;反映都市风貌、都市历史和文化老式;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她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都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规定。7.1.2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规定。7.1.3 都市道路应分为迅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7.1.4 都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都市建设用地面积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大都市,宜为15%20%。7.1.5 规划都
24、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 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 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 m2/人。7.1.6 都市道路中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规定。大、小都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7.1.6.-1项 目都市规模与人口(万人)迅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 路机动车速度(km/h)大都市20080604030200608040604030中档都市404030道路网密度(km/ km2)大都市2000.40.50.81.21.21.4342000.30.40.81.21.21.434中档都市1.01.21.
25、21.434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大都市200686846342004646462中档都市4242道路宽度(m)大都市20040454555405015302003540405030451520中档都市354530401520小都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7.1.6-2项 目都市人口(万人)干 路支 路机动车速度(km/h)5402015402014020道路网密度(km/ km2)5343515454615668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5242152421232道路宽度(m)52535121515253515151253512157.2 都市道路网布局7.2.1 都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都市用地
26、扩展,并有助于向机动化和迅速交通方向发展。7.2.2 都市道路网形式和布局,应依照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分布、交通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拟定。7.2.3 各类都市道路网平均密度应符合表7.1.6-1和7.1.6-2中规定指标规定。土地开发容积率应与交通网运送能力和道路网通和行能力相协调。7.2.4 分片区开发都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7.2.5 都市重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道路,七度地震设防都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对外放射道路。7.2.6方兴未艾 都市环路应符合如下规定:7.2.6.1 内环路应设立在老城区或市中心
27、区外围;7.2.6.2 外环路宜设立在都市用地边界内12km处,当坟放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左转交通;7.2.6.3 大都市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她车辆应在环路外道路上行驶;7.2.6.4 环路设立,应依照都市地形、交通流量流向拟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7.2.6.5 环咱和级别不适当低于主干路。7.2.7 河网地区都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7.2.7.1 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7.2.7.2 对跨越通航河道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规定,并应与滨河路和交叉口相协调;7.2.7.3 都市桥梁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与道路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在有条件地方,都市桥梁可建双层桥,将
28、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立在桥下层通过;7.2.7.4 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口应与都市道路统一规划。码头附近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都市主干路交通。7.2.8 山区都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7.2.8.1 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立,并应考虑防洪规定。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双向交通道路宜分别设立在不同标高上;7.2.8.2 地形高差特别大地区,宜设立人、车分开两套道路系统。7.2.8.3 山区都市道路网密度宜不不大于平原都市,并应采用表7.1.6-1、表7.1.6-2中规定上限值。7.2.9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状况下,应兼顾旧城历史文化
29、、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街道应恰当加以保护。7.2.10 市中心区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 km2;普通商业集中地区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 km2。7.2.11 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1:21:4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间距。7.2.12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不大于45。7.2.13 应避免设立错位T字型路口。已有错位T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7.2.14 大、中、小都市道路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和表7.2.1-2规定。大、中都市道路交叉口形式 表7.2.14-
30、1相交道路迅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 路迅速路AAA,B主干路A,BB,CB,D次干路C,DC,D支 路D,E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平面交叉口。小都市道路交叉口形式 表7.2.14-2规划人口(万人)相交道路干 路支 路5干 路C,D,BD,E支 路E15干 路C,D,EE支 路E1干 路D,EE支 路E 注:同表7.2.14-1。7.3 都市道路7.3.1 迅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7.3.1.1 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大都市和长度超过30km带形都市设立迅速路。迅速应与其她干路构成系统,与都市对外公路有便捷
31、联系;7.3.1.2 迅速路上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立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立中央隔离带;7.3.1.3 与迅速路交汇道路数量庆严格控制。相交道路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规定;7.3.1.4 迅速路两则不应设立公共建筑出入口。迅速路穿过人流集中地区,应设立人行天桥或地道。7.3.2 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7.3.2.1 主干路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她隔带宜持续;7.3.2.2 主干路两侧不适当设立公共建筑物出入口。7.3.3 次干路两侧可设立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7.3.4 支路规划应符合下列
32、规定:7.3.4.1 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7.3.4.2 支路可与平行迅速道路相接,但不得与迅速路直接相接。在迅速路两侧支路需要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迅速路;7.3.4.3 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规定;7.3.4.4 在市区建筑容积率不不大于4地区,支路网密度应为表7.1.6-1和表7.1.6-2中所规定数值一倍。7.3.5 都市道路规划,应与都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3.5.1 地震设防都市,应保证震后都市道路和对外公路交畅通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路两侧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
33、退1015m;(2)新规划压力主干管不适当设在迅速路和主干路车行道下面;(3)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4)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和下穿式;(5)道路网中宜设立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7.3.5.2 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都市,应设立通向高地防灾疏散道路,并恰当增长疏散方向道路网密度。7.4 都市道路交叉口7.4.1 都市道路交叉口,应依照相应相交道路级别、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设立、交叉口周边用地性质,拟定交叉口形式及其用地范畴。 7.4.2 无信号灯和有信号灯管理T字型和十字型平面交叉口规划通行能力,可按表7.4.2规定采用。平面交叉口规划通行能力(千辆/h) 表7
34、.4.2相交道路线交叉口形式T 字型十字型无信号灯管理有信号灯管理无信号灯管理有信号灯管理主干路与主干路3.33.74.45.0主干路与次干路2.83.33.54.4次干路与次干路1.92.22.22.72.52.82.83.4次干路与支路1.51.71.72.21.72.02.22.6支路与支路0.81.01.01.2注:表中相交道路进口道车道系数;主干路为34条,支路为2条;通行能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7.4.3 道路交叉口通行能力应与路段通行能力相协调。7.4.4 平面交叉口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长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庆符合下列规定:7.4.4.1 进口道展宽段宽度,应依照
35、规划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行停车排队长度拟定。在缺少交通量状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定,预留宽段用地。 (1)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7.4.4.2 展宽段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端点向后展宽5080m; 7.4.4.3 出口道展宽段宽度,依照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设站需要拟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宽度相似;其展览会宽长庆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7.4.4.4 经展宽交叉口应设立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岛。7.4.5 当都市道路
36、网整条道路实行联动信号灯管理量,其间不应夹设环形交叉口。7.4.6 中、小都市干路与干路相交平面交叉口,可采用环形交叉口。7.4.7 平面环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7.4.7.1 平面环形交叉口两相邻道路之间交织段长度,其上行驶货运拖挂车和铰接式机动车交织段长度不应不大于30m;只行驶非机动车交织段长度不应不大于15 m;7.4.7.2 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直径不大于60m时,环道外侧缘石不应做成与中心岛相似同心圆;7.4.7.3 在交通繁忙环形交叉口中心岛,不适当建造小公园。中心岛绿化不得遮挡交通视线;7.4.7.4 环形交叉口进出口道路中间应设立交通导向岛,并延伸到道路中央分隔带。7.4.8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环形交叉口,环道总宽度宜为1820m,中心岛直径宜取3050m,其规划通行能力宜按表7.4.8规定采用。环形交叉口规划通行能力 表7.4.8机动车通行能力(千辆/h)2.62.32.01.61.20.80.4同步通过自行车数(千辆/h)14711151821注:机动车换算成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