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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乡“双创双建”考核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532043 上传时间:2024-05-3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1.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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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民乡“双创双建”考评措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相关开展“三创一办”工作布署,落实各级责任制,切实提升实施力,确保各项责任目标限时完成,在“三创一办”工作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小河区“三创一办”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奖惩,是指“三创一办”领导小组依据奖惩对象在其所管辖部门或管辖工作范围内,对“三创一办”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交办事项完成情况进行奖励惩处制度。第三条 奖惩对象是指在“三创一办”专题工作中负担各项工作职责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和关键领导。第四条 坚持依法、依规奖惩、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标准。在奖励上,要坚

2、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关键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深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充足激发和调动干部参与“三创一办”工作主动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为“三创一办”工作提供坚强组织确保和制度保障。第二章 奖 励第五条 “三创一办”工作奖励采取和年度综合绩效目标奖励相结合方法进行。同时,根据小河区关键工程、关键工作和重大事件考察评价干部措施(试行)作为干部考评、任用关键依据。圆满完成“三创一办”工作,区委、区政府对符合本措施要求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有功集体和有功人员给予嘉奖、记功;相关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按相关要求给年度综合绩

3、效目标奖50%100%奖励。第六条 在“三创一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奖励:(一)在“三创一办”工作中表现突出,被区“三创一办” 领导小组表彰;(二)在“三创一办”工作中表现突出,被媒体作为模范、经典进行宣传;(三)在“三创一办”工作中表现突出,被省、市表彰;(四)其它应该奖励事项。第三章 惩 处第七条 对在实施创建工作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力、丢分较大,干扰和影响创建工作进程,直至严重阻碍创建目标实现,依据中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小河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要求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视情节进行问责或给党纪政纪处分,相关责任单位领导班子

4、扣发年底综合目标奖50100;对其它单位,按管理权限,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提议。在“三创一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惩处:(一)未推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二)对“三创一办”领导小组、各指挥部决定事项,不按要求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三)未推行工作职责,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四)对“三创一办”领导小组、各指挥部、区党委委员、区纪委委员、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监督检验发觉问题能处理而不立即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五)未推行工作职责,被市级以上检验组点名批评,丢分严重,造成

5、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六)违法违规使用和管理专题资金,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七)对群众反应或在监督检验中发觉问题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偏护袒护;(八)在月度考评中,连续二次排名最终一名或同一问题三次整改未落实;(九)在检验验收过程中,因一项一事或多项多事未经过检验验收,从而影响和造成全区“三创一办”工作大局;(十)其它需要惩处事项。第八条 惩处方法:(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验:(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经济处罚;(六)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七)组织处理(含停职反省、离岗培训、调整岗位、免去职务等);(八)责令引咎辞职;(九)党纪或政纪处

6、分。惩处方法能够单独使用,也能够合并使用。采取前款方法惩处,依据小河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要求要求办理。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从重惩处:(一)在检验过程中,干扰、阻碍、隐瞒事实真相、不配合调查、坚持过失行为,继续扩大损失、影响;(二)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它相关人员;(三)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惩处。第十条 发觉并立即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害,可从轻或减轻惩处。第十一条 惩处信息起源:(一)区委、区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上级领导相关指示、指示;(二)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惩处提议;(三)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7、提出惩处提议;(四)新闻媒体曝光材料;(五)区“三创一办”综合协调督导组督导工作信息;(六)其它渠道获知惩处信息。第十二条 惩处程序:(一)区“三创一办”综合协调组及督导组依据信息起源,发觉有应该惩处情形,参考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小河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要求和本措施要求程序办理。(二)调查组由区“三创一办”综合协调组和督导组指定人员组成,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汇报,提出惩处或不惩处具体处理提议报区“三创一办”领导小组并报区委讨论决定。(三)区委、区“三创一办”领导小组作出惩处决定,由区“三创一办”督导组制作惩处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惩处对象,并通知惩处对象要

8、求复查、复核申请权和申诉权。惩处决定书应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合适,程序正当,手续完备。(四)对惩处决定不服,自收到惩处决定书起7日内可向区“三创一办”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书面申诉,区“三创一办”领导小组接到申诉后,认为有必需复查,能够责成区“三创一办”督导组和相关部门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于15日内复查完成,在复核、申诉期间,惩处决定照常实施。复核、复查中发觉处理不妥,应该立即提出意见提议向区委、区“三创一办”领导小组汇报,经区委研究决定后,书面通知申诉人,并重新立案,恢复声誉,消除影响。第十三条 惩处决定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实施,根据要求权限和程序办理。惩处决定及对惩处决定实施相关材料应该归入被惩处对象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可视情况在合适范围、场所公开。第十四条 惩处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评、任用干部依据。第十五条 被惩处对象应该认真配合实施惩处决定,拒绝配合实施惩处决定,由区委决定暂停其职务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免去其职务,再根据相关要求作出对应处理。第十六条 负责惩处信息审查、惩处事项调查人员和参与作出惩处决定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审查汇报、调查汇报失实或惩处决定错误,依据相关要求追究其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区“三创一办” 综合协调督导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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