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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后实施情况调研汇报
-11-23 13:47 起源:法律教育网 【】【】
为了解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施行情况,江苏、广东、贵州、新疆四家高级人院对新民诉法实施1年多来情况进行了调研,四地地域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新民诉法实施实际情况。
一、修正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基础情况
(一)收、结案基础情况
总体上看,修改后民诉法施行以后,伴随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第178条)和基层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第181条),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总体呈下降态势,如1-10月,全国共新收101175件,同比下降17.21%;全国法院新收各类再审案件总体呈上升态势,如1-10月,全国共新收3,1936件,同比上升6.26%;各级法院做了大量息讼稳控工作,信访案件数量呈下降态势。各地高级、中级、基层法院民事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收、结案数量正如当初预料一样,展现不一样态势:高级法院展现井喷式增加,如江苏上升5倍,新疆上升近10倍;中级法院有升有降,总体比较平稳,但再审案件数百分比显著增多;基层法院展现普遍下降态势,而且基层法院受理民事再审案件数下降幅度显著高于中级法院。
(二)对高、中、基层法院影响
1.对高级法院影响
因为民事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急剧上升和审查要求提升,各地关键采取三项应对方法:一是调整等级管辖。各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等级管辖通知,下压一审案件管辖权,大幅提升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案件争议标,高级法院标准上不再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降低二审案件数量,使得高级法院将关键审理一、二审案件转向关键审查、审理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二是增配相关机构和人员。如江苏、新疆分别增设置案二庭和审监二庭,广东增设置案二庭。多数高院还在本辖区下级法院选调部分法官或抽调法官集中办案;三是全院动员集中办案。从事民事审判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等部门和有审判职称在综合部门人员,均负担一定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如广东将该类案件分流到四个民事审判庭审查。
2.对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影响
因为申请再审管辖确实定化,中级法院实际负担原由基层法院审监庭审理民事申请再审及再审案件,工作量有所减轻。基层法院审监庭审监职能重心发生转移,不再负担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和依当事人申请开启再审案件,仅负担少许依职权进人再审和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受理再审案件数量下降,工作关键转向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将监督关口前移,努力争取从源头上提升案件质量,降低形成申诉、再审消极原因。总体上是中级法院有升有降,基层法院降幅较大;依当事人申请开启再审数量下降,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数量上升;法院依职权开启再审案件数量有较大增加。
(三)抗诉再审案件数量有所上升
各地法院反应,伴伴随新民诉法实施,检察机关也加大了抗诉力度,中级以上法院受理抗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如广东云浮中院受理抗诉案件由上十二个月度1件上升为5件,东莞中院由原来2件上升为15件。
二、落实实施修正后《民事诉讼法》关键做法
(一)主动布署,确保修正后《民事诉讼法》立即正确施行
民诉法修正使得全国法院民事审判领域发生全局性变革。为确保修正后民诉法在本辖区法院立即正确实施,各地高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调研工作。因为各项应对方法到位、运行良好,确保了新民诉法立即正确施行,确保了上级法院面对巨大办案压力等问题立即有效化解。符合各地特点新审判监督工作格局正逐步成形。
(二)理顺内部工作机制,努力争取“上提一级”根本处理纠纷
各地法院依据新民诉法精神和要求,切实转变审监法官审判作风,增强广大法官定纷止争责任心和使命感。如广东法院要求审监法官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解除当事人疑虑,促进当事人息讼止争。在处理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中,将重心放在修复对立当事人之间关系、根本化解纠纷上,改善监督方法,提升监督水平。如新疆高院,审监庭不再专门负责再审案件审理工作,除立案庭外,全院各相关审判业务庭审查决定提起再审案件,由各业务庭自行审理,避免因认识不一样而产生意见冲突造成反复劳动。对事实认定和适使用方法律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法立即改判,预防不立即纠错造成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对原审裁判存在瑕疵又不足以再审改判案件,经过多个方法疏导对立情绪,慎重处理,千方百计降低不稳定原因。同时,加大再审案件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友好司法和案结事了。
(三)立即抓好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转变
伴伴随民诉法修正,各地基层法院审监庭工作重心立即调整和转换到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上来。大部分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结合当地实际,均制订了具体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并建立和完善了相关配套制度,如案件质量步骤管理、案件质量通报、错案责任追究、奖惩制度等,对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和被当事人投诉有质量问题三类案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在全院逐步形成了统一、规范、动态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经过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发觉了案件审理中存在关键问题、原因,主动发挥了反馈提议、为院领导科学决议、合理调整和配置审判资源等功效作用。如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关键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来,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已由576件降低为300多件。部分法院还主动拓展和放大审判监督工作对促进上下级法院审判质量效率双提升职能作用。
(四)加大培训力度,探索繁简分流审判方法
高级法院审监庭针对民诉法修改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实施,普遍开展了一次集中业务培训。新疆法院还专门请求最高法院支持,选派最高法院和相关高院业务骨干,讲授审监工作指导思想和基础方法、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及其司法解释、房地产纠纷、刑事再审实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及其司法解释等内容。各地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时,基础能够根据新民诉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精神,紧密围绕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是否来决定是否开启再审,主动探索繁简分流审查和审理方法。
三、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中碰到关键问题
各地法院落实实施修正后民诉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总体情况良好,但在四家高院调研中也发觉不少问题,有需要在以后工作中加以规范和改善,有包含到司法政策调整。
(一)对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了解和把握存在偏差
1.相关申请再审立案受理、审查程序和再审程序功效把握。民诉法第180条要求了申请再审立案形式要件,最高法院《相关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间题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解释》)第1-7条给予细化。但有法院和法官没有根据该司法解释第3条要求要求当事人提供包含指明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书,即给予立案受理,造成审查程序中办案效率较低。有法官并没有根据该司法解释第9条要求围绕当事人指明再审事由是否存在进行审查,使得审查程序没有发挥应有过滤功效,含有实质判定性质审查程序或和立案审查阶段相混淆,或和再审审理程序相混淆,而再审审理程序应该关键针对当事人再审请求进行,判定原审裁判结果是否需要纠正。
2.相关裁定进人再审标准。有法官对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标准掌握过严,没有根据修改后民诉法第179条要求“十三项外加一款”“法定情形”进行审查,而是沿用原来“确有错误”标准,客观上不利于立即纠错和化解矛盾,无法提升审查申请再审案件效率。
3.相关依职权再审标准。《审监程序解释》第so条要求:“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发觉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应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要求提起再审。”对法院依职权开启再审范围限制为有损公益确实有错误情形,但不少地方仍然掌握过宽,没有根据司法解释精神实施,造成依职权开启再审随意性较大。
4.相关“上提一级”把握。有法院对修正后民诉法第175条“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错误了解为既能够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能够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全国人大立法本意是完全上提一级,不存在例外。
5.相关因当事人申请而被指令再审问题。依据民诉法第181条要求,因当事人申请而再审,仅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能够在缓解办案压力时才可使用指令再审。中级法院只能自行再审,对这类案件无权指令再审。但。有中级法院还存在将依当事人申请开启再审案件,指令到基层法院审理现象。
6.相关因检察机关抗诉而指令再审问题。民诉法第188条要求对于抗诉案件:“…有本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要求情形之一,能够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关键是事实错误类再审事由,人民法院能够指令再审。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属于事实错误类事由还是法律错误类事由判定错误,人民法院是否依审查后实际上事由类型决定,还是依检察机关抗诉事由决定,各地各级法院做法并不一致;有法院对于检察机关以第179条第1款第6项事由抗诉也指令再审,不符合民诉法第188条要求;对于抗诉事由两个以上,其中既包含第1项至第5项事由,又包含五项之外事由,是否能够指令再审,做法不一。
(二)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很多地方需要深入规范
各地反应,在新民诉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施行过程中,包含到对民事申请再审事由成立标准了解不一,在民事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和再审审理程序中存在不少操作层面问题。
1.对再审新证据认定标准认识不一。有法院调研后认为,《审监程序解释》并没有完全涵盖再审新证据全部情形,实践中最可能认定为再审新证据重新判定、反复判定缺乏合理要求;《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要求“有新证据”,并需达成“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程度才能进人再审。对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这一标准在申请再审审查阶段怎样把握,成为困扰法官难题。应该在立案受理、还是审查阶段或再审阶段判定,是当事人提交时判定还是法官判定,没有明确要求;另外,相关新证据把握和认定还包含到其它疑难问题,比如《审监程序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相关举证时限要求通知》对新证据主客观要件要求不一致了解,原一、二审程序中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重新解读,对案外人提供新证据及检察机关调取证据怎样把握等问题,尚需深入深人研究。
2.相关管辖权错误再审事由。《民一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7项要求“违反法律要求,管辖错误”,人民法院应该再审。《审监程序解释》第14条要求:“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要求和其它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属于《民事诉讼法》要求管辖错误。但司法实践中对因管辖权错误再审事由是否应以申请再审人在原审中曾经提出管辖异议为前提,并未做要求。
3.相关申请再审事由成立和再审改判标准界定。《民事诉讼法》修改一项关键亮点就是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进行了明细化、具体化,《审监程序解释》第10条至第18条对部分事由成立标准深入做出解释。但在审判实践中,受原有工作机制和传统观念影响,在把握再审事由成立标准上仍存在认识不一现象。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分别由不一样审判庭负担,这在客观上轻易造成提起再审标准不一致。另外,多数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仍将提起再审标准等同于再审改判标准,在观念和作法上还未根据立法修改要求给予改变。
4.相关诉访分离机制。在目前信访申诉数量庞大情况下,不少法院加强信访步骤筛选分流,细化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标准,强化立案审查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申请再审纳人审理程序,避免符合条件申请再审得不到立即受理转化为新信访;对于不符合条件,经过信访给予处理,预防占用程序资源。不过,有法院和法官认为民诉法修正就是“放开口子”收申请再审案件,完全不顾《审监程序解释》要求申请再审案件受理条件,造成了将很多属于“访”范围案件立为申请再审案件,诉、访分离机制存在衔接不到位问题。
5.相关是否应通知当事人审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监程序解释》第8条要求:“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该组成合议庭给予审查。”但对人民法院确定合议庭后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要求,对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一样意见,做法不一。
6.相关合理期间是否扣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要求,人民法院应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但依据《审监程序解释》,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期间发觉再审申请书中含有不符合要求情形而要求当事人补正或更正,对于该补充或更正期间是否计入审限,和在何种特殊情况下院长能够同意延长审限及同意次数,没有做出明确要求,这也为司法操作带来混乱。另外,调卷期间是否应从审限中加以扣除也不明确。
7.相关指定再审存在问题。上级法院在使用指定再审中存在部分棘手问题,如接收再审法院是否能够发回重审?信访责任是原审法院负担还是再审法院?原审诉讼费用是否转移?等等问题。
8.相关案外人申请再审问题。《审监程序解释》第5条和第42条以和实施标物含有不可分利益为标准,给予案外人申请再审权利。但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侵犯其债权利益,是否能够行使申请再审权,却没有要求。现在后一个情况案件也很多,“剪不停、理还乱”。
9.相关再审开庭标准。《审监程序解释》第31条要求再审案件必需开庭,但新疆等地认为,当地地理条件和社会环境特殊,多数再审案件争议标全部不大,让双方当事人不远千里参与诉讼,加大了当事人诉累,所以是否一律要求再审开庭,值得再研究。
10.相关审查部门和再审部门衔接问题。有法院反应,因为审查部门和再审部门未能有效衔接,审查部门不从再审整体工作上考虑,对部分时过境迁,已无法查清事实案件立案再审。这类案件进人再审后,因为是非不清,责任不明,造成再审后难以调解,更无法判决。
11.相关再审阶段合议庭组成问题。对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提起再审案件,审查阶段合议庭能否继续对案件进行再审审理,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做出明确要求,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
12.相关文书繁简和引用问题。审查后裁定驳回文书繁简程度,实际上包含到审查工作理念问题。有地方仍然没有脱离全方面复查做法,文书没有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叙述。有法院裁定驳回和裁定再审文书引使用方法律条文不妥。
(三)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开启再审缺乏必需要求
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属于公权力开启再审方法。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是否属于再审新证据?检察机关抗诉中怎样把握再审事由,假如对事由内涵了解和法院不一应对怎样处理?对检察机关抗诉书怎样审查和审查程度?等等。对法院依职权开启再审缺乏对应必需要求。
(四)基层法院审监庭工作职能有待明确、队伍有待加强
因为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管辖,各基层法院审监庭除关键负责刑事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部分再审案件审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外,其它具体职能还处于探索阶段。多数基层法院审监庭还承接发回重审案件或分流其它业务庭案件(包含参与或负责实施程序中评定、拍卖工作),实施监督,法律文书评选等工作。部分高级法院期望最高法院能就基层审监庭工作职责作出统一要求。然而,审监业务又包含到方方面面,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但因为基层法院审监庭案件数量大幅下降,其它庭各类案件大幅上升,审监庭人员有被其它部门借用,有和行政庭合署办公,不少法院难以组成一个合议庭,甚至有基层法院还提出撤销审监庭。
四、初步意见和提议
面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部分关键方法。
(一)转变观念,加强学习
对于民诉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还未把握到位法官和法院,一是要加大传达力度。深入转变她们思想观念,让她们深刻把握再审之诉为方向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和职权主义下申诉全方面复查根本不一样之处,促进立案受理、审查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理念一致、协调配合;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上级法院应该立即举行民诉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培训班,让从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受理、审查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全部相关法官均予参与,愈加好地了解和掌握立法精神和关键内容,繁简有序地办好每一件案件。
(二)加强对突出问题调研,立即公布指导性意见
目前,上级法院应该对前文罗列施行中存在关键问题加强调研,再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1.对再审新证据等立即作出司法解释。如对于再审新证据认定和利用,案外人申请再审和再审裁判标准问题,能够作出单独司法解释。
2.对再审调解等问题公布会议纪要或指导性意见。要高度重视民事再审调解根本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用,加强对各地再审调解经验总结和调研,必需时公布指导性意见。对于指定再审、指令再审,和具体操作部分问题有必需在调研基础上,立即召开会议或下发指导意见,给予明确,深入加以规范。
3.对再审一律开庭等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对于是否应严格实施“上提一级‘,、再审一律开庭和依职权再审带来问题,需要加强调研论证,提出配套处理举措,必需时修改已经有要求。
(三)深入推进基层法院审监工作职能作用
应该明确基层法院审监庭两项基础职能:一是审理再审案件和少数申诉案件,包含刑事、行政申诉和再审案件,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和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案件;二是做好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此,要确保审监庭机构和人员稳定,并采取切实方法不停提升审监干部政治和业务水平。上级法院要加紧对各地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性意见制订,立即指导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各地开展好这项工作并取得实际成效,从源头上降低申请再审案件发生。
(四)加强和抗诉机关沟通协调力度
和检察机关充足沟通,立即制订两家共同适用审查和审理机制,实现抗诉案件“无缝对接”,尽可能促进抗诉质量提升,避免抗诉权滥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友好稳定。
《法律适用》第2、3期
孙祥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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