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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管理,确保技防工程质量,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依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措施》(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以下简称《措施》)等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阻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标,综合利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它相关产品所组成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技防工程包含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验等系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1、参与制订技防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订技防工程管理规范;
2、颁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格证书》);
3、组织实施对本市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和完工验收工作;
4、签发一、二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开工记录表)(以下简称《开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完工记录表》(以下简称《完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实函》(以下简称《证实函》);
5、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资格证书》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6、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本市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年度审验工作;
7、组织技防工程从业单位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及技防工程使用单位相关人员技防业务安全培训、考评,颁发相关培训证书;
8、对本市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g、对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验和监督。
第五条 本市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1、帮助市局技防办对辖区内一、二级技防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辖区内三级技防工程监督管理;
2、签发本辖区内三级技防工程《开工表》、《完工表》,负责对申领《临时资格证书》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和对一、二级技防工程《开工表》、《完工表》进行初审;
3、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新增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内容手续;
4、对本辖区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对违反《措施》要求技防工程从业、使用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在取得市局技防办颁发《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后,承接对应等级技防工程。
第七条 无《资格证书》本市从业单位,须首先申领三级《临时资格证书》;持有二、三级《资格证书》本市从业单位,拟越级承接技防工程,可申领高一等级《临时资格证书》。
外省市从业单位凭当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申领对应等级《临时资格证书》。
《临时资格证书》仅对被同意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有效。
第八条 持有《临时资格证书》本市从业单位,符合申领对应等级《资格证书》条件,可申领对应等级《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本市下列场所和部位应该安装技防工程设施: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生产、存放场所;
2、广播、电视、电信单位要害场所或部位;
3、集中存放关键档案资料馆、库;
4、存放计算机数据库场所;
5、金银等珍贵金属、珠宝加工、储存、经销场所;
6、货币、有价证券制造、存放场所和金融营业和金融信息运行、存放等场所;
7、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集中陈列、存放、经销文物、珍宝和珍贵物品场所;
8、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致病性细菌、病毒集中存放场所;
9、星级饭店、高级商务楼及大型活动场所关键部位;
10、新建居民住宅和居民住宅小区关键场所及部位;
11、依据国家和市政府要求,应该采取技防方法其它场所和部位。
第十条 持有《资格证书》外商独资企业,不得承揽下列场所和部门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粒维修业务:
1、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驻地及省部级以上干部住所;
2、县级以上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
3、包含国家秘密科研、生产单位、信息中心、国家战略贮备库;
4、三级风险等级以上文物、博物馆;
5、三级风险等级以上金融机构、造币厂;
6、国防科研、试验单位及军工产品生产、贮备场所;
7、机场、大型车站和大型码头;
8、城市集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
g、从事报警网络建设、运行、服务。
第十一条 申领《资格证书》,应该由从业单位向市局技防办领取并填报《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资格证书申请表》,经市局技防办核准后,颁发对应等级《资格证书》。
申领《临时资格证书》,应该由从业单位向市局技防办或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领取并填报《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临时资格证书申请表》,经分、县局技防办初审,报市局技防办审核同意后,颁发对应等级《临时资格证书》。外省市从业单位申领《临时资格证书》,根据本市申领《临时资格证书》审批程序办理。
申领三级《开工表》、《完工表》,在经过分、县局技防办组织三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和完工验收后,由从业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申请,经核准后,办理签发手续,并报市局技防办立案。申领一、二级《开工表》、《完工表》,在经过市局技防办组织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和完工验收后,由从业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申请,经分、县局技防办初审,报市局技防办审核同意后、办理签发手续。
申领《证实函》,应该由从业单位向市局技防办申请,经市局技防办核准后,办理签发手续。
第十二条 一、二级技防工程完工验收前,从业单位应向市局技防办申请办理技防工程系统检测手续,并经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 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及完工验收须有技术教授参与。技术教授可从本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从业单位中聘用,并经市局技防办根据下列条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发给聘书,聘用期限为二年。聘用技术教授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有较强责任感;
2、熟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公安部门相关要求;
3、较全方面了解技防设备和器材性能、用途及发展趋势;
4、含有高级以上相关技术专业职称或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对待有《资格证书》本市从业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应向市局技防办申请变更。市局技防办根据上述要求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给予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市局技防办每十二个月第四季度对待有《资格证书》从业单位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合格,由市局技防办在其《资格证书》正、副本上标注审验合格标识;审验不合格或逾期未参与审验从业单位,其《资格证书》无效。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从业单位,应该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公安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技防工程中所使用技防产品,应该符合公安部门相关规走。
第十八条 技防工程从业和使用单位,聘用从业人员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1、未受过刑事处罚:
2、未受过劳动教养处罚;
3、未受过治安拘留处罚。
第十九条 市局技防办对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从业单位法人(包含负责工程技术经理或副经理)和在编工程从业人员及工程使用单位使用人员进行技防安全培训,经考评合格后,颁发《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安全培训合格证》(以下筒称《合格证》),《合格证》使用期为二年。
未持有《合格证》从业人员,不能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工作。
第二十条 技防工程从业和使用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登记、保管及保密等制度,落实技防设施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方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检验中,对违反《措施》要求技防工程从业和使用单位,应将其违法情况在《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副本上给予记载后,根据《措施》第十三条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对违反《措施》要求技防工程从业和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更正,应该填写《上海市公安局责令更正通知书》通知该单位,并根据《措施》第十三条要求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措施》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措施》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非经营性行为罚款幅度最高不超出1000元。
1、无《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承接技防工程业务;
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技防工程业务;
3、涂改、伪造、转借、买卖《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和《合格证》;
4、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但尚不够刑事处罚;
5、从业人员元《合格证》;
6、私自变更技防工程正式设计方案;
7、从业单位、使用单位未办理《开工表》、《完工表》而私自施工、投入使用;
8、外商独资企业违反要求承揽技防工程设计、施工;
9、不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公安部门相关要求;
10、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技防工程认业和使用单位及个人行政处罚程序,应该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进行。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或对个人处元以上罚款,应该通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对技防工程从业和使用单位及个人行政处罚,由分、县局技防办负责实施。处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应报市局技防办立案。
第二十七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该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籍弊,违反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措施》要求,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技防工程根据风险等级或工程造价(人民市)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工程:一级风险等级或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二级工程:二级风险等级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三级工程:三级风险等级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技防工程《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开工表》、《完工表》、《证实函》等条件、办结时限,按《上海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政务公开制度》[ 沪公发(1998) 68号] 要求实施。
第三十一条 市局以前下发相关文件和本实施细则有抵触,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局技防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
申领条件及程序
一、申领三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含有对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应有不少于2名持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工程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
3、两年内完成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所建工程均按要求程序经过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方案评审和完工验收,并能立即为用户提供服务。
二、申领二级《核准证书》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含有对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2、应有不少4名持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工程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
3、在取得三级《核准证书》之以后,任意两年内完成本市安防工程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完成二级安防工程1例(含)以上。所建工程均按要求程序经过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方案评审和完工验收,并能立即为用户提供服务。
三、申领一级《核准证书》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含有对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应有不少于6名持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工程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
3、在取得二级《核准证书》之以后,任意两年内完成本市安防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工程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
(1)完成二级安防工程5 例(含)以上,并完成一级安防工程1例;
(2)完成二级安防工程3 例(含)以上,并完成一级安防工程2例;
(3)完成二级安防工程1 例(含)以上,并完成一级安防工程3例;
(4)完成一级安防工程4例(含)以上。
所建工程均按要求程序经过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方案评审和完工验收,并能立即为用户提供服务。
四、办理手续办理手续办理手续办理手续: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该向本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领取、填写《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填妥《申请表》和下列文件资料报送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全部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查对后退还):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原《核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4)《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完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本单位技术人员学历、技术职称,和连续1年(含)以上“四金”或综合保险缴纳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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