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业务广告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正当权益,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太原市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旅游局监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广告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旅行社业务广告,是指旅行社经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其它媒介和形式,制作或散发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宣传、介绍其所经营旅游服务项目和内容,招徕旅游者商业性广告。第四条 旅行社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或委托她人设计、制作、公布广告,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要求。旅行社营业部(门市部)不得以本身名义制作、公布业务广
2、告。旅行社和业务经营范围不一样单位联合制作、公布旅游业务广告,不得超出其共有经营业务范围。第五条 旅行社业务广告内容应该真实正当,需含有以下内容: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行程中所含景区点、交通工具及标准、食宿标准、购物次数及购物场所、自费项目名称及价格、是否派有全陪导游、报价所含费用、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电话。第六条 旅行社业务广告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用语应规范正确,不得有虚假、误导、超出核定经营范围内容。住宿标准不得用“准星”、“相当于星”或“同级酒店”等含糊语言。 广告使用荣誉称号限定在两年之内,并需标明授予单位。(二)旅游自费项目内容必需健康,明码标价。不得设置游客参与自费项目标最低消费
3、额,不得向游客推荐包含“黄赌毒”项目。(三)旅游购物次数天天不能超出一次。要明确购物时间和购物场所名称。 (四)不得进行因年纪、职业差异,且没有提供旅游协议约定以外服务,而加收服务费用宣传。第七条 旅行社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注册或业务许可或颁发统一书刊号报纸、期刊、电视网络媒体或城市街道小区、乡村公告公布指定地方进行公布或张贴,也可经过旅游管理部门信息网站公布。第八条 旅行社公布业务广告,须向广告经营单位提供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下列正当有效文件资料: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检验后退回)2、上述“证照”复印件各一份;3、拟公布广告正式函件4、拟公布广告样
4、式。 旅行社业务广告公布单位对其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单位负责旅行社业务广告真实性审查。第九条 旅行社业务广告公布前,要根据本制度第八条要求向太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接收检验。第十条 太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相关要求,对旅游业务广告进行检验。第十一条 旅行社业务广告公布后,广告公布单位应保留完整广告资料。第十二条 太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对检验中发觉问题,按下列措施处理:(一)书面通知广告公布单位和广告经营者,暂停广告公布,待修改符合要求后再予公布;(二)对已经公布广告,由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对公布单位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四)相关要求给予查处;(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四)向工商管理部门书面通报。第十三条 旅行社不按本制度要求接收太原旅游质量监督所(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监督检验,由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一)相关要求查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市旅游局重新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旅游局于10月18日以“并旅行字38号” 文件印发太原市旅行社业务广告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