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市场研究行业规则
第一篇 定义
第一条 市场研究:本规则所指市场研究是指为实现信息目标而进行研究过程,包含将对应问题所需信息具体化、设计信息搜集方法、管理并实施数据搜集过程、分析研究结果、得出结论并确定其含义等。在分类中,包含定量研究、定性研究、零售研究、媒介和广告研究、商业和工业研究、对少数民族和特殊群体研究、民意调查和桌面研究等。
第二条 研究者:是指实施市场研究项目或在其间作为顾问任何研究机构、组织、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用户:是指寻求、委托或预订整个或部分市场研究项目标任何个人、组织或部门。
第四条 研究对象:是指研究者为完成一个市场研究项目向其寻求信息任何个人或组织。
第五条 访问:是指使用任何一个正当方法和研究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接触,经过这种接触,研究者能从研究对象处取得数据或信息,全部或部分地用于市场研究项目。
第六条 统计:包含用户提供资料和研究者所产生一切资料。
第七条 本会、协会:指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
第二篇 总则
第八条 本规则明确了市场研究行业行业内部竞争和诚信规范和实施标准,意在为行业会员单位提供可行竞争和研究规则,使行业内部能处于一个良性竞争和循环中,有效地保障用户、研究者和研究对象正当权益,从而为用户提供更优质服务,并和用户一起共同努力,推进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市场研究目标是帮助用户寻求最有效方法满足消费者需要,促进双方有效交流,从而更有效地把供给商能提供产品和服务特征传达给消费者。
第十条 市场研究必需建立在公众对此行为有信心基础上。
第十一条 市场研究必需一直客观地依据现有科学标准来进行。
第十二条 市场研究必需一直遵守研究项目所包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准则。
第三篇 分则
第一章 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在市场研究活动中,全部参与市场主体应该遵照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标准,遵守公认商业道德。
第十四条 用户、研究者和代理商等在市场研究活动中,应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发觉违反本规则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协会举报。
第十五条 研究者应该尊重代理研究者(企业)及其它调查服务机构劳动,按协议要求和行业要求付给代理企业或调查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研究者不得以提供商优势地位,强迫或以其它形式,在协议中约定超出项目结束后3个月以上付款期限。
第十六条 研究者应该尊重访问人员劳动,并立即付给访问人员服务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克扣访问人员费用。访问人员服务费用通常应在访问结束后3个月内结清。
第十七条 研究者能够在行业内互通行业用户诚信行为,但此互通必需以事实为基础。而且研究者有义务经过合适方法,敦促用户尊重研究行为和研究协议,并尊重研究者劳动。协会在此目标上应发挥主动作用。
第十八条 研究者和用户均不得以任何方法向相关市场研究企业及研究调查服务机构索取个人回扣或其它利益。
第十九条 研究者和用户应建立正常合作关系,研究者不得采取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从用户处获取研究和调查项目。
第二十条 坚持公平竞争,以良好声誉和服务质量取胜,研究者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手段和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有意诋毁、诽谤其它研究者或调查机构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用户,或采取承诺给用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等方法承揽业务;(三)有意在用户和其它研究者之间制造隔阂和纠纷。
第二十一条 研究者相互之间不得采取下列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手段,损害用户或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一)串通抬高或压低收费;(二)为低价竞争,不正当获取其它研究者收费报价或提供无偿研究服务其它条件;(三)非法泄漏收费报价或提供研究服务其它条件等暂未公开信息,损害所属研究企业正当权益。
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应维护合理行业价格水平,参考协会公布行业价格研究参考标准报价,以确保合适质量价格比。
第二十三条 研究者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实施不老实、低于行业起码运作通例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研究者不得私自或非法使用社会特有名称或著名度较高名称和代表某名称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用户。
第二十五条 研究者不得伪造或冒用研究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使用已取得研究者研究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应该注明取得时间和授奖机构名称。
第二十六条 研究者不得私自使用非本身直接用户名称作为本身用户向社会推荐或宣传。
第二十七条 研究者不得以偷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它研究者(企业)或机构商业秘密;未经过研究者间正式交流,不主动以任何形式搜猎、获取及公开其它研究者拥有附有版权申明或以其它保密制度加以限制交流统计,包含但不仅限于项目计划书、研究问卷、正式或非正式研究汇报及其它技术性文件。
第二章 市场研究基础职业道德和行业运作标准
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不得有意或无意地做出任何有损市场研究职业声望和信誉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委托进行市场研究项目活动研究者必需根据协议或行业标准进行市场研究活动,不得在研究活动中采取任何作弊行为或采取错误数据、编造数据等方法欺骗用户和委托之研究者。
第三十条 研究者不得纵容本身职员和兼职访问员进行作弊行为,亦不得纵容明知虚假或不合格之研究对象继续进行研究项目。
第三十一条 在市场研究项目各个阶段中被访者合作必需是完全自愿。当被要求合作时,被访者不能被误导。
第三十二条 被访者匿名权在任何时候全部必需受到严格保障。被访者匿名权不容因为采取某一研究方法而受到侵犯。假如被访者应研究者要求许可数据传输,则:(1)被访者必需被提前通知该信息提供对象和使用目标。(2)研究者必需确保该信息不用于非研究目标和接收者也同意遵守该规则此项要求。
第三十三条 研究者必需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方法,以确保被访者不会因参与某一市场研究项目而受到直接伤害或不利影响。
第三十四条 研究者在访谈儿童和少年时,必需首先取得其父母或监护人许可。
第三十五条 被访者(通常是在访谈开始时)必需被通知是否使用了观察技术或统计设备,在公共场所除外。假如被访者要求,该统计或统计相关部分必需销毁或清除。
第三十六条 被访者必需能够无困难地核查研究者身份及其正当意图真实性。
第三十七条 研究者必需一直努力设计成本合理和质量合适研究方案,然后依据和用户议定规格落实实施。
第三十八条 研究者必需确保其所持有各项统计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九条 研究者不得有意散布没有合适数据支持研究结论。如必需,她们必需随时提供相关技术信息以支持她们公布结果有效性。
第四十条 当研究者在利用其研究能力时,不得从事任何非研究性活动。任何非研究活动组织和实施,必需一直和市场研究活动区分开来。
第四十一条 研究者和其用户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其间书面协议进行约束。双方假如提前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则能够修改以下四十四至四十八条规则条款;不过,规则其它要求不能以协议方法修改。
第四十二条 假如一个市场研究项目将和其它项目综合起来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研究者必需通知该用户,但不得泄漏其它用户身份。
第四十三条 假如某用户项目任何部分被分包到研究者机构外部(包含使用任何外部咨询),研究者必需立即提前通知该用户。假如用户要求,研究者应提供分包商真实身份。
第四十四条 假如没有事先协议约定,用户无权独享该研究者或其机构服务(整个或部分)。但在为不一样用户进行工作时,研究者必需致力于避免接收服务用户之间可能利益冲突。
第四十五条 下列研究统计全部权属于用户,没有用户许可,研究者不得透露给第三方:(1)用户提供市场研究纲领、细目及用户提供其它信息。(2)从该市场研究项目中得到研究数据和发觉(联合性或多用户项目或服务例外。在此,一样数据能够提供给一个以上用户)。(3)除非用户自己提供被访者名单,不然用户无权取得被访者姓名和地址等可能造成被访者个人资料被泄漏信息,除非研究者首先得到被访者明确许可(此项要求不能依据第四十一条条款进行更改)。
第四十六条 除非事先有特殊协议,下列研究统计全部权属于研究者:(1)研究计划书和报价(除非用户已经支付)。它们不得由用户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为该用户同一项目工作顾问除外(该顾问假如同时为该研究者竞争对手工作,则不能例外)。该研究者研究计划书和报价尤其不得被用户用来影响其它研究者研究计划书和报价。(2)联合或多用户项目或服务汇报内容。在此,多个用户能够取得一样数据,而且能够清楚地知道,研究汇报能够经过通常购置或订阅取得。未经研究者许可,用户不得将研究结论透露给任何第三方(用户自己顾问用于和其相关业务除外)。(3)研究者准备其它全部研究统计(提供给用户非联合性项目除外,研究设计和问卷成本已经由用户支付所抵消情况也在例外)。
第四十七条 研究者必需遵照现在公认职业准则,在项目结束后把相关统计保留一段时间。应用户要求,只要不违反匿名和机密要求(第三十二条要求),研究者应提供研究统计复件。用户要求提供复件仅限于在保留统计协定时间范围内,而且能够向用户要支付提供复件合理成本。
第四十八条 假如没有法律上义务,没有用户许可,研究者不得把用户身份或其它相关用户业务方面机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十九条 假如用户要求,只要用户支付了可能发生相关成本,研究者应许可用户检验实地访问工作或数据处理工作质量,而且不违反第三十二条要求。
第五十条 研究者必需提供给用户其委托项目标全部实施细节。
第五十一条 在撰写市场调查汇报时,研究者应把调查中直接发觉和研究者在直接发觉之上解释分析和提议明确区分开来。
第五十二条 假如用户发表了一个项目标任何研究发觉,用户有责任确保所发表内容无误导性。用户必需就发表形式和内容提前向研究者咨询并取得其同意,研究者要采取方法纠正任何相关该研究及其发觉误导问题。
第五十三条 研究者不得许可其姓名和任何研究项目关联使用,以确保研究项目遵照此道德规则而进行,除非研究者确信那些研究项目标全部细节全部符合该规则要求。
第五十四条 研究者应确保用户知道该规则存在并了解遵照该准则必需性。
第三章 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
第五十五条 本会对模范推行会员义务并对市场研究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市场研究职业道德、行业规则和规范会员给必需处分。
第五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由本会分别给通报表彰、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物质奖励:(一)对本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二)对完善市场研究工作起到推进作用,为市场研究事业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三)对模范遵守行业规则,并产生主动影响;(四)其它给予奖励情形。
第五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本会视情节单独或合并给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训斥、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一)违反本会章程和本规则要求;(二)在市场研究行为活动中有严重作弊行为等违反市场研究行业职业道德;(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市场研究行业形象和声誉;(四)拒不实施本会做出决议、决定;(五)其它本会认为应予处分违纪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于会员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提议有处罚权行政部门给行政处罚。认为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罚,应立即提请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会员做出处分决定,应该认真听取当事人申辩。在做出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决定前,被处分会员,有要求听证权利。
第六十条 会员应自觉汇报处分决定。拒不接收处分决定,可加重或再行处分。
第六十一条 会员单位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业处罚,在停业期间,不享受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六十二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应该记入档案,并以合适方法给予公告或披露。本会将建立起研究者(企业)及行业诚信管理系统,并合适对社会及行业公开,对会员在行业内奖励、处分等诚信信息进行公开。
第六十三条 对会员研究者之间研究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纠纷,能够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正式实施,由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标准和规范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布时间:.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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