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措施(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志愿者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沙湾县实际,制订本管理措施。第二条 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意在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精神,在参与沙湾县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成长为现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优异青年人才,深入推进沙湾县经济社会全方面发展。第三条 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管理坚持以“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相关法律为依据,以大学生志愿
2、者行为规范为准则,以制度建设为关键,以考评表彰为手段,确保志愿者服务期间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圆满完成。第四条 加强对大学生志愿者管理服务,经过组织约束、教育管理、关心珍惜等方法,竭诚为大学生志愿者工作、学习、生活等立业成才服务。第五条 本措施是组织实施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关键依据,适适用于沙湾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各服务单位和全部志愿者。第二章 管理目标基础要求第六条 志愿者管理教育目标是:充足发挥县领导小组、县项目办、组员单位、各服务单位和各志愿者作用,依靠组织制度,经过有效管理,加强对志愿者管理教育,达成志愿者不流失;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不发生有损“志愿者”称号事
3、情;不辜负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对西部计划寄予期望。志愿者管理教育基础要求是:确保服务期间志愿者,人人在组织中,人人在教育中,人人在管理中,人人在关爱中;确保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确保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顺利开展;关心帮助志愿者升学就业和健康成长,切实为志愿者工作、学习、生活、立业、成才提供服务。(一)人人在组织中:依靠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使志愿者思想、行为置于组织领导、约束和监督之中。(二)人人在教育中:把教育和常常性思想工作贯穿到西部计划各项工作全过程,切实落实对志愿者教育管理工作。(三)人人在管理中:把管理要求落到全体志愿者,做到人人、事事
4、、时时、四处按管理要求和规章制度办事。(四)人人在关爱中:关心志愿者成长进步,尽力帮助志愿者处理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中困难,不停改善志愿者业余文化生活,发明拴心留人良好环境。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成立由分管共青团工作县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团县委及各服务单位领导担任组员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下设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县项目办设在共青团沙湾县委。第八条 各服务单位设置对应工作机构,安排专员负
5、责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设置联络员。管理工作实施一把手负责制。第九条 在县项目办指导下,经过民主选举,沙湾县志愿者服务队设队长1名,党(团)支部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在志愿者中设置联络人1名,共同帮助县项目办开展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 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县领导小组、县项目办和服务单位,根据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标准,共同组织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工作顺利实施。(一)县领导小组负责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领导、组织和协调。(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志愿者培养、考录、使用和考评评定、评优评先审定等工作。(三)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志愿者生活补助、福利待遇等相
6、关经费落实和督促检验工作。(四)县项目办负责对志愿者和服务单位进行督导、服务和管理。(五)各服务单位负责对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为志愿者提供和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工作条件,为志愿者提供无偿住宿、每个月生活补助(不低于100元)等福利待遇,负责志愿者安全、健康问题,对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第十一条 志愿者管理分为自我管理、组织管理及业务管理。志愿者自我管理根据沙湾县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管理措施进行;志愿者组织管理由县项目办、各服务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共同组织实施;志愿者业务管理由各服务单位按行业要求进行。第十二条 县领导小组和县项目办将对服务单位做出考评,对评选为优异、合格服务单位颁发证书,并作为以
7、后志愿者派遣时优先选择单位,对不关心、不珍惜、不帮助志愿者服务单位考评为不称职,能够随时调动志愿者到其它单位服务,同时对服务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三条 志愿者服务岗位由县项目办、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查、确定,报县领导小组审批,服务单位负责落实。县项目办于每十二个月2月前向自治区项目办上报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方案、服务岗位及县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每十二个月8月前依据志愿者招募情况和相关就业要求,确定落实志愿者服务岗位并报县领导小组核准。第十四条 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三方共同签署服务协议和志愿者安全责任书。第十五条 志愿者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党
8、团组织关系转到服务单位,关键由服务单位负责开展组织生活。在县项目办指导下,成立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县项目办开展党员志愿者组织生活时,服务单位要大力支持。志愿者按期交纳党费(2元/人月)、团费(2元/人月)。第十六条 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统计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第十七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撤离服务岗位达7日或私自解除协议,视为违约。服务期间,若志愿者私自离岗、私自解除服务协议等,如2日内无法和该志愿者取得联络,县项目办立即上报地域项目办,由地域项目办立即报全国项目办并通报志愿者派出省项目办,必需时在沙湾县公安机关登记立案;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重大事件,服务单位应立即处
9、理并上报县项目办。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县项目办将给予严厉处理并提议相关部门给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第十八条 志愿者服务期以服务协议明确期限为准,如需调整,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服务期为1年志愿者,可于服务期结束前两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县项目办同意并报地域项目办同意后,可延长1年服务期。(二)服务期为2年志愿者,可于第1年服务期结束前两个月前提出缩短服务期申请,经县项目办同意并报地域项目办同意,可将服务期缩短为1年。服务期调整情况报全国项目办立案。服务期申请变更截止后,不得再变更服务期。第十九条 服务期满后,志愿者应和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志
10、愿者离开服务地时间由全国项目办统一要求),填写志愿服务判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汇报。志愿服务判定表经服务单位、县项目办填写考评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考评合格,颁发志愿服务判定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证实),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评优异,给予表彰。考评不合格,不予发放志愿服务判定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五章 工作制度第二十条 志愿者工作定时汇报制度。实施志愿者工作定时汇报制度,是立即对志愿者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有效措施。志愿者工作定时汇报分:月报、季报、年报三种形式。(一)月报:各服务单位每个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县项目办汇报志愿者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县项目办汇总后向县领导小组和地域项
11、目办汇报。志愿者在每个月23日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队长汇报本月工作、生活情况,经队长搜集整理后,于每个月25日前经过书面形式或E-mail(县项目办:)上报县项目办(内容包含该月志愿者工作计划思绪、落实情况及生活情况)。(二)季报:各服务单位在每三个月末10日前将志愿者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县项目办,县项目办搜集整理后,形成汇报上报地域项目办,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三)年报:各服务单位在志愿者服务期满1年后要认真撰写志愿服务工作总结并报县项目办,县项目办汇总形成工作年度总结报地域项目办,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出勤、请假制度。服务期间,志愿者必需按时出勤,特
12、殊情况能够请假。正常休假或请假,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实)向服务单位、县项目办汇报,经同意后方可离开,期间应和服务单位、县项目办保持联络。具体要求以下: (一)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服务单位审批。(二)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项目办审批。(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经县项目办同意报地域项目办审批。(四)事假1次标准上不超出15天,十二个月内不超出20天,逾期视为违约。(五)经县项目办、地域项目办同意请假事项,志愿者在假期期满2日内到县项目办办理销假手续。(六)未经同意私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视情节轻重给对应处分。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探亲
13、休假制度。(一)志愿者探亲假标准上每十二个月一次,假期为20天(含旅途在内),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二)县项目办统一要求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同意,超出要求返岗时间5日,视为违约。(三)志愿者探亲休假期间往返路费由服务单位报销(以火车票为依据)。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重大事件汇报制度。(一)凡包含志愿者权益维护、人生安全和工作、生活中碰到其它重大问题,各服务单位和志愿者必需严格根据程序逐层上报,其程序是:志愿者向服务单位汇报,服务单位向县项目办汇报。在逐层上报同时,各服务单位要会同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妥善处理。(二)服务期间,志愿者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要求处理:1、依据医院(县级以上医院)证
14、实,经县项目办同意并汇报地域项目办同意,可暂停服务工作,依据医生提议主动进行诊疗,诊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助;2、诊疗痊愈(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实),经县项目办同意并报地域项目办同意,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县项目办帮助志愿者根据相关要求做好理赔工作;3、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宜继续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实),解除服务协议,经县项目办、地域项目办审批,服务期内可保留生活补助。第二十四条 服务单位领导联络志愿者制度。志愿者所在服务单位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联络、了解志愿者思想、工作、生活、身体等情况,认真作好志愿者思想工作,立即帮助处理志愿者存在困难,并将志愿者相关情况立即向县项目
15、办汇报。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工作例会制度。(一)每三个月最终一个星期五由县项目办负责,召开服务单位主管领导和全体志愿者例会。(二)例会内容1、志愿者总结在一个季度服务工作中政治、工作、生活、学习中情况;2、志愿者之间相互交流服务感受,加深友谊,促进感情,促进志愿服务工作信心;3、服务单位相互探讨,安排、布署下月工作,各服务单位写出志愿者工作计划上报县项目办。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考试制度。(一)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间标准上不得参与硕士考试。(二)服务期为2年或延长为2年期,服务期第二年在不影响服务工作前提下,需写申请汇报提交县项目办审批,审批经过后可参与硕士、公务员考试。(三)在服务期之内,可参与执
16、业资格考试及服务单位组织业务考试。(四)服务期满考评合格志愿者报考硕士根据国家政策给加分,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录用(具体要求在当年硕士招生政策中给予明确)。(五)如有意违反考试制度,县项目办将给书面通报,并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政策支持制度。(一)志愿者参与评先评优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二)经过一定时间锻炼,经本人申请、服务单位同意、组织统筹安排,可选择优异志愿者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三)服务期满,愿意报考我县公务员志愿者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录用。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考评、评先、表彰制度。(一)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评合格,由县项目办向上级申报授予中国青年志
17、愿服务铜奖奖章。(二)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评合格,由县项目办向上级申报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异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尤其优异推荐参与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三)每十二个月,县项目办评选沙湾县优异大学生志愿者。第六章 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第十七、二十一、二十二条提及制度违约志愿者,经全国项目办核准后,进行以下处理:(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二)停发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三)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四)通报派出省(市、自治区)及原毕业高校项目办。(五)将相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六)追究相关责任
18、。第三十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有违纪及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按以下程序给处分:(一)服务单位可提议县项目办给志愿者对应处分。(二)县项目办给志愿者警告、记过处分,处分结果报地域项目办立案。(三)地域项目办可给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给志愿者开除处分,需报全国项目办核准。(四)县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需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志愿者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九份,服务单位、县项目办、地域项目办、自治区项目办、派出省(市、自治区)项目办、原毕业高校项目办、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五)志愿者受四处分后,可在接四处分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给处分项目办上一级项目办提出
19、复议,上一级项目办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回复。回复包含维持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变更处分决定。(六)受到留用察看以下(含留用察看)处分志愿者,如处分后三个月以上表现有显著进步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本人申请,提出处分项目办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处分材料不记入个人档案。第三十一条 对私自离开服务单位不归,服务单位不知去向志愿者,服务单位应立即通知县项目办。私自离开服务单位15日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程序给予通报并按除名处理。第三十二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而由此引发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负担,县项目办依据情节轻重,给对应处分。第三十三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
20、法处理,县项目办给对应处分。第七章 评定考评第三十四条 依据县领导小组要求,认真做好志愿者服务情况评定考评工作。第三十五条 志愿者业绩考评由县项目办及服务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志愿者业绩考评内容包含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评分为“优异”、“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业绩考评为“称职”以上志愿者,可参与县级志愿者评选表彰,业绩考评为“优异”志愿者,可参与地域、自治区、全国志愿者评选表彰。第三十六条 志愿者评选表彰工作由县项目办组织开展。志愿者业绩考评由志愿者个人总结、服务单位判定和县项目办综合考评等部分组成。志愿者分季度和年度对自己工作、学习、生活、思想表现进行实事求是总结,服务单位对志愿者服务
21、工作做出判定,县项目办对志愿者服务工作要认真考评评定,同时做好志愿者考评资料归档工作。第三十七条 对于2次季度考评不合格志愿者,经县领导小组审批后,县项目办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八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工作及志愿者安全管理由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及志愿者共同负责。第三十九条 志愿者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管理责任制。服务单位要牢靠树立“安全第一”管理和责任意识,各服务单位责任人为本单位志愿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县项目办为辖区内志愿者安全管理工作关键监护人。第四十条 各服务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教育计划和志愿者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和方法,定时开展安全意识教育
22、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志愿者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立即开展安全检验,了解当地易发病和流行病相关情况,每十二个月对志愿者进行1次以上全方面身体健康检验(检验费用由服务单位负担)。同时严格考勤制度,明确志愿者外出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及其它活动等要求,确保志愿者工作安全、生活安全、出行安全。第四十一条 县项目办立即对服务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服务单位要主动配合。第四十二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忽略安全生产、违规操作等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未经组织同意私自行动发生意外事故,由志愿者本人负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凡隐瞒事故,拖延上报,影响事故立即、妥善处理,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四十三
23、条 服务单位要按月了解、定时检验志愿者安全、健康情况,按季度汇总向县项目办上报相关情况,建立并严格实施志愿者安全、健康零事故月上报制度。第四十四条 志愿者服务期间出现重大安全、健康事故,服务单位必需在事故发生当日立即将事故情况汇报县项目办,同时服务单位要认真调查并摸清事故发生原因,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主动配合县项目办妥善处理事故问题。凡因隐瞒事故、拖延上报等原因影响事故立即调查及处理,将严厉追究责任。第四十五条 志愿者应自觉维护服务地稳定,遵守政治纪律,不得参与危害社会稳定活动,不能有损害她人利益行为。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措施未尽事宜根据全国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相关要求和县领导小组要求落实实施和补充完善。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由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沙湾县大学生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