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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项计划生育协会标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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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中国计生协,英文为China Fami1y P1ann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FPA 。现住所为北京市。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帮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友好社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和性和生殖健康工作,推进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公平、公正、平等、民主标准,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纪和财产情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会员和群众正当权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为育龄群体和广大群众服务。   第六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正式会员,结合中国国情实施其章程和发展战略,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接收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指导,接收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尊重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法人地位,指导和支持她们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章程和工作计划,发明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帮助政府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提升出生人口素质,处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实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依据广大群众需求,努力提升服务工作水平和能力,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一)落实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施计划生育; (二)帮助广大群众尤其是贫困妇女、下岗失业人员、流感人口等群体,处理生育、生产、生活中实际困难,发展人口福利事业; (三)向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性和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等知识和服务; (四)向广大群众传输避孕、节育等知识和信息,致力于杜绝不安全人工流产;  (五)反应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诉求,推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举报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正当权益; (六)提倡人和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贫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新风尚,弘扬优异人口生育文化。 第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停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绪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建设,提升发掘整合社会资源能力和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实现。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认可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中国公民或组织、单位,均能够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 地方组织、企机关,须向当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常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经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团体会员。 中央一级组织、单位、企业,须向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常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同意入会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个人、组织或单位,应书面通知同意入会计划生育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享受权利 (一)个人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汇报,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情况权利; 3、享受相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权利;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提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权利。 (二)团体会员权利: 享受参与协会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和奖励,取得项目支持权利。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与协会活动;   (五)反应群众诉求;   (六)协会要求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因病、外出等原因长久不能推行会员义务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理事会同意,能够劝其退会。对拒绝推行会员义务团体会员,经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被劝退会个人,退会、被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组织、单位,两年后如含有入会条件,能够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对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中国人士、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常常务理事会同意,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和发展,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议机构民主决议,经过代表、理事、常务理事作用,推进民主决议实施和落实。   第十九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修改和经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二)审议和同意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战略;   (三)审议和同意上届全国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选举和免职全国理事会理事;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关键事项。   第二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需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间不超出十二个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条件、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依据会议规模、各地会员总数和协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确定。地方协会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协会协商推荐。中央机关一级单位和团体会员单位代表,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联络和协商。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重视会员代表广泛性和性别平等。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经过主席团主持和领导。   第二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会员代表中,依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发掘整合资源能力强、年纪结构合理、性别平等要求,选举不少于150人组成。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全国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全国理事会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 审议和同意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汇报;   (三) 选举或免职会长、副会长、司库和常务理事;   (四)审议和同意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决算、预算;   (五)发挥本身优势,发掘整合社会资源;   (六)决定协会发展中其它关键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理事中央一级单位和地方省级协会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经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由全国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议事、决议、协调能力强要求,由全国理事会在驻京理事中,选举不少于35人组成。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理事会职权,负责落实全国理事会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通常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经过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召开全国理事会;   (二)研究协会发展战略、发掘整合资源、加强制度建设等关系协会可连续发展关键事项;   (三)聘用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听取办事机构工作汇报,研究办事机构关键提议,评定办事机构工作;   (五)审议经过提交全国理事会工作汇报;   (六)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情况,发挥自己专长和优势,为改善协会工作提出提议;   (七)讨论和决定其它关键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司库,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不超出两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司库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岁。超出任职期限和最高任职年纪,须经全国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方可延长任期和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成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经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职责是:   (一)代表全国理事会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关键会议;   (三)组织研究和处理协会发展中关键问题;   (四)检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推行全国理事会确定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职责   常务副会长帮助会长工作,其职责是:   (一)帮助会长组织研究、处理协会发展中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召开常务理事会等关键会议;   (三)组织落实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协会本身建设、提升素质、水平决议;   (四)同意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使协会负担责任关键协议、文本、文件;   (五)协调其它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六)受会长委托领导、督促协会办事机构工作。   专职副会长帮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分管协会办事机构工作。   其它副会长帮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依据自己社会影响和专长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   协会日常工作中关键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相关副会长及相关人员参与。办公会议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条 司库职责是:   (一)监督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经费使用和财产处理;   (二)指导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推行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其它职责。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办事机构为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其它副会长工作提供服务,负责落实决议机构各项决议。包含机关建设和工作中关键问题,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相关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责任人组成协会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务会议由常务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协调和组织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开展工作;   (二)组织各部门加强同理事、常务理事联络、协调,为决议机构提供服务;   (三)加强机关工作人员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协调处理办事机构可连续发展中关键问题。   副秘书长帮助秘书长落实职责。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三条 省、地、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地方组织。省、地、县级计划生育协会,在会长领导下应配置常务(或驻会、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等专职员作人员,设置精干办事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发展团体会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应有专员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依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基础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级协会章程,依据章程管理本级协会事务,指导下级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地方计划生育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机关和企事业基层单位、流感人口集聚地建立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依据工作需要,选配一名好会长,组织一个议事决议能力强理事会,聘用专(兼)职秘书长,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络户为关键组织网络,建设一支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员、老长辈、青年和科技致富带头人为骨干会员队伍,围绕群众需求开展工作,做到组织健全,活动常常,服务优良,并形成风尚。   第三十八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依据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和协会章程,主动参与村(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友好家庭、友好小区、友好村镇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经费关键起源:   (一) 政府拨付经费;   (二) 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 国际组织和国际友好人士捐赠;   (四) 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五) 和企机关合作开展社会公益事业专题经费;   (六) 依法开展有偿服务收入;   (七) 国际合作项目专题经费;   (八) 其它正当收入。   第四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经费、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依据国家财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国际财务管理和审计规则,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接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同意和监督。经费起源、使用接收相关部门监督、检验和审计部门审计管理。起源于国际捐赠,还要接收捐赠组织管理和审计监督和检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1月10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过,相关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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