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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章程
(1月21日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络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力量。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中国各民族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标准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理论联络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国,加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根据本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落实党基础理论、基础路线、基础纲领、基础经验,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 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六条 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议和民主监督,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提议。
第七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应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传输。
第八条 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计划研究和法律、法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九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异法学结果活动,营造尊重人才、激励创新良好环境。
第十条 开展同各国、各地域和国际组织间法学学术交流和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 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个形式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指导、协调团体会员工作。
第十五条 推行主管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社团职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反应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法学研究能力中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它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同意,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中国法学、法律团体,可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同意,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组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可依据前款要求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该书面申请并经所属法学会同意。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经所在法学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权利:
(一)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会及相关研究会组织学术研究活动和其它活动;
(三) 利用本会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取得本会编印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实施本会决议;
(二)负担本会委托工作;
(三)提供研究结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讨论;
(二)参与本会举行会议和其它活动;
(三)利用本会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取得本会编印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实施本会决议;
(二)负担本会委托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结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全 国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一、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理事会,是中国法学会最高领导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需时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地方法学会、各研究会和其它团体会员组织推荐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需有超出半数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汇报;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一、中国法学会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需有超出半数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理事会职权:
(一)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汇报;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必需时可增免理事会组员。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一、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需有超出半数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推举常务副会长;
(四)必需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组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定;
(五)聘用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决定本会重大活动、关键工作和相关事宜。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帮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法学会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用资深教授学者组成,任期五年。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章 地 方 组 织
第二十六条 地方法学会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自治州)行政区划设置。
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地方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根据本章程,依据当地实际开展工作,接收上级法学会指导。
其它法学会,也应根据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需时本级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能够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和同意本级理事会工作汇报;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法学会工作任务和相关重大事项;
三、选举本级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本级理事会常务理事和会长、常务(或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级法学会相关重大事项。地方各级法学会理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通常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法学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本级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会长主持本级法学会工作,常务(或专职)副会长帮助会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依据法学研究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自治州)法学会可设置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在个人会员集中单位,设置会员联络组和联络员,加强同会员联络。
第六章 研 究 会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是法学会开展法学研究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中国法学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自治州)法学会依据法学研究需要设置研究会。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关键任务是在所属法学会领导下,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设置、撤销、调整和换届等重大事项须经所属法学会同意,并向所属法学会汇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设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研究会理事应从本学科、专业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研究水平学者、教授中产生。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理事会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关键事项。 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由副会长、秘书长参与会长办公会,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学者、教授中产生。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起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它收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经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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