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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括
1.1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1.1.1 中央银行
中国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BBC),成立于1948年。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所负担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置中国工商银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了《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性质和地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1. 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加。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关键包含:1)作为最终贷款人,在必需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2)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多种方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3)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2. 职责
(1) 公布和推行其职责相关命令和规章;
(2) 依法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
(3)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蓄、黄金储蓄;
(8) 经理国库;
(9)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
(10) 指导、布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11) 负责金融业统计、调查、分析和估计;
(12) 作为国家中央银行、从事相关国际金融活动;
(13) 国务院要求其它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8月10日正式成立。上海总部建设目标能够概括为“两个平台、一个窗口、一个中心”,即:成为总行公开操作平台、金融市场运行监测平台、对外交往关键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务和研究和开发业务中心。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它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和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施管制方法。
1.1.2 监管机构
1. 历史前沿和监管对象
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4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监管职责(见P8)
3. 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
(1) 监管理念
1) “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把握、防范和化解,并经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风险控制。
2) “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关键监管内容,经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排查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觉、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
3) “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形成和内控效率提升,重视构建风险内控防线。
4) “提升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经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制信息披露,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透明度。
(2) 监管目标
1) 经过审慎有效监管,保护存款人和其它用户正当权益;
2) 经过审慎有效监管,维护公众对银行业信心;
3) 经过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促进公众对现代银行业金融产品、服务了解和对应风险识别;
4) 努力降低银行业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3) 监管标准
1) 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2) 努力提升中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竞争力;
3) 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降低一切无须要限制;
4) 激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5) 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全部要实施严格、明确问责制;
6) 高效、节省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4) 监管方法
遵照“正确分类—提足拔备—充足核销—做实利润—资本充足”思绪。
4. 监管方法
(1) 市场准入
1) 机构准入:同意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设置和变更。
2) 业务准入:同意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和创办新产品和服务。
3) 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对金融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核准。
(2) 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要求,经过搜集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利用一定技术方法,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总体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和合规情况等,发觉其风险管理中存在问题,并对其稳健性进行评价。
(3) 现场检验
现场检验: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要求,监管人员经过实地查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账表、文件、档案等多种资料和座谈问询等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性和合规性进行分析、检验、评价和处理一个监管手段。
(4) 监管谈话
监管谈话:银监会依据推行职责需要,能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5) 信息披露监管
信息披露监管: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要求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汇报、风险管理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和其它重大事项等信息。
1.1.3 自律组织
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于,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管单位为银监会。
1. 协会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推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正当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升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为会员服务水平,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 会员单位
截至1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168家会员单位和2家观察员单位。会员单位包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企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企业、货币经纪企业、汽车金融企业。观察员单位为中国银联股份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3. 组织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与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实施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中国银行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1.2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置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
1.2.1 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1.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关键负担国家关键项目建设融资任务。国家开发银行坚持以市场化方法实现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努力保持和发展国际优异市场业绩,提升关键竞争力,实现“增强国力,改善民生”使命。
2.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4月,关键任务是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键办理以下业务:
1) 办理出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2) 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3) 办理本行贷款项下国际中国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
4) 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办理国际银行间贷款;
5) 组织或参与国际、中国银团贷款;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
6) 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同意代客外汇资金交易;
7) 办理和本行业务相关资信调查,咨询、评定和见证业务;经同意或受委托其它业务。
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关键任务是负担农业政策性贷款任务。
4. 政策性银行改革
1月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根据分类指导、“一行一策”标准,推进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它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方面推进商业化运作,关键从事中长久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要进行内部改革,增强资本实力,为进行全方面改革发明条件,对政策性业务要实施公开透明招标制。
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它政策性银行改革取得主动进展:
(1) 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转型工作稳步推进。
(2) 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平稳推进。
(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职能调整和内部改革取得一定进展。现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方面改革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稳步推进。
1.2.2 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包含: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前四者并称为“四大国有银行”或“四大行”,以后交通银行发展壮大,五家银行统一归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并称为“大型商业银行”或“五大行”。
1. 中国工商银行( ICBC )
成立于1984年1月1日;10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于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上市。
2. 中国农业银行( ABC )
1979年得以恢复,成为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国家专业银行;1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于7月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3. 中国银行( BOC )
19成立;197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外汇外贸专业银行;1994年,伴随金融体制改革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8月26日,中国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于6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于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4. 中国建设银行( CCB )
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曾隶属于财政部;1979年成为独立经营长久信用业务专业银行;9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于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5. 交通银行( BOCOM )
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于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2.3 中小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包含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两大类。
1. 股份制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包含12家商业银行,即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截至6月,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均未上市。
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起来优点:
(1) 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制造成市场空白,很好满足了中小企业和居民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大大丰富了对城镇居民金融服务,方便了百姓生活。
(2) 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形成和竞争水平提升,带动了整体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升。
2. 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基础上建立起来。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其宗旨是为城市和街道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服务。1994年,国务院决定经过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多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在全方面化解历史风险基础上,逐步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不停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主动转变业务发展方法,大力推进产品创新和科技创新,取得显著发展成效;同时,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推进市场竞争、促进金融服务水平提升、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主动作用。
1.2.4 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机构包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合并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而城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同意设置新机构。
1.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4月8日,中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成立。
现在,农村信用社是中国农村地域机构网点分布最广、支农服务功效发挥最为充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2. 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银监会于根据“低门槛、严监管”标准,主动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企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月,银监会公布并正式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要求》。
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义务:
(1)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久贷款;办理中国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2) 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剪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3)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它业务。
(4) 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企业、证券企业等金融机构业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收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起源。
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应关键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会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可存放在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置国债和金融债券。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办理结算业务,并按相关要求创办各类代理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它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1.2.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正式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1月2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邮政储蓄基础上组建,中国邮政储蓄是在1986年创办,当初关键目标是回笼货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位是:充足依靠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镇金融服务功效,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小区和广大农村地域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和其它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2.6 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是指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置下列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一家外国银行和其它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置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和中国企业、企业共同出资设置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
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1.2.7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含: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信托企业、企业集团财务企业、金融租赁企业、汽车金融企业、货币经纪企业、贷款企业、消费金融企业。
1.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
1999年,中国为了管理和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成立了信达资产管理企业、长城资产管理企业、东方资产管理企业、华融资产管理企业,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部分不良资产。
依据11月1日实施《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措施》。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经国务院决定设置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理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目标是: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以最大程度保全资产、降低损失为关键经营目标,依法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2. 信托企业
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企业——中国国际信托投资企业成立。3月1日起施行《信托企业管理措施》要求了信托企业所应遵守规范。前后经过五次大规模整理。
3. 企业集团财务企业
依据7月27日实施《企业集团财务企业管理措施》。企业集团财务企业: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升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标,为企业集团组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企业是一个完全属于集团内部金融机构,它服务对象仅限于企业集团组员,不许可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组员单位提供服务。母企业有义务在所属财务企业出现支付困难情况下,负责提供资金,满足支付需要。
4. 金融租赁企业
依据3月1日起施行《金融租赁企业管理措施》。金融租赁:经银监会同意,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非银行金融机构。
5. 汽车金融企业
依据10月3日起施行《汽车金融企业管理措施》。汽车金融企业: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专业机构。是银监会同意设置。
汽车金融企业能够从事以下业务:接收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货款购车提供担保;和购车融资活动相关代理业务;和经银监会同意其它信贷业务。
6. 货币经纪企业
9月1日起施行《货币经纪企业试点管理措施》。货币经纪企业:经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置,经过电子技术或其它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产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非银行金融机构。
它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自营业务。
7. 贷款企业
8月施行《贷款企业管理要求》。贷款企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意,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域设置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
8. 消费金融企业
消费金融企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置,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标准,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标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企业于9月29日宣告成立。
一行三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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