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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标准章程样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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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河南省湖北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Henan  缩写:HBAH)。 第二条  本会以在河南省境内常住或长久从事工商业活动湖北籍公民创办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湖北籍在河南地域工作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非宗教、非政治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照中国共产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河南省湖北各类商业机构和人员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正当权益。促进和推进湖北企业人员在河南顺利发展,促进和推进湖北和河南两省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河南和湖北两省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为中部地域崛起做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日常办公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严格实施党和政府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遵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停培养和提升会员遵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反应会员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和当地及家乡政府相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联络。     (四)举行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凝聚力和活力。     (五)根据国家要求和当地相关政策,组织会员举行和参与多种对内对外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行多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收并采纳会员相关商务合理提议,开展对应有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情况稳定、信誉度很好湖北籍在河南地域从事生产经营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行业内含有较大影响力和著名度;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体意识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填写入会记录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与本会相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会采集相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实施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正当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副会长缴费时间为 1 月 10 日,新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第二年会费按入会同期10日内缴纳。会费收取标准以下:             1、会终年度缴纳会费  20  万元             2、实施会终年度缴纳会费:8万元             3、常务副会终年度缴纳会费  5万——8万元             4、副会终年度缴纳会费 3  万元              5、常务理事年度缴纳会费  1万 元              6、理事年度交纳会费  元              7、会员年度交纳会费  500  元      (五)立即真实地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经营资料;     (六)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十二个月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能够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决定终止本会相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4/5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2/3以上人员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经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声誉会长、顾问聘用和解聘;     (七)决定设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实施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实施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含有较强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省工商联审查,省民政厅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实施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能够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出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经过,报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实施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工商联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本会实施会长职责:帮助会长主抓商会全方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推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实施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变更或增加,需经会长会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省民政厅立案、并提请理事会表决经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起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政府、社会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 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处理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商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10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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