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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标准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整理大全.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509118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50.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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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章程可自主约定事项整理大全(完整版)企业法中最经典一句话是啥?我认为非这句莫属:企业章程另有要求除外。企业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通常只能严格遵守,但任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提供了结合本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式机会。以往,大家全部不大重视企业章程,认为只是个手续而已,但章程作为企业“宪法”级文件关键性,被越来越多创业者所了解,并期望充足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章程。今天分享这篇文章梳理了企业法中授权性条款,期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和原企业法相比,企业法最大亮点是充足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众多企业治理上问题许可股东自行决定,并在企业章程中明确;修正,使股东自治空间深

2、入扩大。这些看似轻描淡写规则改变,放权、授权,含相关键实务价值。本文对企业法授权企业章程可自由约定事项汇总介绍,并抛砖引玉,对其实务价值简明分析。1法定代表人1法律要求企业法第十三条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据企业章程要求,由董事长、实施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2实务分析根据企业法设定企业治理架构,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层面最高决议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企业法用语是“经理”,民众习常见语为“总经理”,本文使用“总经理”一语,取企业法“经理”之意)是企业经营组织实施者、实施者。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企业人,其法律意义上言、行,均可被视为企业言行。这个企业代表者由谁担当,是企业决

3、议层代表人董事长,还是实施层掌舵者总经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事情,最终企业法决定将选择权交给股东。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关键意义在于:经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开展业务。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选任时,通常要权衡以下原因:信任和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身份给予董事长时,董事长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身份给予总经理时,因为企业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企业,故总经理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可能。怎样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分配企业经营管理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企业控制权之争对企业运行参与、控制程度,是每个股东十

4、分重视也应该重视问题。从实务角度看,决定企业控制权原因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组成,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控制权有尤其关键意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责任人由谁提名,对企业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董事长、总经理身份特征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招聘职业经理人时,法定代表人通常不宜由总经理担任。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正当定代表人任职条件时(比如被工商局列入严禁担任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任。3操作提议在企业章程中明确约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实施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落实

5、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造成企业章程修订。2/对外投资、对外担保1法律要求企业法第十六条要求,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依据企业章程要求,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企业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数额有限额要求,不得超出要求限额。2实务分析投资有风险,决议须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企业因负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企业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要求在企业章程中明确下来。明确内容包含:是股东们自行决议,还是授权董事会决议;投资或担保单笔和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通常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

6、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议。另外,担保决议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企业为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要求股东或受前款要求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要求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3操作提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决议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董事会职权部分阐释;也能够单独成条,专题表述。从清楚明了角度出发,笔者习惯于独立成条、专题表述,甚至能够和其它关键关切问题组成专章进行约定。不管何种形式,均应对决议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楚。3股东出资时间1法律要求企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7、要求,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股东出资时间应在企业章程中载明。2实务分析采取实缴资本制时,企业设置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以后采取实缴资本和认缴资本相结合折中态度,企业设置时应出资到位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到位时间要求了2年或5年最长久限。现在,除有特殊限制主体外,根本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方法调整出资时间。另外,企业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企业缴足当期出资义务

8、,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企业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推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企业债务;二是未推行当期出资义务股东,应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3操作提议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企业,仍有注册资本额度及缴付时间限制,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再汇总介绍。实务中,碰到特殊类别企业注册,应先梳理、研究行业监管法律及政策要求。对一般企业,企业法充足放权,但笔者仍提议股东依据项目标发展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股东本身资金计划等原因,设定合理、可行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4红利分配、增资认缴1法律要求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要求,有限责任企业股东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

9、优先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不过,全体股东约定不根据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或不根据出资百分比优先认缴出资除外。2实务分析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股东并不看重对企业实际控制,愿意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同时期望在红利分配上做合适倾斜。对此,企业法给出了一个通常规则,即股东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但同时充足尊重股东意思自治,许可股东以约定方法改变红利分配规则,改变后分配百分比、方法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约定。从实务角度分析,以下多个问题值得注意:1)有限责任企业可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能够在不一样股东之间按不一样百分比分配;能够约定优先满足部分

10、股东固定百分比收益要求,剩下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等等,企业法无尤其限制。2)红利分配可由股东自行约定前提是:企业盈利,有可分配利润。当企业亏损时,不做分配;当企业微利,无法满足部分股东固定百分比收益要求时,仅能以可分配利润向该部分股东分配,非红利部分资产不得随意分配。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企业会要求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结构,即部分股权持有些人优先于一般股股东分配企业利润和剩下财产,但参与企业决议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实际上,中国企业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现在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股份。但就有限责任企业而言,企业法许可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约定,许可企业红

11、利分配由股东约定,利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能够在有限责任企业范围内,由股东自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相关增资认缴,通常标准是股东有权优先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认缴增资。股东能够经过约定方法改变此项标准。3操作提议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约定,企业法并未要求必需在企业章程中表现。实务中,能够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也能够由全体股东以其它方法约定。不过,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和对法律了解差异,稳妥起见,笔者提议一并在企业章程中约定清楚,能够节省众多无须要解释、沟通工作。5股权转让条件1法律要求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要求: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它

12、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要求,从其要求。2实务分析有限责任企业含有很强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相互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基础。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股东,故无需其它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陌生”股东,故给

13、予其它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权利,但同时又设定这类优先受让应是“相同条件下”,以预防转让人正当权益受到损害。企业法在设定了一系列用心良苦转让规则以后,笔锋一转,许可股东不按企业法设定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转让规则并在企业章程中载明。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法转让。依据实际需要,股东约定可能使转让愈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取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愈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转让股权。不管怎样,这种许可股东以事先约定规则转让股权做法,全部含相关键实务意义。3操作提议实务中,对该问题应充足重视,并应向股东关键提醒。股东确有特殊需求,

14、如期望能够灵活退出,或期望限制一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企业章程中载明。6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法、表决程序1法律要求股东会职权: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要求,企业章程可对股东会其它职权进行要求。股东会召集程序: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不过,企业章程另有要求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股东表决权: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要求,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不过,企业章程另有要求除外。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要求,股东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要求外,由企业章程要求。2实务分析企业法要求了十项必需由股东会行使职权;要求了股东会

15、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除此之外,在股东会职权增设、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均充足许可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这一系列充足放权关键实务意义不限于:1)股东会内部治理绝大多数内容均可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能够依据实际需要,充足表现各自利益诉求。2)财务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经营有更大影响力。财务投资者不以控股为目标,通常持有企业小百分比股权。经过增设股东会职权、设计合理表决权制度(比如尤其事项一票否决权),可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甚至否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3)

16、使股东让渡部分经营决议权以换取其它方面优惠成为可能,股权在一定程度上结构化设计有了制度空间,比如前文提到“优先股”之事。3操作提议企业法尊重股东自治,但不意味着自治内容越多越好。从思维习惯看,企业法要求规则是被普遍认知、接收,股东大幅调整时,轻易因不符合思维惯性而被忽略掉,造成“违规”。所以,除非确有必需,尽可能少做调整;但假如做了调整,则提议对调整部分关键标注或单独编撰成文,以提醒使用者、实施者。另外,近几年PE(私募股权基金)队伍逐步壮大,很多PE机构喜爱将国外“投资条款清单”照搬进中国使用。这种舶来投资条款喜爱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无微不至”各类限制,而此种限制往往要在股东会职权、股东表决权

17、中落实。以笔者经验,如此众多限制并不符合中国企业管理风格,轻易造成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之间关系担心,甚至制约企业适度灵活、高效快速成长。所以提议在增加股东会职权时,限制性条款设置应慎重,在兼顾风险控制同时应充足考虑企业运行灵活度、便利性需要。7董事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1法律要求依据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要求,非职员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企业章程要求,但每届任期不得超出三年。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要求,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措施由企业章程要求。2实务分析董事任期可由企业章程要求,每届最长不得超出3年,但董事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

18、事长选举由企业章程要求,可要求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也可约定由股东会选定,甚至还能够要求由某个或一些股东推选人员担任。同时,副董市长职位可设可不设,能够设1人也可设多人。实务中,对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任,往往表现了股东之间企业控制权之争。副董事长职位可能成为摆设,也可能经过制度设计使2-3名副董事长对董事长形成有效制约,还有可能由副董事长联合其它董事架空董事长。3操作提议企业法对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无要求,故应注意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措施,切不可表述为“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按法律要求实施”。8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1法律要求依据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要求,董事会除行使法定十

19、项职权外,还能够依据企业章程要求行使增量职权。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要求,董事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要求外,由企业章程要求。董事会决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2实务分析如前文所提,董事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层面决议机构。企业章程能够在董事会法定十项职权外,扩充董事会职权;也能够对董事会职权行使进行限制。董事会职权扩充表现了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限制,表现了股东对风险控制谨慎态度;当将本应由总经理决议内容一部分升格至董事会讨论决定时,则表现了企业经营深入谨慎。综合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划分及职权扩充或限制自治授权来看,企业法对尤其关键事项明确划定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管辖,对其它事项均许可由股

20、东自行在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进行授权、分配。这类似于一座宫殿,企业法要求应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各十项职能,是这座宫殿承重墙,不得拆除;其它墙体、隔断、装修装饰均可由房子主人自行设计、安排。3操作提议和股东会相比,董事会职权可作愈加具体、量化要求。董事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不然将出现无法可依也无据可依情况。董事表决权为一人一票,无协商余地。总经理职权1法律要求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要求,有限责任企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企业

21、基础管理制度;(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企业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要求,从其要求。2实务分析企业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要求,使用是列举法定职权后,增加一兜底条款,即“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此处其它职权和已列举法定职权是并存关系。企业法对总经理职权要求,使用是列举后,另款行文,“企业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要求,从其要求”,该行文意味着企业章程要求总经理职权能够否定企业法对总经理职权要求。此点差异,在实务中给予注意即可。另外,企业法经过“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和“企业章程对经

22、理职权另有要求,从其要求”两项要求,为总经理职权设置了相当大蓄水池。总经理取得股东会及董事会充足授权时,能够权倾朝野、放马飞跃;总经理职权被刻意限制时,则需小心翼翼、步履蹒跚。企业经营管理权在董事长、董事会、总经理之间怎样分配,股东在多大范围内对总经理进行授权,这需要依据股东需求、总经理对企业作用等等众多原因确定。3操作提议对总经理放权、束权全部被企业法所许可,两个方向操作本身无好坏优劣之分。不过,不管向哪个方向操作,股东全部应该经过企业章程和相配套其它管理制度,细化、明确,避免授权不明,企业治理秩序混乱。10股东资格继承1法律要求企业法第七十五条要求,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正当继承人能够继承股

23、东资格;不过,企业章程另有要求除外。2实务分析有限责任企业含有些人合性、资合性双重特征,且通常认为人合性特征更为显著,股东间相互了解、信任是合作基础。股东亲属往往和其它股东相互熟识,再考虑到维持企业股权结构基础稳定、合理保护继承人股权权益等问题,企业法许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不过,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时,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1)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儿女为第一次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股东人数快速增加,且每个继承人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造成经营决议、企业治理上不顺,甚至形成企业治理僵局。假如死亡股东没有第一序位继承人,其股权由第二次序继承人即弟兄姐妹、祖父母、

24、外祖父母继承,继承中再引入转继承、代位继承等问题,则股权分配、企业治理问题将愈加复杂。2)继承人中如有法律意义上外国人,企业性质将因股东“外国人”身份发生变更,股权变更审批、企业经营范围、业务开展等均可能受到影响。3)有些股东间合作,仅仅是基于对股东本人信任、对其能力认可而展开,换作股东继承人时,合作基础可能不再存在,致使合作无法继续。基于以上考虑,企业法在要求股东资格可由继承人继承同时,增加一但书,许可股东约定继承,并在企业章程中载明。3操作提议中国已经进入到无股权不富时代,对股权重视和争夺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所以,实务者应尤其重视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处理,笔者提议在企业章程中排除股东

25、资格继承;退而求其次方案是,由股东指定被其它股东认可继承人继承,且应注明当被指定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股东资格不许可再被继承。11企业解散1法律要求企业法第一百八十条要求,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要求给予解散。2实务分析从企业法要求解散原因看,可分为股东自主决定解散和被强制解散两大类。股东自主决定解散又可分为事前约定和事后达成解散决议两类,而事前约定则包含预设营业期限届满和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

26、由出现。理想情况下,企业能够因营业期限届满或由股东决议解散而寿终正寝。但实务中,伴伴随企业利益之争愈演愈烈,部分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想经过解散来保护权益、降低损失时,顺利解散越来越难。这种情况在中外合资、国企和民营合作、原始股东和财务投资者、大企业集团和小民营企业股东之间多有发生。比如:1)有投资机构以高溢价投资某企业,对企业投资资金远超出原股东投资金额,但持股百分比远低于原始股东且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当被投资企业、原始股东违反诚信,无心经营,浪费投资机构资金时,投资机构往往“束手无策”。2)有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方以技术投入,中资方投入大量现金及实物资产,但企业被外资方控制,当实际控制一方恶意损

27、害另一方利益时,利益受损方救助手段往往显得孱弱无力。通常而言,企业很规解散,股东权益会受到较大损失,所以解散并不是保护股东权益优选方案。不过,当以上情况及类似情况发生时,受损股东如可按程序解散企业,最少可降低损失数额并阻止损失深入发生。基于此,股东可依据企业法授权,在企业章程中补充约定解散事由,在很态下经过解散企业降低损失。3操作提议企业解散是把双刃剑,能够保护小股东利益、降低损失,也可能使部分股东以企业解散为由损害企业正常经营及其它股东权益。应该将何种情况列为解散事由,不一而足,具体内容应依据实际需要设定。不过,笔者认为,股东预设解散事由应极其慎重,须最大程度维持企业正常经营;除非确有必需,

28、少增设或不增设解散事由。12实施董事职权1法律要求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有限责任企业,能够设一名实施董事,不设董事会。实施董事能够兼任企业经理。实施董事职权由企业章程要求。2简明分析实施董事职权并非参考董事会职权实施,而是由企业章程要求,且怎样要求完全授权股东决定。13监事会职员代表百分比、监事会职权扩充监事会应该包含股东代表和合适百分比企业职员代表,其中职员代表百分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百分比由企业章程要求。监事会除行使企业法给予六项职权外,还能够在企业章程中扩张监事会职权。14附企业必需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该部分内容由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编辑,在此表示感谢。1必需记载事项必需记载事项,是

29、指企业章程中必需记载事项,假如无记载则组成企业章程无效,根据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要求,有限责任企业章程绝对必需记载事项有以下7项:(1)企业名称和住所;(2)企业经营范围;(3)企业注册资本;(4)股东姓名或名称;(5)股东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7)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前述有限责任企业章程必需记载事项,虽属法定事项却并不乏自由约定用武之地;另有散见于企业法一系列条款对必需记载事项内容进行了方向性要求,这些全部需要经过自由约定来确定具体内容,详情以下:(1)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章程要求,由董事长、实施董事或经理担任(第13条);(2)股东会定时会议

30、根据企业章程要求召开(企业法第三十九条);(3)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措施由企业章程要求(企业法第四十四条);(4)董事任期由企业章程要求(第四十五条);(5)实施董事职权由企业章程要求(第五十条);(6)监事会中职员代表监事具体百分比由企业章程要求(第五十一条);(7)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组员中职员代表具体百分比由企业章程要求(第七十条);(8)企业将财务会计汇报送交各股东期限由企业章程要求(第一百六十五条)。2任意记载事项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还要求,有限责任企业章程应该载明下列事项:(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这就是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只有在企业章程中记载才能生效,若欠缺该事项并不

31、影响企业章程效力。简言之,企业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即不一样于企业法要求事项,包含企业法有通常性要求但股东能够经过章程约定排除该要求事项,和其它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要求事项。企业法对企业章程中任意记载事项要求,也是散见于各个条款之中。假如企业章程中没有记载,根据企业法要求;假如企业章程中有记载,则根据企业章程。具体来说,共有以下15项:(1)企业章程对企业对外担保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企业对外担保限额(第十六条);(2)企业章程能够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职权作出要求(第三十七条);(3)企业章程相关召开股东会通知要求,且该要求优先于企业法适用(第四十一条);(4)企业章程相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

32、百分比行使表决权要求(第四十二条);(5)企业章程相关股东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反企业法要求要求(第四十三条);(6)企业章程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职权要求(第四十六条);(7)企业章程对董事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反企业法要求要求(第四十八条);(8)企业章程对经理职权要求,且该要求优先于企业法适用(第四十九条);(9)企业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职权要求(第五十三条);(10)企业章程对监事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反企业法要求要求(第五十五条);(11)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要求,且该要求优先于企业法适用(第七十一条);(12)企业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要求,且该要求优先于企业法适用(第七十五条);(13)企业章程要求企业聘用、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是董事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14)企业章程对企业解散事由要求(第一百八十条);(15)企业章程对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要求(第二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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