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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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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企业文件 大唐集团制〔〕4号 相关印发《中国大唐集团企业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督管理要求》通知 集团企业各分支机构、子企业,各直属企业: 为加强集团企业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稳定,制订《中国大唐集团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要求》,请遵照实施。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专题词:集团企业 安全 管理 要求 通知 中国大唐集团企业总经理工作部 1月25日印发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企业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稳定,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要求重大危险源、集团企业要求重大危险源。 国家要求重大危险源指:长久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数量等于或超出临界量场所和设施,和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出临界量场所和设施。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56号文件要求,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集团企业要求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要求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和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国家、集团企业要求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1、2。 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集团企业各分支机构、子企业,各直属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企业工作职责 (一)组织全系统落实落实国家相关重大危险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二)制订集团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 (三)建立健全集团企业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不停完善估计、预警、预案工作; (四)布署、组织制订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应抢救援; (五)组织或参与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对直接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五条 分支机构、子企业工作职责 (一)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落实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规章制度; (二)依据集团企业要求,利用集团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督促所属企业做好估计、预警、预案工作,组织好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建档登记、检测评定、监控管理,对存在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组织整改,做到可控在控; (三)组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实施重大事故应抢救援; (四)帮助组织或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发电企业工作职责 (一)认真落实落实国家相关重大危险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二)根据集团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要求,落实估计、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档登记、检测评定、监控管理,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三)录入集团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要做到立即、正确、完整; (四)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时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抢救援工作; (五)立即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需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 登记、评定和立案 第七条 集团企业,分支机构、子企业,发电企业按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分支机构应定时或立即审核所属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集团企业安全生产部。 第八条 各发电企业要根据地方政府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要求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要求最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评定工作。 评定工作应由有资质机构进行,《评定汇报》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立案,并逐层抄报分支机构和集团企业。 第九条 发电企业每十二个月第一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自查工作,并提出《安全评定汇报》,经分支机构审核后上报集团企业。《安全评定汇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定关键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础情况; (三)可能发生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四)重大危险源等级; (五)安全对策方法; (六)应抢救援方法; (七)评定结论和提议。 《安全评定汇报》要做到数据正确,内容完整,对策方法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原因发生重大改变,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改变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定,并根据本要求立即上报地方政府、分支机构、集团企业安全生产部。 第十一条 对新设置或新组成重大危险源,发电企业应立即按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到当地人民政府立案,并逐层上报集团企业安全生产部。对已不组成重大危险源,应立即汇报注销。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应抢救援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要对包含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抢救援等知识培训和考试。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子企业,发电企业要根据《中国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抢救援预案。 现场应抢救援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应抢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二)危险辨识和评价; (三)报警系统; (四)应急设备和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和资源; (六)事故应急程序和行动方案; (七)保护方法程序; (八)事故后恢复程序; (九)培训和演练。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子企业,发电企业要常常开展现场应抢救援预案演练。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现场应抢救援预案,要按地方政府要求,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立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集团企业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三级管理。组成国家要求重大危险源,集团企业直接监督或授权分支机构、子企业监督;集团企业要求重大危险源,由各分支机构、子企业直接监督;发电企业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全部要采取专业管理和关键监督相结合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组成国家、集团企业要求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场所等全部要列入本企业关键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组成国家、集团企业要求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场所等,除水电厂大坝、火电厂灰坝、生活水厂外,其它全部要列入本企业关键防火部位。 要根据《中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措施》、《电力经典消防规程》等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通畅,安全警示标志齐全,和其它建筑物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要求。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电力生产设备组成国家、集团企业要求重大危险源,全部要严格实施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预防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关键要求》等国家、行业标准。 (一)水电厂大坝管理要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要求》和《中国大唐集团企业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措施》,做好坝体监测、水文观察和定时检验工作。船闸、升船机也应作为关键监督内容,结合机组检修,认真检验和维护,做到机构灵活、无卡涩,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二)火力发电厂灰坝管理要严格实施《中国大唐集团企业火力发电厂灰坝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通常为电力设计院)进行监督和技术服务工作。做好坝体监测,保持坝前干滩,保持坝体护坡完整,定时巡视,做好灰坝保卫宣传工作,确保灰坝安全。落实预防环境污染各项方法; (三)发电厂升压站是电网关键组成部分。各单位要根据所在电网要求,认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检定工作、落实预防污闪技术方法、落实预防电气误操作方法,加强对隔离开关检修和维护,预防支持瓷瓶折断; (四)严格实施《中国大唐集团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氢罐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时检验,立即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缺点; (五)火力发电厂应划定油区,关键包含:燃油罐、油泵房、装卸区。油区设计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设置不低于2米高围墙、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配置泡沫消防系统。 每两年检验一次燃油储罐下部、底部罐体腐蚀情况;每十二个月抽查不少于5个燃油母管弯头厚度;燃油系统检修时抽查燃油母管焊缝数量不少于50%,如发觉问题应全部检验; (六)生产现场客货两用电梯、锅内检修平台、汽(水)轮机车间桥式起重机械、斗轮堆取料机、大型施工机械等必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要求,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要做好定时检验工作。操作、检修和维护人员必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锅内检修平台在使用前,必需经过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组织验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使用。在检修平台上作业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斗轮堆取料机安全检验,如地方技术监督部门不受理,可要求设备厂家负责检验。 临时使用检修吊栏,使用前必需认真检验各承力部件;吊栏上工作人员不得超出2人,并使用专用保护绳;严格控制吊栏载重量。 (七)严格实施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发电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库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燃烧和灭火特点分开存放。依据物体特点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 依据生产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库存量。 (八)新建电厂不得再设计供检修用集中供给氧气、乙炔集中供气站,原有装置应逐步淘汰。 循环水加氯间、氯气储罐间,要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联动机械通风和水喷淋装置。 现场要配置个人防护用具。 (九)加强现有放射性物质管理。做好在用放射性物质保卫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熟悉放射性物质特征和防护知识,配置防护用具。 淘汰放射性物质(包含生产和医用)必需移交当地公安或环境保护部门。 (十)化学试验室使用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要实施双人验收、保管、发货、使用,双锁、双帐管理要求,严防丢失。试验室设计要符合国家要求。 (十一)酸、碱接卸区及罐区应设置围堰。相关工作人员要配置防酸、碱工作服及其它防护用具,现场设置紧急冲洗装置。 (十二)施工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各建设单位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现场贮存量应低于国家要求临界量。 第二十条 除发电生产和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外,发电企业所属生活后勤、多个产业、和由企业职员持股会等形式组成企业,如存在以下重大危险源,发电企业必需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一)接送职员上下班通勤大客车、通勤船只或用于旅游、运输大客车、游船等驾驶人员,必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有一定驾驶经验人员担任。 车辆、船只必需定时检验,确保情况良好。灭火、救生器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重,严格遵守道路、航运安全相关要求。 (二)招待所、礼堂、俱乐部、歌舞厅、商场等场所防火要求,要严格根据本章第十八条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必需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及应急预案培训。 (三)汽车加油站、制氧气厂、制氢气厂、制乙炔气厂、酿酒厂、石油气分装厂等要严格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要求,从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落实防火、防爆相关要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量应低于国家要求临界量。 (四)发电企业管理生活水厂、生活水系统要关键做好保卫工作,严防外人进入。按饮用水标准定时消毒,确保水质。 第二十一条 其它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各分支机构、子企业、发电企业依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集团企业各分支机构、子企业及所属、所管理企业,集团企业直属企业要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要求由集团企业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发电厂组成国家要求重大危险源目录 序号 类别 名称及场所 国家要求临界值 1 锅炉 锅 炉 蒸汽锅炉压力>2.5MPa且额定容量≥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MW 2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 介质毒性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三类压力容器;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且PV≥100MPa·m3 压力容器(群) 3 可燃液体 汽油罐及加油站 生产场所2t;贮存区20t #0柴油罐及油区 生产场所10t;贮存区100t 乙醇 生产场所2t;贮存区20t 4 可燃气体 制氢站及罐区 生产场所1t;贮存区10t 石油气 生产场所1t;贮存区10t 乙 炔 生产场所1t;贮存区10t 氨 生产场所2t;贮存区20t 5 有毒 危险品 化学试验室 剧毒品1kg 氯罐及加氯间 生产场所10t;贮存区25t 放射源 生产、医疗用等(钴60;铯137等) 6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t(雷管、导报导爆管) 工业炸药 50t(铵梯炸药、乳化炸药)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0t(硝酸氨等) 附表2: 发电厂组成集团企业要求重大危险源目录 序号 类别 名称及场所 危害性质 1 大坝 水电厂大坝 可能造成下游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火电厂灰坝 可能造成下游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环境污染 2 电气 设备 升压站 可能引发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主 变 可能造成发电机组较长时间停运 3 生产防火 汽轮机油系统 可能造成重大火灾和机组较长时间停运 电缆夹层及沟道 可能造成重大火灾和多台机组较长时间停运 危险品仓库 可能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 起重 机械 锅内检修平台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客货两用电梯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斗轮堆取料机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机组停运行 汽(水)轮机车 间桥式起重机械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可能影响生产机组较长时期运行 大型施工机械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损坏 临时吊栏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5 生活用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 热交换器 存放燃料压力容器可能造成火灾和爆炸;热交换器、压力容器可能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6 非生产防火 招待所 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礼堂 俱乐部 歌舞厅 商场 7 交通安全 通勤车辆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通勤船只 8 水源 生活水厂 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人员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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