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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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01/24 12:57 稿件起源: 新华社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降低海上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推行中国缔结或参与相关国际条约;实施双边和多边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定。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要求
《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中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中国加入或缔结国际条约、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条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条约》、《国际民航条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条约》、《中美海上搜救协定》、《中朝海上搜救协定》等中国加入或缔结相关国际条约、协议。
1.3 适用范围
1.3.1 中国管辖水域和负担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中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包含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中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1.3.3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标准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立即、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协力。
社会参与:依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施统一指挥,确保搜救机构组织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好效果。
分级管理:依据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性质、程度和实施救助投入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立即分析判定形势,正确决议,相机处理,提升应急反应行动立即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难预警工作,降低自然灾难引发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应”是指确保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降低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足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反复建设,发挥贮备资源作用。
团结协作:充足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本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协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议,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足推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议: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确保信息通畅;充足发挥教授咨询作用,果断决议,确保应急指挥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确保指挥通畅;强化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应急力量建设,提升应急反应效能和水平。
2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抢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议定海上搜救关键事宜,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在交通部设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国家海上搜救指挥工作机构,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并负担海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组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对应作用,负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部为主负担海上搜救运行管理工作。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含海上搜救教授组和其它相关咨询机构。
2.3.1 搜救教授组
国家海上搜救教授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教授、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
2.3.2 其它相关咨询机构
其它相关咨询机构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2.4 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包含: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海上搜救机构。
沿海及内河关键通航水域各省(区、市)成立以省(区、市)政府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和当地驻军组成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需要,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可设置搜救分支机构。
2.4.1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负担本省(区、市)海上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2.4.2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是市(地)级或县级海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其职责由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确定。
2.5 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根据应急指挥机构指令负担现场协调工作。
2.6 海上应抢救助力量
海上应抢救助力量包含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它可投入救助行动民用船舶和航空器,企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及相关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经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对应判定,采取预防方法,预防自然灾难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 信息监测和汇报
预警信息包含: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难预报信息;其它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信息。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经过信息播发渠道向相关方面公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难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从事海上活动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依据不一样预警等级,采取对应防范方法,预防或降低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2.2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抢救助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公布责任部门应制订预案,确保信息立即正确播发。
4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和上报
4.1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相关要求,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海洋环境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通常四级。
4.2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处理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和核实,并根据相关要求和程序逐层上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根据相关要求,立即向国务院汇报,同时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
5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理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可经过海上通信无线电话、海岸电台、卫星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等方法报警。
5.1.2 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时间、位置。
(2)遇险情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络方法。
5.1.3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关键尺度、全部些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尤其是危险货物,货物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方法、救助请求。
(5)事发觉场气象、海况信息,包含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l.4 使用报警设备应按要求做好相关报警和信息预设工作。
5.2 海上遇险信息分析和核实
海上搜救机构经过直接或间接路径对海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
5.3 遇险信息处理
(1)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按要求开启本级预案。
(2)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接警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汇报。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警,要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和相关部门。
(4)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香港尤其行政区水域、澳门尤其行政区水域和台湾、金门、澎湖、马祖岛屿周围水域,可由相关省级搜救机构根据已经有搜救联络协议进行通报,无联络协议,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给予联络。
(5)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中国海上搜救责任区,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通报相关国家海上搜救机构。有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除按上述(2)、(3)项汇报外,还应立即和相关国家海上搜救机构或我驻外使领馆联络,通报信息,帮助救助,掌握救助进展情况,并和外交部互通信息。
(6)包含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理程序处理和通报。
包含船舶造成污染,按相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4 指挥和控制
5.4.1 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海上搜救机构自动负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并开启预案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 应急指挥机构按要求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汇报和做出搜救决议。实施应急行动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指定现场指挥。
5.5 紧急处理
5.5.1 应急指挥机构任务
在险情确定后,负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进入应抢救援行动状态:
(1)根据险情等级通知相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和具体救助方法。
(3)依据已制订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实施救助任务。
(4)经过船舶汇报系统调动事发周围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指定现场指挥。
(7)动用航空器实施救助,立即通报空管机构。
(8)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立即由责任区海事管理机构公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9)依据救助情况,立即调整救助方法。
5.5.2 搜救指令内容
对需动用、当初有能力进行海上搜救救助力量,搜救机构应立即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
5.5.3 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保障方法
依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机构应立即对下列事项进行部署:
(1)遇险人员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安排。
(4)指令相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支持保障。
5.5.4 救助力量和现场指挥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机构要求向搜救机构汇报,值班计划临时调整,应提前向搜救机构汇报,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定汇报。
(2)救助力量和现场指挥应实施搜救机构指令,按搜救机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机构汇报,并立即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提议。
5.6 分级响应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根据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首优异行响应。
(2)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应急响应行动给指导。
(4)不管何种情况,均不免去各省级搜救机构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全方面负责责任,亦不影响各省级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有效救助行动。
5.7 海上应急反应通信
海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依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活动全部部门应急通信方法。通信方法包含:
(1)海上通信,常见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法。
(2)公众通信网,包含电话、传真、因特网。
(3)其它一切可用手段。
5.8 海上医疗援助
5.8.1 医疗援助方法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当地含有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医疗机构负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
5.8.2 医疗援助实施
海上医疗援助通常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医疗机构负担,力量不足时,可经过海上搜救机构逐层向上请求支援。
5.9 应急行感人员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安全防护。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验,有些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方法。
(3)参与应急行感人员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海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处理。
5.10 遇险旅客及其它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依据险情现场和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它人员安全防护工作,通知旅客及其它人员可能存在危害和防护方法,立即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10.1 海上搜救机构要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需方法,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安全防护、疏散方法做出安排。
5.10.2 在海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包含陆上人员安全情况下,海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方法。
5.10.3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全部些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它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方法;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海上搜救机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它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方法,并做好安置工作。
5.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5.11.1 社会动员
(1)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据海上突发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当地域机关、企机关、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抢救援行动。
5.11.2 社会动员时海上搜救机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社会力量,携带必需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依据参与应急行感人员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和部署。
5.12 救助效果评定和处理方案调整
5.12.1 目标
跟踪应急行动进展,查明险情原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原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方法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方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方法,尽可能降低险情造成损失和降低危害,提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2.2 方法
由海上搜救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含: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员,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教授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定。
5.12.3 内容
(1)调查险情关键原因。
(2)判定事件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方法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理。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方法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深入方法。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3 海上应急行动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海上搜救机构,依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全部可能存在遇险人员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初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取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危害已根本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可能。
5.14 信息公布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向社会公布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必需时可授权下级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本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信息。
信息公布要立即、主动、客观、正确。信息公布经过新闻公布会、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形式进行。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6.1.1 伤员处理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救治。
6.l.2 获救人员处理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负责遣返。
6.1.3 死亡人员处理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处理;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理。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保险
6.3.1 参与现场救助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 参与救助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 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立即介入海上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按要求开展赔付工作。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 搜救效果总结评定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搜救效果调查工作,实施分级调查标准。
(2)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处理。
6.4.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善提议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总结工作,实施分级总结标准。
(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通常和较大应急工作总结;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应急工作总结;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特大应急工作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相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制订相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通畅。
7.2 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搜集当地域可参与海上应急行感人员数量、专长、通信方法和分布情况信息。
(2)专业救助力量应根据海上搜救机构要求配置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搜集当地域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
7.2.2 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觉场,和应急器材运输提供保障。
(2)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配置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立即到位。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和当地域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交和收治伤员任务。
7.2.4 治安保障
(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顺利开展。
(2)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
7.2.5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分级负担标准,合理负担应由政府负担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考《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相关要求实施。
(2)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要求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时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收政府部门审计和监督。
7.2.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当地域机关、企机关、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抢救援行动。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3.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目标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
(1)海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经过媒体主渠道和合适方法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海上搜救机构要经过媒体和合适方法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常识。
7.3.2 培训
(1)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推行其职责所需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相关人员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对应证书。
(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相关人员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练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举行以下海上搜救演练:
(1)每两年举行一次综合演练。不定时和周围国家、地域海上搜救机构举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联合演练。
(2)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海上搜救项目标单项演练,并将海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练内容。
(3)每六个月举行一次由各组员单位和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参与应急通信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定义和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淹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和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一搜救机构所负担处理海上突发事件责任区域。
(3)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含内河水域。
(4)本预案相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1)交通部负责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编制及修改工作。
(2)本应急预案附录,属技术指导性文件,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审定;属行政规章,其修改工作由公布机关负责。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各自海上应急反应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立即报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4)专业搜救力量制订预案应报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后实施,并接收应急指挥机构监督检验。
8.3 国际协作
(1)收到周围国家或地域请求对在其搜救责任区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给救援时,视情提供包含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援助。
(2)在其它国家救助机构提出外籍船舶或航空器为搜寻救助海难人员目标进入或越过中国领海或领空申请时,要立即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联络,并将是否准许情况回复给提出请求搜救机构。
(3)和周围国家共同搜救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需协调相关国家派出搜救力量,提供必需援助。
(4)和周围国家搜救机构一起做出搜救合作和协调行动计划和安排。
(5)为搜寻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点和救助海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救助力量需进入或越过其它国家领海或领空,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相关国家或地域海上搜救机构联络,说明具体计划和必需性。
8.4 奖励和责任追究
8.4.1 在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中牺牲军人或其它人员,由军事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要求同意为革命烈士。
8.4.2 军人或其它人员参与海上应急行动致残,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要求给抚恤优待。
8.4.3 对海上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报交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要求,给奖励。
8.4.4 对按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参与海上搜救船舶,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给合适奖励、赔偿或表彰。奖励、赔偿或表彰具体要求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另行制订。
8.4.5 对推诿、有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要求推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相关新闻公布要求单位、责任人,由海上搜救机构给予通报,并提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要求追究行政责任或给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行政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6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要求给行政和党纪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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