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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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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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
技 术 规 程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ing 220kV~500kV substation
DL/T 5218- 代替SDJ2—88
-02-14发布 -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 电力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1999]40号文的安排,对SDJ2-1988《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进行修订的。
原能源部颁发的《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1988自颁布实施以来,为提高电力建设的工程设计质量和标准化、实现变电所的安全、经济、可靠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良好效果。
随着中国的电力建设发展和技术进步,原《规程》制定的变电所设计标准有些已不能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和电力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修编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适应变电所工程设计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明确和规范设计标准,使变电所工程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本标准修编后共十一章。在本标准修编中总结了近十几年以来的设计经验,结合中国电力建设和工程设计的情况,吸收了国内、国外的先进设计思想和方法,认真征询了设计、运行、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除保留了原《规程》中的适用的条文,删除、修改了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的条文外,调整了原第三、七章的章、节内容;把原第四章电气部分与第六章远动和通信合并为一章;删除了原第五章同步调相机内容;增加了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三章内容。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代替SDJ2-1988。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鸿声、郑建华、赵正铨、陆庭龙、周美珍、俞正、朱晓军、王晓京、郑培钢、陈健、李晓建、孙时钦、巢琼、胡开科。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变电所工程的设计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压为220kV~500kV新建变电所或开关站的设计,对扩建或改建工程及换流站工程的设计,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2900.1-1992 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
GB/T 2900.15-1997 电工术语 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和电抗器
GB/T 2900.19-1994 电工术语 高电压试验技术和绝缘配合
GB/T 2900.20-1994 电工术语 高压开关设备
GB/T 16453-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196-1987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GB 8702-19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175-1988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GB 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 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4285-199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 15707-1995 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40-1996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1-1993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9-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27-1995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29-1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J 19-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GBJ 22-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140-19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7年版)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
DL/T 639-199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
DL 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4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56-1996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6-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43- 变电所给水排水设计规程
DL/T 5149- 220kV~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55- 220kV~500kV变电所所用电设计技术规程
DL 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 5003-1991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DL 5014-1992 330~500kV变电所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
DL 5025-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
DL 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SDJ5-1985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SDJ161-1985 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NDGJ96-1992 变电所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HJ/T 24-1998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
CJ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SL204-199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3 总 则
3.0.1 在变电所的设计中应认真执行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
3.0.2 变电所的设计应结合地区特点,积极慎重地推广采用成熟的新设备、新材料、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自动化水平。
3.0.3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3.0.4 在变电所的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别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防护措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0.5 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
4 术 语 和 定 义
下列标准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00.1-1992 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
GB/T 2900.15-1997 电工术语 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和电抗器
GB/T 2900.19-1994 电工术语 高电压试验技术和绝缘配合
GB/T 2900.20-1994 电工术语 高压开关设备
5 所 址 选 择
5.0.1 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城乡规划、征地拆迁和下列条款的要求进行全面综合考虑,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的所址方案。
5.0.2 选择所址时,应充分考虑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并注意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5.0.3 所址应按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出线条件,留出架空和电缆线路出线走廊,避免或减少架空线路相互交叉跨越。架空线路终端塔的位置宜在所址选择规划时统一安排。
5.0.4 所址交通运输应方便。对于所址的大件设备运输条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落实。
5.0.5 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条件,应避开滑坡、泥石流、明和暗的河塘、塌陷区和地震断裂地带等不良地质构造。避开溶洞、采空区、岸边冲刷区、易发生滚石的地段,还应注意尽量避免或减少破坏林木和环境自然地貌。
5.0.6 所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应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5.0.7 所址设计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在内涝地区建所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内涝水位0.5m。
5.0.8 所址附近应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报告。
5.0.9 选所时应考虑变电所与邻近设施、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和协调,并取得有关协议。所址距飞机场、导航台、地面卫星站、军事设施、通信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等设施的距离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
5.0.10 所址不宜设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和严重盐雾地区。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5.0.11 所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国家颁布的GB 18306确定。所址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难以正确判断时,应进行烈度复核。
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不宜建设220kV~500kV变电所。
5.0.12 选所时应注意充分利用就近城镇的各方面设施,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
6 所 区 规 划 及 总 布 置
6.1 所 区 规 划
6.1.1 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规划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并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洪等公用设施。
6.1.2 变电所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技术、运行、施工、扩建和生活需要,结合所址自然条件按最终规模规划,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宜根据建设需要分期征用土地。总体规划应根据以上原则,对所区、生活区、水源地、给排水设施、排防洪设施、进所道路、进出线走廊、终端塔位等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6.1.3 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以及其它空闲场地,种植生长力强、维护量小的植物,并应注意保护所区周围原有绿化环境。
6.1.4 防洪、防震地区的变电所,应根据地形地质等因素,将主要的生产建、构筑物布置在相对有利地段。
6.1.5 山区变电所的主要建、构筑物,设备构、支架,当靠近边坡布置时应注意边坡的稳定及坡面处理。
6.1.6 变电所主要建、构筑物的长轴宜平行自然等高线布置,当地形高差较大时,可采用台阶式错层布置。
6.1.7 220kV变电所不宜单独设所前区。
6.1.8 变电所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6.1.8的规定。各建、构筑物整体及部件的设计,除达到使用功能外,尚应符合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
6.2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的 布 置
6.2.1 变电所建筑物的平面、空间的组合上,应根据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布置上要紧凑合理、扩建方便。
6.2.2 变电所辅助和附属建筑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宜结合工程条件采用联合建筑和多层建筑,提高场地使用效益,节约用地。
6.2.3 配电装置选型应因地制宜,技术经济指标合理时,应优先采用占地少的配电装置形式。
6.2.4 各级配电装置的布置位置,应使通向变电所的架空线路在入口处的交叉和转角的数量最少,场内道路和低压电力、控制电缆的长度最短,以及各配电装置和主变压器之间连接的长度也最短。
6.2.5 变电所内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表6.2.5的规定。
表6.1.8 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最低耐火等级
1
主控通信楼
戊
二级
2
继电器室
戊
二级
3
电缆夹层
全部采用阻燃电缆时
戊
二级
采用高压油电缆时
丙
二级
4
配电装置楼(室)
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及以上
丙
二级
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及以下
丁
二级
5
屋外配电装置
丙
二级
6
油浸变压器室
丙
一级
7
可燃性介质电容器室
丙
二级
8
油浸电抗器室(棚)
丙
二级
9
总事故油池
丙
一级
10
办公室
戊
三级
11
锅炉房
丁
二级
12
材料库、工具间(有可燃物)
丙
二级
13
汽车库、检修间
丁
二级
14
水泵房、水处理室、水塔、水池
戊
二级
15
消防器材室
戊
二级
注1:主控通信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注2: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它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GBJ 16的有关规定。
注3:火灾危险性系按具有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续的措施考虑。
6.3 竖 向 布 置
6.3.1 变电所所址标高应符合5.0.7的规定和DL/T 5056的要求。
当采用防洪措施时,防洪措施标高应高于上述高水位标高0.5m;位于内涝地区的变电所,也可采取措施使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的室内地坪高不低于上述高水位。
沿江、河、湖、海受风浪影响的变电所,堤顶标高还应考虑频率为2%的风浪高和0.5m的安全超高。
6.3.2 所区竖向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根据工艺要求、交通运输、土方平衡综合考虑,因地制宜确定竖向布置形式,使场地排水顺捷。
6.3.3 所区自然地形坡度在5%~8%以上时,竖向布置宜采用阶梯式布置(大型变电所场地面积大,宜取下限值,反之取上限)。
6.3.4 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内、排水方式而确定。道路纵向坡度确定宜采用0.5%~2%,有可靠排水措施时,可小于0.5%,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必要时采取防冲刷措施。屋外配电装置为硬母线时,垂直于母线方向放坡更合理,屋外配电装置平行于母线方向时,场地设计坡度不宜大于1%。
6.3.5 主要生产建筑物的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3m,其它建筑物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15m。
6.3.6 场地排水方式应根据所区地形、降雨量、土质类别、竖向布置及道路布置,合理选择排水方式,一般宜采用地面自然散流排渗,雨水明沟、暗沟(管)或混合排水方式。
表6.2.5 变电所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m
建构筑物名称
丙、丁、戊
类生产建筑
屋 外
配电装置
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
露
天
油
库
总
事
故
储
油
池
所内生活
建筑
所内道路
(路边)
围
墙
耐火等级
每组断路
器油量 t
耐火等级
一、
二级
三级
<1
≥1
一、
二级
三级
丙、丁、
戊类
生产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10
12
10
10
12
5
10
12
无出口时1.5;
有出口,但无车
道时3.0;有出口,有引道时6~8
三级
12
14
15
12
14
屋外
配电装置
每组断
路器油
量 t
<1
—
25
10
12
1
—
≥1
10
屋外主变压器及油浸电抗器
油量
t
5~10
10
10
10
15
20
—
—
10~50
20
25
>50
25
30
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
10
—
15
20
露天油库
12
15
25
15
5
总事故储油池
5
15
—
10
12
1
1
所内生活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10
12
10
15
15
10
6
7
无出口时1.5
有出口时3.0
三级
12
14
12
20
20
12
7
8
围 墙
—
1
1
—
注1: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注2: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注3: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注4: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主变压器和可燃介质电容器设备外廓5m以内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和通风孔;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防火门,并可在设备总高度以上设非燃烧性的固定窗。
注5:屋外配电装置与其它建、构筑物的间距除注明者外,均以构架计算。当继电器室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场内时,其间距由工艺确定。
1)表内未规定最小间距为“—”者,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确定。围墙与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和所内生活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不限。
2)屋外配电装置内断路器的油量大于或等于1t时,从断路器外壁距与丙、丁、戊类生产建筑或变压器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3)屋外配电装置与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m。
注6:屋外油浸变压器及油浸电抗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不得小于下列数据:
35kV为5m; 66kV为6m; 110kV为8m; 220kV及以上为10m。
注7:无油设备不考虑间距。
6.4 管 沟 布 置
6.4.1 管、沟布置应按变电所的最终规模统筹规划,管、沟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与竖向上应相互协调、远近结合、合理布置、便于扩建。
管、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艺合理,便于检修和施工;
2 管、沟发生故障时,不应损害建、构筑物基础,污水不应污染饮用水或渗入其它沟道内;
3 管、沟布置应减少埋深,但应保持管道内液体不致冻结和免遭化学腐蚀及机械损伤。
6.4.2 管线敷设分为直埋、沟道、架空三种主要方式,具体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自然条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
6.4.3 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
6.5 道 路
6.5.1 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GBJ 22-1987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及以上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量不大(进所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m),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进所道路路面宽度宜根据变电所的电压等级确定:
220kV变电所:4.5m(平原地区不设路肩时为5m);
330kV及500kV变电所:6m,路肩宽度每边均为0.5m。
6.5.2 变电所所内道路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设备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节约用地的有关规定。变电所的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
所内道路宽度宜为3.5m。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的主干道:220kV变电所可加宽至4.5m;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可加宽至5.5m。屋外配电装置内的检修道路和500kV变电所的相间道路为3m。
6.5.3 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
6.5.4 所内道路纵坡不宜大于6%。
6.5.5 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6.6 其 她
6.6.1 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内需要进行操作和检修的设备,其四周宜铺设地面,铺砌宽度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6.6.2 所区围墙宜采用高度2.2~2.8m的实体墙,需要时也可用镂空围墙。
6.6.3 沟道应设伸缩缝,伸缩缝间距应根据气象条件、沟道材料,按有关规程和经验确定,并宜在地质条件变化处设置。
6.6.4 沟道测壁宜高出地面0.1m~0.15m,沟底纵坡宜不小于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并应有排水措施。
6.6.5 变电所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或自动伸缩门。
7 电 气 部 分
7.1 电 气 主 接 线
7.1.1 变电所的电气主接线应根据变电所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变电所的规划容量、负荷性质、线路和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设备特点等条件确定,并应综合考虑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投资节约和便于过渡或扩建等要求。
7.1.2 330kV~500kV配电装置的最终接线方式,当线路、变压器等连接元件总数为6回及以上,且变电所在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时,宜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或双母线分段的接线。在确因系统潮流控制、限制短路电流、分片运行需要的情况下,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中装设母线分段断路器。
当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配对成串,同名回路配置在不同串内,同名回路可接于同一侧母线。
当采用双母线分段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均匀配置在各段母线上。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为6~7回时,在一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并装设两台母联兼旁路断路器;元件总数为8回及以上时,在两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当需要旁路母线时,应提供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3 330kV~500kV配电装置最终出线回路数为3~4回时,宜采用线路有两台断路器、变压器直接与母线连接的“变压器母线组”接线。当330kV~500kV变电所最终性质确定为终端变电所时,如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宜简化接线型式,可采用线路变压器组、桥型接线或单母线等接线。
7.1.4 500kV变电所中的220kV配电装置和330kV变电所中的220kV或110kV配电装置,可采用双母线接线,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当采用双母线接线,且出线和变压器等连接元件总数为10~14回时,可在一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15回及以上时,在两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当为了限制220kV母线短路电流或满足系统解列运行的要求,亦可根据需要将母线分段。
220kV变电所中的220kV配电装置,当在系统中居重要地位、出线回路数为4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当出线和变压器等连接元件总数为10~14回时,可在一条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15回及以上时,在两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亦可根据系统需要将母线分段。一般性质的220kV变电所的配电装置,出线回路数在4回及以下时,可采用其它简单的主接线。220kV终端变电所的配电装置,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宜采用断路器较少的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线路变压器组或桥形接线等。当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能满足要求时,也可采用线路分支接线。
220kV变电所中的110kV、66kV配电装置(或35kV配电装置),当出线回路数在6回以下时(或4~7回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6回及以上时(或8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采用双母线或单母线接线的110~220kV配电装置,当断路器为少油型时,除断路器有条件停电检修外,应设置旁路母线。当110kV出线回路数为6回及以上,220kV出线为4回及以上时,可设置专用旁路断路器。
7.1.5 凡设有旁路母线的66kV~500kV配电装置,主变压器回路中的断路器宜接入旁路母线。
7.1.6 110~220kV母线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330kV~500kV避雷器和母线电压互感器不应装设隔离开关。
安装在出线上的耦合电容器、电压互感器以及接在变压器引出线或中性点上的避雷器,不应装设隔离开关。
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中,初期线路和变压器为两完整串时出口处应装设隔离开关。
7.1.7 各级电压配电装置,初期回路数较少时,应采用断路器数量较少的简化接线,但在布置上应考虑过渡到最终接线方便。
7.1.8 330kV~500kV线路并联电抗器回路不宜装设断路器或负荷开关,如需装设,应根据其用途及运行方式等因素确定。
7.1.9 当330kV~500kV变电所低压侧无功补偿设备为并联电容器、电抗器时,可采用单母线,各变压器低压侧母线之间不作连接。
7.1.10 一个半断路器接线常规配电装置中的互感器设置:
1 在满足继电保护和计量要求的条件下,每串宜设置三相电流互感器。
2 在每回出线的三相上应装设电压互感器;在主变压器和每组母线上,应根据继电保护、计量和自动装置的要求,在一相或三相上装设电压互感器。
7.2 主 变 压 器
7.2.1 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现行的SDJ161有关规定和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变电所同一电压网络内任一台变压器事故时,其它元件不应超过事故过负荷的规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70%时不过载,并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它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组)主变压器。
7.2.2 220kV~330kV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相变压器。500kV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一般宜选用三相变压器,但应根据变电所在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可靠性要求和制造条件、运输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选用单相变压器时,可根据系统和设备情况确定是否装设备用相,此时,也可根据变压器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备用相。
7.2.3 根据电力负荷发展及潮流变化,结合系统短路电流、系统稳定、系统继电保护、对通信线路的危险影响、调相调压和设备制造等具体条件允许时,应采用自耦变压器。当自耦变压器第三绕组接有无功补偿设备时,应根据无功功率潮流,校核公用绕组的容量。
7.2.4 220~330kV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中,如经过主变压器各侧绕组的功率达到该变压器额定容量的15%以上,或者第三绕组需要装设无功补偿设备时,均宜采用有三个电压等级的三绕组变压器或自耦变压器。
对深入市区的城市电力网变电所,结合城市供电规划,为简化变压层次和接线,也可采用双绕组变压器。
7.2.5 主变压器调压方式的选择,应符合SDJ161的有关规定。当变压器采用有载调压时,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自耦变压器需有载调压时,宜采用中压侧线端调压。选择变压器的额定抽头及分抽头,应考虑系统远景发展潮流变化的需要。
7.3 屋 内 外 配 电 装 置
7.3.1 变电所屋内外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SDJ5的要求。
7.3.2 配电装置的选型原则如下:
1 地震基本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配电装置宜采用屋外中型布置,但其母线不宜采用支持式硬导体。
2 35kV~66kV及以下的配电装置按下列原则选型:
1) 220kV变电所中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应采用屋内式,66kV宜采用屋外式。
2) 330kV~500kV变电所中66kV及以下的配电装置可采用屋外式。
3 110kV~220kV配电装置按下列原则选型:
1) 屋外配电装置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分相中型、普通中型、半高型或高型布置。
2) 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如沿海、工业污秽区等)、场地受限制地区,配电装置宜采用屋内式;在系统地理位置重要及环境破坏严重的情况下,经技术经济论证,也可采用SF6全封闭组合电器。
4 330kV~500kV配电装置应采用屋外中型布置;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场地受限制地区、在系统地理位置重要及环境破坏严重的情况下,经技术经济论证,也可采用SF6全封闭组合电器。
7.4 无 功 补 偿 装 置
7.4.1 330kV~500kV并联电抗器的容量和台数,应首先考虑限制工频过电压的需求,并结合限制潜供电流,防止自励磁,同期并列及无功平衡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当需要装设备用相时,也可根据电抗器的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
7.4.2 变电所高低压并联电抗器、并联电容器及其它无功补偿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DL 5014和GB 50227的规定。
7.4.3 220kV~500kV变电所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的配置,应根据无功分层分区平衡的需要,经技术经济综合论证确定。
7.5 所 用 电
7.5.1 变电所所用电的设计,应符合DL/T 5155的要求。
7.6 直 流 系 统
7.6.1 变电所直流系统的设计,应符合DL/T 5044的要求。
7.7 主 控 制 室 和 继 电 器 室 布 置
7.7.1 主控制室的位置选择应综合考虑:便于巡视观察屋外主要设备、节省控制电缆、噪音干扰小和有较好的朝向等因素。
7.7.2 主控制室设计宜按规划建设规模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7.7.3 主控制室的型式应根据不同的控制方式确定:
当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对于330kV~500kV变电所,宜分别设主控制室和继电器小室,继电器小室可在配电装置就近布置或按电气单元设置;对于220kV变电所,宜设主控制室以同室布置计算机监控系统设备和继电保护设备,当继电保护设备下方时,保护设备宜配合配电装置型式采取集中或分散布置方式。
当变电所采用常规一对一控制系统时,控制屏的布置宜与配电装置的间隔排列次序相对应,主控制室中的控制屏和继电器屏宜分室布置。
7.7.4 继电器小室在配电装置就近布置时,330kV~500kV变电所宜按配电装置电压级分别设置相对集中的继电器小室,也可按电气单元设置分散的继电器小室。
7.7.5 继电器小室的设计和布置应考虑监控系统、继电保护设备的抗电磁干扰能力,当设备不符合相应的抗干扰试验等级要求时,应采取抗干扰措施。
7.8 监 控 和 二 次 接 线
7.8.1 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DL/T 5149的要求。
7.8.2 变电所二次接线的设计,应符合DL/T 5136的要求。
7.9 电 测 量 仪 表 装 置
7.9.1 变电所电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DL/T 5137的要求。
7.10 继 电 保 护
7.10.1 变电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 14285的要求。
7.11 调 度 自 动 化
7.11.1 变电所调度自动化的设计,应符合DL 5003的要求。
7.12 通 信
7.12.1 变电所可根据系统通信需要装设下列通信设施:
1 系统调度通信;
2 对外行政通信(兼作调度通信备用);
3 与当地电话局的通信。
7.12.2 变电所可装设小型电话交换机作所内通信用。
7.12.3 远动、保护和电话的通道应根据审定的“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或相应的接入系统通信设计确定,可采用电力线载波、光纤或微波等通信方式。
重要的变电所至直接调度该所的调度所间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通信通道。
7.12.4 为保证重要变电所通信设备不间断供电,应根据通信设备的供电电源要求,设置通信专用的蓄电池组或由交流不停电电源供电。相同直流供电电压的通信设备宜由同一组蓄电池供电。
当以专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时,其容量宜按1h~3h计算,组数为一组或两组(当为两组时,每组容量为总容量的50%)。
7.13 过 电 压 保 护 和 接 地
7.13.1 变电所过电压保护的设计,应符合DL/T 620的要求。
7.13.2 变电所接地的设计,应符合DL/T 621的要求。
7.14 电 气 照 明
7.14.1 变电所电气照明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GB 50034的规定。
7.14.2 电气照明应根据不同的布置方式及场合,采用配照合理、检修方便、经济合理的照明方式。
7.14.3 对有人值班变电所、主控制室、继电器室、屋内配电装置室、所用配电屏室、蓄电池室、通信机房、消防设备室、主要屋内通道、楼梯出口,应装设事故应急照明。事故应急照明宜兼作正常照明用。当交流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电源。
所内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航空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可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警卫照明。
7.14.4 变电所生产场所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表7.14.4所规定的数值。
主要通道的疏散照明照度不应低于0.5 lx
表 7.14.4 变电所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照都标准值
工作场所
视觉作业等级
照度 lx
备注
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
一般照明
事故照明
屋内电气
主控室(主盘)
计算机室
继电器室
蓄电池室
Ⅱ 甲
Ⅱ 乙
Ⅲ 乙
Ⅳ
300
200
150
30
30
20
15
3
高、低压配电间
电容器室
变压器室
电缆半层
电缆隧道
不停电电源室
Ⅳ 乙
Ⅵ
Ⅶ
Ⅷ
Ⅸ
Ⅵ
100
75
30
15
10
75
10
10
10
通信
电话交换机室
微波、载波机室
Ⅳ 甲
Ⅵ 乙
150
100
15
10
水工
生活、消防泵站
Ⅶ
30
3
辅助生产场所
电气试验室
仪表、继电器室
检修间
车库
办公室、会议室
食堂、宿舍
浴室、厕所、楼梯间
门厅
Ⅲ 乙
Ⅲ 甲
Ⅳ
Ⅷ
750
75
150
50
15
100
75
15
50
0.75m高
屋外场所
设备运行标志
设备操作装置
屋外GIS
主干道
次干道
所前区
地面
7.14.5 当屋内灯具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在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短或需要经常开关的场所可选用白炽灯。屋外配电装置宜选用高压钠灯照明,亦可采用其它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7.14.6 变电所照明灯具的机械、电气、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的灯具国家标准要求。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的灯具。屋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包含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
7.14.7 屋外配电装置的照明,根据场地面积大小可采用分散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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