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奉化市尚田镇苕霅(条宅)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文本)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5年4月
奉化市尚田镇苕霅(条宅)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成果)
项目编号:规14-42
院 长:
张能恭(教授级高级规划师)
项目主管总工:
陈 蓉(高级规划师)
项目负责人:
姜 华(注册规划师)
规划编制单位: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规划设计证书号:[建]城规编第141111号
奉化市尚田镇苕霅(条宅)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成果)
项目编号:规14-42
设计人员:
宋凯敏(用 地)(助理规划师)
密旭波(用 地)(助理规划师)
黄叶华(市 政)(工 程 师)
校 对:
屠 威(用 地)(城市规划师)
马颖佳(市 政)(工 程 师)
审 核:
张 磊(用 地)(高级规划师)
翁嘐哲(市 政)(高级工程师)
审 定:
陈 蓉(用 地)(高级规划师)
胡 红(市 政)(高级工程师)
项目负责
校 对
审 核
审 定
总 图
市 政
第一部分 文 本
奉化市尚田镇苕霅(条宅)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 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现状特征及分析评价 3
第三章 保护区划及保护框架 7
第四章 整体格局和风貌保护 8
第五章 建筑保护规划 11
第六章 历史环境要素保护规划 17
第七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20
第八章 发展定位与布局 23
第九章 道路交通规划 25
第十章 产业发展规划 26
第十一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29
第十二章 防灾与环境保护规划 31
第十三章 分期实施 32
第十四章 实施措施与建议 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切实、全面保护村落历史文化遗产,指导保护工作开展,协调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促进苕霅村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期限
1. 近期规划期限2015—2020年;
2. 远期规划期限2021—2030年。
第三条 规划原则
1. 整体保护原则
不仅要保护有形的历史遗迹遗存,也要保护非物质形态的文化艺术、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和习俗。
2. 历史真实性原则
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及历史环境风貌的完整性,包括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保护。
3. 保护与发展相结合原则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要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条件,要在促进生产生活改善和地方经济发展中实现有效保护。
4. 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原则
正确处理传统村落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重,当建设与保护有冲突时,文化遗产保护优先。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5);
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7);
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10)(GB 50357-2005);
6.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2.12);
7.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2013.9);
8.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3.4);
9.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11月);
10.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村管理办法》(试行);
11. 《奉化市村庄布点规划》;
12. 《奉化市尚田镇总体规划(2013-2030)》(在编);
13. 《奉化市旅游业发展规划(2013-2030)》;
14. 其他与本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
第五条 文件组成
本规划由文本、图集、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四部分内容组成。文本与图集两者不可分割,具有法律效力,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是对文本与图集的进一步阐述和补充。
第六条 凡涉及奉化市尚田镇苕霅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活动均需遵照本规划执行。
第七条 解释权属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奉化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现状特征及分析评价
第八条 村落选址特征分析
苕霅村山水环绕、绿林簇拥,整体呈现东西狭长,南北略窄的格局。村落置身溪谷,东西出口,由三山逼仄而出,苕溪与霅水沿峡谷流过并于村前汇聚成苕霅江向东流入奉化。这种山形水势,应顺了我国古代风水堪舆所指的“围而不塞”、“玉水藏风”的山水格局,十分适宜人类生存繁衍、修养生息。
第九条 传统格局和风貌特征分析
1. “蓖梳”状的街巷空间格局
苕霅村建筑布局以“街—巷—院落”与溪流巧妙结合取胜,可以概况为“面江而立,顺水成街”。村落之中,一条条长街巷弄与蜿蜒的水系顺势交汇,相得益彰,凭山而望,整个村落像是一把“梳”玉,散落山间。
2. 多元的“院落”聚落格局
苕霅村的建筑平面类型丰富多样,有一字形、L形、三合院、四合院等。院落的平面布局灵活自由,反映了乡土建筑强大的生命力和活力。
第十条 传统建筑特征分析
将苕霅村现状建筑按照历史文化价值进行评估,并分为三大类,其中历史建筑如表;传统风貌建筑指古村内除历史建筑外,能够反映苕霅村格局肌理、历史风貌的建筑;其他建筑指传统村落内除前述二类建筑以外的建筑,详见相关图纸。
表2-1 历史建筑统计表
序号
名称
地点
时代
现状
级别
1
陈宗熙旧居
苕霅村
民国
基本完整,门厅倒塌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2
亨仁房
苕霅村
民国
基本完整,大门受损严重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3
龙泉庙
张家滩村
晚清
基本完整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第十一条 历史环境要素特征分析
1. 自然历史环境要素
包括苕霅江、苕溪、霅水、古樟树等,特征如表2-2所示。
表2-2 自然历史环境要素统计表
序号
名称
位置
规模
现存状态
价值评估
1
苕霅江
村南
保护范围内长约5千
米,宽约10-20米
上游保留原始状态,村庄段筑坝
古村整体格局中的核心要素
2
苕溪
村西
保护范围内长约3千
米,宽约10-20米
上游保留原始状态,村庄段筑坝
古村整体格局中的核心要素
3
霅水
村西南
保护范围内长约4千
米,宽约10-20米
基本保留原始状态
古村整体格局中重要环境基底
4
古香樟
村中
3棵
树龄逾200年,依旧
古树名木,村中重要标志
2. 人工历史环境要素
包括“上水潭、中水潭、下水潭”,近年进行了重新修筑,新建临时遮雨棚,留存比20%,特征如表2-3所示。
表2-3 人工历史环境要素统计表
序号
名称
年代
类别
地址
现存状态
价值评估
1
上水潭
不详
构筑物
村西
已整修,但与环境协调度变差
村内重要的文化、信息交流、休憩场所,有一定的历史价值。
2
中水潭
不详
构筑物
村西
已整修,但与环境协调度变差
村内重要的文化、信息交流、休憩场所,有一定的历史价值。
3
下水潭
不详
构筑物
村内长街中段
已整修,但与环境协调度变差
村内重要的文化、信息交流、休憩场所,有一定的历史价值。
第十二条 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特征分析
1. 传统文化分析
(1)宗教文化
张家滩村口的龙泉庙。
(2)重教兴学文化
民国时期,师范、军校学子多若繁星。其中陈宗熙更是以90多岁高龄,来奉化中学创设“陈宗熙奖学金”以此提掖后学,由此可见重教兴学文化对村中一代代人的影响甚深。
(3)民俗文化
苕霅村地处山乡,岁时习俗、礼仪习俗和生活习俗,基本沿袭了清末民初之风。除了拥有众多江南特色的传统居家用品和传统农具,同时还有传承了800多年的龙舞活动。
(4)美食文化
浙东山乡独有的传统风味,尤以腌制的鳗笋和雪里蕻菜、烤制的羊尾笋、腌制的鳗笋和晒制的嫩笋干等传统菜肴,令外人啧啧称道。
2.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析
奉化苕霅村的龙舞是奉化布龙的代表作,是奉化布龙的摇篮,是全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迄今已有800多年历史,是中华民族的古典舞。1996年,奉化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布龙艺术)之乡”。2005年,奉化布龙被浙江省政府列为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之一。2006年,列为全国首批非物质纪念文化遗产之一。
第十三条 价值评估
1. 历史价值
苕霅村历史悠久,文化渊远,留有丰富的有形历史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奉化布龙”,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2. 艺术价值
苕霅村的艺术价值主要体现在:自然山水美、古村古建美、非遗传统艺术美(布龙的制作、表演艺术等)等三“美”上,尤其是奉化苕霅布龙,技艺精湛、气势磅礴,具有相当高的艺术价值。
3. 文化内涵
苕霅村孕育的宗教文化、宗族文化、重教兴学文化、商贾文化,以及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
4. 科学价值
苕霅村的传统村落格局体系,其选址布局、空间关系、生态环境等方面在传统村落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研究价值。
5. 经济价值
传统村落保护有利于苕霅村旅游的发展和土地的升值,从而带动商业、旅馆、餐饮等旅游配套服务的全面发展,为苕霅村的发展创造经济价值,提供持续动力。
6. 社会价值
一方面,传统村落保护可以提高苕霅村的知名度,有利于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有利于子孙后代了解苕霅的过去,有利于竖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人人有责的观念;另一方面,基于传统村落保护的适度开发,改变了地方居民的生活方式,为其提供更多发展机会,对于苕霅村社会发展进步具有突出的意义。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价值判定
1. 苕霅村是一个自然生态独特的山村;
2. 苕霅村的布龙文化及技艺是国家的重要“非遗”;
3. 苕霅村是一个重教兴学、人文鼎盛的文化传统村落;
4. 苕霅村是体现浙东山区民居村落选址和布局的“露天博物馆”。
第十五条 现状分析
1. 保护工作现存问题
(1)历史建筑经年累月损毁严重,亟待抢救;
(2)保护经费不足;
(3)保护主体相对单一;
(4)保护手段不当。
2. 人居环境现状分析
(1)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简陋,设备落后,公共空间缺乏;
(2)道路设施多为土路,有待硬化;电力、通讯等市政设施多为露天设施,较为杂乱,或多或少存有安全隐患。
3. 不利影响因素分析
(1)工业化、城镇化对苕霅村带来的冲击;
(2)新农村建设及旅游开发对村落保护的影响;
(3)村民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需求对村落保护的影响;
(4)公共基础设施薄弱对村落保护的影响;
(5)不利的气候条件对村落保护的影响。
第三章 保护区划及保护框架
第十六条 保护区划
1. 核心保护范围以围合苕霅村历史建筑及传统建筑的巷弄边界为主要范围,面积约为0.83万平方米,详见规划图纸;
2. 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为核心保护范围外约50—400米,面积约为16.54万平方米,详见规划图纸;
3. 环境协调区的范围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为最大限度保护苕霅村落的整体历史环境景观,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详见规划图纸。
第十七条 保护要求
1. 核心保护范围保护要求
(1)传统风貌保护地段范围为法定保护区界,应严格保护历史形成的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各个要素(包括建筑、园林、庭院、街巷、河道、古井、树木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
(2)对保护范围内文物古迹本身及其环境均要参照文物保护法及相关古建筑保护修缮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的指导下按原样修复,“修旧如旧”,“新旧有别”。修复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3)历史建筑在保护其格局和风貌、治理外部环境的同时,重点对建筑内部加以调整改造,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改善环境和使用质量。
(4)对保护区空间环境的整治以减法为主,慎做加法。对影响历史风貌的非传统建筑,近期对其进行整饬、改造,降低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远期拆除更新。严格控制保护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建筑形式、高度、体量、饰面材料以及建筑色彩、尺度、比例上必须与传统建筑风貌协调,各建设项目必须经规划行政部门严格审批。
2.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是为了更好地传统风貌地段的整体风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应严格控制,对需新、改、扩建的建筑必须在建筑高度、体量、饰面材料以及建筑色彩、尺度、比例上与传统建筑风貌协调,以取得与保护区之间合理的空间过渡。建筑形式宜为坡屋顶,色彩以传统建筑的黑、白、灰等为主色调,体量宜小不宜大,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凡不符合此要求的任何现状建筑,必须加以整治,尤其加强与保护区邻近以及建设控制区周边地区的控制,以达到与整体环境的和谐统一。
3. 环境协调区保护要求
环境协调区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指导并同意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和空间布局等方面与古村的风貌特色相协调;注重范围内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保育,禁止乱伐乱采,以保障村落内外部环境的协调。
第四章 整体格局和风貌保护
第十八条 村庄整体格局保护
1. 传统格局保护
规划应重视保护苕霅村三山环绕,山、水、村相辅相依的“蝶”形溪谷盆地类整体格局,保护保育山林生态,保护苕霅村赖以生存繁衍、修养生息的外部环境。
2. 村落形态保护
规划应充分保护村落“蓖梳”型的“街—巷—院落”村落结构,在此基础上,对下四房、上四房、后阊门、前阊门、下阴沟等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并注重苕溪和苕霅江两岸的空间塑造,以此强化和完善“梳”状村落形态,凸显苕霅村的传统脉络肌理。
3. 自然生态保护
(1)山林保护
对村落周边自然山体实行严格的保护、保育,严禁乱砍乱伐和毁林开;
注重绿化和美化工程,利用桃、李、竹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形成多样化的观赏林。
(2)水体保护
加强水体本身及周边植被的保护,注重整治、维护与水系息息相关的河床、堤坝、埠头、桥梁等环境要素,保障村落水体水质。具体的保护措施和手段详见第六章(历史环境要素保护规划)。
(3)农田保护
在本次规划保护范围和环境协调区内,严格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避免非法占用或破坏;
在满足农田生产性功能的前提下,制定以本土作物为主的多样化种植方案,实现“四季皆有景,浓淡总相宜”,避免田地荒置产生荒凉景象;
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防止农业生产行为污染古村环境;
提倡多种经营模式,实现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十九条 传统街巷保护
1. 保护传统街巷格局
(1)加强对东街、西街街道主空间的整治引导,突出传统特色;
(2)梳理现存的各巷弄,保证其与水潭长街、滨河长街的相互贯通;
(3)及时保护和修复各传统院落,并适当调整局部功能;
(4)街、巷铺装整体协调并适当区别,以强化苕霅传统街巷格局。
2. 街道功能与业态引导
(1)滨河长街功能与业态
滨河长街由两段构成,一段为苕溪水街,为滨水生活界面、生活服务界面;一段为苕霅江水街,为滨水休闲界面。各界面的风貌应与功能相都对应,并保证各功能之间的延续性;整体形成以公共活动及滨水休闲为主的古街风貌;
滨河长街应对沿街建筑按传统风貌进行整治清理,整饬影响街容街貌的电线、店面及搭建的附屋棚户等设施。其中苕溪水街以沿街立面改造为主;苕霅江水街则在沿街立面改造的基础上,增加滨水绿化休闲空间的设置。
(2)水潭长街功能与业态
水潭长街是村落重要的公共休闲、信息交流、对外展示空间,规划建议引导配设商品零售类、餐饮类、住宿酒店类(客栈、民宿)、休闲娱乐类混合的业态;
规划建议水潭长街结合中水潭、下水潭进行景观整治及业态重塑,形成滨水休闲内街,协调界面功能与风貌的关系,保证空间特色的延续性,整体形成以公共活动及商业活动为主的内街风貌。
3. 传统街巷尺度控制
(1)滨河长街为单侧界面,其风貌应结合村落整体进行控制,高宽比不小于1;
(2)水潭长街界面街廓高宽比应当小于1;
(3)其它巷弄高宽比应应控制在2-3及以上,规划建议局部空间可适当拓展与放大,设置小型公园与绿地,丰富村落景致。
第二十条 空间景观廊道控制
1. 结合环山步道加强景观翘望点的打造与建设。维持步道沿线及村落风貌,做精做细景观节点;
2. 严格控制视线廊道内的建(构)筑物高度,避免高大建(构)筑物对视线廊道造成干扰;
3. 街道对景关系的保护,应当注重保持街道空间的通透和街道两侧建筑风格的协调统一,避免街道空间被建筑附属设施等遮蔽,同时避免在控制街道两侧出现风格迥异的建筑;
4. 景观视点应与绿地和开敞空间塑造相结合建设;
5. 重视山间、滨水眺望平台的建设,提供舒适的观景空间。
第五章 建筑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
1. 保护原则
(1)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实施遗址保护,建立标志说明,不得在原址重建;
(2)对文物和保护建筑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等,要重视保全历史信息,在保护整治中应防止不合理使用及额外添加对建筑遗产造成真实性损害,任何修复工作都应力争做到最低限度的干预、使用与原来相同的材料,并采用可逆性技术;
(3)集中体现传统风貌及历史文化价值的重要历史建筑,应单独申报文保单位(点),并建立档案和标志说明,确定保护、抢救和修缮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2. 保护范围
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参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保护建筑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详见文物古迹保护分幅图。
文物古迹保护范围一览表
序号
名称
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备注
1
陈宗熙旧居
建筑本体及周边1-9米
东至建筑外10米,北至建筑外5米,南至建筑外10米,西侧与其他建筑协调控制
建议申报文保点
2
亨仁房
建筑本体及周边1-8米
东至建筑外8米,北至建筑外20米,西至建筑外11米,南至建筑外11米
3
龙泉庙
建筑本体及周边2-34米
东至建筑外10米,南至建筑外15米,西至建筑外36米东、北侧与其他建筑协调控制
3. 保护要求
(1)保护范围内
参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要求,以保存原物为重点,必须完整保留现存文物真实历史遗存,不得进行与之无关的建设项目;
不得改变和破坏历史上形成的格局和风貌;
任何为历史建筑修缮配套而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
对不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单位和居民,应尽快迁出;
对不利于历史建筑安全、对其环境造成破坏的建构筑物,应逐步拆除。
(2)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
应确保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不被改变,其内保留、改造及新建建筑应在性质、形式、色彩、高度等与保护建筑相协调;
在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必须保持原有历史风貌,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历史风貌;
不得建设污染保护建筑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工程设施方案应当根据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 保护措施
(1)新旧交接的处理
历史建筑增建空间往往会对建筑的传统风貌产生影响,因此应尽量避免保护建筑增建功能空间。但确有需要增加功能空间时,宜采用原结构体系,要考虑原来的结构荷载,在构造上注意预留变形缝,协调新旧交结带来的防水、开裂等问题,在风貌上使新旧建筑取得协调,在充分论证和校核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形成可行的增建方案。
(2)建筑整体的维护
历史建筑整体的维护包括对保护建筑的日常监管、定期勘察等维护,从而及早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持保护建筑的坚固、安全、整洁、美观。
(3)局部构件的整治
对历史建筑的屋顶、墙体、门窗等部位进行局部修缮、维修和整修,要考虑局部与建筑整体的关系,宜采用与原建筑一致的做法,在结构、构造、材料、样式等方面,维持建筑的历史风貌,具体可参考本规划历史建筑图谱进行建设。
(4)建筑修饰的整治
苕霅村的历史建筑拥有类型丰富、工艺精湛的建筑装饰,例如木雕、砖雕、石雕等,这些建筑装饰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传统民俗文化,是历史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村落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重要体现,需要对其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对这些建筑装饰进行修缮、维修和维护,应以其原貌为依据,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确保装饰物维持原有传统风貌。
(5)附属设施的设置
历史建筑确需要增加附属设施时,应仔细论证设施的空间位置、风格、形式、材料、质感、色彩等,使附属设施与历史建筑有机结合,互相协调,形成整体。例如历史建筑增加的防雷、避雷设施、结构加固构件、空调外挂机、广告牌、泛光灯和夜景照明等设施,宜安排在隐秘的地方,并考虑主体建筑的特点,注意与主体建筑风格协调。
5. 具体保护与措施
针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利用措施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级别
保护措施
展示利用
1
陈宗熙旧居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1、全面勘察建筑安全状况,加固基础和结构部件,保持空间完整性。
2、对内外部环境进行清理整治,留出游览空间,加强建筑整体观赏性。
3、对建筑装饰进行修缮、维修和维护,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维持原有风貌。
4、对外墙面进行重新粉饰,将门窗按照传统样式修缮回复。
5、建议重建部分倒塌建筑,并修缮大门和围墙。
陈列馆及旅游景点
2
亨仁房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1、全面勘察建筑安全状况,加固基础和结构部件,保持空间完整性。
2、对内外部环境进行清理整治,留出游览空间,加强建筑整体观赏性。
3、对建筑装饰进行修缮、维修和维护,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维持原有风貌。
4、对外墙面进行重新粉饰,将门窗按照传统样式修缮回复。
陈列馆及旅游景点
3
龙泉庙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1、在加强日常清理维护同时,适当保留斑驳墙面及漆面,维持历史氛围。
2、建议对建筑形式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保留原貌。
旅游景点
第二十二条 传统及其他建筑的保护与更新
根据苕霅村现状建筑风貌、质量、高度、形式、类型等五个方面评估,结合传统聚落风貌与传统空间格局保护要求,充分考虑现状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对村庄内的传统建筑及新(改扩)建筑提出分级保护和更新的措施。
建筑分级保护与更新模式表
序号
建筑类别
保护与更新的模式
1
传统建筑
修善
整饬
2
一般建(构)筑物
整饬
拆除
1. 修缮
适用范围:传统建筑。
措施要求:对其进行不改变建筑立面外观、建筑高度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修理维护,建筑内部局部允许改变。
将建筑按照保护类别和结构安全等级分类,遵循保护规划及修复导则,制定全面修复、加固的技术方案。对于结构缺损、欠安全、格局不完整的清、民国古建筑的结构加固、构件更新、格局修复等工作是古民居建筑全面修缮工作的重点。
建筑分级修缮措施表
序号
修缮等级
对象
修缮措施
1
一级
格局不完整的建筑
还原格局,全面修缮、完善内部配套设施
2
二级
结构缺损,欠安全的建筑
局部结构加固,局部修缮,完善内部配套设施
3
三级
构建缺损的建筑
构件更新、构件修缮、完善内部配套设施
2. 整饬
适用范围:传统建筑、一般建筑。
措施要求:建筑整饬可分为净化和优化两个主要措施。
净化——清除影响视觉效果的信息,清理杂乱的空调机位、防盗窗、遮雨蓬、晒衣架、招牌和架空线缆,清除各类垃圾;恢复建筑“院落”空间,拆除院落内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把封闭院落打开,改善环境布局,创造适合公众交流的庭院空间。
优化——整理建筑立面,统一建筑群色调和风格、门窗融入传统元素。更新建筑应基本维持传统街区平缓、朴实的面貌,与现状协调。
建筑材料以清水砖、石材、小青瓦等来强化建筑原有的形态和工艺本色。建筑色彩以青色、灰色和白色为主色调,统一的历史色调引导人们感受朴实而深厚的传统文化。改造和更新建筑的如门、窗、柱雕饰等细部,应尊重与强化特有的建筑符号和构成元素。
3. 拆除
适用范围:风貌极差、质量极差的不协调建筑和障碍建筑;
措施要求:原址拆除,可辟为绿地或开敞空间;若原址重建要求必须与古村传统风貌相协调。
建筑保护与更新统计表
序号
保护与更新的模式
建筑面积(m2)
1
保护
831
2
修善
3888
3
整饬
52655
4
拆除
3652
5
新建
7501
第二十三条 建筑风貌导控
1. 建筑高度控制
(1)核心保护范围
新建或改扩建建筑高度应控制为二层,其中檐口的高度控制在7米以下。
(2)建设控制地带
新建或改扩建建筑高度应控制为三层,其中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
2. 建筑体量控制
(1)核心保护范围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改扩建的建筑体量应保持原有的建筑布置格局,新建建筑的体量应与现状建筑体量取得协调,不宜超过周边建筑体量。
(2)建设控制地带
在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建筑应尊重原有建筑布置格局,建筑体量不应过大,宜化整为零,建筑布局宜采用传统院落式格局。
其中新建建筑可沿用传统民居风格类似的建筑形式,采用小青瓦坡屋顶马头山墙或悬山,采用木质或仿木门窗及阳台栏板,门窗隔扇鼓励采用古式花格形式,庭院采用古式瓦顶围墙。通过建筑立面处理和庭院围墙连接,以及平面组合的弄堂形式,体现传统民居建筑风貌和群体空间模式。
3. 建筑色彩控制
规划建筑色彩以灰色、白色为主色调,主要用于建筑外墙和屋面,材质主要为涂料和瓦;红黄色系为辅助色,主要用于建筑门窗、栏杆等,材质主要为木材,其他颜色可适当点缀。
4. 建筑材料控制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改造翻新或新建建筑必须与历史建筑的风格和色彩相协调,原则上采用坡屋顶黑瓦,木或仿木色门窗,建筑外墙鼓励使用传统石、木、泥等材料;
(2)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或改扩建建筑,规划要求根据当地传统的建筑样式建造,参考本次规划中的历史建筑图谱指导建设活动。
5. 建筑构件引导
建筑(含保护建筑)的修缮、维修,须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应根据现状历史建筑图谱进行规划指引。
第六章 历史环境要素保护规划
第二十四条 苕霅江、苕溪、霅水等水系保护
1. 水体保护
(1)充分发挥现有橡皮坝的作用、分段蓄水,保证枯水季节苕溪、霅水和苕霅江等核心段的水面宽度和深度;
(2)禁止擅自填塞河道、侵占水面,扩建、拆除埠头、汀步等改善亲水环境的设施,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保护范围内的保护要求。
2. 水底保护
(1)保持河床原生状态,避免河床硬化;
(2)定期清淤。
3. 水质保护
(1)加强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向苕溪、霅水和苕霅江等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工业废水或废渣、生活污水或垃圾;
(2)生活污水须经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在河道内洗涤衣服,防止洗衣液等化学污染;
(4)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水体两侧山体、农田进行农业活动,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避免农药、肥料的使用对地下水及径流水对岩溪水质造成影响;
(5)逐步调整岩溪周边区域的农业产业结构,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源;
(6)上游水库定期放水,冲刷河道,改善水质。
4. 水生生物保护
(1)禁止打捞、捕捉水生生物;
(2)加强河流生态涵养,保护河流生态系统;
(3)严控外来物种,防止外来物种影响河流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岸线保护
1. 一般措施
(1)除改善亲水环境的人为活动外,禁止人为改变岸线形态;
(2)沿岸新建、改造建构筑物等行为,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同时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保护范围内的保护要求;
(3)加强滨水街道设计,可结合不同高差,采用青石铺地等传统铺装,形成滨水步行空间;
(4)加强绿化节点、景观节点设计,美化滨水空间。
2. 分类措施
苕霅村三条水系的岸线使用功能及现实形态各异,故保护措施也应因地制宜:
(1)苕溪规划应保持临河建筑界面的完整性,严控建筑高度,同时加强现有河堤的人行防护措施,并结合具体空间设置一定的带状景观绿地,使水和居民生活实现融合,凸显传统村落生活气息;
(2)霅水规划应保留其岸线现实形态,保护岸线周边生态环境,减少人为干扰,严禁岸线人工硬化;
(3)苕霅江规划应部分恢复原有的河埠,展保护“水—岸(街)—屋”的格局,严控滨水建筑高度,强滨水建筑管理监督,拆除违章搭建的附属设施或是突出水面的新建房屋;维持滨水建筑质量,定期排查,确保其安全稳固。并强化生态,形成异质性滨水景观;加强与旅游服务结合,构建苕霅村重要的滨水景观空间。
第二十六条 亲水空间保护
1. 驳岸
(1)禁止有损驳岸(含绿化)的人类活动;
(2)定期对驳岸进行统一排查、加固、修整,在石料选择和修凿上,应与现有驳岸相吻合;
(3)驳岸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垃圾等物;
(4)及时清理和清洗驳岸上的垃圾和污迹,保持驳岸整洁;
(5)驳岸进行生态化、景观化等软化处理,改善驳岸景观。
2. 栏杆
(1)对栏杆进行做旧处理,同时进行生态化、景观化等软化处理,增强栏杆历史感;
(2)统一两岸栏杆的景观化改造。
(3)护岸栏杆应该与桥梁的防护栏杆相协调。
3. 桥梁
(1)维护、改善桥梁及其周边风貌环境;
(2)应定期组织巡查,并根据桥梁现存状况制定保护或维修计划;
(3)严禁一切损毁、破坏桥梁的行为。
4. 河中巨石
(1)加强对苕霅江、霅江河道内奇形巨石的管理、保护,避免其遭受开采、盗窃等人为破坏;
(2)可结合现状水中的汀步,作为水上的步行线路。
第二十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
1. 建立完善的古树名木档案。采用相同的树木分类系统,明确位置、树种、树龄、立地条件、周围环境,并且附有照片、定期检查,更新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古树名木都需挂牌,但不准钉钉子、拴铁丝;
2. 严禁攀爬古树名木,游路两侧及游览景点内的古树名木应设置防护栏;
3. 做好病虫害防治,定期检查。发现病虫害及时处理,做好预防风雪雷电的保护工作。对处于衰老的古树名木,应在专家指导下进行古树复壮。
第二十八条 上水潭、中水潭、下水潭保护
1. 保留上水潭现有形态,拆除中水潭、下水潭现有人工铁棚,维护、改善水潭及其周边风貌环境;
2. 保护和改善水潭水质,避免水质受到污染;
3. 设立标志,严禁一切损毁、破坏水潭的行为。
第七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二十九条 保护原则
1. “有形化”保护原则;
2. 活态保护原则;
3. 保护文化多样性原则;
4. 保护与利用并举原则。
第三十条 保护范围与对象
1. 保护范围
苕霅村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要素都应该得到有效保护。尤其应做好“奉化布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密切相关的文化遗产(文化遗迹、民俗实物等)、自然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2. 保护对象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2) 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3) 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保护措施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 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培养专业保护队伍;
建议成立苕霅“奉化布龙”保护中心,申请落实人员编制和专项经费,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加强保护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培养和发展一支专业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组织能力的“奉化布龙”保护专兼职工作队伍。
(2)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全面普查“苕霅龙舞”资源,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摸清家底。按照“全面普查、广泛采集、确立重点、建档立卡、分类制作、图文并茂”的工作要求和统一的格式,建立“苕霅龙舞”的文字、图片、音像档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缺失。
(3) 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
制定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杰出传承人的相关扶持政策,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政府补贴(助),扶持资助他们带徒传艺、举办相关传习班等形式培养新一代传人。扶持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教材,开办布龙技艺学校,建立布龙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传承基地,开设相关课程,形成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保障非物质文化的有效传承。
(4) 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结合苕霅村的滨水广场,于水潭长街南侧、苕霅江沿岸建设奉化布龙非遗陈列馆,运用先进、科学的保护方法,将普查、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和保护起来,采用数字化展示手段,结合实体模型、专题展览等各种形式,展示与“奉化布龙”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动态管理系统,以及高效的保护监测、预警体系,使之成为一座信息丰富、展示手段先进、服务广泛的标志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并在陈列馆旁建设奉化布龙展演片区,将奉化布龙制作、展演、培训技艺等融入其中,形成形成非物质文化展演、培训平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生产性保护,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典旅游景区和民间艺术产业基地,使之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
第三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利用
1. 遗产利用原则
(1) 操作性强的原则;
(2) 突出“布龙”文化主题的原则;
(3) 整体开发的原则;
(4) 生态、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 遗产利用策略
(1) 旅游服务——带动
苕霅村有其独特的山水环境、丰富的古建资源,旅游可以以布龙的制作与展演为依托,结合自身的产业及旅游特色,带动、开展村落其他相关旅游配套服务,如山水观光、农耕体验、竹园休闲等,将旅游内容丰富化。
(2) 教育培训——增值
文化遗产在历史文化上具有丰富的内涵,是最具有影响力的历史教科书和文化教科书。许多西方国家在遗产管理中特别强调其教育功能,虽然自身并无经济效益,但是有着许多增值效应。
苕霅村是奉化现留为数不多的历史村落,更是“奉化布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源地,保留有大量布龙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是活生生的教科书,规划可以将这些历史文化引入中小学教科书,或建设历史文化教育基地,开设中小学生“非遗”历史、制作、展演等教育课程,实现文化的有效传承。
(3) 形象宣传——提升
良好的形象宣传是非物质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前提,是增加非物质文化社会影响广度与深度的重要手段。通过形象宣传能够增加文化的凝聚力和知名度,进而带动投资的增加和交流的扩大,使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形成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规划一方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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