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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企业管理制度1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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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企业管理制度14篇 【第1篇】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交通安全检查制度 1、为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交通安全检查采取“周一”安全活动、回场检查、月度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2、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保证所检车辆的使用安全性。 3、做好检查记录,积累资料,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具有指导性的信息。 4、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5、对查出的问题,属司机整改的,司机整改后要复查,合格后才能安排使用。 (二)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库)是中心车辆停放的集中场所,为使车场(库)管理规格化、标准化,车辆停放实行定位管理。 2、车场(库)车辆停放区域必须划停车线,喷定位车辆号码,做到线齐、号清。 3、车辆要在划定的车位内按号停放,不准乱停乱放,并且做到停车看齐。 4、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车场内试刹车。 5、严禁任何人在停车场(库)用汽油清洗物件或随意泼倒废油。 6、任何车辆若不接送或检修仪器,不得在工房门前停放。 7、进入车场严禁吸烟。 (三)行驶车辆管理规定 1、施工班组车辆实行队车行驶。绞车在前工程车在后,工程车与绞车距离应保持为夜间50米至150米,白天150米至300米以内。 2、车辆乘坐。一般情况绞车、工程车副驾驶座分别由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和操作工程师乘坐,特殊情况由驾驶人提名,副驾驶座乘员不准睡觉,所有司乘人员有安全带的必须系安全带。 3、乘车人有责任帮助驾驶人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提醒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乘车人对驾驶人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反映。 4、施工班组使用的仪器,不得用工程车运输。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工程车运输的仪器,必须进行可靠的固定和有效的减震,其它杂物不得用工程车运输,避免客货混装。 5、车辆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得超速: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镇、乡村30km/h;公路40 km/h。道路中间有一条单黄线。城镇、乡村40km/h;公路60 km/h。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能超过80km/h。 6、现场作业完毕在夜间12:00后的车辆,在次日6:00前不得驶离井场。 7、外部返回车辆未进行回场检查,不得安排出车。 (四)冬季交通安全行车预案 冬季,雨、雾、雪天气、冰雪道路将不时出现,道路通行条件和行车环境都会由于天气变化而受到影响,为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交通安全工作组要结合冬季气候特点,在任务下达到派车前要早计划,早准备,制定切实可行的行车方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2、加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驾驶人遵纪守法的意识和礼貌行车、文明驾驶的素质。 3、严格把好控制关,坚持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不消除就不派车或出车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 4、开展交通安全专项自检自查活动,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消除车辆故障,提高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5、加强对长途车辆驾驶人的管理,保证长途车辆驾驶人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6、严格执行绞车在前工程车在后队车行驶制度,并就实际情况进行出车前的安全教育。 【第2篇】企业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司内安全运输,顺利完成在产品加工件周转任务,防止由于车辆伤害造成的人身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 凡公司各类车辆,包括铲车、电瓶车、各类汽车司机均应遵守本规定。 2 在公司区域主干马路、各车间外环马路、车间安全道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均应按此制度执行。 3 公司区域主干马路指公司北门直至水暖组,公司东门到三车间。其余为厂区支干马路。车间内部有白色间断标记的通道为车间安全道。 4 主干马路各类机动车辆,时速应在10公里以下;支干马路时速应在5公里以下;车间安全道及主干、支干马路拐转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5 各类车辆在起步、出入车间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笛减速,通过各路口,司机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会车时应做到先让,先慢,先停。 6 一切车辆,除在主干马路外一律不准超车。在主干马路超车时要鸣笛示意,待前车同意后,方可超车。 7 各类车辆在主干道、支干道、车间通道一律靠右行驶,在转弯时应打开转向指示灯,无转向指示灯的车辆,在转弯时司机应伸手示意。左转弯时必须转大弯。 8 各类车辆进入库房、车间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应鸣笛,低速(时速不超过3公里)慢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9 主干马路一律不得在白天(6时至20时)将车辆停放在主干马路上,防止交通阻塞。十字路口、交通要道附近不得码放高物,防止阻挡司机视线。 10 各种车辆(包括私人摩托车)在7时至18时不得在公司区域内各种道路上练车。 11 各类车辆的司机除应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外,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3篇】企业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1. 为保障厂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安全保卫部门全面负责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2. 进入厂区汽车门前有停车检查标志,由厂警检查合格后方行。 3. 厂区应设专门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场所,并按规定停放。 4. 进入厂区汽车设限速标志(5公里/时)。 5. 厂区道路不得随便停车,道路上破土施工,要办理申报手续同意后方可,并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挂红灯。 6. 跨过厂区道路的管道,要设限制高度的提示标志。 7. 厂区道路应平坦畅通,禁止在路面排放污物及酸碱等有危险物质,冬季要及时清除积雪、积水。 8. 机动车辆必须完好,证件齐全,进入厂区必须要戴好防火罩。 9. 本单位的厂内机动车如:铲车、摩托车等,驾驶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10. 车辆装载应为核定量,装载物品不得抛、洒、滴、漏,污染环境,装载危险化学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11. 工作人员进入厂区必须三人成列、两人成行。 【第4篇】某建筑企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建筑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及奖惩 1.1公司每年应组织一次车队全体职工参加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此项工作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工程部配合。 1.2对新入队的驾驶员,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交通及施工安全教育,了解本企业施工情况和道路运输特点,掌握一般安全知识(施工安全、起重及机械安全等),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1.3特种车辆驾驶员及驻班的货车驾驶员,必须选择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持有相关证件三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同时,必须接受岗前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2、交通安全的一般规定2.1汽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执照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开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2. 2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灯、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2. 3汽车在起步、调头、倒车、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行)。 2. 4进入公司大院内,各单位生产区域内的车辆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5篇】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汽车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运输企业以行车安全管理为中心内容的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集体运输企业,无论内部采用何种经营方式,其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据行业特点,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并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五)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六)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应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协调事故处理; (七)对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的肇事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和运输企业进行处理; (八)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第七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运输企业应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安全处、科、股),并参照部颁标准jt/t3144-91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应相对稳定,责任心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运行车辆完好,严禁带“病”行驶,制止违章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驾驶员等生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企业驾驶员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岗证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体素质检查,严禁疲劳驾驶; (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八)负责本企业的行车事故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事故预防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 交通主管部门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交通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活动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奖惩制度和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等。 第十二条 运输企业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时应及时开会处理。安全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总结本单位近期内行车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措施,布置开展安全活动。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安全活动日”应每周开展一次。活动日主要活动内容包括传达、学习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文件;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安全活动日应建立活动记录,实行签到制度。 运输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应重点对安全管理、驾驶、维修、乘务、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等人员进行以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行车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上岗证的管理工作。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运输企业要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严格车辆维修、检测,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所有营运车辆(含租赁、挂靠车)必须按要求投保,不得漏保、脱保。运输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还可采取设立责任赔偿保障金和安全统筹等办法,建立和完善车辆风险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档案制度,包括基础资料档案、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行车事故档案。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规章制度,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名册、驾驶员名册、检查考核记录、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活动记录;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运行和遵章守纪等情况;行车事故档案一般事故以上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应制定不低于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考核指标,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并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等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情况检查,做好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规范地填报安全统计表、报,不得瞒报、漏报。 第二十一条 运输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对重点车队(客运车辆较多),重点驾驶员(一、二类班线驾驶员),重点线路(一、二类班线和高速公路班车、夜班车,山区、乡村道路、事故多发区、阵雾区),重点运输(超限货物及危险品运输),重点季节(雨、雪、冰冻季节,春节、暑期及节假日运输)要实行重点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终按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对发生特、重大责任行车事故,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运输企业,要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并可令其停运或不审批新的车辆、新增加的线路。 第二十三条 运输企业要对在行车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结合驾驶员的安全行驶里程开展评选安全驾驶员活动,对优秀驾驶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挂靠运输企业经营的社会单位及个体的车辆,其运输安全生产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跨省、跨地区运输车辆,部倡导和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运输企业根据自愿、互便、互利的原则,开展安全协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强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原则。加强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统筹各中心(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确保企业运营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轨道交通企业所管辖区域的消防管理。 3引用标准 下列引用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章的引用成为本规章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 第6号 4定义 4.1消防器材 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产品。如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防烟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移动灭火器材和工具。 4.2消防设施 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产品。 5职责 5.1安全监察部职责 5.1.1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轨道交通企业有关消防法规、规章制度。 5.1.2负责编制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检查、考核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对各中心(部)、个人消防安全奖惩意见。 5.1.3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做出消防安全决策提出可靠资料依据。 5.1.4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规操作。督促、跟踪火灾隐患整改。 5.1.5做好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烟面具等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报废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5.1.6 建立和健全轨道交通企业级消防安全台帐档案,组织轨道交通企业开展消防演练。指导各中心(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台账档案,指导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开展中心级及以下的消防演练工作。 5.1.7 组织员工的轨道交通企业级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消防演练。 5.1.8 负责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做好消防管理的协调工作。 5.1.9 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各中心(部)职责 5.2.1 负责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针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相应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5.2.2 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检查、考核所属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对各班组消防安全奖惩意见。 5.2.3 做好所属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按照本规章7.17项中明确内容进行工作开展,确保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由设备维修中心负责。 5.2.4 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台帐档案,组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演练。 5.2.5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中心(部)、车站和班组级消防安全培训。 5.2.6 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7 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业务技能,提高消防技术能力。 6 质量要求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7 工作规范 7.1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7.1.1 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 7.1.1.1 消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教育。 7.1.1.2 消防安全法规教育。 7.1.1.3 消防科普知识教育。 7.1.1.4 火灾事故案例教育。 7.1.1.5 消防安全技能教育。 7.1.2 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提高员工自防自救能力。 7.1.3 各中心(部)必须结合各自的岗位实际,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一次。 7.1.4 重点部位必须结合岗位及季节变化的特点,适时开展防火教育。 7.1.5 对委外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 7.1.6 成建制的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专职防火安全员,负责对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教育。 7.1.7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使他们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 7.1.7.1 轨道交通企业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负责,介绍轨道交通企业基本概况、生产特点、火灾的危险性、重点部位、防火制度、消防设施、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等,经考试合格,做好考试记录并发放公司级消防安全教育合格卡。 7.1.7.2 中心(部)教育由中心(部)负责介绍岗位职责、设备情况,使员工熟悉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和本中心(部)消防设施、器材的分布,掌握使用扑救方法,做好培训记录并发放中心(部)级消防安全教育卡。 7.1.7.3 车站、班组级教育由车站、班组负责教育,使员工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岗位消防器材的分布,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登记卡,对公司级和中心级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进行补登记。 7.2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7.2.1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7.2.1.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情况。 7.2.1.2 用火用电情况及其他火源管理情况。 7.2.1.3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水源道路情况。 7.2.1.4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7.2.1.5 消防组织和防火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7.2.1.6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备和完好情况。 7.2.1.7 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情况。 7.2.1.8 员工的安全思想情况。 7.2.2 消防安全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7.2.2.1 部门自查。在部门消防责任人的领导下,由兼职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及有关员工参加,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特别是各中心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消防重点部位至少每半月检查一次。 7.2.2.2 主管部门的抽查。安全监察部组织人员,不定期的对部门和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7.2.2.3 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检查。互查工作由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监察部组织,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7.2.3 消防安全检查的形式 7.2.3.1 一般检查。按照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要求,以班组长、安全员为主,对所在的中心防火情况进行检查,通常以班前、班后和交接班时为检查重点。 7.2.3.2 夜间检查。由防火责任人(或指定的专人)和保安检查电源、火源,注意有无异常情况,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7.2.3.3 定期检查。根据季节的不同特点和重大节假日的要求,由中心领导组织参加,除了对所有部门进行检查外,应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重点检查,解决平时检查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7.2.4 地铁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运营时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由值班站长负责;运营结束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由值班站长负责组织。 7.2.5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7.2.6 各中心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上报安全监察部。 7.3 防火巡查 7.3.1 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 7.3.1.1 消防设施、器材位置是否被移动; 7.3.1.2 消防设施、器材数量是否完整; 7.3.1.3 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 7.3.1.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阻塞; 7.3.1.5 消防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7.3.1.6 防火门是否处在常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有无被杂物阻塞; 7.3.2 各中心指定的专人每日应对所属危险品库区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7.3.3 车站、易燃品库、变电所等消防重点部位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7.3.4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7.3.5 在巡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中心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汇报。 7.4 大型活动申报制度 7.4.1 地铁范围内举办的*、庆典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除周密安排安全保卫工作外,应确保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7.4.2 主办*、庆典等大型活动的部门,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报安全监察部审核,提请公安部门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7.4.3 主办*、庆典等大型活动的部门,要对活动的场所、范围、参加人数、时间、内容、安全保卫措施等认真研究,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 7.4.4 *、庆典等大型活动过程中,安全监察部应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及主办部门,做好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7.5 电器安全防火制度 7.5.1 各中心(部)按职责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辖区域内的电路和电器设备,保持电路线路和电器设备完好无损。 7.5.2 禁止在电线电器设备周围堆放、悬挂物品。 7.5.3 禁止在电源附近烘烤衣物。 7.5.4 禁止堵塞电器开关的通道。 7.5.5 禁止无证人员拆装、维修电器设备。 7.5.6 禁止乱拉乱接电器电线。 7.5.7 禁止用铜丝等有色金属丝代替熔断器。 7.5.8 危险品库、油漆车间、蓄电池检修间等部位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7.5.9 严禁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确因生产需要必须使用的,必须由使用中心(部)报安全监察部审批,采取安全措施后,确定专人负责,安全使用。下班前,各部门生产和工作场所,必须落实专人切断电器电源,方可离开。 7.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6.1 凡引发火灾和影响灭火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状况都会成为火灾隐患。 7.6.2 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6.3 不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积极落实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报告,认真研究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按要求落实整改到位。 7.6.4 中心整改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书面报告安全监察部,及时研究,尽快解决。 7.6.5 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中心(部),应由中心(部)负责人签名确认,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报告。 7.7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7.7.1 灭火应急预案由安全监察部组织编制和完善,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7.7.2 各中心根据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本中心的特点和情况,制定本中心相应的灭火应急预案,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7.7.3 客运中心、指挥中心、车辆中心、设备维修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其他中心(部)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做好记录(按消防安全活动记录要求填写)。 7.7.4 消防演练前,各中心(部)要认真研究、充分准备,防止演练中事故的发生。 7.7.5 每次消防演练结束,各中心(部)要对演练情况认真总结,不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7.8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7.8.1 火灾发生后,要划出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保护火灾现场,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调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和撤销火灾现场。 7.8.2 失火中心(部)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火灾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好火灾事故的善后事宜。 7.8.3 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弄虚作假。 7.8.4 火灾事故的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完善规章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提高企业防灾抢险的应急能力。 7.9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9.1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地铁车站内的变电所、蓄电池室、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车站控制室等;控制中心大楼内的控制中心大厅、变电所、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消防控制室等;车辆段内运用库、检修库、信号楼内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物资仓库、食堂厨房等;主变电所主要设备房;地铁列车;都属于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要严格加强管理。 7.9.2 重点部位防火工作必须确定责任人,明确防火工作的范围、内容、责任。 7.9.3 重点部位为禁火区域,严禁火种带入。 7.9.4 重点部位要加强门卫管理,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办理进入的登记手续。 7.9.5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要求入库、按标准堆放,要做好入库品种、规格、数量的统计,要有专人负责,做好防范工作。 7.9.6 重点部位必须指定专人,每两小时进行防火巡查。 7.9.7 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7.9.7.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9.7.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7.9.7.3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7.9.7.4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警示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7.9.7.5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消防通道周围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7.9.7.6 消防重点岗位的人员在岗位情况; 7.9.7.7 消防安全其他情况。 7.9.8 重点部位的火灾隐患一旦发现,必须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7.10 仓库材料储存安全防火制度 7.10.1 露天和室内仓库的材料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垛堆放,按规定留出必需的防火间距。 7.10.2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必须分库、分间储存,并标明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7.10.3 材料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隐患后方可入库。 7.10.4 甲、乙类物品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必须设办公室时,可靠近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7.10.5 易燃易爆物品库内的电器要有防爆装置。 7.10.6 仓库内外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按规定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7.11 食堂安全防火制度 7.11.1 厨房使用燃气的各管道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并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发现燃气泄漏情况,应立即关闭总阀门,并及时通风,严禁明火,严禁开关电器。 7.11.2 食堂内使用的所有压力容器炊具必须经常检查其保险安全装置,防止失灵爆炸。 7.11.3 厨房内使用的电动设备不得过载运行,不得乱拉临时电线。电器设备旁不得堆放杂物并保持干爽,防止设备漏电、起火。 7.11.4 烹饪食品时,按程序操作,防止油、火烫伤或引发火灾。 7.11.5 厨房工作人员下班后,要检查是否关闭燃气、电器设备,确保无火灾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7.12 吸烟管理制度 7.12.1 凡禁止吸烟的场所,要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7.12.2 凡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严禁吸烟。 7.12.3 禁烟场所包括:地铁车站、列车、运用库(含车间、车库)、主变电所、控制中心和设备房、通号楼设备区、材料仓库等。如部门需设置吸烟场所需划定指定场所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7.12.4 公共办公场所吸烟有关要求按照《**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执行。 7.12.5 非禁区域场所吸烟者,吸完烟应将烟头熄灭,不得乱扔烟头,以防引发火灾。 7.12.6 员工应模范遵守吸烟各项制度,并列入安全奖惩考核。 7.12.7 对乘客和其他人员在禁烟区域和场所的吸烟行为,要严加制止,并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严格执行。 7.13 生产动火管理制度 7.13.1 各中心(部)因生产(工作)需要实施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七个工作日到安全监察部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必须向安全监察部提供动火申请报告,报告包括:施工方案、动火方案、动火作业安全保证书和焊工上岗证复印件等。 7.13.2 安全监察部根据申请报告确定动火级别。根据动火不同等级,由中心(部)安全员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7.13.3 动火过程中,动火人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切实履行本岗位的安全防火职责。 7.13.4 中心安全员在动火现场要履行监督和防火的职责,确保动火现场的安全。 7.13.5 所有动火完毕后,必须经中心(部)安全员现场查验,认定确无火灾隐患后,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副联)(见附录i)返还发证部门,视为动火工作结束。未按时返还许可证的,将视为动火未完毕。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由动火中心(部)领导及动火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7.13.6 对动火过程中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动火、违反操作规程、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以致引发火灾,责任中心(部)及安全监察部将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严肃处理。 7.13.7 禁火区域和场所的确定,由安全监察部根据运营生产的特点、设备、物资的特性,防火的标准要求,危险的程度及后果影响等,初步认定后报地铁公安消防部门审定。一经审定的防火区域和场所,必须设立禁火标志牌。 7.13.8 禁火区域和场所,一般不允许明火作业,地铁列车运营时间严禁在车站公共区域动火施工。如因生产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7.13.9 一级动火审批范围及审批办法。 7.13.9.1 油库、危险品库、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油、煤气、液化气)的仓库区域,控制中心、食堂、地铁电客车、工程车(不含非动力车厢)、变电站(所),以及储存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进行的临时焊割作业,都属于一级动火审批范围。 7.13.9.2 一级动火的审批,必须由动火的中心(部)负责人签发书面申请报告,经安全监察部、技术部等有关人员到场斟察,共同制定安全动火实施方案,交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由企业向地铁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批同意后,发放《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i),方可动火作业。 7.13.10 二级动火审批范围及审批办法: 7.13.10.1 地铁车站(含集中冷站)、隧道区间、运用库、检修主厂房(含静调库)、信号楼等具有一定危险性因素的禁火区域和场所进行的临时焊割作业,为二级动火审批范围。 7.13.10.2 二级动火的审批,由动火作业的中心(部)负责人召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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