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烧结管理制度15篇【第1篇】烧结厂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 为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烧结厂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使用于烧结厂内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管理。 一、职责 1、机动科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理。 2、生产设施的检维修、拆除和报废由机动科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拆除和报废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安全监督科、机动科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1、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部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经联合签字批
2、准偶,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2、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和监督下进行。 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4、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5、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 6、拆除和报废生产设备时,由机动科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报仓领导批示,报批后办理报废。 7、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公司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3、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 【第2篇】某烧结厂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 为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烧结厂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使用于烧结厂内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管理。 一、职责 1、机动科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理。 2、生产设施的检维修、拆除和报废由机动科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拆除和报废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安全监督科、机动科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1、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部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经联
4、合签字批准偶,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2、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和监督下进行。 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4、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5、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 6、拆除和报废生产设备时,由机动科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报仓领导批示,报批后办理报废。 7、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公司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
5、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 【第3篇】烧结厂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烧结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该遵守的、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获取、应用、更新的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烧结厂所覆盖的活动。 3. 职责 3.1 厂长负责批准烧结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3.2 综合办公室是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识别、获得、更新、传达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3.3 机动科、生产科是环境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环境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管理和
6、实施。 3.4 安全科负责是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管理和实施. 3.5 各单位负责确认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清单,并传达到相关岗位和有关的相关方;负责将获取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传递到相关主管部门。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法律、法规的收集范围: a)国际公约; b)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 c)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 d)行业标准; e)与政府机构、顾客、社区等的协议; f)对公众的承诺及公司的要求。 4.2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获取途径: a) 各级政府以及主管部门; b
7、) 向地方主管部门联系,得到最新版本的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c) 根据标准发行信息去标准发行单位购买; d) 从相关报刊、杂志、媒体中获得; e) 从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查询下载; f) 咨询机构提供。 4.3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收集方式: 4.3.1各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随时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信息的更新。 4.3.2每年度由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询问上级有关单位近期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变动情况。 4.3.3法律法规主管部门不定期到标准发行单位购买、上网查询、与咨询机构联系,获得最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4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到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后,应及时传递
8、到相关法规主管部门。 4.4对于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有不完全理解和疑难之处,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询问,得到正确的解释。 4.5对于通过以上方式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信息,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生产活动、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识别出适用部分报送综合办。 4.6综合办公室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上报的内容,编制公司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由厂长批准后,按受控文件形式下发到各相关单位。 4.7各单位按照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识别出本单位适用的部分,形成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4.8每年二季度由综合办牵头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对已识别出适用的法律
9、、法规和其它要求进行评审,适时更新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由管理者代表予以审批下发。各单位按照更新后的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识别出本单位适用的部分,并对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进行更新。 4.9 综合办根据法律、法规变更情况,及时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予以补充、更新。 4.11 各单位应将重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岗位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列入培训计划。 【第4篇】烧结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确定了烧结厂适用于其生产活动和其它应遵守的安全责任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
10、核等方面,确保本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 3 职责 烧结厂安委会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绩效测量的相关事项。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起草后交安委会第一责任人审阅。 4.2 安委会第一责任人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 4.3 安全监督科修改后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 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1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及时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
11、并征求意见。 5.2 安全监督科将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5.3 安委会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代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会。 5.4 安全监督科根据修订会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6 培训 6.1 安全监督科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解释。 5.2 安全监督科门应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学习。 5.3 每次培训学习应有学习记录。 6 评审 6.1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由分管安全的副厂长及安全监督科、技术部门、生产部门等部门组成。 6.2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 6.3经评审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
12、从上至下层层互相签字实施。 7 修订 7.1根据评审情况,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进行修订,每年一次。 8 周期 8.1每年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8.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8.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报烧结厂安委会第一责任人认可,年终奖惩兑现。 【第5篇】烧结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烧结厂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 管理内容和
13、要求 3.1 执行原则 3.1.1 烧结厂职工应服从厂各级的安全教育安排,完成安全学习任务,有履行职责保障安全的义务。 3.1.2 安全科依照本规定对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职责。各所在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职责。 3.1.3 未涉及部分或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安全教育按相关规定执行。 3.2 管理规定 3.2.1 生产岗位三级职工安全教育 3.2.1.1 以下人员必须进行相关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 3.2.1.1.1 新职工上岗前。 3.2.1.1.2 职工在公司内跨部门调动的。职工在本部门内跨作业区或班组调动的。 3.2.1
14、.1.3 因工伤害事故,伤愈上岗复工前。 3.2.1.1.4 职工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 3.2.1.1.5 外单位来公司实习、代培人员。 3.2.1.2 厂级安全教育:由厂主管领导负责,安全科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 危险化学品岗位的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本厂安全生产概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守则、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以及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和典型事故案例等。危险化学品岗位安全培训应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
15、内容。 3.2.1.3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 科 )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事故以及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守则;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状态和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2.1.4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
16、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岗位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劳动防护用品 ( 具 ) 的性能及正确使用;典型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2.1.5 职工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过程中,各部门负责填写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并由安全科组织安全教育书面考试,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者方可上岗。 安全部门负责保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和考试试卷。 3.2.1.6 职工在本部门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作业:改变工种或兼岗的职工。在车间、班组两级安全教育后,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考试,车间、班组应有记录备查。不改变工种调整工作岗位的职工,由车间、班组进行两级安全教育,并有记录备查。 3.2.2 日常安全教育 3.2.2.1 班组每周由班组
17、长负责组织一次对全体组员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日主要内容包括: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制度、规定,检查安全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查找班组作业范围内的隐患及落实整改措施,检查一周内本班组发生的违章行为和事故,学习公司通报的工伤事故和全国大钢安全事故通报,共同分析应吸取的教训,举一反三查找事故隐患,要做好安全活动日的详细记录。 3.2.2.2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前,各部门必须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点和使用方法,使用中可能导致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方法、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
18、使用方法,以及新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3.2.2.3 各部门在发生轻伤及以上因工伤害事故或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安全教育,教育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3.2.2.4 各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及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同的安全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安全教育。 3.2.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3.2.3.1 凡属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细则及天津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经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站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天津市特种作业安全操
19、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3.2.3.2 取得安全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并保持相对稳定。 3.2.4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3.2.4.1 凡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实习代培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安全部门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应按照本部门相应岗位职工的同样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等,并按规定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 3.2.4.2 各部门应对进入本部门辖区内作业的外委、外协等作业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应包括:作业区域的生产概况、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危险源点、安全防范措施、现场安全交底告知等。 3.3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20、 3.3.1 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教育。 3.3.2 车间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由安全监督处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部门的有关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3.3.3 班组长安全教育由所在安全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与岗位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本部门制度、安全技术、技能,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的危险源点、危害因素,班组安全管理知识等内容。 3.4 检查与考核 3.4.1 烧结厂安全科负责对本
21、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4.2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安全科及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公司安全部门按事故责任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国家司法部门处罚。 3.5安全文化建设 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文化建设应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2008)相符合 3.6 附则 3.6.1 厂主要负责人是指厂长、副厂长等。 3.6.2 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6
22、篇】烧结厂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 3引用法规、标准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4.1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制订厂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送达相关专业和人员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4.2相关部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和审核,形成审批
23、稿。 4.3审批稿经厂级领导审批后,发布实施。 5评审与修订 5.1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5.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5.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进行评审的原则。 5.1.3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5.1.4评审输出 5.1.4.
2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5.2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5.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安全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5.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
25、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制订的原始背景。 5.2.3修订依据: 5.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5.2.3.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5.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5.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厂级领导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5.2.4 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 【第7篇】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烧结厂(以下简称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26、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属各部门。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 执行原则 1.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
27、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烧结厂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烧结厂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6.联合
28、特钢公司烧结厂安监科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7.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8.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9.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二)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1.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2. 烧结厂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厂安监科报公司安全监督处。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
29、即报厂安监科,安监科上报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应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向公司安全监督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
30、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死亡(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
31、4)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或车间主任、工段长),车间主任或工段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车间主任、安全员组织进行分析; 厂安全科参加,并在当天向安全监督处报告事故经过、事故
32、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 厂安监科参加分析。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厂安监科要立即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 (4)死亡事故发生后,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联合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厂安监科配合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紧急特殊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报告。 (四)工伤事故调查 1.工伤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全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33、、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科室要参加。 (2)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监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报请安全监督处及相关部门成员参加,进行调查、分析。 (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2(4)执行),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安监科配合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综合办公室、企管处、工会、生产技术处、设备处、保卫处、安全监督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1) 厂主管安全领导及安全科配合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
34、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时,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4.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
35、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5.提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当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应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管理上和技术上逐项逐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责任者确定: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36、。 (2)主要责任者: 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领导责任者:对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关键性领导作用的干部为领导责任者。 7.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求: 轻伤事故,厂安监科三天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报安全监督处。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由厂安监科配合事故调查组1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安全监督处。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厂安监科配合安全监督处负责填写上报。 死亡事故事故车间、厂安监科应根据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报送各类有关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天,情况复杂的可放宽到十天。 (五)工伤
37、事故处理与结案 1.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 (3)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38、 (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7)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8)违章指
39、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9)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伤亡事故的; (10)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造成同类型伤亡事故重复发生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不按规定
40、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应从严处罚: (1)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2)在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的; (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 (5)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短期内重复发生的; (6)接到安全监督处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7)违反本制度规定
41、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依据烧结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7.对轻伤、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所属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对多人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联合特钢公司企管处或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 8.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按照联合特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9.轻伤事故由厂
42、安监科同意后结案归档,并报安全监督处一份归档。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安全监督处批准结案。 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厂安监科配合由安全监督处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结案归档工作应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完成后进行。 (六)工伤事故材料归档 1.工伤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结案批复文件;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报告; (8)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资料; (9)处分决
43、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 (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详细材料; (12)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及签字。 (14)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工伤认定批复书。 (15)其它有关材料。 2.工伤事故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3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事故档案妥善保管,保证不损坏、腐蚀、丢失或杂乱无章。 (七)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1. 各车间要加强、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统计分析材料作为各部门制定安全制度、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2.事故统计报表必须正确、全面、及时。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人员、车间负责人签
44、字, 同时注明填报日期。 3. 厂安监科将年度的工伤事故报表上报安全监督处,日期不得迟于次年5日。 (八)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规定。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号)执行。 (九)附 则 1.伤害程度的确定,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对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标准进行确认。 2.在一起事故中轻伤三人次及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事故,在报告、调查、处理程序中,按事故严重程度升格处理。 3.一起伤害多人次的事故,事故严重程度按伤害最严重的认定。 4.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确定伤害程度的,按可能导致最严重伤害开展事故报告、调查程序。 5.无刑事责任的生产事故,由公司安全监督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6.无刑事责任的交通、火灾事故,由公司保卫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7.有刑事责任的事故,由驻厂钢城分局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 8.事故发生后,对不能确定是否有刑事责任的,按正常调查程序进行。 9.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10.本规定由厂安监科负责,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