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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保护主体补位与协同联动.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2499827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4.7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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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4年3 月第2 期中华女子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ina Womens UniversityMar.2024No.2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保护主体补位与协同联动康姣姚平摘要:未成年女性被害人是一个更为特殊和弱势的群体,受到犯罪侵害后其身心备受摧残因而迫切需要救助与保护。本文基于社会保护理论分析框架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体系,运用文献和个案分析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处境进行审视。在针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实施的保护行动中,家庭是与被害人关系最紧密的责任主体且发挥主要作用。当前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尤其是女性被害人保护,函须重构保护主体补位与协同联动机制,以家庭为基础、司法为焦点、社工为枢纽,协同学校

2、、政府、网络等多元主体,打通固有边界、链接有效资源、聚合共同责任,持续提升多元主体主动履责、协同保护的意识、能力和效果,不断健全和完善新时代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社会保护体系,为未成年女性安全生活、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关键词: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社会保护;主体补位;协同联动D0I:10.13277/ki.jcwu.2024.02.003中图分类号:D924.3作者简介:康姣,女,博士,甘肃政法大学副教授,兰州市社科院(社科联)特约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社会工作、循证社会工作;姚平,甘肃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 0 2 2 级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

3、7 3 0 0 3 0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循证社会工作本土知识体系及其应用研究”(项目编号:2 0 CSH087),以及甘肃高校创新基金“乡村振兴背景下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家校社共育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 0 2 3 A-101)的研究成果。收稿日期:2 0 2 4-0 1-0 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0 0 7-3 6 9 8(2 0 2 4)0 2-0 0 2 1-0 7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未成年女性被害人是指因他人犯罪而遭受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重大损害且未满1 8 周岁的女性。与成年人和未成年男性被害人相比,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因身心尚

4、未成熟,更易受到伤害。针对女性未成年人的伤害以性侵最为严重而且较为常见,而且得到救济和保护的法治社会环境也有一个逐步优化的过程。有调查显示,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中女性比例明显高于男性,其中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占9 4.2%、男性仅占2.4%2。加之监护人受传统观念束缚、被害人法治意识淡薄,被害人首次受害后未告知、未报案、未起诉的比例就很高。有研究指出,“在我国这样一个贞操观念相对保守,耻辱感特别强烈的国家,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处境极为艰难,很多人甚至不愿声张、不敢报案”。因此,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尤其是性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尤为迫切。我国新修订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了可对未成年人依法有效实

5、施保护的责任主体,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各主体可从不同层面和角度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切实保护。但在具体的现实情境中,家庭、学校、社会三大主体保护协同不够,缺乏积极联动其他主体以构建保护体系的行动自觉。特别是由于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性别和角色差异,家庭作为第一顺序保护主体和实施保护的基础,受观念、利益、渠道、环境等多重因素干扰,多数情况下未能完全依法履行监护和保护责任,造成其他保护主体不能及时有效介入并依法履行保护责任。而政府、司法、网络三大主体往往选择以案件为核心,没有采取以被害人为核心的保护一2 1 一机制和措施,针对加害人的司法保护程序结束即保护中止。法定的六大主体履行保护

6、职责不同程度存在缺失与弱化,主体与主体间的权责边界交错、难以划分责任区间,各主体之间协同联动作用也无法有效发挥出来,由此导致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存在诸多薄弱之处。鉴于此,需要有效协同多主体的权责优势以补短板强弱项,建立不同保护主体之间行之有效的协同联动机制,防止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在女性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的责任和功能缺失,进一步优化完善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尤其是社会保护与服务职责。一、司法实践与分析框架(一)司法实践:理想与现实的悖论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群体的保护是多层面的。就我国现行相关法规而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提出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实行综合治理;宪法

7、5民法典则赋予了家庭与政府等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合法权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等关于强奸罪、强制狠亵罪、拐卖儿童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相关规定,也体现了对于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女性群体的公权力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8 从总则开始,依次提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内容,分层对于哪些机构、单位、主体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切实有效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2 0 2 3 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9 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到要贯彻融通六大保护,要求依法开展不同主体针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协同联动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 0 2 2)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

8、件总量有所下降,但性侵案件仍呈上升趋势,“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数量上升,侵害不满1 4 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有所上升 叫。在实践层面,任文启等人发现司法实践往往以案件为中心,而非以案件中的未成年双方当事人为中心,结案后对未成年当事人缺乏后续关注和保护;汪洪波提出国家责任与家庭义务的统一与平衡,尝试研究家庭主体责任的强化、国家干预尺度的把握以及社会工作力量的融通3 ;何积华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观念的角度,思考系统协同观念在导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真空地带”的不足1 4;席小华则在“两法”修改的基本精神和倡导背景下,强调应一2 2 一在“应然”与“实然”中找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服务体

9、系建设平衡点 1 5 。可以看出,虽然未成年人的保护立法已较为全面与完备,但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实际过程中,不同主体如何开展具体工作,保护主体之间如何协同联动,在现行法律和具体实践之间存在间隙,呕须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推动各方主体协同联动,为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群体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行动。(二)分析框架:社会保护的演进社会保护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和学术流派起源于2 0 世纪中叶,系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之后产生的犯罪学流派。在2 0 世纪9 0 年代末,社会保护理念重新兴起,其核心理念主要是针对贫困人群及难民等弱势群体,以消除贫困或实现贫困的减缓为核心目标,由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采取措施、共同参与行动,聚

10、焦能力提升、统筹提供支持以实现全社会共同支持的保护举措。社会保护是顺应社会急剧变迁与修正市场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保护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来维系个人安全感、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契约效力。社会保护是社会自我防范、自我救济和自我修复,是对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强力保护的补充和完善,也是社会工作发挥建设性作用的主要内容和运行方式,早期以贫困人群为对象,后来其适用范围有所拓展与延伸,保护对象逐渐聚焦于未成年人等特殊和弱势群体。在针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社会保护框架内,一方面要教育引导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避免受到伤害或遭遇次生伤害;另一方面要动员社会力量和不同保护主体开展救济和帮扶,使其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11、融入正常社会生活。本文基于社会保护理论的系统治理观点和方法,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提出的六个保护层面作为分析框架,尝试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的多元协同保护体系,各主体按照与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关联度及信息扩散层级,以出场顺序和参与情境作为履行保护责任的可及度与效度,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保护责任主体补位问题进行深人探究。从参与实务项目的观察看,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保护,虽是以保护对象为中心、以家庭为基础,但随着信息扩散的层级与环节出现遮蔽与耗散,不同职能的保护责任主体并非同时在场而是逐级延伸扩展,且不同保护主体有其特定的保护渠道和工作规范、服务流程,在此过程中任何一个层级与环节的阻滞,均有可能导致保护主体不能完

12、全履责或履责不到位。二、案例陈述与质效审视(一)案例陈述:家庭与司法保护的局限本案例源自G省Y县检察院与B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合作项目,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小萌(化名),系Y县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在班中与男同学小海(化名)关系密切。加害人小海,父母离异,跟随在外打工的父亲生活居住在出租屋中。2 0 2 1 年1 2月1 1 日晚,小海与一众朋友在外喝醉后与小萌在QQ上联系称自已当晚无处可去,取得了小萌的同情和信任,小萌主动提出让小海到自已家中借宿。小海到达小萌家中后与小萌来到其卧室一起聊天、打游戏,降低小萌警惕防范心理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因二人均无性经验导致侵害中止。次日清晨5 点左右,小萌的母亲起床

13、准备上班时发现小海对小萌实施了性侵害。小萌的母亲并没有对小萌进行安抚,而是对小萌进行辱骂,指责其不知羞耻、道德沦丧,喊来就近所有亲属对二人一起进行羞辱、漫骂,同时对小萌和小海均进行了殴打。来自家庭的辱骂和殴打使得小萌的身心遭受了二次伤害,甚至出现了想要跳窗自杀的举动,所幸被小海及时阻拦。上午9 点左右,小萌的母亲与小海父亲取得联系,双方家长见面协商的主要焦点在于追责和经济补偿,由于小海父亲未能满足小萌母亲提出的补偿金额,小萌母亲指使小萌姐姐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介人后,依法对小萌、小海等案件相关人员开展侦查、取证,随后依法移交到当地县检察院提起审查起诉。由于检察院的委托调查主要针对犯罪未成年当事

14、人小海,社工的授权仅限于调查评估小海的社会危害性、自我反省程度与再犯可能性。当社工询问能否接触小萌时,检方出于对小萌信息泄露和二次伤害的防范与保护,阻止了社工对小萌的可能联系和接触,拒绝提供小萌及其家人的联系方式。社工在对小海开展社会调查时从侧面了解小萌相关情况,发现小萌有危机干预的需求和接受保护的权利,但因未获得授权无法对小萌提供服务与支持。(二)质效审视:多主体保护实践的困境本案中,学校、政府、网络保护主体暂未涉及,家庭、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工作机构均参与其中,但却未能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并发挥保护作用。首先,从家庭保护层面看,家长最先接触到被害人并最早获悉被害事件的发生,主导了案件后续的发展。当

15、未成年女性受到伤害时通常最先由其家庭获悉,我国大多数家庭并未受过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培训,对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后如何保护不知所措。成年监护人通常会依据自已的家长权威和日常经验,接过对伤害事件的处置权,让被害当事人服从甚至屈从于自己的观点、意见与态度,优先选择对加害方进行殴打互殿与辱骂,随后与加害方及其监护人“私了”以获取高额金钱赔偿。这一选择固然能获得大量金钱作为精神损失费或赔偿金,或者从主观层面达到自认为“解气”的效果,但往往忽视未成年女性当事人的身心状态,对被害人极易产生家庭层面的负向反馈,造成二次伤害。如双方“私了”顺利,那么当事人家庭往往会选择息事宁人,不去联系司法机关和其他保护主体。这将

16、会对当事人的初次伤害与二次伤害隐化,其他各方主体完全没有机会了解到伤害情况的发生,也没有权限和渠道对当事人提供保护与服务支持,导致家庭之外的其他保护主体责任缺失。其次,从司法保护层面看,司法机关介人重点以案件为中心,缺少以受害人小萌为中心的司法保护。由于小萌的家长试图“私了”的处置延迟了报警时间,公安机关未能第一时间介人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在“私了”并不顺利或诉求未满足的情况下,受害人小萌的家长才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其核心诉求和实际目标仍在于获得较为满意的赔偿。在小萌家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以合法程序介人,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方可对小萌开展保护。由于农村基层社会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一些当事人双方

17、会私下接受调解或达成谅解,如赔偿满意就会选择不报案或不提起刑事诉讼,这种处置方式可能会导致其他保护主体的隐化。当事人及其家长和解会直接影响司法保护主体履行责任,家庭选择和解则司法保护终止,其他保护主体能否补位仍不确定;家庭选择不和解则司法保护才能继续,其他保护主体能否履责取决于司法保护主体。公安机关介人此案后调查取证关注的是案情轻重,如能达到提起刑事诉讼的标准,会按程序将卷宗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检方关注的重点也往往会聚焦于案件而非当事人,对于被伤害者所能提供的关注与帮助仍会受到限制,通常以建立合作的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司法主体与社会工作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模一2 3 一糊,也使得其他保护

18、主体的参与程度和服务效度大打折扣,往往只能通过家庭监护人或未成年当事人主动寻求帮助,方可有机会与权限介人并提供相应帮助和支持。以本案为例,Y县检察院与B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在此案中向社会工作者委托并未关注受害人,只是授权对未成年加害人小海开展诉前社会调查服务,并着重关注加害人小海的再犯风险、教育感化,以及结束帮教期后的回归社会情况与程度。受限于家庭的干涉与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考量,检察院婉拒了司法社工联系被害人小萌的要求。检察机关介人并提供帮助和支持主要针对加害人小海,因此就小萌被伤害一案来说,司法保护的链条是不完整的、流程是未连贯的。再次,从社会保护层面看,社会组织能

19、否参与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保护,受制于家庭选择和司法授权。由于本案中检察院对社会工作组织的委托,主要是面向涉罪未成年人小海开展诉前社会调查,针对女性被害人小萌的考量则主要避免隐私泄露和二次伤害,没有针对被害人小萌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需要和安排,故在合法授权委托范围内和司法社工保护链条中,接案的社会工作者仅能对小海进行诉前社会调查。虽然社会工作者尝试对小萌进行更详细的了解与救助,但由于司法机关对被害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考虑,未能见到小萌本人及其亲属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救助保护措施,对小萌的了解仅限于小海的访谈和案件卷宗,既无法对其开展心理疏导与危机干预,又不能对其提供更多专业帮助和保护支持。其他社会组织也由于

20、司法机关和家庭主体的信息保护,无从得知小萌事件的真实情况和小萌本人的诉求,共青团等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也需要当事人主动拨打才能了解情况并进行介人。同样,社区主体碍于家庭主体的信息遮蔽和过度保护,无从得知当事人情况且与家庭主体存在较大信息鸿沟,无法提供及时有效、精准系统的帮助与支持,即使社区主体偶尔发现或关注到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也同样会由于职责边界和工作力量所限无法主动履行保护责任。最后,从系统保护层面看,政府、学校等保护主体的履责大多是迟缓和滞后的,尚未达到个体保护所预期的响应程度。政府主体因其功能与职责所能发挥的保护作用,主要依托于制定法律和完善法规的政策施行,侧重于从顶层设计

21、推动行政资源向下一2 4 一提供间接保护;学校主体本身隔绝于家庭主体和司法主体共同构建的信息壁垒之外,存在信息的滞后性,因此政府主体与学校主体在本案中未见有效介人;网络主体是信息壁垒的重点,故本案中网络上未见关于本案的相关信息传播,但是否在小萌朋辈群体中传播相关信息无法观测,所以网络主体的保护在本案中暂未涉及。三、渠道建构与机制协同家庭作为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基础,对受害者的保护直接影响着司法主体的介入和效果,进而对社会保护主体的在位和行动产生重要影响。司法保护作为司法案件发生后保护的重点环节,其工作流程和对其他社会保护主体的授权,影响对被害人的保护因而具有核心功能。社会工作机构作为履行社会

22、保护主体责任的中坚力量,能在司法保护之外提供更多关注被害人的发展救济,但其保护行动受家庭意愿和司法授权的影响较大。因此,有必要构建更有效的多元主体联动渠道和协同保护机制,重新激活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保护主体责任功能,重塑其实施保护的介人位次结构和组织资源的渠道机制,以确保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得到及时全面到位的社会保护。(一)重建和强化家庭保护主体的基础地位在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现实生活场景和法定保护体系中,家庭毋庸置疑都是被害人的首要保护主体与第一接触主体,家庭主体对被害人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对后续可提供社会保护主体的影响力也不可替代。因此在其他主体到位介人保护受阻的情况下,首先需要打通家庭主体

23、与其他主体联通的渠道,进而促成多方主体的参与、介入并提供支持和帮助。以本案为例,在小萌受到伤害前,家长即有义务发现小萌潜在风险,应及时进行风险防范,如锁闭家门限制外人夜间进入,认真履行监护责任避免小萌擅自接纳异性,产生伤害并获知后应对其进行情绪安抚或精神安慰,为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报警、维护其尊严等方面的亲情支持。家庭主动打通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渠道后,即有条件继续向其他保护主体寻求系统帮助和支持,如促成司法保护主体与社区、社工等主体的稳定联动合作机制,实现一方受到委托、多方协同支持的全社会保护。当前要结合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加大家庭法治教育特别是农村家庭法治教育力度,尤其是留守儿童

2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权益保护,要利用移动互联网、手机朋友圈、社区和家校联动等,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常识、监护责任和救助渠道,引导家庭正确认识和全面履行未成年子女的首要保护责任。政府、学校、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不同保护主体,要从主动创安、主动创稳、乡村振兴、均衡发展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监护人的法治水平和履责能力,夯实防范未成年人受害以及受害后正确救济的保护基础。(二)突出和聚合司法保护主体的焦点效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构成的司法保护主体是保护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重要环节。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工作流程中,司法主体能否全面联通完整的司法保护流程,有效联动社

25、会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与支持,直接影响着能否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在侦查阶段,从公安机关作为案件的受案侦查单位开始,即需要与其他主体形成协同联动,与专业司法社工紧密合作,共同制定保护方案,确保被害人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支持。同时要积极引导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向有资格、有授权的社会组织发起求助,并为这些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委托诉前调查时,应委托社工关注被害人的保护情况,确保社工机构在调查过程中为被害人提供及时的危机干预、专业保护和有效支持。检察机关还应对监护人履行保护责任进行督促,对有资格的社会组织开放监管范围内的司法授权,确保被害人得到及

26、时充分的照顾和关怀。在审理判决阶段,法院应推动社工机构全流程介人被害人保护,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情绪疏导、精神抚慰和创伤疗愈。司法行政部门应向符合资质要求的社工机构,开放稳定的司法授权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一旦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启动,就能迅速启动协同联动的响应机制和开展切实有效保护。同时推动社工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资源的协同联动,为未成年女性被害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三)嵌人和激活社工保护主体的枢纽功能社会工作者基于职业伦理和从业规范约束,对案主个人信息和隐私实施无条件保密承诺,降低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信息隐私泄露的警觉和抗拒,赢得案

27、主和家庭信任从而创设和谐的保护生态。新近出台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及其国家标准,为有效嵌人和激活社工机构作为保护主体的枢纽功能,提供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操作流程。2 0 2 3 年4 月2 6 日至2 7 日,首都师范大学举办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针对上述规范和标准展开深人研讨和广泛交流,与会领导、专家、学者和司法社会工作者达成普遍共识,认为政府及公检法机构应充分明确地解释法律内容和相关规范,支持社会力量(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调查、矫正方面做出新探索。社会工作者应该熟悉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之间需要认真探索与合作,形成实施、研究、创

28、新一体协同联动的社会支持系统1 7。根据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现状及保护实际内容,有必要参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采取提前分级介入的方式强化社工机构的枢纽功能。社工机构提前介人的节点需把握合理尺度,让被害人及其监护人能够第一时间自觉主动向以社工机构为代表的社会主体发起求助。除前文所述司法保护全流程的有效协同介入外,社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引导被害人的家庭监护人,在追究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优先对被害人提供亲情观护、情绪疏导和精神抚慰,及时陪护被害人前往医院接受身心康复治疗,预防或尽可能遏制对被害人悔辱打骂等次生侵害和多次伤害的产生。社工机构作为未成年女性被害人

29、保护主体的枢纽,应该借助家庭、社区、司法、政府等主体渠道,建立提前分级介入与应急响应的协同联动机制和预案,在时空、场景等方面取得优先接触和靠近被害人的权利,尽快实施专业保护以免被害人遭受次生伤害或采取过激行为。社工保护主体枢纽功能前置驱动的社会保护,将最大限度高效协同链接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针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分类施策精准救助。(四)建构和完善多元主体协同联动机制基于家庭保护为基础、司法保护为重点、社工保护为枢纽,所建构的涉罪未成年女性多元主体协同保护体系,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由家庭向外扩散逐级介入的耗散结构。在未成年人尤其是更弱势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保护过程中,以家庭、司

30、法、社工主体为核心模块建立集成系统,协同联动学校、政府、网络等不同责任主体,围绕家庭并通过家庭向保护对象靠近以提供帮助和支持,可以有效聚合社会资一2 5 一源和力量提供帮助实施救济。在这个系统中,家庭场域是其他主体发挥作用的交汇点,监护人的法治意识、履责能力和文明程度等,都将影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效能。以本案为例,在小萌受到伤害前,家长即有义务发现小萌潜在风险,应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发现小萌受到伤害后,也应及时寻求司法保护,积极配合多方主体的服务与帮助,主动提供亲情支持等正向反馈。同时也需要联动学校社工、专岗教师等提前或及时介人,积极关注小萌身心健康并有效排查消除潜在隐患,在其受到伤害后给予专业

31、的保护并对家庭进行保护指导。司法机关作为依法履行保护的重点流程与主要抓手,也应确保全流程有效贯通并联动合格主体配套服务,将目光聚焦到案件中的双方未成年当事人,并确保结案后的后续关注与持续保护。以本案为例,在小萌家长报警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接警后应通过协同联动机制启动社工保护程序,检察机关委托诉前调查时应委托社工关注受害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强力推动社工机构全流程介人被害人保护,及时有效察觉并预防潜在危机,维持与合法资质的心理咨询工作室、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的合作,提供心理疏导与法律援助等支持。同时司法主体也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监护人对被害人履行保护责任,对结案后的未成年被害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关注与持续

32、的保护。此外,针对严重侵害未成年女性被害人权益的行为,也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并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工机构应该依托社区和社交媒体等平台,向家长和监护对象宣介预防犯罪、规避风险和伤害的常识。社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应积极引导被害人的监护人,在追究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优先对被害人提供情绪疏导和精神抚慰,及时陪护被害人前往医院接受身心康复治疗,对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等服务,阻止并遏制对被害人辱打骂等次生侵害和多次伤害。社工主体也需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积极主动联系其他社会组织,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权威的救助保护措施。学校有必要落实专业社工岗

33、位设置和师资配置,加强学生自我保护和自觉抵御风险的教育引导,配合专岗社工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与讲座培训,持续筑牢未成年人特别是女生自我保护的心理防线。同时学校应教育引导女生学会危机处置的正一2 6 一确“打开方式”,赋予她们自我救治、疗愈、康复的素质和能力,培养她们及时向司法机构、专业机构求助的行动自觉。此外应积极对在校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强化教师作为学校保护主体重要执行角色的意识和能力,帮助其学习掌握相关知识、技能和方法,提升对学生群体尤其是涉案在校女性学生的保护能力。政府作为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保护主体,要积极推动和加强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保护工作,提高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别是要

34、宣传教育引导家庭监护人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在监护人失职、失责、失能等特殊境遇下启动国家案权,指导支持社会工作机构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拓展对家庭主体这一基础保护行为的服务与指导,从法律支持、政策完善、生活救助、心理抚慰等多个层面给予保护与支持。此外,政府主体也需要准确把握国家干预的尺度,把握不同主体间责任与义务的平衡与统一,动员各主体及其资源对被害人进行支持,确保其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媒体及社交平台应在网络空间履行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法治观念和寻求社会保护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传播平台也应加强自律、遵纪守法,自媒体应配合主流媒体积极宣传正确的价值观,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文明上

35、网自觉,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深刻认识网上不是法外之地,不在网上传播个人隐私、负面有害信息等违法违规内容。网信、网安等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法律责任,采取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等方式清朗网络空间,对违法违规信息和账号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建立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规范与举报制度,避免未成年人在浏览相关信息时受到不良信息的侵害,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适度使用网络、规范文明上网,有效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从而滑向犯罪深渊。在实践中,任何一方主体都有义务联动其他主体予以协同配合与支持,偶因一方主体失责或失能都不会影响整个保护系统的运转。如果该系统的协同联动机制能够健全完善,类似小萌那样多方保护主体隐化的现象就有可能避免。

36、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保护必须遵循系统论原理,不同主体在相应区位必须履行法定或约定职责,否则即使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正确表达保护诉求,社工机构接到求助提前介入、主动出场、理性干预,也无法得到其他主体的积极响应、正向反馈和整体协同,女性未成年被害人的社会保护体系依然存在薄弱环节。上海等地积极探索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 保护 3 6,制定专门政策法规、设立专门保护机构、配备专业办案人员、建立专门取证场所、完善特别权利保护、构建一体保护网络,有利于发挥司法保护的焦点作【参考文献】1史立梅,邢进生.论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心理治疗的法律规制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1,(5

37、).2徐剑.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实证研究 青少年犯罪问题,2 0 1 5,(4.3樊荣庆,等,论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 保护体系构建 青少年犯罪问题,2 0 1 7,(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 0 2 1,(1).5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 0 1 8.6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 0 2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 0 2 1.8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 0 2 0.9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 0 2 3 年3 月7 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 0 2 3,(2).10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N人民日报,2 0 2 3-0 3-1 8.11戴佳.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 0 2 2)N.检察日报,2 0 2 3-0 6-0 2.12任文启,王婧,徐靖.从“案件中心”到“案主中心: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实践更新 J青少年犯罪问题,2 0 2 2,(4.13汪鸿波.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如何平衡国家责任与家庭义务

39、:基于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项目的实践反思 学习与实践,2 0 2 2,(10).14何积华.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中的系统协同 青少年犯罪问题,2 0 2 3,(2)。15席小华.“两法 修改背景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1,(5).16焦若水,陈禹舟.社会转型与社会保护:乡村振兴中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路向 .克拉玛依学刊,2 0 2 1,(3)17王璐璐.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京召开 N中国青年报,2 0 2 3-0 4-2 8.用和司法社工的枢纽功能,着力构建“一站式”保护体系、预防体系和救济体系,可望

40、打通多元主体协同障碍并有效破解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保护困境,提升未成年保护的及时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全面性,帮助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安全生活、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责任编辑:杨春Minor Female Victim Protection Subject Complementand Collaborative LinkageKANG Jiao,YAO PingAbstract:Juvenile female victims are a more special and vulnerable group.After being infringed by crime,their bodyand mind o

41、ften suffer from double destruction and need to be rescued and protected.Based on the analysis frameworkof social protection theory and the system of minors protection responsibility,this article uses literature and caseanalysis to examine the situation of minor female victims.In the protection acti

42、on for underage female victims,theresponsibility subject with the closes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amily and the victim plays a major role.At present,to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especially female victims,it is urgent to reconstruct thecomplementary and cooperative linkage mech

43、anism of the protection subject,take the family as the basis,the judiciaryas the focus,the social worker as the hub,and cooperate with multiple subjects such as schools,governments,andnetworks to break through the inherent boundaries,link effective resources,and aggregate common responsibilities,con

44、tinuously enhance the awareness,ability,and effect of multiple subjects to actively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and coordinate protection,and constantly improve and improve the social protection system of minor female victims inthe new era,to 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 for the safe life,healthy growth and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minor women.Key words:underage female victim;social protection;subject complement;collaborative linkage一2 7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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