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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
区域范围东到__________路,西和__________,和__________,北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党领导,接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小区居委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管理事项范围:(包含共用场地、公共设施及纳入物业管理其它共同事项,凡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事项应具体列举)。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管理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代表,由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接收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监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正当权益。保障物业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发明安全、整齐文明环境。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全部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共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实施秘书一人。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其组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1.现在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2.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协议情况;
3.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4.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合理使用。
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能够行使下列权利:
1.采取投标或其它方法,聘用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物业,并代表全体业主和其签署协议;
2.和物业管理单位议定服务费等费用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和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汇报;
4.维修基金使用及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提出筹集维修资金方案;
5.制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包含业主共同利益规章制度;
6.讨论决定业主代表大会给其组员津帖分配;
7.业主代表大会授予其它权利。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义务:
1.按时筹备和召集业主代表大会;
2.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3.实施业主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决定;
4.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物业维修基金,和其管理业主其它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5.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意见、提议和质询,接收业主监督;
6.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场地管理使用制度,维护业主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阻止损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行为;
7.落实实施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制度;
8.接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9.保障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目标实现;
10.业主代表大会要求推行其它义务。
第十条 委员会研究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重大问题,制订关键规章制度,应该符合本章程宗旨要求并事先听取业主意见和提议。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该召开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标准。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会组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每1个月最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委员会组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需时,能够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能够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该事选通知委员会组员讨论议题,并事先通知相关情况,有书面材料,应事先发给。主任不管因任何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副主任(或由实施秘书)替换。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该由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经全体组员过半数经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能够邀请业主代表、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及期限相关人员(如 )。列席人员能够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该在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委员会组员和统计人应该在统计上署名。
第十八条 委员会组员应该对委员会决定事项负责。委员会决定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要求,致使业主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参与决定该事项并造成该决定委员会组员应该负担赔偿损失责任,反对该违法、违章决定委员会组员能够免去责任,对该决定在表决时表明异义,并记载在会议统计,也能够免去责任。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组员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组员由业主代表大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业主中选举产生。
1.能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业主条约和本章程。
2.有推行业主委员会组员职责能力;
3.热心公益事业;
4.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二十条 委员会组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代表大会上补选。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组员因将自己物业出售、交换、赠予她人,失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资格,其委员会组员资格即行丧失。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组员辞职,应该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辞呈,由委员会会议接收其辞职,提交下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立案。
第二十三条 不再担任委员会组员,应该在离任3日内将其管理,保留本委员会文件、资料、帐薄及相关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2.代表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公告,签署经济协议时,由一名主任和四名付主任共同签署;
3.监督维修基金帐目管理;
4.确定委员会组员分工;
5.提出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案;
6.督促委员会组员工作;
7.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权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组员职责
1.参与委员会会议;
2.参与委员会决议事项讨论和表决;
3.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
4.实施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决议、决定,完成交办工作;
5.提出提议和意见;
6.委员会给予其它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员应该遵守本章程,忠实推行职务,维护业主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业主财产和业主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组员不得挪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维修基金及其它资金,不得将上述资金借贷她人,也不得以上述资金为自己或她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组员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宜,不得以个人名义和本委员会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组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或本章程要求,造成业主共同利益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经费和财物起源
第三十条 委员会经费起源: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开支范围:(列明开支事项,如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费用,必需办公费,相关人员津帖等)。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应该建立财务制度。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用房和其它财物(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另外,可依据实际情况,专门要求维修基金管理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修订须经业主代表大会占全体业主二分之一(或五分之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经过。
业主代表大会按前款要求经过相关本章程要求全部是本章程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式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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