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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详细规定.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497829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34.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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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标及依据]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港口 法》、《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单位和相关组织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国家港口安全管理规章; (二)组织制订港口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订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港口 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安全管理,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管理措施;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公布并按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订本行政区域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验;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评工作; (七)制订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抢救援队伍,配置应抢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要求行为。 第七条 [港口经营单位职责] 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关键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确保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收对应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抢救援预案; (七)立即、如实汇报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八条 [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该遵守本要求和其它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负担对应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该激励、支持或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优异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方法第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该遵守相关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评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验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抢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港口经营单位应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置、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验和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检测、评定和监控; (五)配置应抢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抢救援演练; (六)配置劳动防护用具;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它必需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该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它港口经营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符合国家要求资格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接收安全培训,经考评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该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取得对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该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评管理档案,确保从业人员接收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该依法含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该选择含有对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汇报。 安全评价应该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和分析存在危险、有害原因,审查确定其和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符合性,估计发生事故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方法和提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该将安全评价汇报和对安全隐患整改方法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该依法在要求时间内汇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该定时对本单位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立即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时检验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统计。 第十八条 [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该对使用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验发觉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该立即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原因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应该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该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时检测、评定相关设施、设备、库场安全状态,并采取对应安全方法港口经营单位应该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订安全管理方法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具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具,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根据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该根据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从业人员进行对应职业健康检验,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要求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安全生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应该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该采取安全方法,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验和协调第二十三条 [客运码头安全]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港口经营单位,应该含有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港口经营单位应该配置安全检测设备或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验,阻止车辆装载、夹带或旅客携带国家严禁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港口经营单位应该在开航前和船方确定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 [船舶靠、离泊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该立即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许可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许可超出泊位靠泊能力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应该采取有效方法,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三章 港口安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港口建设项目标安全许可包含项目设置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 第 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港口建设项目标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审批、核准港口建设项目标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它港口建设项目标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范围] 客流量较大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组成重大危险源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 项目和由国家、省级和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立案港口建设项目,应该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汇报。 安全评价应该对建设项目设置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含建设项目潜在危险、有害原因辨识和分析,和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符合性评价,估计发生事故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方法和提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置安全许可申请] 按要求应该进行安全评价港口建设项目,应该按本要求第二十六条要求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置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置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安全评价汇报。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设置安全许可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该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置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建设项目设置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置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港口建设项目标安全设施应该依法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建设;未经完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由建设单位按本要求第二十六条要求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置安全许可审批意见;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该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安全设施设计决定。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施完工验收申请] 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应该按本要求第二十六条要求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完工验收申请汇报;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汇报; (五)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汇报。第三十四条 [安全设施完工验收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该对安全设施完工验收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简易程序] 按本要求第二十六条要求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港口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完工验收能够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合并办理。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和实施卫生除坏处理专用场所,应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定时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资质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未经过审验,不得许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 三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安全评价机构,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安全评价机构,能够在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港口建设项目以外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乙级资质由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 未经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或未经过审验港口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港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评价汇报不得组织审查或给予立案。第四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应该含有以下条件: (一)含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6人以上含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1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 (三)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四)港口安全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和评审相适应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甲级资质,除应该含有本条前款(一)、(三)、(四)、(五)项条件外,还应该含有:有10人以上含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5人。 第 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人员资质管理] 港口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实施安全评价师制度。港口安全评价师应该有从事和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抢救援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和掌握港 口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安全检验职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验,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进行关键巡查。 港口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检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验时,有权向被检验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发觉违法行为,应该当场给予纠正或要求限期更正,对依法应该给行政处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觉安全隐患,应该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应该责令临时停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三条 [检验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检验人员应该含有对应执法资格,检验时应该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港口安全检验应该作出书面统计,并由监督检验人员和被检验单位责任人签字,对发觉安全隐患应该书面通知港口经营单位。检验不得影响被检验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检验中知悉商业秘密应该保密。 第四十四条 [港口管理队伍、装备建设] 港口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执法行为。 港口管理部门应该配置必需港口安全检验装备,建立港口安全监管和应急信息化系统,含有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四十五条 [港口安全管理教授库] 港口管理部门应该设置安全管理教授库,教授库由熟悉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 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抢救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提供港口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指导和咨询。第四十六条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港口公用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适用。 第四十七条 [船舶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制订相关进出港船舶使用港内航道、锚地要求,并立即公布。 第四章 港口应急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 [ 港口应急和属地应急工作关系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把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设施基地、应急队伍、信息系统平台计划建设和经费投入纳入到当地人民政府应急体系,统筹安排,有序衔接。 第四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监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评定工作,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并立即掌握和报送港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制订]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该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公布,同时报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第五十一条 [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该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港口突发事件估计预警、通讯指挥、应急处理、应急资源管理和危险源、危险区域信息传输。 第五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演练演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组织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演练。 单项演练应该每十二个月不少于一次,综合演练应该每3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三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演练] 港口经营单位应该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并定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港口经营单位最少每3个月应该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它港口经营单位最少每6个月应该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五十四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预警] 港口经营单位应该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实施监控,并立即上报危险源、危险区域监控信息。第五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队伍建立] 港口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应抢救援队伍,配置应抢救援设施设备,组织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应急预案培训。 第五章 港口安全事故汇报及信息统计 第 五十六条 [港口经营单位事故汇报] 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向本单位责任人汇报;港口经营单位责任人接到汇报后,应该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汇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能够直接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汇报。 第五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事故汇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汇报后,对于尤其重大事故应该直接报交通运输部。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通常事故应该逐层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出2小时。必需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越级上报事故。 第五十八条 [事故汇报内容] 港口安全事故汇报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简明经过,包含对人员、货物等关键原因描述; (四)事故伤亡人数(包含下落不明人数)、初步估量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 (五)采取应急处理方法; (六)其它有必需汇报情况。 第五十九条 [事故补报] 事故汇报后出现新情况,应该立即补报。 第六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自救方法] 发生事故港口经营单位责任人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立即开启事故对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方法,组织抢救,预防事故扩大,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六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应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人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第六十二条 [事故汇报值班制度]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该建立事故汇报值班制度,下级港口管理部门事故汇报值班制度应该报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立案。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两个以上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保持二十四小时开通,受理港口安全事故汇报和举报。 第六十三条 [事故调查]经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依法参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 [事故处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汇报批复,依法对相关港口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事故评定] 发生事故港口经营单位应该吸收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方法,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方法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第六十六条 [港口安全信息] 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应该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定时向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汇报港口突发事件和港口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要求行为,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法律责任要求,从其要求。 第六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降级或免职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要求要求港口安全生产条件包含安全生产事项给予同意、许可或验收经过; (二)发觉未依法取得同意、许可或验收港口经营单位私自从事相关活动或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不依法给予处理;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同意、许可或验收港口经营单位不推行监督管理职责,发觉其不再含有本要求要求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同意、许可或发觉违反本要求行为不予查处。 (四)未依据本要求第六十一条要求推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采取必需方法。 第六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收费责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港口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中违法收取费用,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更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同意,投入施工;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完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三)违反本要求,未经同意改建和扩建港口安全设施。 第七十一条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责令限期更正,并能够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未经取得上岗资格证; (二)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定、监控; (三)违反本要求第二十四条要求,未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常常性维护; (四)违反本要求第十七条要求,未制订、实施港口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制度。 第七十二条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责令限期更正,并能够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港口装卸机械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要求; (二)未建立应抢救援组织,制订应急预案; (三)未配置应抢救援器材、设备,或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失效。 第七十三条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能够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码头及其设施设备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三条要求,未配置安全检测设备或安全检测系统,未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验。 第七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人员责任] 未取得对应资格、资质证书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下列要求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不过最高不得超出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相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 七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资金投入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决议机构、关键责任人未依要求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致使港口经营单位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更正,提供必需资金,并能够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港口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更正,责令 港口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理。 港口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给处罚。 第七十六条 [港口经营单位人员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及其关键责任人或其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警告,并能够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关键责任人、其它相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要求作业;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三)发觉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阻止; (四)未经同意,许可超出码头靠泊能力船舶靠泊作业; (五)对已发觉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方法; (六)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验; (七)违反本措施第五章相关信息报送制度要求,瞒报、有意错报、延迟报送。 第七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港口经营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未经过港口安全评价立案审查,应该责令限期整理,或依法撤消其资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依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实施。 第七十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依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要求》和《港口工程完工验收措施》实施。 第八十条 本要求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在本要求之前公布相关要求或规范性文件和本要求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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