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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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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经营允许审查实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允许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允许审查通则(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经营允许,食品经营允许申请审查,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和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允许申请进行分类审查,涉及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经营场合现场核查。     第四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她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她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含饮料现榨,不含饮料现榨);     (十)其她类食品制售。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应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提供自酿酒,应在自制饮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列入其她类食品销售和其她类食品制售详细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备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各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级别最高情形进行归类。     第六条 《食品经营允许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经营者可同步申请各种经营项目,多项目经营,依照重要经营项目申报一种主体业态。     第七条 勉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连锁公司总部可以向各市州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其下属直营连锁分支机构经营场合布局、操作流程技术性图纸等材料进行统一评估,并发布通过评估公司名录。     第二章 允许审查基本规定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培训和考核。获得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承认有关资质或培训合格证明,可以免于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在经营场合明显位置公示。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经营者、经营面积(含贮存面积)1000m2及以上食品零售者、加工经营面积500m2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食堂、托幼养老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单位食堂、餐饮连锁公司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高中(或相称于高中)及以上文化限度、经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承认有关资质证明。     第九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健康证明。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保证食品安全,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勉励食品经营者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照经营项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场合、设施及用品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留样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及解决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解决制度等。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公司还应当包括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食品经营和贮存场合。食品经营场合和食品贮存场合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经营项目配备相应食品经营陈列、摆放、留样等设备或设施,以及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取、耐腐蚀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并具备产品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备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设备设施,并提供网店地址、网店截图。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网络订餐,还应当具备相应送餐条件。     无实体门店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固定贮存场合,贮存场合视同经营场合。贮存场合、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应当符合本章通用规定。     无实体门店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十五条 运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自制饮品制售,应当提供自动售货设备产品合格证明,详细放置地点,以及《食品经营允许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清洗消毒维护记录公示办法。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地点应具备符合食品贮存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合外设立仓库,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阐明文献。     租用她人仓库,申请人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 食品销售允许审查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酒类、不含酒类),允许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规定。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允许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她婴幼儿配方食品),允许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节和第三节规定。     第一节 普通规定     第十八条 食品销售场合和食品贮存场合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防潮防湿,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恰当办法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合和食品贮存场合应当与生活区别(隔)开。     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场合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立,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区域与其她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储。贮存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恰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有恰当分隔办法,有固定存储位置和标记。     第二十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规定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冷藏、冷冻、保温等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要温度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食品贸易商和以电视购物、直邮等方式经营食品无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应当有固定经营活动场合,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勉励有条件食品销售经营者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     第二十三条 勉励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经营者、经营面积(含贮存面积)1000m2及以上食品零售者实行电子台帐。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允许审查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区域或隔离办法,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从业人员配备相应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和售货工具等。     第二十五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和散装酒,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合伙合同(合同),以及生产单位《食品生产允许证》或其她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献材料。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应当在经营场合划定专门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依照设立专区(或专柜)空间大小而定。     非特殊食品不得在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销售。     第四章 食品制售允许审查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允许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规定。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允许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规定。     第一节 普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应当设立与制售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品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场合,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储场合等。场合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禽畜类动物区域。     第二十九条 食品解决区应当设立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解决、加工制作、成品供应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条 食品解决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解决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材料制成。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品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场合及易潮湿场合,应有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材料制成墙裙,各类专间墙裙应当铺设到墙顶。     解决区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门和可启动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防蝇纱网或设立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门和各类专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解决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合屋顶若为不平整构造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吊顶。     第三十一条 食品解决区内应当设立相应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办法标记。中央厨房专间水龙头应为非手触动式开关。食品解决区应当设存储废弃物或垃圾带盖容器。     第三十二条 食品解决区粗加工场合应当分别设立与加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为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记标明其用途。     加工经营面积150m2如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没有条件分类设立清洗、消毒水池,可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水桶、水盆等容器代替,并以明显标记标明其用途,但应设立固定有给排水设施操作台和至少2个水龙头,保证清洗、消毒等操作在操作台上进行。     门店制售食品仅有简朴解决过程(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可不设立独立食品原料清洗、消毒水池。     烹调场合应当配备通风排油烟装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     第三十三条 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用品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品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专供存储消毒后餐用品保洁设施,标记明显。     第三十四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容器和使用工具、用品,应当有明显区别,存储区域分开设立。     第三十五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或分区域设立。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构造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储,有明显区别标记。冷藏、冷冻柜(库)设有对的批示内部温度温度计。     第三十六条 更衣场合与加工经营场合应处在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且处在食品解决区入口处。有足够大小空间、足够数量更衣设施和恰当照明设施,在门口处宜设有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洗手设施。     第三十七条 加工经营场合内设立厕所,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立洗手、干手、消毒设施。食品解决区内不得设立厕所。     第三十八条 提供自酿酒经营者在申请允许前应当先行获得具备资质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对成品安全性检查合格报告。     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三十九条 倡导通过安装视频监控、透明玻璃或建设开放式厨房等方式公开制售加工过程。     第二节 专间及专用操作场合允许审查规定     第四十条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集中备(分)餐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专间。     饮料现榨、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等应当设立专用操作场合。     第四十一条 各类专间规定: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立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立其她门窗。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结实材质。     (二)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空调设施(备餐间除外)、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启动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立独立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加工经营面积150m2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应设立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通过式预进间。     第四十二条 专用操作场合规定:     (一)场合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立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 中央厨房审查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央厨房场合设立、布局、设备设施等,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规定。     第四十四条 食品冷却、内包装应当设有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专间,并有相应设备设施。直接接触成品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第四十五条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规定相适应专用密闭容器和封闭式专用运送冷藏车辆,车辆内部构造平整,易清洗,设有温度控制设备。     第四十六条 食品检查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规定:     (一)设立与加工制作食品品种相适应检查室。     (二)配备与检查项目相适应检查设施和检查人员。     (三)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允许审查规定     第四十七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场合设立、布局、设备设施等,应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规定。     第四十八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分餐应当设有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专间。     第四十九条 餐用品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因素无法采用除外)。     第五十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五十一条 运送设备规定: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送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送容器。     (二)运送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构造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运送集体用餐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冷藏或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使运送过程中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如下或60℃以上。     第五十二条 食品检查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规定:     (一)设立与加工制作食品品种相适应检查室。没有条件设立检查室,可以委托有资质检查机构代行检查。     (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节 单位食堂允许审查规定     第五十三条 单位食堂允许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食堂、托幼养老机构食堂备(分)餐,以及集中备(分)餐单位食堂应当设有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专间;其她单位食堂备(分)餐应当设有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专用操作场合。     第五十五条 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档学校、小学、特殊教诲学校、托幼养老机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民办非公司单位、建筑工地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提供者。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依照服务对象订购规定,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合提供者。     (三)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具备独立场合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毕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食品经营者。     (四)加工经营场合:指与食品制售直接或间接有关场合,涉及食品解决区、非食品解决区和就餐场合,其面积为使用面积。     (五)食品解决区:指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分)餐场合、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品清洗消毒和保洁场合等区域。     (六)非食品解决区:指办公室、更衣场合、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解决食品区域。     (七)就餐场合:指供消费者就餐场合,但不涉及供就餐者专用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场合。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细则制定现场核查表,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影响限度,分为核心项、重点项和普通项,其中核心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项目,必要所有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项目,别的项目为普通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摊贩以及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允许管理,省人大制定地办法规另行规定,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食品经营允许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允许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允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允许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允许证管理以及有关监督检查等行为,合用本规范。     第三条 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引全省食品经营允许工作,制定审查实行细则和工作规范,并组织实行。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经营允许实行机关,负责食品经营允许受理、审核和发放。市州、县(市、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食品安全风险状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允许事项事权分工。     县(市、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基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所进行食品经营允许受理、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 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允许窗口(或受理大厅)、机关网站发布食品经营允许事项,通过食品经营允许管理系统公示食品经营允许信息。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关于部门通报食品经营允许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允许对象和范畴     第六条 食品经营允许实行“一址一证”,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分别获得食品经营允许。     公司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允许证》。仅由分支机构持《食品经营允许证》经营,该公司可不需要获得食品经营允许。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必获得食品经营允许:     (一)获得《食品生产允许证》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合销售自产食品;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     (三)只提供食品仓储、运送;     (四)自身不从事食品经营食品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她情形。     食品摊贩以及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允许管理,省人大制定地办法规另行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允许条件     第八条 食品经营允许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允许,应当先行获得合法主体资格。     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伙社获得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畴不含食品经营项目,不得办理《食品经营允许证》。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范畴变更后可申请食品经营允许。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允许,应当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条件,符合《湖南省食品经营允许审查实行细则(试行)》规定。     第四章 允许程序     第十条 新设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基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核—核准—发证—归档。     第十一条  核准人员为允许机关重要负责人,核准人可书面授权食品经营允许监管机构负责人行使允许核准权。书面授权她人行使允许核准权,应当载明授权期限等,加盖公章并由授权人签字。     第十二条 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要创造条件,勉励申请人通过“湖南省食品经营允许管理系统”网上申报食品经营允许。     第十三条 申请人已持有《食品流通允许证》、《餐饮服务允许证》,积极申请换成新版《食品经营允许证》,或需要对原《食品流通行允许证》、《餐饮服务允许证》进行变更、延续、补证,按新设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允许申请受理后至作出允许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规定撤回食品经营允许申请,允许机关应批准其撤回规定,并终结办理。     第十五条 允许机关作出与否受理、与否核准等决定,应当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文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一份经签收人签字或盖章后由允许机关留存。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允许详细受理核准流程、办结时限、文书格式按照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允许管理办法》和本规范附件执行。     第十七条 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允许,谁建档、一户一档”原则,建立食品经营允许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归档管理。     《食品经营允许证》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吊销等材料,应当及时整顿,一并归入允许书式档案。     按照规定将食品经营允许信息完整、精确、及时录入食品经营允许管理系统。     第五章 允许审查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允许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对经营场合现场核查等。     第十九条 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即审查与否提交了允许规定提交所有材料,申请材料与否符合法定形式、记载事项与否符合法定规定、文书格式与否规范等。     第二十条 现场核查重要针对申请人经营场合、设备设施、工具以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流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核查与否与申请人所申请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与申请人出具有关书面材料相一致。食品经营允许原则上均应进行现场核查。但下列情形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一)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允许,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规定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严格按照食品经营允许现场核查表内容逐项核查,并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回绝签名或盖章,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状况。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经营场合拍摄照片,并通过食品经营允许管理系统上传。食品销售经营者,分别对经营场合正面、门店里面两侧和背面以及贮存场合各拍摄1张;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分别对经营场合正面、厨房布局、设备设施、专间和专用操作场合以及仓储场合各拍摄1张。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经营场合和食品贮存场合为不同地点,应当分别进行现场核查。     贮存场合不在实行允许管理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辖区域内,实行允许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贮存场合所在地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现场核查,贮存场合所在地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回绝。     第二十三条 上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经营允许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 现场核查不合格,现场核查人员应当下达整治告知书,在期限内整治,可以重新进行复核。但核查人员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至完毕现场核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申请食品经营允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允许证》申请书,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她主体资格证明文献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场合详细方位图及文字阐明;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重要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图及文字阐明等文献;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承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     (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八)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她材料。     经营场合与营业执照或其她登记证书上地址不一致,应当提交场合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提供网店地址和网店截图。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合外设立仓库(涉及自有和租赁),需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阐明文献,以及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运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产品合格证明、详细放置地点,《食品经营允许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公示办法等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合伙合同(合同),以及生产单位《食品生产允许证》或其她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献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经营者,应提供具备资质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对成品安全性检查合格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食品经营允许事项,应当办理变更允许。经营场合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允许。     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合地址名称、仓库地址及名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等食品经营允许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允许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申请食品经营变更允许或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允许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允许证》正、副本原件;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允许事项关于其她材料。     变更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合地址名称,应当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仓库地址,应当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阐明文献,以及使用证明。仓库地址名称变化,提供有关阐明文献。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提交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承认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身份证明。     变更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应当提交新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应当提供与新食品经营项目相适应重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流程图及文字阐明;经营项目减项,可不提供。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延续食品经营允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食品经营允许证》延续申请书,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     (二)《食品经营允许证》正、副本原件;     (三)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承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原《食品经营允许证》核准允许项目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阐明;     (六)与延续食品经营事项关于其她材料。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补证、注销《食品经营允许证》,按《食品经营允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提交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委托她人办理食品经营允许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献。     第六章 允许申请材料规定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格式规定精确、规范、完整填写申请事项有关内容。应使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也可以打印,但签字必要由本人书写,不得打印。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错误,有权改正人可以当场予以改正,由改正人在改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改正日期。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申请人应在提交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订立姓名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名称按照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登记证书上名称填写。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伙社与营业执照上标注名称一致;机关、事业单位与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上标注名称一致;社会团队、民办非公司单位与社会团队登记证或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证上标注一致。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填写,有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登记证书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状况登记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状况登记表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要承诺(声明)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允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列食品行业禁业情形,并由本人签名。     上述人员身份证明,境内人员应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人员应为护照或其她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住所、经营场合、仓库地址应当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要明确参照物。住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标注地址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制度依照主体类别、经营方式、经营业态和经营项目制定。食品经营者均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及解决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解决制度等。     食品销售公司还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从事散装食品销售还应当建立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等。     餐饮服务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场合、设施及用品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留样制度等。     运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还应当建立《食品经营允许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可不分别一一相应建立,可合并建立,包括以上内容即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对其制度掌握和贯彻状况进行监督抽查,将抽查成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签名。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登记表中 “工种”填写,食品销售重要涉及:营业员、采购员、品管员、理货员、收银员、保洁员等;餐饮服务重要涉及:厨师、面点师、择(洗)菜工、仓管员、采购员、传菜员、服务员、保洁员、洗碗工、收银员等。     各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食品经营者实际经营状况增长新工种。     第三十八条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经营设备工具,涉及货柜、货架、展示柜、冷柜、保温设施、清洁容器、换气设施、空调、防鼠防尘防蝇等设备,以及售货工具、运送工具等。     第三十九条 经营场合方位图,标绘主干道,周边参照物,以及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     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标绘重要设备设施在经营场合位置,以及各种分区、专间、操作场合位置示意图。     操作流程图,食品销售是指食品经营者从食品进货、运送、储存、销售到退市操作途径;餐饮服务是指原料进入、粗加工、切配、烹调、制作以及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流程。     第七章 允许证管理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允许证》分为正本、副本,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原则上只可领取正本、副本各一份。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允许证》式样由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食品经营允许证》管理。允许证变更、延续、注销、撤销,以及换证,应当缴回原允许证正、副本。     第四十三条 食品经营允许文书表格由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编制,各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印制并提供网上下载。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职责,对食品经营者允许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上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经营允许工作监督指引,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经营允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或者不当审核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变更或者撤销决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允许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关于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允许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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