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相关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措施》通知
财建〔〕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中国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约束性指标,依据《国务院相关加强节能工作决定》。(国发[]28号)和《国务院相关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通知》(国发[]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需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法对十大关键节能工程给合适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节能量和要求标正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评和监督。为此,我们制订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各地要充足认识节能工作关键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措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相关加强节能工作决定》(国发[]28号)和《国务院相关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通知》(国发[]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题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为了确保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标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法,实施资金量和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项目负担企业给奖励。
第三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汇报,第三方审核,政府确定方法。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情况、节能方法、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节能量审计汇报负责。
第四条 节能资金奖励实施公开、透明标准,接收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本措施所称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题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标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法
第六条 财政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关键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1457号)中确定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省和替换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关键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和要求奖励标正确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金奖励项目必需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立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负担企业必需含有完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东部地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依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域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 节能量是企业经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而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措施要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报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二条 按属地化申报标准,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汇报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汇报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汇报组织教授进行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奖励标正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根据奖励金额60%下达预算,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将资金立即拨付到项目负担企业。
第十五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必需方法、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汇报并负担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依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节能量审核汇报和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相关要求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汇报严重失真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必需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要求,除将国家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12月31日。
附: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汇报关键内容
一、企业基础情况表和项目基础情况表(见附表)
二、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用能情况
四、项目拟采取节能技术方法
五、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六、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七、附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
2.项目标立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对应等级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表)批复。
附表:1.企业基础情况表(略)
2.项目基础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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