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质量,保证系统正常运营,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合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不合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合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必要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要通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第二章 系统施工第一节 普通规定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他必要技术文献。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献: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涉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查记录(涉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 线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标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布线,应依照现行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对导线种类、电压级别进行检查。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级别、不同电流类别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同一槽孔内。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合管路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解决。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
4、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内外侧均应套锁母。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第2.2.10条 线槽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立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立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变化或转角处。第2.2.11条 吊装线槽吊杆直径,不应不大于6mm。第2.2.12条 管线通过建筑物变形缝(涉及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用补偿办法,导线跨越变形缝两侧应固定,并留有恰当余量。第2.2
5、.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导线用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她绝缘电阻值不应不大于20M?。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安装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0.5m。二、探测器周边0.5m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0.5m。四、在宽度不大于3m内走道顶棚上设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距离,不应不不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一半。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要
6、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不不大于45?。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规定探测器,应符合现行关于国标规定。第2.3.3条 探测器底座应固定牢固,其导线连接必要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助焊剂。第2.3.4条 探测器“”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别的线应依照不同用途采用其他颜色区别。但同一工程中相似用途导线颜色应一致。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外接导线,应留有不不大于15cm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探测器底座应采用保护办法。第2.3.7条 探测器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测重要入口方向。第2.3.8
7、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用防尘、防潮、防腐蚀办法。 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外接导线,应留有不不大于10cm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如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不大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用加固办法。第2.5.
8、3条 引入控制器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配线应整洁,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笔迹清晰不易退色;三、端子板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不大于20cm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第2.5.4条 控制器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禁止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第2.5.5条 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安装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
9、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适当不不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不不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依照配管规定接地。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级别、不同电流类别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安装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运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第2.7.2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他结实保护管。第2.7.3条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要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运用金属软管。第2.7.
10、4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涉及下列内容: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二、查验应提交技术文献;三、审查施工质量。 第三章 系统调试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3.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第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献及调试必须其他文献。第3.1.3条 调试负责人必要由有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 调试前准备 第3.2.1条 调试前应按设计规定查验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第3.2.2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规定检
11、查系统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浮现问题,应会同关于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第3.2.3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规定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解决。 第三节 调 试第3.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第3.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标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关于规定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二、消音、复位功能;三、故障报警功能;四、火灾优先功能;五、报警记忆功能;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自动充电功能;七、
12、备有电源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第3.3.3条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关于国标规定,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第3.3.4条 应采用专用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实验,其动作应精确无误。第3.3.5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第3.3.6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持续运营120h无端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 第四章 系统验收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4.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第4
1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涉及下列装置: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涉及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涉及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控制装置;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批示控制装置。第4.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献: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二、系统竣工图;三、施工记录(涉
14、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调试报告;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第4.1.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状况检查。第4.1.5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涉及下列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二、消防用电设备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播线敷设方式;三、火灾探测器类别、型号、合用场合、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间距等;四、本规范第4.1.2条一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批示控制装置安装
15、位置和施工质量。 第二节 系统竣工验收第4.2.1条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实验,每次实验均应正常。第4.2.2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功能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如下者,所有抽验;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标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功能规定。第4.2.3条 火灾探测器(涉及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模仿火灾响应实验和故障报警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如下者,抽验10只;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
16、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被抽验探测器实验均应正常。第4.2.4条 室内消火栓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营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对的。第4.2.5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营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水流批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1030比例进行末端放水实验。 上述控制
17、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6条 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抽 验,应在符合现行各关于系统设计规范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人口启动和紧急切断实验13次;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其他设备(涉及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实验13次;三、抽一种防护区进行喷放实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实验控制功能 、信号均应正常。第4.2.7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2.8条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涉及风机和阀门)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抽验联
18、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2.9条 消防电梯检查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查,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2.10条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检查,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二、共用扬声器强行切换实验;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实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晰。第4.2.11条 消防通讯设备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实验;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510进行通话实验;三、消防控制室外线电话“119台”进行13次通话实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晰。第4.2.12条 本节各项检查项目
19、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规定,应进行加倍实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节 系 统 运 行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单位应有通过专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专人负责系统管理操作和维护。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备下列文献资料: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技术资料; 1. 操作规程;1. 值班员职责;1.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档案。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持续正常运营,不得随意中断。第4.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定期检查和实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日
20、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格式填写系统运营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二、每季度应检查和实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实验探测器动作及确认灯显示。2. 实验火灾警报装置声光显示。3. 实验水流批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4. 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实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实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控制显示功能:(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
21、灭火系统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批示标志灯。6. 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实验。7. 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实验。8. 检查所有转换开关。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实验。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实验,并应按附录五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1. 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探测器实验1次;1. 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各项实验,其中第5项(3)实验可作模仿实验;1. 实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功能。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营2年后,应每隔3年所有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功能实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禁止重新安装使用。 附录一 调 试 报 告 年 月 日 编号:附录二 系统竣工表 (顾客填写) 验收时间: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