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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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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企业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连续发展,依据中国保险法,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保险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置中资保险企业、外资独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和外国保险企业分企业。 第三条保险企业应该依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确保偿付能力标准,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含有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企业应含有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企业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1

2、6; (二)企业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保险企业,采取本条第(一)项要求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企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久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久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出1年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久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1和其它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4; 上款所

3、指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要求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保险期间小于3年定时死亡保险风险保额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定时死亡保险风险保额0.15,保险期间超出5年定时死亡保险和其它险种风险保额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时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统一按风险保额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协议中最大给付额保险事故,保险企业需支付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要求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适用第四条要求。 第六条再保险企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根据本要求第四、五条要求计算

4、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企业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差额。 第八条保险企业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进行偿付能力考评时,根据一定标准给予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资产。保险企业应根据中国保监会制订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企业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进行偿付能力考评时,根据一定标准给予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负债。保险企业应根据中国保监会制订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定偿付能力制订编报规则,是保险企业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它部门要求影响。 第三章财产保险企业监管

5、指标 第十一条财产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 (一)保费增加率(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100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1060。若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为999。 (二)自留保费增加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100 其中,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各项目标口径和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标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为999。 (三)毛保费规模率(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小于900。若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

6、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改变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收捐赠等非经营性原因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五)两年综合成本率两年费用率两年赔付率 其中,两年费用率(本年和上年营业费用(减摊回分保费用)之和本年和上年手续费(含佣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分保费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自留保费之和100 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赔款支出(减

7、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长久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 经营期不足两年新企业,以已经有经营期为限计算本指标。 以上公式中,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久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根据认可负债表中对对应准备金提取要求口径计算,其它项目标口径和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标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小于103。 (六)资金利用收益率资金利用净收益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金利用净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冲减短期

8、投资成本分红收入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投资减值准备。其中,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润表;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买入返售证券业务,融出资金而得到利息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是指企业从事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融入资金而发生利息支出;投资减值准备是依据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要求提取,同时未在利润表“投资收益”项目中反应那部分投资减值准备。 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上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2,对应数据取自认可资产表中“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目标“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大于3。 (七)速动比率速动资产认可负债100 其中速动资产指认可资产表中“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净认可价

9、值,认可负债指认可负债表中“认可负债累计”金额。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大于95。若速动资产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八)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 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小于50。 (九)应收保费率应收保费保费收入100 本指标应收保费指认可资产表中“应收保费”账面价值中账龄不长于1年那部分应收保费价值。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小于8。 (十)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十一)

10、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 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资产累计”项“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大于85。 第四章人寿保险企业监管指标 第十二条人寿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 (一)长久险保费收入增加率(本年长久险保费收入上年长久险保费收入)上年长久险保费收入100 长久险保费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人寿保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其中包含进入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账户那部分保费收入。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08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取999。 (二)短期险自留保费增加率(本年短期险

11、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100 短期险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为999。 (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改变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收捐赠等非经营性原因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险种组合改变率各类险种保费收入占比变动绝对值之和险种类别数100 其中

12、,各类险种保费收入占比变动绝对值之和(|某类险种本年保费收入全部险种本年保费收入之和某类险种上年保费收入全部险种上年保费收入之和|)。 现在险种类别数为8:定时寿险、终生寿险、两全保险、个人年金、团体年金、长久健康险、个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险、团体短期意外和健康险。若企业实际经营险种类别数小于8,则以实际数计算。 在本指标中,投资连结保险保费收入不包含进入投资账户中那部分保费。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小于8。 (五)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六)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 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资产累计”项“

13、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大于85。 (七)短期险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小于65。 (八)投资收益充足率资金利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久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投资收益100 其中,资金利用净收益和财产保险企业同名监管指标计算项目相同,但不包含独立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所产生资金利用净收益。 有效寿险和长久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投资收益(不一样评定利率有效寿险和长久

14、健康险期末责任准备金对应评定利率)。 上述有效寿险和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根据认可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相同口径计算,不包含计为独立账户负债那部分准备金。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125900。 (九)盈余缓解率(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支出)(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摊回分保费用和分保费用支出来自企业利润表对应项目,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分别来自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2525。若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取999。 (十)资产组合改变率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可价值占比变动绝对值之和现金和投资资产项目种类数100 其中,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

15、认可价值占比变动绝对值之和(|某资产项目标本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价值某资产项目标上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投资资产上年价值|)。 根据现行认可资产表,纳入本指标计算资产项目种类数为10: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保单质押贷款、买入返售证券、现金、其它投资资产。没有股权投资保险企业,以9作为指标计算分母。 独立账户中资产不参与本指标计算。 计算公式中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上年)价值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中本年(上年)“净认可价值”金额加上非认可融资资产风险扣减额。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小于5。 (十一)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

16、00 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小于50。 (十二)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长久险责任准备金本年长久险保费收入)100 其中,退保金数据取自利润表对应项目,长久险责任准备金是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之和,长久险保费收入按保费收入明细项目分析计算。 本指标值正常范围为小于5。 第五章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企业应于每十二个月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上一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汇报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

17、企业对汇报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中国保监会可依据需要,调整各企业或单个企业汇报报送频率。 第十四条保险企业应该依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进行披露。 保险企业在产品介绍和商业性广告中不得使用本企业或其它企业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企业在任何时点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财务责任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中国保监会汇报,并采取有效方法,使其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达成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十六条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

18、小于100保险企业,中国保监会可将该企业列为关键监管对象,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方法: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企业,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企业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成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成,可对该企业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需监管方法,直至其达成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企业,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方法外,还可责令该企业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企业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和采取中国保监会

19、认为必需其它方法。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企业,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方法外,还可依据保险法要求对保险企业进行接管。 第十七条在本要求施行前按本要求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小于100保险企业,应主动采取有效方法改善本身偿付能力情况。除适用第十六条要求外,中国保监会还可依据各企业特殊情况,采取必需监管方法,促进企业提升偿付能力。 第十八条本要求监管指标意在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保险企业做出预警。若保险企业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出正常范围(若指标值为999,中国保监会将依据具体原因决定是否确定为超出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下方法: (一)要求保险企业提交汇报说

20、明指标超正常范围原因、对偿付能力影响和改善方案; (二)对保险企业进行全方面检验以评定其实际偿付能力情况和趋势; (三)依据评定结果,根据本要求相关条款采取必需监管方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再保险企业监管指标临时参考财产保险企业监管指标实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对部分指标所使用报表项目和科目做对应调整。 第二十条对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保险控股企业,其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管理另做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要求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险企业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要求(保监发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偿付能力额度情况表 编报单位: 200年月日 货币单位:

21、万元 本年 上年 认可资产(1) 认可负债 (2)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3)=(1)-(2)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4) 偿付能力溢额 (5)=(3)-(4) 偿付能力充足率(%) (6)=(3)/(4) 附件2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 编报单位: 200年月日 单位:万元 本年 上年 一 财产险或短期人身险业务 最近会计年度直接保费收入(1) 分入保费 (2) 分出保费 (3) 自留保费 (4)=(1)+(2)-(3) 营业税及附加 (5) 净值:1亿元以下部分 (6) 净值:1亿元以上部分 (7) 最低额度A (8)=(6)18%+(7)16% 二 最多年度综合赔款金额 (9) 最多年度前1

22、年综合赔款额 (10) 最多年度前2年综合赔款额 (11) 3年均值:7000万元以下部分 (12) 3年均值:7000万元以上部分 (13) 最低额度B (14)=(12)26%+(13)23 三 财产险或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额度 (15)=max(8),(14) 四 长久人身险业务 投资连结类业务责任准备金 (16) 投资连结类业务最低额度 (17)=(16)1% 其它寿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18) 其它寿险业务最低额度 (19)=(18)4% 3年内定时死亡险风险保额 (20) 3-5年定时死亡险风险保额 (21) 5年以上定时死亡险风险保额 (22) 未区分保险期死亡险风险保额 (23)

23、死亡险最低额度 (24)=(20)0.1%+(21)0.15%+(22)0.3%+(23)0.3% 其它险种风险保额 (25) 其它险种最低额度 (26)=(25)0.3% 长久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27)=(17)+(19)+(24)+(26) 五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28)=(15)+(27) 附件3 认可资产表 编报单位: 200年月日 单位:万元 本年 上年 账面价值 非认可价值净认可价值 净认可价值 (1) (2) (3)=(1)-(2) (4) 1 银行存款 1.1 其中:存出资本确保金 2 政府债券 3 金融债券 4 企业债券 5 股权投资 5.1 其中:上市股票 6 证券投资基

24、金 7 保单质押贷款 8 买入返售证券 9 拆出资金 10 现金 11 其它投资资产 12 融资资产风险扣减 13 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 14 应收保费 15 应收分保账款 16 应收利息 17 预付赔款 18 存出分保准备金 19 其它应收款 20 应收预付款项小计 21 固定资产 22 无形资产 23 其它资产 24 非独立账户资产小计 25 独立账户资产 26 资产累计 附件4 认可负债表 编报单位: 200年月日 单位:万元 本年 上年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 其中:未赚保费准备金 1.2 保费不足准备金 2 未决赔款准备金 2.1 其中:已发生未汇报赔款准备金 3 长久财产险责任

25、准备金 4 寿险责任准备金 5 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6 准备金负债小计 7 预收保费 8 保户储金 9 应付保户红利 10 累计生息保单红利 11 应付佣金 12 应付手续费 13 应付分保账款 14 预收分保赔款 15 存入分保准备金 16 应付工资和福利费 17 应交税金 18 保险保障基金 19 应付利润 20 卖出回购证券 21 其它负债 22 非准备金负债小计 23 独立账户负债 24 或有负债 25 认可负债累计 附件五 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 一、报表结构 本表主词栏为各资产项目,分为现金和投资资产、非投资资产、独立账户资产三大类;宾词栏描述各资产项目标本年账面价值、非认可价值、净

26、认可价值和上年净认可价值。其中,账面价值是指报表项目在会计账簿上统计价值(对需要计提坏账、跌价等减值准备资产,账面价值为计提准备前统计价值),非认可价值是指报表项目标账面价值中不被认可价值,净认可价值是指报表项目标账面价值扣除非认可价值后净值。 二、资产认可标准 保险企业资产是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控制或拥有未来经济利益。在全部资产中,只有那些能够被保险企业任意处理可用于推行对保单持有些人义务资产,才能被确定为认可资产。保险企业资产认可,应符合以下三个标准: (一)确定标准 在保险企业资产中,那些即使含有经济价值但不能被用来推行对保单持有些人责任,或因为抵押权限制或其它第三方权益缘故而不

27、能任意处理资产,均不能被确定为认可资产。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资产采取列举法进行认可。一项资产,假如被保险监管机构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产,或没有被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定为非认可资产。 (二)谨慎标准 资产认可应遵照谨慎标准。对一项资产,如没有充足证据表明其符合认可资产定义,则应确定为非认可资产;保险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原因情况下对资产估价进行判定时,应该保持应有谨慎,充足估量到多种可能风险和损失,避免高估资产。 保险企业应严格根据本编报说明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计提金额在认可资产表“非认可价值”一栏中反应。 (三)正当标准 全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要求而拥有或控制投资资产及非投资资产,均为非

28、认可资产。 三、报表项目说明 序号1,银行存款:指保险企业在银行多种存款。银行存款为认可资产。其中,有迹象表明和企业估计到期不能支取银行存款,确定为非认可资产。企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不在此项反应。 序号1.1,存出资本确保金:是保险企业根据保险法要求,将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20,经过和商业银行签署专门资本确保金存款协议方法缴存确保金。 序号2,政府债券:指保险企业持有、不带有返售协议国债。短期国债投资按成本和市价孰低法计价;长久国债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长久投资减值准备。政府债券为认可资产。 序号3,金融债券:指保险企业持有由金融机构发行债券

29、。短期金融债券投资按成本和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久金融债券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长久投资减值准备。金融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百分比限制持有部分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4,企业债券:指保险企业持有由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短期企业债券投资按成本和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久企业债券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长久投资减值准备。现在保监会同意保险企业可购置电力、铁路、三峡、电信通讯类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百分比限制持有部分和保险企业在保险法实施前已经持有或在保险法实

30、施后违规持有其它企业债券均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5,股权投资:指保险企业作为被投资单位股东,以获取股利收入或资本利得为目标所进行权益资本投资。短期股权投资按成本和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久股权投资按历史成本计价并计提长久投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为认可资产,但保险法或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实施后违规持有股权投资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6,证券投资基金:指保险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购置各类证券投资基金。不管企业管理层是否有意长久持有,在认可资产表中,证券投资基金均作为短期投资核实,根据成本和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跌价准备。证券投资基金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百分比限制持有部分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

31、7,保单质押贷款:指保险企业根据保险协议向保单持有些人提供质押贷款余额。保单质押贷款为认可资产。 序号8,买入返售证券:指保险企业在银行间拆借市场或交易所市场以协议或协议方法,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协议或协议价格卖出该批证券,以获取买入价和卖出价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为认可资产。 序号9,拆出资金:指保险企业在保险法实施前对外拆出或保险法实施后违规拆出资金。拆出资金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0,现金。现金为认可资产。 序号11,其它投资资产:包含不动产投资、在证券营业部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类存款和其它无法归入本表独立项目标投资资产。对保险法实施前持有不动产投资,以计提减值准备后账面净额作为认

32、可资产价值,减值准备列示于“非认可价值”栏内;在证券营业部确保金存款为认可资产。 序号12,融资资产风险扣减:是保险企业因为从事证券回购交易而被用于质押证券价值,和企业经过证券回购等方法融入资金购置投资资产风险扣减额。其“账面价值”计为零,“非认可价值”等于认可负债表中“卖出回购证券”余额50,“净认可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减去“非认可价值”。 序号13,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等于第1项至第12项加总数。 序号14,应收保费:指长久人身险业务以外保险业务,按保险协议要求应向投保人收取而临时未收取保费。账龄小于1年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1年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对账龄小于1年应收保费,

33、保险企业应合理预期其可收回程度,计提坏账准备并反应在“非认可价值”一栏内。 序号15,应收分保账款:指保险企业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多种应收未收款项。分保应收账款以扣除合理预期坏账准备后金额确定为认可资产,但不得超出最高认可百分比:账龄不长于3个月,最高按账面价值100确定为认可资产;账龄不长于6个月,最高按账面价值70确定为认可资产;账龄超出6个月但小于1年,最高按账面价值30确定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1年,全额确定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6,应收利息:指保险企业各类存款、债券、保单质押贷款等资产产生应收或应计利息。假如生息基础资产是认可资产,则相对应应收利息也是认可资产;反之则为非认可资产。

34、 序号17,预付赔款:指保险企业在处理多种赔案过程中根据协议约定预先支付赔款。账龄不超出1年预付赔款为认可资产,其它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8,存出分保准备金:指分保业务中分入企业根据协议约定存出准备金。存出分保准备金最高按账面价值80确定为认可资产。 序号19,其它应收款:指保险企业除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以外多种应收、暂付款项和存出确保金。保险企业依据这些应收款项可收回程度谨慎地计提坏账准备。外国保险企业分企业对总企业应收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20,应收及预付款项小计:等于第14项到第19项加总数。 序号21,固定资产:包含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标余额。保险企业

35、按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金额确定认可资产。固定资产确定为认可资产最高金额为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50。 序号22,无形资产:指保险企业以提供保险服务、对外出租或管理需要为目标而持有没有实物形态非货币性长久资产。在无形资产中,除土地使用权为认可资产外,其它均为非认可资产。假如有证据表明,土地使用权估计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应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序号23,其它资产:指保险企业材料物品、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抵债物资、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其它无法归入本报表独立项目标各类资产。其它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24,非独立账户资产小计:等于第13、20、21、22、

36、23等五项加总数。 序号25,独立账户资产:指保险企业依据投资连结保险协议约定而设置单独进行资金利用和核实投资账户中资产。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内投资资产,有市场价格,应以市价计价。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 序号26,资产累计:等于第24项和第25项加总。 四、其它事项 若保险企业资金由集团控股企业集中投资,则控股企业和子企业均应建立良好内控和核实制度,确保相关统计真实、完整和立即。控股企业集中持有投资资产,应根据系统、合理方法分配到子企业认可资产表中。 附件六 认可负债表编报说明 一、报表结构 本表主词栏为各负债项目,分为准备金负债、非准备金负债、独立账户负债和或有负债四大部分;宾词栏为各负债

37、项目标本年余额和上年余额。 二、报表项目说明 序号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企业对保险期不超出1年非寿险保单,为负担报表以后保单责任而提取赔款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未赚保费准备金,二是保费不足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是从未到期保单自留保费中计提还未实现保费收入。未赚保费准备金能够年(1/2法)、季(1/8法)、月(1/24法)和日(1/365法)为基础计提,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发生变更,应说明原因,并披露方法变更对未赚保费准备金影响金额。假如提取未赚保费准备金小于预期未来赔付(含理赔费用),则应按其差额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序号2,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企业对在保

38、单使用期内发生未决赔款提取赔款准备。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汇报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汇报赔款准备金。保险企业可根据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相关要求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但假如根据精算方法计算准备金大于根据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提取准备金,则可取大者为报表数。 序号3,长久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期在1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包含(1)对长久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保险业务提取责任准备金,和(2)对长久工程险等以外,不需要根据业务年度结算损益长久财产险业务提取责任准备金。对其中第(1)项责任准备金,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对第(2)项责任准备金,按精算结果提取。 序

39、号4,寿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企业对寿险保单为负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要求提取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根据保监会相关精算要求计提,其中独立账户对应负债在本表“独立账户负债”中反应。 序号5,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企业对1年期以上健康险业务为负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要求提取准备金。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根据保监会相关精算要求计提。 序号6,准备金负债小计:等于第1项至第5项加总数。 序号7,预收保费:指保险企业在保单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保险费。 序号8,保户储金:指保险企业创办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保险业务而收到保户缴存储金。 序号9,应付保户红利:指保险企业已宣告但还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些人红利。 序号

40、10,累计生息保单红利:指保险企业已派发保单红利中,因为保单持有些人选择保单红利留存保险企业生息而产生本利之和。 序号11,应付佣金:指保险企业应向个人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企业支付酬劳。应付佣金按期末余额列报。 序号12,应付手续费:指保险企业应向保险代理机构支付酬劳。应付手续费按期末余额列报。 序号13,应付分保账款:指保险企业之间发生分保业务而产生应付款项。 序号14,预收分保赔款:指分保业务中分出企业根据分保协议预收分保赔款。 序号15,存入分保准备金:指分保业务中分出企业根据协议约定接收分入企业缴存准备金。 序号16,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指保险企业应付未付职职员资和按要求提取福利费。 序号1

41、7,应交税金:指保险企业应交未交多种税金。 序号18,保险保障基金:指保险企业按要求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序号19,应付利润:指保险企业应付未付给投资者利润。 序号20,卖出回购证券:指保险企业在银行间拆借市场或交易所市场以协议或协议方法,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协议或协议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取得卖出该批证券后所得资金使用权。 序号21,其它负债:指保险企业短期借款、长久借款、拆入资金、存入确保金、预提费用、长久应付款、货币兑换和其它无法归入本报表独立项目标各类负债。 序号22,非准备金负债小计:等于第7项至第21项加总数。 序号23,独立账户负债:指保险企业依据投资连结保险协议约定而设置单独进行资金利用和核实投资账户,保险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将和该投资账户相关责任确定为独立账户负债。 序号24,或有负债:指保险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潜在义务,其存在须经过未来不确定事项发生或不发生给予证实。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可能补交税款等。假如预期该义务最终发生可能性大于50,则应确定为认可负债。 序号25,认可负债累计:等于第6项、第22项、第23项和第24项加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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