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有限责任企业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 、 ,作为股东出资设置 ,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 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企业注册地址: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整。
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必需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经过并作出决议。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法、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法及出资额以下:
股东姓名
或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方法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百分比
签章
累计
第六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一)参与或推选代表参与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份额享受表决权;
(二)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组员;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置其它股东转让出资;
(六)优先购置企业新增注册资本;
(七)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统计和企业财务汇报;
第八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四)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股权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得,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得股权;不够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姓名、住所和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3) 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
(4) 审议同意监事会或监事汇报;
(5)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秉;
(7)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9)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企业章程。
(11) 决定企业人民币十万元(包含)以上重大采购方案;
(12) 决定企业人民币五万元(包含)以上重大资产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时会议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实施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她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开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经过,假如达不成协议,最终将由表决权占百分之四十股东作出最终决议,
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修改企业章程所作出决议,应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经过。
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十八条 企业设置董事会,设置董事长一名,由 担任。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股东会负责。
实施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验股东会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总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企业设总经理一名,由 担任。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总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聘用或解除应该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企业设监事1人,由 担任,由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实施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董事、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八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签署相关文件,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全方面负责,并接收本企业全体组员和相关机关监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委托国家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汇报,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长久,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据《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并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经过。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签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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