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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样本.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492874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45 大小:73.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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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 安全技术规程 Safety Technical Spi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Maintenanceand Rush-repair of Urban Gas Facilities CJJ51- J112-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7月1日 北京 1  总    则 2  术    语 3  运 行 和 维 护 4  抢  修 5  停 气、降 压、动 火 及 通 气 6  液 化 石 油 气 设 施 运 行、维 护 和 抢 修 7  图档资料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确保供气和保护环境要求,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给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城镇燃气供给系统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规程不适适用于城镇燃气汽车加气站运行、维护和抢修。 1.0.3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单位及部门应逐层建立对应安全目标责任制。 1.0.4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设置运行、维护和抢修管理部门并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护、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5  对关键燃气设施或关键部位必需设有识别标志。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1.0.6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除实施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2  术    语 2.0.1  城镇燃气 urban gas 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公用性质燃气。城镇燃气关键包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 urban gas supply fims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2.0.3  城镇燃气设施 gas facilities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2.0.4用户设施 coustomer facilities 指用户燃气管道、阀门及计量器具。 2.0.5  用气设备 gas appliances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2.0.6  运行 operation 从事燃气供给专业人员,根据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统计等常规工作。 2.0.7  维护 maintenance 为保障燃气设施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检验、维修作业。 2.0.8  抢修 rush--repair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泄漏和引发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方法作业过程。 2.0.9  降压 pressure relief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或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整低于正常工作压力作业。 2.0.10 停气 interruption 在燃气输配系统中,采取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时作业。 2.0.11 明火 flame 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2.0.12 动火  flame operation 燃气管道和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作业。 2.0.13 作业区 operation area 燃气设施在维修或抢修作业时,确保操作人员安全作业所确定区域。 2.0.14 直接置换 direct purging 采取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空气或采取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燃气过程。 2.0.15 间接置换 indirect purging 采取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惰性气体(水)过程;或采取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惰性气体(水)过程。 2.0.16 吹扫 purging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下气体和污垢物作业。 2.0.17 放散 relief 将燃气设施内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2.0.18 防护面具 protection mask 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操作人员呼吸防护用具,通常有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 监护 supervision and protection 在燃气作业区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监视、保护;或在燃气设施运行中,因为其它工程施工可能引发危及燃气管线安全而采取监督、保护。     3  运 行 和 维 护   3.1 通常 规 定   3.1.1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运行和维护应制订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要求,管理制度应包含工作内容和范围,明确责任人。 1.人员和车辆进入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和调压站安全管理制度; 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工艺管道和设备巡查、维护制度和操作要求; 3.用户设施检验、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要求: 4.用户用气设备报修制度; 5.日常运行中发觉问题或事故处理上报程序。 3.1.2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和调压箱工艺管道和设备巡查和维护制度,应综合考虑设备工艺参数、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防腐等级、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人口密度、地质、道路情况、季节改变)等原因。 3.1.3 用户设施检验和报修制度,应综合考虑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连接方法、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使用者、房屋结构)和职责划分等原因。 3.1.4 日常运行中发觉问题或事故处理上报程序,应综合考虑供气区域划分、部门职责和管理体系等原因。 3.1.5 进入调压室、压缩机房、阀井和检验井等燃气设施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入前应先检验有没有燃气泄漏,在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2.地下调压室、阀井、检验井内作业,必需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员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3.维修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4.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方法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3.1.6 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运行工况;对运行工况不良管网应提出改造方法。 3.1.7 安装在用户室内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   3.2 管道及其附件运行和维护 3.2.1 地下燃气管道巡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1.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3.不应有因其它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施工单位应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现场安全监护; 4.不应有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 5.应定时向周围单位和住户问询有没有异常情况。 3.2.2 在巡查中发觉问题,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处理方法。 3.2.3 地下燃气管道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泄漏检验可采取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验,可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周围阀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下构筑物检测; 2.对设有电保护装置管道,应定时做测试检验; 3.运行中管道第一次发觉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验其防腐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订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定,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订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验。 3.2.4 阀门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定时检验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井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堆积物等; 2.阀门应定时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3.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阀门,应立即维修或更换。 3.2.5 凝水器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凝水器应定时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2.凝水器护盖、排水装置应定时检验,应无泄漏、腐蚀和堵塞,无妨碍排水作业堆积物; 3.凝水器排出污水不得随地排放,并应搜集处理。 3.2.6 赔偿器接口应定时进行严密性检验及赔偿量调整。 3.3 设备运行和维护 3.3.1 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装置巡查内容应包含调压器、过滤器、安全放散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2.调压器及隶属设备运行、维护: 1)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管路应通畅; 2)检验调压器,应无腐蚀和损伤;当发觉问题时,应立即处理; 3)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调压器,必需经过调试,达成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4)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验进出口压力及相关参数; 5)过滤器接口应定时进行严密性检验、前后压差检验、排污及清洗。 3.3.2加臭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定时检验储液罐内加臭剂储量; 2.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 3.加臭泵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要求;    4.加臭装置应无泄漏 5.加臭装置应定时进行清洗、校验。 3.3.3 低压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储气柜应定时检验,并符合下列要求: 1)塔顶塔壁应无裂缝损伤和漏气,水槽壁板和环形基础连接处应无漏水、气柜基础应无沉降,并应做好统计; 2)导轮和导轨运动应正常; 3)放散阀门应启闭灵活; 4)雨季前应检验气柜防雷接地电阻,并应做好统计; 5)冬季应检验保温系统; 6)应定时、定点测量各塔环形水封水位或活塞密封油位。 2. 低压储气柜运行、维护: 1)储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要求范围内; 2)储气柜运行压力,不得超出所要求压力; 3)发觉导轮和轴瓦之间发生磨损应立即修复; 4)导轮润滑油杯应定时加油,发觉损坏应立即修理; 5)维修储气柜时,操作人员必需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所携带工具应严加保管,严禁以抛接方法传输工具。 3.3.4 高压储罐运行和维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 3.3.5 压缩机、烃泵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机、烃泵检验内容: 1)压力、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 2)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振动等; 3)指示仪表应正常、各仪表参数应在要求范围内; 4)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2. 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车处理:r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要求压力; 4)指示仪表损坏或仪表显示数值不在要求范围内; 5)压缩机、烃泵、电动机有异声、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3.3.6 压缩机、烃泵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保养、维护标准实施。 3.3.7 仪器、仪表、安全阀运行维护、定时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3.4 用户设施运行和维护 3.4.1 燃气供给单位应施行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十二个月最少一次检验,并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3.4.2 入户检验应包含下列内容并做好检验统计: 1.确定用户设施有没有些人为碰撞、损坏; 2.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它电器设备接地线使用,有没有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3.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规程; 4.有没有燃气泄漏; 5.燃气灶前压力是否正常; 6.计量仪表是否正常。 3.4.3 在进行室内设施检验时应采取肥皂水检漏或仪器检测,发觉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方法,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4.4 进入室内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验有没有燃气泄漏;当发觉燃气泄漏时,应开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地方切断电源,并应采取方法; 2.燃气设施和器具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需由含有对应资质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3.4.5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通知用户遵守下列要求: 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达成报废年限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和私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设施专用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4.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严禁使用明火检验泄漏; 6.发觉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并应立即向城镇燃气供给单位报修;严禁用户开启燃气管道上公用阀门; 7.连接燃气用具胶管应定时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8.应帮助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验、维护、抢修工作。 3.4.6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向用户宣传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4  抢  修 4.1 通常规 定 4.1.1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制订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4.1.2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依据供给规模设置抢修机构,并配置必需抢修车辆、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 4.1.3 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订预案,并报相关部门立案。抢修预案应定时进行演练。 4.1.4 接到抢修报警后应快速出动,并依据事故不一样情况可联络相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方法。   4.2 作业 现 场 4.2.1 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抵达作业现场后,应依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置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应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2 抢修人员抵达作业现场后,必需立即救护受伤人员。 4.2.3 进入警戒区操作人员应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具,作业时应有专员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4.2.4 警戒区内未经同意不得使用非防爆型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 4.2.5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作全方面检验,预防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不易觉察场所。 4.2.6 当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方法,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4.3 抢 修 作 业 4.3.1 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亡火种,驱散积聚燃气。在室内应开启门窗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方法,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燃气。 4.3.2 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抢修人员应依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觉漏出燃气已渗透周围建(构)筑物时,应立即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清除聚积燃气; 2.作业点应依据介质成份设置燃气或一氧化碳浓度报警装置。当环境浓度在爆炸和中毒浓度范围以内时,必需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3.应依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放坡系数和支撑方法,并设专员监护。 4.3.3 燃气设施泄漏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当泄漏处已发生燃烧时,应先采取方法控制火势后再降压或切断气源,严禁出现负压。 4.3.4 当抢修中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作好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4.3.5 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定不存在不安全原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4.3.6 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抢修,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化石油气泄漏抢修时,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消防器材。应依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方法消除泄漏,当泄出液化石油气不易控制时,可用消防水枪喷冲稀释泄出液化石油气。 2.液化石油气泄漏区必需采取有效方法,预防液化石油气聚积在低洼处或其它地下设施内。 4.3.7 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储配站泄漏抢修 1)检验和抢修人员宜采取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取肥皂液、嗅觉、听觉来判定泄漏点; 2)依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应采取对应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开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4)需动火进行修补泄漏点时,应按本规程第5.3节中相关条款实施。 2.压缩机房、短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排气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3.调压站、调压箱泄漏抢修 1)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风机加强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2)调压站、调压箱因为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放散降压和排除故障。当压力超出下游燃气设施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方面检验,排除全部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4.3.8 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进入室内后应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地方切断电源,检验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正确判定泄漏点,严禁明火查漏;当未查清泄漏点和泄漏原因时,应按本规程第4.2.6条实施; 2.漏气修理时应避免因为检修造成其它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方法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4.4 火灾 和 爆 炸 4.4.1 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安全时,应帮助消防部门抢救。 4.4.2 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预防产生负压。 4.4.3 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本规程第4.3节相关要求进行抢修。 4.4.4 燃气管道及设备发生爆炸后,应快速控制气源和火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预防发生次生灾难。 4.4.5 火灾和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管道和设备进行全方面检验,消除隐患。   5 停 气、降 压、动 火 及 通 气 5.1 通常规 定 5.1.1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订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汇报,并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同意方案实施。紧急事故抢修除外。 5.1.2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需设专员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 5.1.3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需配置对应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2 停气 和 降 压   5.2.1 停气和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5.2.2影响用户用气停气和降压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5.2.3 停气和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降压作业应有专员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控制在300~500Pa范围内。 5.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取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液化石油气。   5.3 动 火   5.3.1 运行中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配合和监护。 5.3.2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5.3.3 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燃气,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2.采取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它有效方法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5.看成业中止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5.3.4 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当确定操作环境不会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需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100——500Pa,应有专员监控压力; 3.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方法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4.动火作业引燃火焰,必需有可靠、有效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5.3.5 设置临时燃气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散火炬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消防器材。   5.4通气   5.4.1 通气作业应严格根据方案实施。用户停气后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 5.4.2 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方面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5.4.3 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依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和位置,管道末端必需设置放散点: 2.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置换放散时,应有专员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放散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方法; 2)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燃气压力宜小5000Pa。 5.4.4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方面检验,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6 液 化 石 油 气 设 施 运 行、维 护 和 抢 修 6.1 通常要求 6.1.1 本规程所指液化石油气设施包含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瓶组站及瓶装供给站、管道及其附件和压缩机、短泵、灌装设备、气化设备、混气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不包含低温储存基地及火车、汽槽车及槽船等液化石油气专用运输设备。 6.1.2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依据各站工艺设备系统结构、性能、用途等,制订对应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1.3 液化石油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应按本规程第3.1.1条要求制订。 6.1.4 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十二个月检验不得少于两次。 6.1.5 生产区进行动火作业申报程序,应按本规程第5章相关要求实施。 6.1.6 在生产区内因检修而必需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经过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时应设专员监护。 6.1.7 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车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20%。   6.2 站内 设 施 运 行、维 护   6.2.1 贮罐及附件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贮罐及附件运行、维护和保养,应依据站内设施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订对应规章制度; 2.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需定时、定线进行巡回检验,并统计贮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贮罐进出液时,应检验液位和压力改变情况; 3.液化石油气贮罐充装量,应严格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实施; 4.应依据在用贮罐设计压力和贮罐检修结果制订对应降温喷淋方法; 5.在严寒地域冬季,应对贮罐排污、阀门及液位汁液相管采取保温防冻方法,贮罐应定时排水; 6.贮罐设有两道以上阀门,第一道阀门为常开,阀门应常常维护,保持其开启灵活; 7.贮罐检修前后置换可采取抽真空、惰性气体、充水等方法进行,如采取充水置换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C。 8.地下贮罐应定时检验贮罐防腐及腐蚀情况。 6.2.2 压缩机、短泵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3.3.5条相关要求实施。 6.2.3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设备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依据灌装设备不一样,可采取对应运行管理方法; 2.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下列检验: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应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路、油路系统压力、密封、润滑应正常; 4)灌装秤应校正。 3.灌装设备运行、维护宜按本规程第3.3.5条相关要求实施。 6.2.4 灌装前应对在用钢瓶进行检验,发觉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 1.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生产厂生产钢瓶; 2.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和被判废钢瓶; 3.超出检测周期钢瓶; 4.新投用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钢瓶。 6.2.5 钢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 格钢瓶应贴合格标识。 6.2.6 气化、混气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力、温度、热媒应正常,并应填写运行统计。当发觉泄漏或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2.应保持气化、混气装置监控系统正常工作,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3.电磁阀应定时清洗,并立即排水和添加防锈剂; 4.气化器、混合器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修,同时开启备用设备,预防中止正常供气。 6.2.7 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检验、维修和保养等应设专员负责; 2.消防水池储水量应保持在要求水位范围之内,并保持池水清沽,消防水泵吸水口应处于工作状态; 3.应定时检验并开启消防水泵、消防栓及喷淋装置。严寒地域在冬季试运转后,应将水立即排净; 4.站内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应定时进行检验和补充; 5.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无阻,消防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6.3钢瓶运输及储存   6.3.1运输钢瓶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需符合运输危险品机动车辆要求,牌证应齐全; 2.必需办理化学危险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 3.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4.随车应配置干粉灭火器。 6.3.2钢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运输车辆上码放钢瓶时,不得超出两层(50kg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滚动、不碰撞; 2.钢瓶装卸应做到不摔砸、不倒卧、不拉拖; 3.钢瓶运输应遵守危险品运输相关要求: 4.钢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烟。 6.3.3瓶组站及供给站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瓶、实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漏气瓶或其它不合格钢瓶应立即处理; 2.钢瓶码放不得超出两层(50ltg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留有通道; 3.钢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出30天; 4.站内灭火器每十二个月应定时检验和补充。   6.4抢修   6.4.1液化石油气设施抢修除应按本规程第4章相关要求实施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站内出现大量泄漏时,应快速切断站内气源、电源、火源,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方法,控制和消除泄漏点,预防事故扩大; 2.因泄漏造成火灾后,除采取上述方法外,还应对未着火其它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火、降温处理。   7 图档资料   7.1通常要求   7.1.1城镇燃气供给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搜集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资料,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有条件地域宜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7.1.2城镇燃气供给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依据运行、维护和抢修工程要求,提供图档资料。 7.1.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管理部门,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运行、维护统计和抢修工程资料。   7.2运行和维护图档资料   7.2.1燃气设施运行统计应包含下列内容: 1.巡查周期、时间、地点(范围)、异常情况、处理方法和统计人等; 2.违章、险情处理和上报统计; 3.配合城市其它施工工程对燃气管线监护统计(包含管位、管坡等保护方法),在管位上方违章搭建处理统计: 4.燃气管网运行压力统计。 7.2.2燃气设施维护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维修、检修、更新和改造计划; 2.维修统计和关键设备大、中修统计; 3.管道和设备拆除、迁移和改造工程图档资料。   7.3抢修工程图档资料   7.3.1抢修工程统计应包含下列内容: 1.事故报警统计;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原因等; 3.事故类别(中毒、火灾、爆炸等); 4.事故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5.参与抢修人员情况; 6.抢修工程概况及修复日期。 7.3.2抢修工程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抢修任务书(实施人、同意人、工程草图等); 2.动火申报同意书(统计);3.抢修统计; 4.事故判定统计; 5.抢修工程质量判定统计。   本规程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实施本规程条文时区分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一样用词说明以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做不可: 正面词采取"必需"; 反面词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 正面词采取"应"; 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 正面词采取"宜"; 反面词采取"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这么做,采取"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相关标准实施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应按……实施"   中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51--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城镇燃气含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点,一旦供用燃气设施发生泄漏,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害。确保燃气安全供给,是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关键职责。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需加强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工作,预防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发生。在发生事故时应有切实可行抢修方法,将危害限制在最小程度内,并杜绝次生灾难发生。基于上述目标,制订《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1.0.2本条要求了本规程适用范围。气源种类及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要求,液相液化石油气输配管线不包含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工作对象要求为管道及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给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和燃气管道连接附件包含:阀门、凝水器、赔偿器等。适用管材要求为现在已广泛采取铸铁管、钢管及聚乙烯管。 1.0.4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依据供气规模、用户数量、地理环境、供气设备、管线技运年限及事故发生量等原因综合考虑配置对应专职人员,负责燃气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抢修工作。 对配置人员要求: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掌握燃气专业知识,含有燃气管理工作经验,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含有一定处理事故能力,遵守本岗位要求,服从指挥等。对于在岗人员应定时培圳考评,只有考试合格者才能继续留岗工作。 1.0.5对关键设施或关键部位必需设有识别标志,关键是为了预防意外损伤和预防火种靠近,并严禁周围堆放危险物品,以确保紧急抢修和日常维护工作顺利进行。   3运行和维护   3.1通常要求   3.1.7安装在居民住宅内公用阀门,为预防非专业人员私自动用而发生意外事故,要求燃气管理部门在该阀门处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   3.2管道及其附件运行和维护   3.2.3市区内埋地敷设燃气管道,宜采取牺牲阳极法,在运行、维护中应定时对保护电位进行检测,达不到保护要求时应立即更换。对于燃气管道应分不一样使用阶段制订对应检测周期。   3.3设备运行和维护 3.3.3低压储柜运行、维护内容既要求包含低压湿式气柜干式气柜。   4修抢   4.1通常要求 4.1.1燃气泄漏可能引发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为确保城镇燃气供给单位接到事故汇报后,能立即组织抢修,应制订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4.1.2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依据供给规模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具、车辆、通讯设备、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4.1.3为确保事故发生时,可快速组织抢修和控制事故发展,应预先制订各类突发事故抢修预案,并报相关部门立案,抢修预案应定时进行演练。   4.2作业现场   4.2.2抢修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应快速将中毒和受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域或送医院诊疗。 4.2.3为确保抢修作业人员安全,应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具,作业时必需有些人监护,以免发生意外。 4.2.5假如是燃气泄漏事故,可能会有燃气窜入地下建(构)筑物等不易觉察地方,所以事故抢修完成后,应在事故所包含范围内做全方面检验,避免留下不安全隐患。   4.3抢修作业   4.3.2为保护作业人员安全,预防一氧化碳中毒,本条要求作业点必需设置一氧化碳浓度报警装置,并设专员监护,一旦发觉异常情况应能快速帮助或救护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4.3.6当泄出液化石油气不易控制时"关键是指泄漏液化石油气液体,此时应立即将聚积液化石油气用消防水枪喷冲稀释。 4.3.7第1款第2项是指低压储气柜发生泄漏时,可依据泄漏部位和泄漏量采取粘接、焊接等不一样方法堵漏。 第3款第2项假如调压站出现出口超压时,应检验是否超出下游燃气设施设计压力,如已超出就有可能对燃气设施造成不一样程度损坏,则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进行全方面检验,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4.3.8在处理用户泄漏报修时,"正确判定泄漏点"是指当在室内找不到漏点,可又确实存在漏气迹象如气味等,应扩大查找范围,以防从其它地方窜入,排除一切隐患才可离开现场。   4.4火灾和爆炸   4.4.1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不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而且也可能危及居民及建筑物安全,燃气抢修部门应主动帮助消防部门共同抢救。 4.4.2在火灾事故抢修中降低压力控制火势时,应注意维持燃气有一定正压,预防因燃气设施产生负压,造成次生灾难。 4.4.5在火灾和爆炸灾情消除后,为根本根除隐患及预防次生灾难,应对管道和设备进行全方面检验。   5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   5.1通常要求   5.1.1本条要求依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要求》制订。 5.1.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危险性大,包含施工安全和供气安全,所以应由有经验技术人员指挥作业,并由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工作,检验落实各项安全方法,严禁 违章操作。 5.1.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时所需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检测仪器配置应和作业要求相适应,以能满足工程安全要求为准。   5.2停气和降压   5.2.1~5.2.2为了将停气和降压给用户带来不便降至最低,确保停气和降压置换和放散安全,选择停气和降压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并在事前通知用户。 5.2.3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是指关断阅门不得有渗漏和窜气现象,严禁在作业管段和设备内有混合气体聚积。 在降压过程中为预防气体流速过快,因静电产生火花造成危害,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为使降压作业时管道内压力处于正压范围内,应有专员控制管道内压力,依据各地燃气企业经验其压力宜控制在300~500Pa范围内,严禁管内产生负压,以免因为混合气体引发爆炸事故。 5.3动火 5.3.3采取直接置换法时,要求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浓度,需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5min)测定结果均符合要求,是为了使气体能够充足混合均匀,以确保测试结果正确性。 采取间接置换法时: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时,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浓度应在爆炸下限20%以下。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时,混合气体中氧含量数值可依据当地燃气成份换算结果而定。 燃气管道内常有多种杂质沉积物,即使置换合格,伴随时间推移还会有挥发物产生和聚积,所以动火作业时应在管道内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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